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教學法學本科論文
時間:2022-07-28 03: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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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課程教學而言,教學體系的構建是一項基礎性工作,這需要依托一本具有權威性的教材。對于成熟學科來說不是問題,因為其內涵外延學界已有定論,盡管理論和寫作水平有高低之分,各教材在側重點和某些理論觀點上存在的差異不會過大,當然在教學體系上也不會有太大差異。然而,對于經濟法學來說,這是一個大問題。以我國經濟法學界主流教材來看,漆多俊教授主編的《經濟法學》(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主要有總論、市場規制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宏觀調控法的原理和基本法律制度等四編20章組成;[1]李昌麒教授主編的《經濟法學》(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主要有經濟法的一般理論、經濟法主體制度、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宏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經濟監管法律制度、經濟法責任與司法救濟等6編33章;[2]史際春教授主編的《經濟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則分為經濟法總論、經濟法主體制度、公共經濟管理法、經濟活動法等四編;[3]而潘靜成、劉文華教授主編的《經濟法》(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共4編20章,第一編經濟法總論,第二編經濟法主體,第三編市場規制法,第四編宏觀調控法;[4]楊紫煊教授主編的《經濟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則分別對經濟法學的基本理論,以及經濟法主體制度、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宏觀調控法律制度進行了討論;[5]王保樹教授主編的《經濟法原理》則由總論、市場管理法、宏觀經濟管理法、對外經濟法、經濟監督法等五大部分23章構成;[6]顧功耘教授主編的《經濟法教程》則有7編37章,分別是經濟法總論、經濟法律制度變遷史、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國有經濟參與法律制度、對外經濟管制法律制度和市場運行監管法律制度等7大塊。[7]
從以上列舉可以看到,我國主流的經濟法學教材體系極為不同,以至于難以找到一個大家都認同的教學內容體系。而這源于學者們對于經濟法學的不同見解。盡管比起30乃至20年前,對于什么是“經濟法”這個問題已經有了很大的共識,但就其內涵和外延仍存在相當大的分歧,直接導致了經濟法究竟包括哪些制度、經濟法學究竟包括哪些內容、經濟法學教學究竟應該采取何種體系的大問題,也為我們選取合適的教材帶來了難題。本文沒有能力、也無意比較各理論體系和各種教材的優劣。但是,從完成經濟法教學的實用立場出發,在考慮到學時約束的條件下,對于教材選用來說,可以考慮以最大公約數的方法找出主流學者們共同承認的部分,然后以此為基礎確定經濟法學課程的教學體系。目前,經濟法總論或者說經濟法基礎理論、市場規制法或者說市場管理法,以及宏觀調控法這三大塊屬于經濟法學的固有內容業已成為學界共識,那么主要圍繞以上三大部分構建經濟法學教學體系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至于漆多俊教授和顧功耘教授主張的國家投資經營法或者國有經濟參與法部分,在其他學者教材中,有的部分體現在經濟法主體制度之中,有的則分解到宏觀調控法之中。這部分亦應考慮納入教學之中。以上選擇的幾個考慮因素是:第一,最大限度地回避有爭議的理論問題。讓學生主要掌握經濟法學界業已獲得共識的部分,并了解那些有理論爭議之處,其中后者為任課老師留下一定的個人空間,可以就個人心得予以發揮,如此可以較好地平衡持有不同理論觀點的老師在經濟法學教學中的共性與個性;第二,符合減少學時的客觀需要。隨著時代的不斷變化,專業培養目標也在發展變化,專業課時的減少也是一個趨勢,因此,選擇最為簡潔的經濟法學體系作為課程設計的基礎,也能夠符合這一趨勢,在減少的課時中把有限的內容更深入地傳授給學生;第三,可以借機完善整個經濟法學的課程群。盡管專業課時的減少是一個現象,但是,另一個應有的趨勢則是多設選修科目。因此,如果就名為“經濟法學”的課程予以簡化,則也為開設更多的與經濟法相關的選修課程留下了空間,從而形成一個包括“經濟法學”、“競爭法學”、“金融法學”、“財稅法學”、“消費者保護法學”、“房地產法學”等在內的經濟法課程群,為對上述方向感興趣的學生提供更好的專業教育。
二、從人才培養目標之爭看經濟法學教學方法的選擇
經濟法學的教學方法與課程體系建設直接由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決定。法學本科專業培養的人才目標究竟是什么?是符合社會實際需求的法律事務從業人士?法學理論的研究者?亦或僅僅是培養現代公民的素質教育高等教育的一環?還是兼而有之?根據1998年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我國法學專業的任務是“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專業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因此不少較具歷史的法學院的培養目標選擇了與教育部保持一致。例如:四川大學法學院提出,其法學本科專業培養目標是,培養具有法學基本理論素養和專業基礎知識,熟悉我國法律,有較高綜合素質的復合型高級專門人才。畢業生能在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機構以及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學校從事法律工作及法學教育。[8]安徽大學法學院提出,其法學本科專業培養目標是,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國家民主法制建設需要,德智體全面發展,擁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修養,具有較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系統掌握理論法學、實體法學、程序法學、國際法學等專業知識,熟悉國家的法律和政策,能夠熟練運用法律法規和法學原理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高級法律人才。[9]但是,隨著高校擴招、全國法學院系和法學本科學生數量的急劇增長、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培養規模的迅速擴大,以及國家司法考試改革,這一系列因素促成了人們對于法學本科培養目標的思考。
近些年來,法學教育界召開了多次全國性的學術研討會,對中國法學教育的性質地位、培養目標、教育內容、教育改革、培養模式、質量標準等問題進行了大討論。與會代表通過交流、研討,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形成了三種鮮明的觀點:第一,精英說,即我國的法學教育目標應定位為法律精英教育,認為法學教育在于培養具有高度經驗理性、職業道德和職業品格的法律人才;第二,職業教育說,即我國的法學教育目標應當定位在培養適應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發展要求的職業法律人才;第三,通識說,即法學教育作為現代普通大學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應當是一種通識教育。[10]經過多年討論后,2012年教育部最新了《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提出法學本科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具有深厚的法學專業知識功底,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達到較高的外語水平,具有創新精神和較強創新能力、實踐能力,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國家立法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和涉外活動從事法律工作的應用型、復合型高級專門人才,同時兼顧培養能夠在各高等、中等學校從事法學教學的教師。就教育部2012版本的法學本科專業培養目標來看,文中強調的諸如“具有深厚的法學專業知識功底”、“達到較高的外語水平”、“具有創新精神和較強創新能力、實踐能力”、“應用型、復合型高級專門人才”等用語,無疑偏向了前面三種觀點中的“精英說”。然而,在目前中國法學教育的大背景下,筆者認為該要求與現實有相當距離:第一,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目前有600余家法學院系,各培養單位之間水準參差不齊,畢業生的素質也層次分明,有相當數量的法學院系從師資到生源,根本上難以達到教育部的高要求;第二,在目前中國一流的法學院系中,也有相當部分畢業生難以達到上述高標準,特別是那些招生人數較多的培養單位,很難保證足夠的資源投入去幫助每一位畢業生成為“應用型、復合型高級專門人才”。在這樣的現實狀況之下,教育部是本著“寧缺毋濫”的標準痛下殺手,停止一批根本無法達到上述目標的法律院系的招生資格、嚴格法學畢業生畢業條件,還是承認現實、維持現狀,而將“應用型、復合型高級專門人才”僅僅是作為一個值得追求的目標?更有一個特別需要提出的問題是,在那些辦學較早、具有法學博士生和碩士生培養資格的法學院,博碩士生的人數往往數倍于法學本科生。在各類法學專業研究生人數極大擴張的今天,在法律碩士乃至法學碩士已經無法被社會普遍承認為“法學高級專門人才”的情況下,要求法學本科畢業生成為“應用型、復合型高級專門人才”,無疑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必要的。另外,教育部2012年版的法學本科專業培養目標中還有“兼顧培養能夠在各高等、中等學校從事法學教學的教師”之說,顯然這也非常不具有現實性。從高等院校來看,普通本科院校大多已經將新進教師門檻提高到法學博士,在法學碩士都難有機會走上講臺的今天,很難想象法學本科畢業生會有這個機會;從中等學校的教師需求來看,也基本上沒有法學本科畢業生的用武之地。與之有關的是,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在《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中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建設目標,并在此后開始在全國遴選,并在2012年11月公布了首批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名單,批準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58所高校為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教育培養基地,中國政法大學、復旦大學等22所高校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內蒙古大學、西南民族大學等12所高校為西部基層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建設期為5年。就上述入選的法學院而言,在國家和地方的大力支持下,基于自身較為雄厚的師資條件,加上進行4+2等從本科到碩士階段的連續培養,①更有可能實現教育部的“應用型、復合型高級專門人才”培養目標。當然,這已經不僅僅是本科階段能夠獨立完成的了。
對此有學者指出,在中國教育發展的新階段,應著手構建分層次的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目標:“985”、“211”工程高校應偏向培養研究生后備人才;一般本科院校應走職業教育與素質教育相結合的道路,主要培養全面發展的復合型法律人才;至于民辦本科和獨立學院的培養目標應明確為培養應用型的基層法律人才。[11]筆者以為,這是對中國現階段法學教育的更清醒的認識,也是更好的解決辦法。無論如何,今后法學本科專業的培養方面,應用性、實踐性的要求將會大大增強,從而需要對傳統的以理論講授為主的教學模式進行改革,例如強調案例教學,開展更多的模擬法庭活動,引入診所式教學,等等。經濟法學的教學也不例外。然而,在我國現有的教育體制和司法體制下,上述實踐教學環節的增加仍有不少難以解決的問題。例如:第一,就經濟法學教學時間的安排方面,究竟如何在課堂傳授理論教學和各實踐教學環節之間分配,就是一個大的問題。畢竟現代各國調節經濟已是常態,這方面立法極為發達,經濟法學理論的發展也日新月異,需要傳授的經濟法學理論知識之多可想而知。在法學各門專業課課時一直在減少的背景下(例如不少院系經濟法學教學時間都從原有的108課時甚至更多,減少到了72甚至54課時),如何從本已有限的經濟法學教學時間中拿出相當部分滿足實踐教學環節的需求,是一個頗為頭疼的問題。第二,經濟法學中的很多內容,具有交叉學科的色彩,這為實踐教學環節的開展帶來了一些獨特的難題。例如,就國內外發生的反壟斷案件來說,往往需要結合經濟分析才能定案,競爭法學中的不少理論也直接與經濟學理論相關,其復雜性導致無論是經濟法模擬法庭還是經濟法法律診所,都難免出現力所不逮的現象。第三,對于最接近“實戰”的實踐教學環節———法律診所而言,源自美國。但是,美國社會,特別是司法界對于診所式教學普遍認同和支持,使得參與該項目的學生可以獲得“準律師”的地位,有資格提供法律意見和服務,這為法律診所活動的開展提供了必要的司法環境。
但是美國學生得到的待遇在我國則很難復制,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對公民制度的收緊則更加限制了法律診所的活動開展,從而難以達到美國同類活動的效果。就上述難題的解決,筆者認為,盡管在應用型學科的經濟法學教學中,需要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建設,但是經濟法制度和經濟法學理論的講授仍需要給予最大程度的重視,畢竟缺少了這一專業基礎知識的積累,此后的實踐性教學環節也很難收到應有效果。因此,課堂傳授仍應安排大部分課時;鑒于經濟法學內容的技術性和復雜性,其交叉學科的特性帶來的難題,大致可以考慮通過加強對學生進行諸如經濟學等學科培訓、在實踐教學活動中邀請經濟學專業的老師或學生共同參與等方式予以解決;至于經濟法法律診所面臨的司法環境問題,只能有賴于法學教育界和司法界的共同努力,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通過司法制度的修改來解決。
作者:李勝利工作單位:安徽大學法學院暨經濟法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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