刑事內知證據探究論文
時間:2022-11-05 06:50:00
導語:刑事內知證據探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強對證據學的研究,增強收集、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自覺性,是司法工作者提高業務素質的必由之路。對證據學研究,證據的分類分析是一項重要的內容。“證據的分類,是學理上按照不同的標準,用兩分法對證據所作的分類。從理論上對證據作出分類,有助于對各種證據獲得更深刻的理解,掌握其特征和運用規律,從而有利于在實踐中根據不同證據的特點正確地加以運用。”(1)現有的證據學,對人證與物證、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本證與反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進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研究。作者通過學習和司法實踐,發現尚有一類證據沒有得應有的重視,這就是刑事內知證據(以下簡稱內知證據,與此相應,刑事外知證據簡稱外知證據)。本文擬對此類證據作一番初淺的探討,以引起大家的注意,達到拋磚引玉之目的。
一、什么是內知證據
(一)劃分的標準
內知證據與外知證據的劃分標準是,作案人所供述的內容,是否只有通過本人作案才得以知曉。凡是只有通過作案人親自實施犯罪行為才得以知道的內容,是內知證據。凡是作案人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得以知曉的內容,便是外知證據。這里的“內知”,就是犯罪人通過作案才得以知曉的意思。
1974年8月30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區內的大尖山下彭家溝第二生產隊彭明忠上山打柴,在樹叢中發現一具渾身鮮血的少女尸體。他立即報了案。公安干警趕到之前,引來了不少群眾圍觀。殺人現場慘不忍睹,受害者上衣敞開,褲子脫至膝蓋,頸部有一血洞,氣管斷裂,下部從血洞中刺出。肚子上插著一根樹枝,樹枝刺進腹部半尺多深,尸體周圍血跡四濺。偵查人員仔細勘查現場,待擦干頸部傷洞的血跡后,發現了一個奇怪的傷口。傷口創緣不整齊,有許多小突起,呈弧長為0.7厘米的皮瓣。拉直創口邊緣,又呈不規則的鋸齒狀。而皮下斷裂的創口呈邊緣不整齊的“拉拽型”斷裂,顯然不是利器所傷。這個莫名其妙的傷口,連有幾十年破案經驗的副局長也沒有見過。一般罪犯殺人多用刀、斧、錘、棒、磚石之類,那么該案兇手到底使用的是什么兇器呢?
本案中,犯罪現場能為圍觀群眾所目擊的一切情況,如受害者上衣敞開,褲子脫至膝蓋,頸部有一血洞,肚子上插著一根樹枝等,知悉人較多,完全有可能傳到作案人耳中,已不是內知證據。而“奇怪的傷口”及是如何形成的,則是圍觀群眾所不能知悉的,僅為辦案人員(傷口是如何形成的,辦案人員也不知)、犯罪人所知,是一種內知證據。當然,如果偵查人員在作案人交代“奇怪傷口”及“如何形成”之前,便將此特殊情況及種種假設透露給作案人,由于作案人從辦案人口中得知了這些情況,也不是內知證據了。
公安干警通過摸排,抓獲了犯罪嫌疑人何光學。何光學交代:8月28日中午,何午飯后去打獵,遇到打豬草的女孩子彭小麗,欲強奸。彭拼命喊叫,何就用手卡昏了她。何怕她醒來到公安局報告,就用手使勁摳她的脖子,可是怎么也摳不進去。何又用指甲剪把她脖上的肉皮剪了一個洞,手指伸進去將她的氣管拉出來,又使勁把氣管拉斷。后又用指甲剪在她的肚子上剪了一個洞,然后從旁邊的小樹上折下一根樹枝,順洞口往她肚子里搗,因樹枝拔不出來,就留在尸體上了。(2)
犯罪嫌疑人的關于造成脖子上的傷的供述,顯然是內知證據,因為別人不可能知道犯罪人這種作案的方式。而肚子上的傷,由于已為不少群眾所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只是一種外知證據了。
(二)內知證據的內涵
所謂內知證據,也就是僅為辦案人員和案件當事人(包括被害人、目擊證人和犯罪人)所了解的、是該案所特有的、能確定犯罪人的情節、痕跡或事物的特征。這個定義包括以下幾層意思。
1、此類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僅為辦案人員和案件當事人所知曉,并且,犯罪嫌疑人不能從辦案人員、被害人、目擊證人中得悉,只能通過作案才了解到。1998年5月28日晚,上虞市東關鎮上堡村陳某接待長久未見的熟人陸某及“女友”劉某,并將自己的臥室騰出給他們宿夜。次日,陸某二人欲離去。陳妻發現放在臥室床頭柜中的二根金項鏈、二枚金戒指不見了,只剩下裝過金器的小盒與小布袋。陳某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陸某向辦案人員承認是自己所竊,并交代二條金項鏈是從小盒里偷出,其余二件金器是從小布袋里偷出。公安干警在劉某的包里搜得所竊之物。后陸某翻供,說是“女友”所竊,而且也不知道她把贓物裝入自己的包里。此時,萍水相逢的“女友”已離去。報捕后,檢察人員問:“既然你不曾盜竊,怎么能精確知道金器的具體放置呢?”陸某辯稱,是陳妻發現失竊后,說“自己放在小盒內的二條金項鏈和放在小布袋內的二枚金戒指不見了。”經查,陳妻確實說過。這樣,陸某關于金器的具體放置的供述,不再是內知證據了。2、內知證據反映的內容是本案所特有的。如不是本案所特有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僅是犯罪人所知,即便不是作案人也能猜測到的,就不是內知證據。“白闖”盜竊的手段,常表現為撬門入室,這是一般人都能想象到的,不是內知證據。而被盜竊財物的品種、特征、數量,僅為被害人、犯罪人及偵查人員所知,則是一種內知證據。如作案人盜走了被害人珍藏多年的20枚“袁大頭”銀元,為該案所特有的,無疑是一種內知證據。
3、對確定作案人起到重要作用。由于內知證據僅為辦案人員、案件當事人所知,因此,有了內知證據,便可以確定犯罪人。缺乏內知證據,又無其他直接證據或嚴密的間接證據鎖鏈,往往難以認定何人作案。關于這點,下文在論述內知證據的作用時要詳述,此從略。
(三)內知證據的外延
內知證據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七類證據,凡是具有上述內容的,都可作為內知證據。即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其他六類證據能相互印證,且供述者不可能“外知”這些情況的,都屬內知證據。1995年5月13日上午9時許,上虞市百官鎮星三村村民何天鈞(17周歲),乘鄰居何建明家人不備之機,溜入室內,藏匿于閣樓上。午飯后,何天鈞見何建明一家只剩其女兒何靖一人在家午睡,便下樓換上何靖的女裝,進入被害人的寢室,欲實施強奸。何靖奮力抵抗不支,被犯罪人用水果刀殺害。何天鈞拉下被害人短褲,用手指捅陰道,又將胸罩翻上,使勁抓了幾下乳房,后將死者用衣服蓋牢。又回到閣樓上,換下染滿血的女裝,穿上自己的衣服。在客堂衣架上的衣服口袋里,竊得180元現金,將被害人弟弟的學生證扔在地上,逃離現場。破案后,作案人供述的具體內容,與現場勘查、尸體檢驗情況完全吻合,故均系內知證據。
二、內知證據的特征
上文對內知證據的概念進行了分析,為了系統、全面地認識內知證據,應當對內知證據的特征進行研究。顯而易見,內知證據的特征表現在與其他種類證據的區別上。
1、其他證據可以單獨存在,而內知證據存在于證據與證據之間的聯系中,表現為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并且必然有一方是犯罪人的供述。刑訴法規定的七類證據,都單獨存在,而內知證據只存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其他六類證據的“同一”之中。如犯罪人供述的犯罪現場細節與現場勘查相一致,則兩者就是內知證據。如果兩者之間無“同一”之處,也就不存在內知證據了。
2、內知證據具有保密性。在破案前,內知證據只為辦案人員、案件當事人所知,具有很強的保密性。不能在群眾中傳播此類證據的內容,更不能在新聞媒體上報導。假如傳播到內知人員的范圍之外,進而可能傳到犯罪人耳中,則此類證據便失去了“內知”性,犯罪人完全可辯解不是通過作案才得知此情況,而是聽說的。此時,這種證據便成為“外知”了。因為,“如果他不能提供細節,或者他可談的只是從報紙上看到的情況,他的口供就被認為是可疑的。”(3)
3、內知證據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其他刑事證據,雖然都能從某一個方面來證明某一案情。但孤證永遠證明不了全案,無論是間接證據也罷,還是直接證據也罷,都少不了用其他相關證據來印證。而內知證據是一組聯系證據,表現為犯罪人的供述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因此,不存在孤證的情況。更由于,除非犯罪人不作案,便無法知曉案件特有的情況。一旦依法獲得了內知證據,便可證明犯罪人的罪行。當一個從未來過本地的流竄案犯,詳細地交代了一入室搶劫殺人現場室內的具體擺設,誰還懷疑他就是兇手呢。
4、內知證據所證明的案情具備固有的特點。犯罪人所供述的內容,必須是本案所特有的。如果不是本案所固有的,非作案人也能想象得到的,就不是內知證據。關于這點,上已有述。
有的人認為,細節性也是內知證據的特征,并且是主要特征,故稱內知證據為細節證據。其實不然。內知證據固然許多是細節性的,但并非所有的內知證據都是細節。1986年11月8日,在某某市郊區二里溝村南河灘灰渣坡處,發現一具被人卡壓窒息死亡的小女孩尸體。后查明死者系該市“某某小學”二年級學生李愛玲。1987年4月7日,某某城區公安局因為一起強奸案將犯罪嫌疑人趙新華刑事拘留。在預審中,趙交代了強奸李愛玲的罪行:“在1986年11月上旬的一天早上,我以問路為名,騙一個十來歲小女孩坐上我的自行車,帶到許西附近一個水泵房,把她拖進房內。”強奸后將其殺害,用幾片硬紙片蓋住尸體。“當天下午5點左右,從家里拿了一只麻袋,又回到水泵房,在外邊徘徊到天黑后,把小女孩的尸體裝進麻袋里,用自行車拖到二里溝村南灰渣坡下,把尸體從麻袋里倒出來,埋在了灰渣里。”偵查人員讓趙帶領,找到了第一現場,發現了李愛玲的遺物。(4)趙新華供述的第一犯罪現場及現場狀況,顯然只有作案人自己知道,是內知證據,但卻不具有細節性。因而,把內知證據概括為細節證據,是不科學的。三、內知證據的作用
在所有的刑事證據中,內知證據對認定案情,具有重大意義。
1、內知證據能確定作案人。由于內知證據的特點,決定了唯有作案人才能知道某一特定案情。因此,只要嫌疑人能準確供述只能為作案人所知的案情,那么,毫無疑問地可以確定其是犯罪人了。1954年7月17日下午6時,某公安局接到上川路286號居民殷鳳蘭報告:當天下午2時左右外出為其女縫制衣服,家中只留有8歲長女徐海莉一人。回家后發現,新鈔26元及金戒指、紅寶石戒各一枚被盜。徐海莉失蹤。后在灶頭發現徐的尸體。破案后,犯罪人單匯豐交待了犯罪經過及所竊財物,并將金戒指投入小河濱中。根據單的供述,找到了兩枚金戒指。如果單匯豐沒有作案,怎么會知道失竊兩枚金戒指;如果單匯豐沒有將贓物拋入小河濱,怎么能知道那里有金戒指呢。顯然,這兩個內知證據對確定單匯豐是作案人,起到了關鍵作用。(5)
2、與上述作用相關,被調查人的供述缺乏內知證據,一般可排除其是作案人。當然,這里并不包括那些態度惡劣、拒不認罪的犯罪人。1982年8月3日晚,山東省滕縣城郭公社東寺大隊建筑隊在荊河岸邊沙灘施工時,挖掘出一具無名女尸。經公安機關勘查檢驗,尸體已經腐敗,面部模糊不清,上身僅帶一乳罩,下身只穿一條褲頭,赤腳,身上壓著一塊70余斤重的石頭,頸部有掐壓痕,腹中有五個月左右的胎兒。后經確認,被害人是滕東大隊第六生產隊的未婚女青年史克云,時年20歲。經排查,四隊社員張寶俊有重大嫌疑。張在公安機關交待:我與史克云已相好多年,曾幾次商量結婚,都因與妻離婚不成未能如愿。7月8日晚,史來到我家,約我一起出走,并講如不隨她走,她就去告發我的問題。當時我感到為難:走吧,手中無錢,妻子鬧翻后如回了娘家,留下兩個孩子無人照看;不隨她走吧,又怕問題暴露。我即用花言巧語欺騙史,遂和好并發生了關系。史入睡后,我想離婚不成,結婚無望,史又要揭發自己的問題,感到走投無路,遂起殺人滅口之心。深夜10時許,乘史熟睡之機,我將史活活掐死,然后用地排車將尸體拉到荊河沿沙灘內埋掉,并在尸體上壓了快大石頭。回來后,又把史的衣物等藏于寺溝內和養魚塘中……公安機關遂將張拘留,提請滕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經仔細審閱卷宗,感到認定張寶俊殺人的證據尚不完全確定,提出了幾點疑問:(1)雖然張交待的情況與埋尸現場勘查及所掌握的案情事實基本相符,但此案匿尸現場情況已在群眾中傳開,張的交待尚不足以證明系張作案。(2)張交待殺人現場是在其家中,但經查未發現任何作案痕跡。(3)被害人衣物去向不明。雖然張先后交待了幾個藏匿地點,但均查無所獲。張既然承認了殺人罪行,為什么交待不出死者衣物的下落呢?本案缺乏內知證據,顯然難以定案。縣檢察院遂與公安局的同志又進一步研究了案情,針對上述疑點擬定了新的偵查方案:一方面繼續對張進行工作;另一方面,擴大偵查范圍,找出新的偵查線索。經過一系列工作,被害人史克云的嫂子謝某某在法律的感召下,于9月15日上午到公安機關檢舉揭發了丈夫史克洪殺人的全部罪行:史克洪系被害人的胞兄,在縣藥材公司當保管員,曾三次偽造單據冒領公款1500余元。1982年7月4日與其妹吵架時,史克云當眾揭發了他冒領公款及耍流氓等行為,史克洪懷恨在心。7月8日,史克云又與兄吵架,一氣之下離家出走。史克洪隨之趕到滕縣火車站,以出走應回家對父親說一聲為理由,于當晚9時許,將其妹騙到荊河西沿,然后追問其妹是否已向公安機關告發了他的問題。妹答:“我已報告了公安局和藥材公司經理,明天公安局就要逮你。”這時,史克洪認為事已敗露,遂起殺人滅口之心,便從背后用雙手掐住史克云的脖子,將其活活掐死。整理現場后,又連夜將死者衣物轉移埋藏。公安機關后來在史克洪供述的埋藏地點將死者衣物一一取回。案情查明后,檢察機關遂將史克洪批準逮捕。事后,問張寶俊為什么要承認自己殺人時,他說:“我和史克云的關系已為眾人所知,自己渾身是嘴也說不清。另一方面,我倆感情一直很好,聽說她死了我心里很難過。我同妻子感情不好,兩個孩子又都是女的,覺得活著也沒什么奔頭。我知道殺人是償命的,既然我倆在人間沒能結成夫妻,就到陰間去結合吧,所以就承認是我把她殺了。”(6)從該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內知證據在排除作案人時,起到何等重要的作用、防止翻供。由于內知證據證明了的案情,具有不可變更性,已形成一種鐵案,明知一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不會、不敢翻供。因為,這樣不僅改變不了案情,有的還會落的個態度惡劣、從重處罰的結局。如有一案,犯罪嫌疑人把鄰居的九歲男孩綁架至一個偏僻的、鮮為人知的小山洞里,并將其捆綁裝入麻袋中。然后,寄出一封敲詐信給被害人母親。公安機關通過筆跡對比,迅速將有前科的陳某抓獲。通過強大的攻勢,陳某交代了犯罪事實,并領著公安干警,到小山洞中解救出了被害人。本案由于具有強大的內知證據——只有作案人才知道被害人在哪、怎樣被捆綁著,陳某雖然明知自己犯了重罪,但自始至終都不敢翻供。因為,他清楚翻供毫無用處,還會被從重處罰。
4、能夠有效的對付翻供。由于趨利避害心理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事是經常發生的。如果沒有嚴密的證據鎖鏈,又缺乏內知證據,則案子可能會成疑案。如果有了內知證據,就不怕犯罪人口供出現變化,就能辦成鐵案。馬增德故意殺人一案能充分說明這一點。1992年5月8日晚7時許,山東省惠民縣公安局值班室接到電話:胡集鎮南辛莊14歲少女李春榮在其家中慘遭殺害。經法醫對尸體檢查,發現其雙眼球遭破壞,脖子上有紫黑色傷痕,兩手手面沾有油灰。鑒定結論是:被害人系被人用鐵質棍類鈍器戳擊兩眼部致嚴重顱骨折、腦挫裂傷而死,被害人頸部的損傷系鐵質棍類鈍器擠壓所造成,亦可致其窒息或死亡。經對現場勘查,在該房屋里間靠南墻的水泥框下,發現一根帶有血跡和油灰的地排車車軸。經過排查,公安干警傳喚嫌疑人馬增德。在強大的攻勢下,馬交待了罪行。那天,馬增德得知李春榮一人在家后,遂想趁機對李侮辱。傍晚5點,溜進李家園子。他不顧李春榮的責罵,強行將其拖入屋里。李反抗呼喊。馬恐懼有人聽到,又怕事后李告發,頓生滅口之心。他左手就勢摁住李春榮,右手抄過東墻上豎著的一根地排車車軸,然后用鐵軸狠壓李春榮的脖子……他見李死后睜著眼,想起本村一村民曾說過,死人的眼能留下旁邊人的影子,就用鐵軸猛捅李的雙眼,直到捅爛,才把鐵軸藏到西里間靠南墻的水泥柜下面,匆匆跑回自己家中。1993年1月26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濱州分院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濱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因馬增德翻供,認定其無罪,于1993年10月16日當庭予以釋放。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馬增德供述的作案兇器地排車車軸的藏匿地點與現場發現的車軸所在位置一致,所供用車軸擠壓受害人脖子的情況與尸體鑒定死者頸部所形成的傷痕情況一致,所供用車軸戳死者眼部的左眼戳得深、右眼戳得淺的情況與尸檢情況一致,所供李春榮系白布腰帶的情況與李春榮遺體所系白布條腰帶的情況一致,所供死者生前反抗時用手推過壓脖子的車軸的情況與死者頸部、手面留有油灰的情況一致。被告人馬增德供述的許多具體細節都與現場勘查情況相吻合。而這在破案工作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這些證據均具有排他性。檢察機關遂依法提出抗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盡管被告人不認罪,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改判馬增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5年1月20日,馬增德被處決。(7)該案的判決,顯然離不開大量的內知證據。
如果缺乏內知證據,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則往往會出現疑案。1995年4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其他違法行為被公安干警傳喚,李交代,4月13日晚,在上虞市道墟鎮屯南村陳某開的小店盜竊,竊得二十多包香煙、十余斤啤酒等財物。公安機關報捕后,李某某仍供認不諱。檢察機關遂批準逮捕。審查起訴階段,李某某翻供。承辦檢察員認真審查,認為該案缺乏內知證據:(1)關于作案地點,李某某雖系外省人,但其姐姐落戶在案發地鄰村,李住在姐姐家已有數月,對失竊一事早有所聞;(2)李某某供述的贓物與失主陳述在數量上出入較大,且盜竊農村小店,任何人都可猜到竊取的是煙酒之類。因無內知證據,李某某的盜竊行為無法證實,顯然成了疑案,不能認定。、收集內知證據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內知證據如此重要,因而,偵查人員應當在偵查工作中,格外認真地、自覺地加以收集。如果不注意以下幾點,就不可能有效地收集到內知證據,就可能影響案件的質量。
第一,應十分注意保密。內知證據的“內知”,是指犯罪人只能通過作案才能知曉的,他不可能提出是從其他渠道,諸如群眾傳播、新聞報道、被害人痛訴及自己圍觀現場等得到的辯解。如果犯罪人提出的辯解得以成立,則所供述的就不再是內知證據了。因為,關于這一證據的內容,再也無法證明犯罪人是通過作案才得知的。所以,對涉及到內知證據的案情,辦案人員應當十分注意保密。一要嚴密封鎖犯罪現場,不準無關人員圍觀,更不能入內。二是要做好被害人、目擊證人的工作,在破案前,不得向他人泄露具體案情。再就是辦案人員絕對不能將案情作為飯后茶余的話料,向親朋好友吹噓。四是在“協查通報”、“查找尸源”、“懸賞追捕”等文字中,不能表明可能作為內知證據的內容。五是辦案人員在訊問中,關于內知證據的內容,不能有絲毫露口。只有做好以上幾項保密工作,才能保證內知證據的“內知性”,確保其極強的證明力。關于這點,程達勝教唆殺人案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被告人程達勝因與本村村民黎玉孩、黎玉盛兄弟發生糾紛,多次爭吵、廝打,遂懷恨在心,萌發報復殺人惡念,便教唆妻侄章用啟殺害了黎玉盛。一審判處程死刑后,程翻供上訴,稱:“沒有讓章用啟去殺人,原供是公安機關拿著章用啟的口供念給我聽,還捆我、打我,我實在受不了,才被迫承認。”二審法院經認真審查查明,公安機關領導對此案極為重視,認識到能否認定程達勝教唆殺人,除了章用啟的口供外,難以獲取其他證據,因而在整個預審階段,要求對章的口供嚴加保密,不得向程透露。且許多具體情節是程先交代,章后供述的。這些,都確保了內知證據的成立,有力駁斥了被告人的狡辯。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程達勝被處決。(8)
第二,堅決杜絕指供。很顯然,如果內知證據的內容,首先不是由作案人自己供述出來,而是由辦案人員“點”出來,那么,這種證據就根本不具有內知性了。一些錯案,僅僅靠刑訊逼供是不可能釀成的。“當他向預審官申辯無罪并抗議審訊中受了警察們的折磨時,預審官馬上反駁了他:‘暴力并不能使你了解那些地方!’”(9)所以我們說,從鑄成錯案這一角度來說,指供比刑訊逼供具有更大的危害。一旦經指供,在案卷中有了不少的虛假內知證據后,審查人員、審判人員很容易被誤引入歧路,不再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認為這只是一種企圖逃避懲罰的狡辯。“德塞耶案”就是這樣鑄成的。1948年5月8日,在法國的一個村發生了一起兇殺案,兩位老人埃梅里夫婦被搶,男的被打死,妻子重傷。后警方接到控告,是從拘留所逃跑的格根、肖萬和碼頭工人德塞耶作的案。警方對三人進行了訊問,肖萬承認是三人作案,但后來翻供。格根不停地強烈申明自己無罪,并提出當時不在現場的證明。德塞耶先供后翻。預審法官對格根不予起訴,而德塞耶被押上了重罪法庭(該書中對肖萬的處理沒有提及)。因為預審官認為,德塞耶在陳述中提供了重要的細節:他指出了埃梅里夫婦房間里家具擺設的具體位置。這是很重要的,因為審訊他的警察們從來沒有參加過案件的調查,他們甚至不知道有這個鎮、村,更不知道被害人夫婦。如果德塞耶正確地描繪了這兩位被害人的住房,就證明他參與了這次犯罪活動,因為德塞耶不可能有其機會進入這幢房子。盡管德塞耶在法庭上堅持無罪,但陪審員們則認為:“如果他是無辜的,就不能了解這些細節。”法庭采取了妥協、折衷的辦法:對按照“罪行”本應判處死刑的德塞耶,只判了十年徒刑。1952年2月,該案真兇被擒,德塞耶被無罪釋放了。那么當初德塞耶怎么能夠那么細致地描述埃梅里夫婦的家具放置情形呢?原來,警察分隊的一位中尉在得到負責審訊德塞耶的警察們報告之后,立即來到監守著這人的地方。這個軍官了解案件的所有情節,他是第一個到達現場的人,并且畫了草圖。他和警察們面對神情慌張的德塞耶滿以為捉到了真正的罪犯,他們反復提問:梅里家有幾個房間?”
“不知道,”德塞耶回答。
“你很清楚,有兩間!”
“是,是的,有兩間!”
“那么,第一間房里的爐灶在什么地方?”
“不知道。”
“你知道,在右邊……”
“是的,是……”德塞耶又同意了。(10)
原來如此,德塞耶便是這樣知道案情的。反映在案卷中的全是經指供產生的虛假內知證據,檢察官、陪審員和法官都被欺騙了。
第三,全面收集。一個內知證據,就好象是一條鎖鏈鎖住犯罪人,眾多的內知證據,就宛如眾多條鎖璉,能牢牢縛住狡猾的作案人。上文所舉的故意殺人犯馬增德,便是這樣被制服的。對一個偵查人員來說,客觀上存在著內知證據,而不去發現它,并全面收集它,乃是一種嚴重失職。毫無疑義,自覺地全面發現、收集內知證據,是一名偵查人員的基本職責和技能。這個道理是十分淺顯的,毋庸贅述。
第四,進行過細地調查,及時發現固定內知證據。有些證據具有十分明顯的內知證據價值,如犯罪現場位置、被害人受侵害具體情形、犯罪對象的特征等等。有些則在案發當時往往不甚明顯。因此,在調查初期,如勘查檢驗、訪問,必須十分過細,盡可能全面掌握各種信息,并及時用文字、圖像等加以固定。不然的話,原先工作不過細,甚至馬虎,時過境遷,當作案人供述了具有內知證據價值的內容時,由于相關證據未能及時收集而泯滅,或者粗糙而無法彌補,從而就喪失了內知證據。因此可以說,過細的調查,是全面發現、收集內知證據的前提,是做好偵查工作的基礎。
注:
(1)何家弘主編,《證據調查》,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1頁。
(2)該案例選自《刑偵精選案例評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22—229頁。
(3)(9)勒內·弗洛里奧(法):《錯案》,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66頁,第74頁。
(4)(8)該二案例選自《刑事證據百例評析》,崔敏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21—127頁,第310—314頁。
(5)該案例選自《疑難兇殺案件研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77—82頁。
(6)該案例選自《人民檢察》1983年第5期。
(7)該案例選自1995年12月19日《中國檢察報》。
(10)該案例選自勒內·弗洛里奧著《錯案》,第71—78頁。
- 上一篇:誘惑偵查研究論文
- 下一篇: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