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考試為機遇推動院校法學教育創新

時間:2022-02-24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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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考試為機遇推動院校法學教育創新

1986年9月27日、28日,我國首次舉辦了律師資格考試。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三部法律的修改,標志著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在我國的正式確立。從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首次實施以來,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之間的關系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熱點問題。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進行了改革,首次允許在校大三學生報名參加,這對獨立學院法學本科在校生來講是一個令人鼓舞的消息,因為如果他們通過司法考試,在畢業時他們就可以領到法律執業資格證書,這有利于法學畢業生在就業時優先選擇法律職業。與此同時,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對司法考試給予了高度的關注,筆者也嘗試著對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學內容、考試制度改革等問題進行了重新審視。

一、司法考試對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的強烈沖擊

自從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以來,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特別是與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之間一直存在矛盾。從司法考試的實踐來看,一些非法律專業出身的考生,以司法考試為中心,通過參加司考培訓班或沖刺班,經過研究司法考試歷年真題,針對重點,突破難點,追蹤熱點,可以順利通過考試,甚至還能以高分通過。然而,許多法學本科生甚至法學研究生雖然接受過正規的法學教育,經過數年系統的學習,卻不能通過司法考試。這從側面反映了一種現象:我國法學教育包括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嚴重脫節。

二、司法考試與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關系的界定

司法考試因報考門檻高、報考人數多、試題難度大、通過率低,被人們稱作“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通過考試就意味著取得了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否則,就將被拒絕在相關法律職場的大門之外。教育與考試之間一直存在矛盾,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也是如此。獨立學院與普通高等院校一樣,學生的“三率”(畢業率、學位授予率、就業率)是重要的考核指標。

司法考試對法學專業學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直接關系到一部分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問題,因為獨立學院大部分法學本科生都希望畢業后能夠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工作,而這一愿望的實現又以通過司法考試為前提。作為我國法律職業準入資格的考試,統一司法考試的確立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的法學教育尤其是本科法學教育[1]。

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是不是應該以司法考試作為指揮棒呢?答案是否定的。誠然,在很大程度上,司法考試是國家對各法律院校教育產品進行綜合檢測的一種基本形式,這一“質量認證體系”具有相當的科學性和權威性,但如果片面地認為通過司法考試就是法學教育的根本目的,這給法學教育所帶來的影響將是災難性的。[2]

目前,我國司法考試是典型的“應試”考試,其特點是考察范圍廣、內容細、依法條為綱。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的方式,題型包括客觀題和主觀題兩部分。近年來,司法考試的試題呈現客觀題主觀化的趨勢,加強了對應試人員法學理論素養的考察,雖然試題盡可能把法學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法條與案件事實結合起來,但答案仍限定在四個選項之內,應試人員分析問題的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書面表達能力仍不能充分地展現。而法學本科教育,包括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屬于素質教育。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不僅向學生講授法律專業知識,而且要著眼于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目的是培養復合型高級實用型法學人才。如果以司法考試為中心,會使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重蹈應試教育的覆轍,不利于學生能力的培養。

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是不是可以完全不顧司法考試的存在,關起門來教學?答案也是否定的。國家司法考試的科目包括14個:法理學、憲法、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由此可見,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成果是予以肯定的,因為司法考試的科目與法學本科教育的16門核心課程具有高度一致性。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的基礎,司法考試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離不開法學教育的支撐。沒有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本人認為,司法考試與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相互依存,相互滲透,共同發展。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的理論基礎,司法考試是檢驗法學教育成功與否的標志之一。因此,法學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結合法學專業的特點加強學生的素質教育,同時也不能無視司法考試的存在。

三、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應對司法考試作出積極的回應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在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研討會上說,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正處于互動期。司法考試對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既是挑戰,又是機遇。目前,針對司法考試所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應積極應對。

(一)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應保持必要的獨立性

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的確立,不僅有利于培養高素質的法律職業者,而且也會對法學教育產生深遠的影響。曾憲義教授指出“:司法考試是一個中間環節,它是在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之間架起的一座橋梁,其制度價值在于將符合現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選拔到法律職業隊伍中。”[3]

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通過司法考試只能說明學生對法律知識達到一定程度的積累,是否通過司法考試并不是全面衡量學生能力的唯一標準,因為高分低能現象也是客觀存在的。因此,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的獨立地位不能動搖,我們不能將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直接掛鉤,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只能對司法考試做出適度的反應。

雖然允許應屆大學畢業生報考司法考試,但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使得一些實力不強的學生選擇放棄考試。即使是通過司法考試的法學專業學生,因為缺乏實踐經驗,也只有一部分在畢業之后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工作。目前,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范圍并不限于司法實務這一條途徑,還涉及社會的其他領域。作為法學教育的場所,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不能僅限于通過司法考試,我們還要為那此準備選擇其他職業的學生提供良好的、相關的訓練。本人認為,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絕不能以司法考試為導向,而應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將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合理銜接,開展有效的教學活動。

(二)明確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

目前,我國的就業形勢非常嚴峻,法學畢業生就業率低,很多法學專業學生對自己的未來非常擔憂。為此,獨立學院法律系應找準自己的培養目標,制定合理的人才培養方案。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復合型高級實用型人才,這不僅要求學生熟練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概念,而且還要求學生能夠靈活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來發現、分析和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本人認為,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應是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結合,我們應以法律專業為基礎、復合能力尤其是實踐能力為突出特點,重視學生學習能力、思維能力、職業能力、創新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的培養,培養社會認可的法律人才。

(三)優化課程設置

從課程設置的角度來看,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應積極尋找專業教育、通識教育、職業教育的“平衡點”。一方面,我們應當注重法學理論知識的傳授和實踐能力的培養,使學生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素質;另一方面,我們還應創造條件,向學生介紹經濟學、社會學、邏輯學、管理學、歷史學、語言學等人文社會科學知識,培養寬口徑、厚基礎、知識結構合理的創新型人才。實踐中,我們可以適當減少法學類必修課和限選課的課時,增加通識課和選修課的課時。設置必修課時,應注重加強實踐環節,增強學生的參與意識,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多年來,我院堅持“以培養學生能力為中心,提高教學質量”的思路,將實務課程、法律文書寫作、速錄技術、人民調解、專業見習、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等有機結合起來。其中限選課能夠體現學院的辦學特色,深化學生專業知識的學習,引導學生的專業方向。在設置限選課時,要注意課程之間是否存在包容關系,避免教育資源的浪費,如公司法、保險法、證券法、海商法沒有必要在限選課中列出,因為它們都已在核心課程商法中涵蓋。通識課和選修課的設置應體現基礎性、前瞻性、思想性,授課內容的深度、廣度要適中,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需要自主選擇。通識課打破了學科界限,能夠使學生學習不同學科的思想和方法,有利于拓寬學生的知識面,促進其全面發展。選修課能夠彌補學生在一些知識方面的欠缺,滿足學生個性發展的需要。

(四)整合教學內容

備課時,教師要認真研究教材、教學大綱,力求吃透教材,把握重點、難點,還應當參考其他輔助性資料,對教材內容進行科學的整合,同時教師應與時俱進,搶占前沿。根據學生的理解能力,教師可安排一些難度較小的章節讓學生自學,對教材中較深奧的理論可以適當刪除,而對教材中沒有介紹的、重要的立法背景、立法意義、相關的重要的概念和理論等可作適當的補充。這樣,可以保證學生在有限的課堂上獲得最重要、最實用的知識,并能夠形成一個重點突出、條理清晰的知識框架體系。授課時,教師應直奔主題,重點突出,切忌對概念和術語泛泛而談。教師不僅應講授法學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概念、法律條文等,而且還應向學生介紹與該課程有關的我國立法、司法的新發展、司法考試的動態、學科的前沿問題,開拓學生的視野。

(五)授課過程中穿插司法考試真題以檢驗授課效果

教師要對司法考試的命題規律和真題進行研究,以便更準確地把握考試動向。備課時,教師要合理安排教學進度,搜集該章所涉及的司考真題。在講課時,先給學生介紹本章的主要內容,使學生對該章有一個整體的認識,再對本章的重點、難點進行詳細的講解,然后配以司法考試真題或相關典型案例,引導學生思考解答,再對真題或案例進行分析,使學生熟悉、掌握本章的知識點。司法考試真題引入課堂,使司考熱點、難點和教學內容緊密結合,可以檢驗授課效果,也能提高學生的實戰經驗。

(六)實行考試制度改革

考試是教學過程中一個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獨立學院要努力建立一個科學、公平的評價體系,改變僅以期末考試成績為標準的傳統做法,注重對學生能力的考察。在考試形式上,應當增加形成性考試,使之與期末終結性考試形成多元考試體系。形成性考試主要包括課前演講、課程論文、案例討論、口試、法學知識競賽等。期末終結性考試改革的重點是命題。考試的內容不能局限于教材,更不能為學生劃定考試范圍,同時,應加大對法學熱點、難點問題的考察,讓學生對本課程進行全面的復習。題型的設計上可以借鑒司法考試,適當增加主觀題所占的比例,主觀題可以由辨析題、論述題和案例分析題等綜合性、高層次的題型組成,為學生獨立思考和創新能力的體現提供一個自由的空間。通過優化評價體系,有利于激勵學生平時學習,避免“臨時抱佛腳”的現象,也有利于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合理對接。

總之,隨著司法考試對在校大三學生的開放,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應當適當考慮學生的需求,把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作為衡量辦學質量的標準之一,鼓勵學生參加司法考試,增強學生的就業信心。同時,我們還要充分認識到通過司法考試并非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的唯一目的。司法考試以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為基礎,而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也要依托司法考試這一平臺才能逐步提高。我們應以司法考試為契機,不斷推進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