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制度改革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7 11:17:00

導語:檢察制度改革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chuàng)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檢察制度改革研究論文

提要:當今許多國家都在進行檢察制度改革,以確保司法的公正與神圣;我國也不例外,檢察制度改革作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亦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本文只是對我國檢察改革做一個粗淺的論述,以期作一塊引玉之磚,求教于大方。

關鍵詞:檢察制度檢察機關檢察權檢察官

檢察制度產生及其發(fā)展的歷史較短,在制度構建上現仍不夠成熟。檢察制度的雛形是14世紀左右法國出現的“國王制度”,然直到18世紀法國大革命以后,才產生了近、現代意義上的檢察制度,其初衷是監(jiān)督警察濫用警察權,防止法官自由擅斷。也許有人會說中國也有自己的檢察制度淵源,即古代御使制度,這個說法是講不過去的,中國傳統(tǒng)的司法體制是一種絕對行政化,父母官式的管理而遠非現代競技性的、權力制衡意義上的檢察制度。我國現行模式的檢察制度是源于十月革命后蘇聯的模式,今天的俄羅斯以及東歐的國家已經發(fā)生了劇烈轉軌,我們目前這種體制的運行亦積弊頗深。1999年的憲法修正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治國方略。政治的民主化、科學化,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經濟的市場化等得到進一步的深入發(fā)展。我國檢察制度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配合著政治體制的改革,以適應經濟基礎的變化,理應在制度構建上進行相應的變革。檢察權的正確定位,檢察機關的地位獨立以及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等已成為當前檢察制度改革重點。本文擬從這幾個部分對當前我國檢察制度改革作一初步的剖析。

一、檢察權的正確定位,是理順所有檢察工作的出發(fā)點

檢察權之定位,直接決定著檢察機關有無獨立性、獨立程度之高低以及檢察權如何配置等一系列問題。因此,檢察權的正確定位,是理順所有檢察工作的出發(fā)點。關于檢察權如何定位?現在,在我國學術界有四種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

1、我國的檢察權是一種行政權;

2、我國的檢察權是一種司法權;

3、雙重屬性,即具有行政權的成份,又具有司法權的屬性;

4、是一種獨立的權力,即法律監(jiān)督權。

目前,我們的檢察機關既要適用法律去辦理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也要主動去監(jiān)督、追究犯罪;上下級之間是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但同時又具有較強的獨立判斷性。然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區(qū)別主要體現在:1、司法權具有很強的法律性,主要是適用法律處理案件,而行政權具有特定的目的,法律只是為其提供一個框架;2、司法主要是一種判斷性行為,而行政權主要體現為一種行動;3、司法官員有一個明顯外部特征,即只服從自己內心獨立的決定,而行政官員只是服從于行政指令;4、行政活動極具主動性,司法活動主要體現被動性(不告不理)。①從前述的比較中我們不難看出,行政權說指出了檢察權的某些行政特性,卻完全忽視了檢察權的司法特性;司法權說是從檢察權與審判權的比較著手,揭示出兩者“近似”與“接近”,以檢察權的主要特征來證實檢察權的司法性,畢竟“相似”、“接近”并非“等同”。第三種觀點,即雙重屬性說,該說盡管做到了對檢察權的全面的概括,但結論卻是雙重性,事實上仍使檢察權徘徊于司法與行政兩權之間,并沒有真正解決檢察權的定位問題。

筆者認為將檢察權的性質界定為行政權、司法權或者兼具行政與司法雙重屬性之權力的觀點,首先在思路上就發(fā)生了偏頗。所謂性質,是一種事物區(qū)別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屬性。故無論將檢察權界定為行政權、司法權還是兩種屬性兼而有之的權力,實際上都只是在某種既定的國家權力格局中給檢察權尋找歸宿,因而在使檢察權與某一種權力區(qū)別開來的同時卻又在客觀上將其歸類到另一種權力之下。這與檢察權在我國實然地存在著的一種獨立的國家權力的現實狀況是不對等的,所以筆者贊成第四種觀點。其實檢察權的法律監(jiān)督性質,是由我國國體所決定的,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全國人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功能是將全民的意志以立法的手段轉變?yōu)閲业囊庵荆偻ㄟ^不同的國家機關來實施這些權力,由于各種國家權力的屬性不一樣、行使方式各異等所限,故而實施這些權力的各個國家機關的性質亦因而不同。在我們這樣的國體下,要保證各種權力的正確、高效的行使,就勢必需要也應當需要權力機關(人大)的監(jiān)督,以取得“三權分立”之國家權力相互制衡之效。檢察機關自身先天具有的監(jiān)督屬性,正好適合擔當這個監(jiān)督者的角色,故“人大”委托檢察機關司職法律監(jiān)督,并以國家憲法的形式加以確定。綜上,便不難得出我國的檢察權是一種法律監(jiān)督權的性質。

二、檢察機關地位的獨立,是整個檢察制度改革的基石

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了“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我國的檢察權是一種法律監(jiān)督權,檢察機關也就是司法機關的一部分,檢察機關地位的獨立亦是司法獨立的應有之義。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指出:“如果司法權不與立法權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與立法權合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掌握壓迫者的力量。”

孟氏精辟的論點闡述了“司法獨立”的重要意義,當然這是“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中的司法獨立;盡管我國實行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但實現司法獨立也是我們實現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然前提。國家的檢察權只能由國家的檢察機關來行使,其它任何機關均不得行使這項權力,檢察機關獨立受理案件、獨立提起公訴、不受任何外來干涉的實質獨立。誠然,要在現實的國情下保證檢察機關地位的獨立,絕非易事,必須要在整個政治體制改革的大潮中建立起相應的制度機制,比如檢察人事管理機制,檢察經費保障機制等。只有建立起了相應的機制才能保障檢察機關地位的獨立性;只有確保了檢察機關地位的獨立才能保證整個檢察制度改革不至于迷失方向;只有保障了檢察機關地位的獨立才能保障整個司法體制改革最終目標的實現。

三、檢察權的科學分配,確保檢察官的廉潔及其工作的高效

在改革現行檢察內部體制時,必須尊重檢察權本身運行規(guī)律的客觀性,合理分配權力并以權力制約權力,實現權力之間的平衡運轉,同時也要堅持權責利一致的原則,以確保檢察官的廉潔及其工作的高效。具體應明確以下幾點:

(一)對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強化檢察權的科學配置

當前,檢察人員依照政府公務員干部人事制度管理,且屬于公務員的范疇。高級別、高待遇的檢察官基本上都是配在內部的行政領導職位上,即在行政“官”的位置上,實然上這樣勢必在檢察機關內部導致官本位主義,同時嚴重制約了司法效率的提高,一部分高水平的檢察官既要辦理案件更要管理行政事務,也就缺乏完全意義上的檢察官,不利于檢察業(yè)務專業(yè)化、檢察官精英化的發(fā)展。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有特定的含義。檢察官之外的人員如行政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工勤人員等顯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檢察官,檢察人員應按其工作性質、難易程度、責任大小等予以細分,使其責、權、利明確,走專業(yè)化、精英化之路,實現檢察權的合理配置,是檢察機關管理改革的內在要求。

(二)提升檢察官的權力,建構相應制度予以保證

長期以來,我國檢察體制中一直存在著檢察官獨立地位不夠明確的問題,要在檢察機關內部重新分配檢察權,使檢察官成為辦理案件并具有相當決定權的司法主體。這種改革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讓檢察官真正獨立行駛有關案件辦理的權力,即將檢察長和部門負責人的一部分權力劃歸檢察官,如檢察長,科、處長只在行政事務上領導檢察官,而在業(yè)務上無權改變檢察官的決定等等。另一方面,強化對檢察官的職務保障,以便讓檢察官們能夠放心地按照法律和自己內心的確信辦理案件;這可借鑒國外的一些做法,賦予檢察官在受到一定限制且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檢察官可以合法對抗行政事務領導的指令,此時檢察官的訴訟行為具有程序上的效力,檢察長無權決定或終止檢察官的訴訟行為。在檢察官及其家屬的安全同履行其檢察職能而受到威脅時,有關機關應向他們提供人身安全保護。檢察官的服務條件、充足的報酬以及其任期,退休金、退休年齡均應以法律或者法規(guī)予以明定,不宜輕易改變。

(三)制度上進一步明確細分檢委會與檢察長的權力

檢察職能對應的客體是檢察業(yè)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對應的客體是行政事務,兩者在性質上根本不同。重大檢察業(yè)務問題的處理實行檢委會負責制,對重大行政事務的研討實行檢察長負責制。因為檢察業(yè)務法律專業(yè)性很強,需要由法學專業(yè)知識深厚、實踐經驗豐富的人員組成檢委會,由檢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專職檢委會委員同時負責處理檢委會的日常事務。而行政事務處理的政策性較強,檢察長作為檢察機關的負責人,政治素質和政策水平一般都很強,處理行政事務的經驗豐富,應由其直接決定處理行政事務。

四、檢察官需進一步當事人化,同時履行客觀公正義務

盡管我國“97刑訴法”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對原有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進行了變革,其出發(fā)點在于著力塑造一個控辯雙方平等對抗的新型訴訟結構,但還相當不夠。只有在控辯雙方平等地位的基礎上,才能保證真正意義上的抗辯,也就是說檢察官在訴訟中的地位需進一步當事人化,才能造就更為有效的抗辯。同時,檢察機關作為國家追訴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這一特殊身份必然又有別于代表個人提起訴訟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主要區(qū)別在于代表國家追訴的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除承擔控訴義務外,還擔當著另外一項重要的義務:保障整個訴訟的客觀、公正。前一項義務要求檢察官成為刑事訴訟中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著后一項義務則是檢察官作為法律監(jiān)督者的必然結果。也就是說,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當事人和司法官的雙重身份,這就不僅要求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平等對抗,同時也要求其保障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的客觀公正,誠然,這也就對我們檢察官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這也正是我們要求檢察官專業(yè)化,精英化的原因之一。

當前,不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檢察官都負有客觀公正義務。如在德國,檢察官不僅要偵查證明有罪的情況,還要偵查證明無罪的情況;在英國,則要求所有證據不管是不利于被告人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都應當出示給被告人看②;由此可見,當前客觀公正義務具有較強的普遍性。

五、擴大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強化社會化職能

隨著社會生活的日益復雜化,檢察機關作為社會和公眾利益的維護者,理應更為廣泛地干預涉及國家利益或公共整體利益的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例如澳門檢察官的職責擴大到為勞工及其家屬行使依職權之,用以維護他們的法定的合理的權利;③在美國檢察官也有廣泛的社會事務干預權,如職權涉及處理交通、消費或環(huán)境保護等問題。④西班牙檢察機關負責為喪失勞動能力的訴訟人,或提供保護,并促進建立民法規(guī)定的保護性機構及其它旨在保護未成年人和無人保護者的機構等等。⑤

擴大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強化其干預社會生活的職能,這不僅有助于將社會生活納入法制軌道,最終也有利于依法治國方略的早日實現。相比之下,我國的檢察制度在對社會事務的其他方面干預力度不夠。檢察機關對社會生活的干預力度和檢察機關在訴訟領域的職權是緊密相聯的,一般來說,檢察機關只有在訴訟領域充分發(fā)揮作用,才有可能將職權范圍從訴訟領域擴展到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因此要擴大檢察機關對社會生活的干預職能,一定要確保檢察機關在刑事以及民事和行政訴訟領域的相應職權,當然還應當在立法上進一步完善一些具體規(guī)定,使檢察機關干預一般社會事務的職能有法可依,依法辦理。

檢察制度改革作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正向縱深發(fā)展,筆者深信只要我們朝著“司法公正、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邁進,通過公正司法,不遠的將來就能實現全社會的和諧與正義,這不僅僅是我們進行檢察制度改革的初衷,也是我們追求的最高目標。

注:

①龍宗智《論檢察權的性質與檢察機關的改革》、

《談檢察改革》;

②卡斯東.斯特法尼主編:《法國刑事訴訟法精義》;

③④⑤肖揚主編:《當代司法體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P8、P8、P61;

參考書目及文獻:

[1]賀衛(wèi)方:關于檢察制度改革(為深圳檢察系統(tǒng)優(yōu)秀論文集寫的序言);

[2]張智輝:再論檢察權的性質;

[3]趙鋼:也談檢察權的性質;

[4]羅海暉:《試論我國檢察制度改革的走向》;

[5]曹呈宏:分權制衡中的檢察權定位——以本土資源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