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效率法經濟學分析
時間:2022-09-20 10: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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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法治建設已進入新階段,但司法資源的浪費與法治建設目標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因此,我們首先要用科學的方法及最優的方案來修正高層次道德論證不確定帶來的社會成本過高問題;其次要更好地設計并完善糾紛解決方式,對訴訟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司法機關確保案件在公正、合法、合理的基礎上審理,使當事人自愿合理地選擇審判或是調解,實現自然的分流,利用經濟杠桿完成司法資源的最優配置,保障當事人最大效益,也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
關鍵詞:法經濟學;訴訟效率;成本—收益
近年來,我國訴訟數量過多、訴訟成本過高,訴訟延遲,對司法機關和當事人都是巨大挑戰。對于訴訟效率的法經濟學分析是為訴訟效率的提高提供相對合理的解釋和判斷,參照了訴訟對倫理和公正等各方面的要求,使法律個體選擇真正體現其利益,是一種理想的參照體系。經濟分析法學認為司法者評估法律對社會產生有益影響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司法過程要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社會財富的最大化,盡量減少社會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經濟學的分析方法研究訴訟效率問題,是從新的視角出發、有效平衡我國公正與訴訟效率之間沖突的新方法。
一、經濟分析契合訴訟效率的法經濟學解讀
訴訟的目的在于提供了保護實體法、定紛止爭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威懾力。從法經濟學的角度看,訴訟效率的前提假設是“理性人”和資源是稀缺的,這要求司法資源在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之間得到合理配置。因而,訴訟效率應當是訴訟成本約束下法律個體的最優選擇。在法律程序中,經濟分析方法比其他方法更具有解釋的魅力。筆者認為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一)以成本—收益為視角。波斯納把法律程序看作分配資源的市場,他說,在許多法律訴訟中,最終要決定的問題是何種資源分配會使效益極大化。法律利用與機會成本相等的價格引導人們把效益最大化。①像市場一樣,法律讓當事人自由選擇其個人行為所帶來的代價或者效益。作為一個“理性人”,當事人在訴訟中,將“效益”作為衡量行動的標準,選擇其認為從中能獲得最大效益的方案。因此,從成本—收益來分析,在最大程度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的基礎上,我們可以適當引導當事人在法律訴訟中選擇的手段,使訴訟當事人合理選擇法律程序,有效調解訴訟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分流,提高訴訟效率。成本—效益也很大程度影響著訴訟程序的實行和管理。是否參加訴訟,怎么選擇訴訟方式也是由當事人而不是其他利他主義者或者司法工作人員決定的。波斯納說過:“經濟學的目的并不是要把人類的行為都簡約成某種生物學天性……它所要做的是,構建并驗證一些人類的行為模型,目的在于預測和控制這種行為”。②在訴訟過程中,人們往往受經濟利益和社會評價的驅使,而很少是道德的感召。因此我們參考法律個體選擇何種法律程序時,可以構建并驗證訴訟參與人的一些行為模型,預測和控制當事人的行為,將當事人吸引到該制度上,更加公正準確地去實現引導案件的分流,間接促進司法資源合理化配置。(二)量化分析:客觀化研究訴訟效率。美國法學家霍姆斯也曾指出:“對于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研究歷史文本的人或許是現在的主人,而未來的主人則屬于研究統計學之人和經濟學專家。”法律經濟分析的出現無疑是這一論斷的最好解釋。將經濟學中定量化研究的方法引入訴訟效率的研究,使我們可以對法律實施的效果做出合理化評價。大多數學者都有各自主觀的價值體系以及理論的依據,因此在理論層面的爭論往往難以解決。量化分析可以通過數據客觀地證實或者預測結果。在量化分析中,我們也可以選擇建造制度模型來分析和改進制度運行中的結果。因此,要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我們可以對于訴訟制度運行中影響訴訟效率的因素進行數據分析,分析影響訴訟參與人和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因素變化和各個變量之間的關系。量化分析會從各個層面描述訴訟參與人、法院以及司法工作人員等變量的變化以及對于社會的影響的聯系。例如,通過法官、律師等預估的效益收入與成本之差預測其凈收益情況;案件處理方式是否得到訴訟參與人的認可,是否產生不良好的社會評價等,將訴訟的實施效果用數據的形式呈現,可以對相應制度實施過程中的情況有準確客觀的把握。
二、提高訴訟效率的最佳方案
訴訟效率的經濟目標在于在訴訟過程中以最佳的解決方案來實現公正的目標,最大化效益。因此,訴訟效率追求的是在正當性的基礎上的最優方案。法律的經濟分析可以通過對法律程序進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及效率分析,并對特定的訴訟程序做出評價,使我們可以就實施的效果做出一定結論。首先,我們要做到最大化效益,應在訴訟的社會損失(包括司法資源浪費、判決延遲、法院的權威的喪失等)和投入的社會成本之間尋求平衡點,并不是一味投入某方面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的最佳方案就是訴訟主體能夠以最低的訴訟成本快速終結案件,主要核心是以最少的成本耗費來解決糾紛。其次,簡化訴訟程序來提高訴訟效率。在程序設置上,從起訴、庭前準備、審理到裁判,每個環節都遵循快捷方便的特點為法官的訴審訴判提供依據,從而有利于達到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例如,在審前調解處于庭前準備階段,對于部分案件事實清楚的一般經濟糾紛,我們可以分析案件審理的成本和收益,確定是否通過調解解決。不能選擇調解,再區分案件的情況,進行合理化的分流。根據微觀經濟學中的邊際成本、邊際收益理論,對于任何事物進行資源投入,都會有一個成本遞減而后又遞增的過程,過分依賴對于案件某一糾紛解決的方式只會造成司法資源的不合理浪費,社會效益也適得其反。因此,由于案件情況各不相同,對于訴訟效率而言并不是某一方面司法資源投入越多帶來的效益越高。如果訴訟受益小于訴訟成本,訴訟參與人則傾向選擇其他手段最大化其收益。這就要求法院等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必須是公正并且高效便易的,能正確引導法律個體在訴訟程序中的分流。我們需要用科學的方法以及最優的方案來修正高層次道德論證不確定帶來的過高社會成本。再次,完善調解制度。在我國訴訟中,對于一些標的不大、事實清楚的案件,法院從接受案件到審理案件再到判決,花費大量時間人力、財力,而重大疑難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時處理。到目前為止,我國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以和解方式結案的比例還是大大低于英美等發達國家。我國調解制度的改革刻不容緩,我們要充分發揮律師、法官及司法工作人員對案件走向分析引導的作用,確保雙方當事人了解訴訟所產生的成本和收益,這樣才能保證科學合理的投入司法資源,最大化效益,進而提高訴訟效率。③
三、結語
無法否認的是,訴訟效率的經濟分析方法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的價值是多元的,并不是所有的效益都能通過量化的方式展現出來。但是,“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這句話也告訴我們較低的訴訟效率也會進一步讓公平等其他的價值破滅。我國的法學研究者一直以來都在探討公平、自由、秩序等價值,忽略了效率的價值。經濟分析方法的出現,意味著一種新的研究方法的革命,經濟分析也是如今我國法學研究的必然趨勢,對法學問題的探究不再僅是理論及思想的探討論證,完善我國的法治建設,必須將理論深入實踐。我們必須考慮法律在實踐中的可行性和要面對的各種復雜情況。特別是在訴訟程序中,我們適用相關模型、數據來對案件的情況進行歸納會更直接具體地呈現出法律實施的情況。經濟分析法學也并非排斥傳統的法學方法,只是在基礎之上提供了新的視角,結合法學論證使結果更加客觀準確。在注重實效的現代社會,應加強法學研究中的統計學、經濟學的訓練,用實際的統計數據來論證法律效果,提高訴訟效率。法律的經濟分析與傳統法學研究之間也有著內在的緊密聯系。對訴訟效率的經濟分析與法學研究的交叉,使學者和司法工作人員在法律實施、法律效果等各個方面有了新的視角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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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俊 單位:蘭州財經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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