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創建路徑思考
時間:2022-04-17 10: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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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與法制建設
對于“法制”一詞,學者們尚沒有形成一致的解釋,但綜合各家學說,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一是從靜態意義上講,“法制”即為法律制度的簡稱,具體包括法律制度的規范和體例;二是從動態意義上講,“法制”是指法律的創設、適用、遵守與執行的整個過程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后果。由此可見,法制應當包括法律規則、法律觀念、法律運作、法律組織等四要素,并且這四個要素應當是一個有機結合的統一整體。其中,法律規則的創設是法制建設的前提條件,法律觀念的樹立是法制建設的源動力,法律運作是法制建設的動態實踐表達,法律組織是法制建設的有效保證與權力后盾[1]。可以看出,成熟完備的法律制度能推動法制建設,法制建設的健康發展又對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建設成績斐然,法制建設的進程也在不斷推進,以我國加入WTO為時間界點,分述1978—2000年和2001—2012年這兩個階段法制建設的成果。2.11978—2000年法制建設初見雛形以十一屆三中全會為起點,中國進入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黨中央逐步開辟了一條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中國人民沿著這條道路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建設成就。與此同時,回顧我國二十多年來的法制建設歷程,成果累累:修改了憲法、刑法、行政法律等,頒布了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已經涵蓋我國社會生活的眾多領域,無法可依的現象得到了很大改善,法律已不再僅僅充當統治階級的“附屬品”和解決糾紛的“利器”,而是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社會調控作用。2.22001—2012年法制建設成效卓著“入世”包含兩層含義:首先我們的生活有了改變,貿易更加便利,商品流通頻繁,國際交流合作日益增多,更重要的是入世讓我們的觀念得到轉變和更新。加入WTO這十多年來,中國以一種更加開放的姿態開展與外國多層次多領域的友好往來,同時對“改革”與“開放”的互動關系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入世推動開放,開放引入競爭,競爭倒逼改革,改革激發動力。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入世以來,為適應轉型期的新變化,維護我國發展重要戰略機遇期,在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下,經過各方面堅持不懈的共同努力,立法工作取得了跨越式進展:與國際接軌,2004年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憲法;2005年修訂公司法,該法對公司的治理結構有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對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更規范的保護;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對于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有了更加明確的界定;2008年開始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使得勞動關系規范化,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2010年頒布的社會保險法,從法律上明確國家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等。吳邦國委員長在2011年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指出,到2010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3我國法制建設尚且存在的問題
如前所述,我國法制建設成果豐碩,但更多地只是停留在立法層面,片面講求制定法律的數量和速度,對培養全民法律意識、保持法律體系的協調統一和法制建設的深遠構思等問題思考得不夠全面和深入。在綜合相關文獻資料的基礎上,分析了當前我國法制建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3.1法律意識普遍薄弱
長期以來,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普遍淡薄,表現在對法律常識陌生;對法律的制定比較冷漠;對法律的實施顯得被動;對法律的適用采取消極態度應對;對法律的遵守盲目而慵懶。一方面歸因于我國法制的不統一。立法質量不高,法律體系的不協調,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和科學性程度不夠等導致法制的不統一、不協調,降低了人們對于法律制度的信賴感,進一步影響了法律實效,從而導致法律權威的下降,滋生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現象,導致人們更加不信任法律,法律意識進一步弱化,法制建設難度加大[2];另一方面是我國公民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不夠深入。受我國“管理型政府”傳統觀念的影響,管理者更多的是給社會大眾灌輸守法、盡義務、履職責的意識,人們一直以來扮演的是被動接受的角色,這就使其缺乏主人翁意識,導致法律觀念淡漠、維權意識不強;公民法律意識的淡漠不利于全社會形成良性的守法環境,勢必會造成我國法制建設方向被扭曲的局面。
3.2法律移植不夠審慎
學界對法律移植的通行解釋,即指一國或地區(受體國)對另一國或地區(輸出國)的法律觀念、法律制度、法律技術以及法律經驗的借鑒和吸收,使之成為本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可見,并不能簡單地將法律移植看成是一次獨立的立法活動,而應當將其視為一個長期的社會變遷過程,這一過程只有當移植的法律完全融入受體國法律體系并實際發揮著調控社會關系的作用才算是完滿的,否則都是失敗的[3]。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尤其是黨中央明確提出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逐漸迎來了一個立法高峰,在這一系列的立法中,可以說,每部法律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西方法律的影響,有些法律甚至基本上是國外相關立法或國際通行慣例的直接照搬[3]。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基本上是以美國證券法或判例為藍本而冠之以“中國法”名號的產物,法律移植沒有考慮到我國與美國分屬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法官造法”在我國沒有現實存在的土壤,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受到諸多限制等,而只是簡單地從規則層面移植是沒有實際效用的,甚至可能導致證券市場監管失靈。諸如此類的照抄照搬別國規則或者“借用”他國法律條文的做法,結果造成我國有的部門法律缺失、有的法律部門泛濫二者并存的局面。
3.3立法民主化程度低
現行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體現為憲法基本原則中的“人民主權原則”,即指國家中的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4],憲法通過規定人們行使國家權力的形式保障人民主權的實現,具體到制度層面突出表現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在我國實際的立法活動中出現了下列情況:一是“人大代表不代表人民”,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與民眾的真實訴求和利益需求有出入,民眾對人大代表在立法過程中的態度及言行不甚知情;二是人大代表與民眾的聯系度不夠緊密,沒有做到經常傾聽民意并及時向國家機關反映,也沒有準確、及時、充分和全面地將立法信息反饋給民眾;三是民眾監督人大代表及國家機關立法活動的制度安排及程序設計流于形式,例如立法座談、立法討論、立法聽證,在很多情況下演變為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的“專門活動”等。這些都集中體現了我國現今立法活動中公眾參與立法和監督立法民主化程度不高,法制建設公開度、透明度和科學化有待提升。
3.4法律體系尚不完備
我國法學界主流對法律體系的理解,認為“法律體系通常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別組合為不同的法津部門而形成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5],將法律體系分為公法、私法和社會法三大類別。但綜觀我國立法實踐成果,許多重大的、新興的領域立法還呈現空白,有的法律部門混雜,有的法律規范的實效性不強等。具體表現為:(1)將憲法和憲法相關法與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地位并列,不利于體現憲法作為我國根本法的地位;(2)我國還沒有制定出統一的民法典,民事法律規范繁雜;(3)“重權力輕權利”、“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色彩仍舊濃厚,不利于對國家權力的控制和公民權利的維護,不利于實質公平和社會正義的實現;(4)社會法立法嚴重滯后。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新生了諸多社會現象和社會關系,如貧富差距過大、社會分配不公等社會問題,亟待國家進行社會法立法予以調控等,這些都為我們重構法律體系提出了更為艱巨的任務。
4我國法制建設的路徑
我國推行法制建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制觀念,立足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有益經驗,堅持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并重的原則。
4.1堅持法學教育與全社會法制教育相結合
法學教育,即通過設立法律院校和法律專業的方式,為我國立法、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單位輸送法律職業者的教育活動。在我國,法學教育肩負著為社會培養合格法律職業者的使命,這就使得法學教育質量的高低、法律職業者素質的高低成為評判法律意識強弱、法制建設成敗的一把標尺。因為,法律職業者是法律組織機構的活動主體,他們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體現為法律業務水平,較高的業務素質能促使法律實效的實現,提升了法律的可信度,從而有利于培養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樹立法律的權威;但僅憑法學教育領域的努力和法律職業者的付出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法律意識的培養是全民的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為此,要將法學教育與全社會的法制教育結合起來:一是在義務教育階段,給青少年灌輸知法、懂法、守法的理念,幫助他們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和明確自己的社會責任;二是加大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的力度,例如在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上張貼或者懸掛普法標語,營造一種良好的法制氛圍,各機關單位組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法律知識學習和個案討論,引導人們重視權利和規范自己的行為等。可以想象,在全民法律意識顯著增強的未來,我國法制建設也必然日漸完善。
4.2堅持以傳承本國法與借鑒外來法相結合
法律之所以不能完全照搬,主要是各地、各國的傳統風俗、習慣,即“法的精神”不一樣,因而必須同本民族的具體情況結合起來[6]。首先,法律文化的不可復制性決定了傳承本國優良法律傳統的必要性。所謂法律文化,即是在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作用下,由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所創制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以及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態度、價值、信念、心理、感情、習慣及學說理論共同構成的復合有機體[7]。我國法律的歷史演進經歷了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這四個階段,在長期的法律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中形成了頗具特色的中華法律傳統,其帶有濃厚的民族氣息,在世界法律文化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即使在當今法制全球化浪潮下,我們仍然應該將其中的精髓傳承下去。再者,法律文化的開放性決定了借鑒外來優良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法律文化是社會文化的組成部分,屬于社會生活的范疇,因而法律文化的發展變化受到社會生活發展變化的牽制。21世紀的中國進入了經濟高速發展的機遇期,人們“改革”與“開放”的要求和渴望也愈漸強烈,中國面臨著一個現實的問題———融入世界,同時這也是中國法律文化所面臨的問題,這就需要在法律移植過程中能夠“去粗取精”,將外國優秀的法律制度巧妙地融合到我國的法律文化大背景之下,以彌補我國現有法律制度的缺失,從而推動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任何一種外來文化,都只有根植于傳統才能成活,而一種在吸收、融合外來文化過程中創新傳統的能力,恰又是一種文明具有生命力的表現”[8]。
4.3堅持立法過程中民主化與公開化相結合
所謂民主立法,是指將“民主”貫穿于整個立法過程中,使民眾了解和監督立法的全過程,保障其對立法程序、議案內容等立法機關的全部活動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使得制定出來的法律能夠真正表達民意、順應民情和解決民患。可見,民主立法的有效途徑即是要確保立法的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倘若缺失立法的公開性,立法的民主性便失去了實現的可能性。立法公開是立法民主的前提,是公眾參與制度的前提[9]。所謂立法公開,是指將立法的各個環節及所涉內容向社會公布,以便民眾查詢、知悉以及發表意見和建議。但就目前而言,我國沒有形成立法公開制度,立法中缺失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具體的程序設計。在今后的法制建設過程中,應當考慮兩個方面:一是完善人大代表選舉制度。在人大代表選舉中考慮引入“公開競職演說”環節,讓民眾對候選人有比較全面的了解,以確保選舉出能夠切實體現和代表民眾意志、積極負責的人大代表;二是促進立法機關與公眾互動。細化公眾參與和監督立法活動的方式和程序,拓寬信息溝通的形式和渠道,促進公眾表達民意與立法機關聽取民意的雙向良心互動。只有在立法公開化的背景下才能確保民主立法的真正實現,才有利于我國法制建設的健康發展。
4.4堅持填補法律空白與整頓部門法相結合
社會永不停歇地在發展變化,新事物層出不窮,而依據當時社會狀況制定的法律滯后,倘若不及時制定新法規制,就會出現“無法可依”的混亂局面,因此,在法制建設過程中,首先要填補“法律空白”。突出體現在我國社會現狀中的諸多社會問題,如農民工權益的保護及其子女的教育問題、社會保障體系的推行與完善、調節社會分配以縮小貧富差距等,這些問題的“有法可依”對我國法律體系的科學構建意義重大。其次,要整頓部門法。一是樹立現代憲法理念,將憲法作為整個法律體系的統帥以體現其根本法地位,同時由于憲法性法律是對憲法概括性、抽象化規定的程序化、具體化,起到了保障憲法實施的作用,其效力與其他法律效力相當,因此將憲法性法律作為公法內的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10];二是制定出民法典,根據其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再細分為各部門,細化權利以限制權力,將維護民事權利落到實處;三要注重程序正義,堅決破除“程序工具論”的落后理念,將程序與實體并重,將程序法依其對應的實體法分別劃歸公法、私法和社會法部門之下,形成對各法律部門適用對應的程序法。
5結語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為我國法制建設畫上了濃墨重彩的一筆,但應當知道,法制建設不應只局限于對法律體系的構建上,還包括對全民法律意識的培育和對中國特色法律文化的構建,以及對中國法制國際影響力的拓展等方面。基于法制建設與法治國家建立的辯證關系,法治國家目標的實現有賴于法制建設的完備和成熟,更離不開對法制建設實效性的及時評估以及對法制建設前瞻性的科學預見。因此,需要更加深入地做好對法制建設路徑的研究工作,為今后我國法制建設的總體思路和方法選擇鋪好路、導好航。
作者:衛德佳楊紅丹工作單位:西南石油大學文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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