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規的演變對校園文化的影響
時間:2022-04-17 10: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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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目前國內關于校規的相關研究論述甚為缺乏,本研究針對這一問題提出分析,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教育改革是教育制度和社會環境變遷改革的一環,而我國高校教育活動在歷史的演變中則顯示出自由和權威不斷沖突的現象,在學校中,一方面要維持傳統的權威,但另一方面要讓學生保有創造的自由;一方面要培養學生的群性,另一方面又要發展他們的個性。教育制度法治化、松綁化,除顯示我國校園已朝向民主化進展,另一更重要者則為學生主體彰顯。我國的學校教育體制長期存在濃厚的集體主義色彩,教育結構由最上層的高校體系至于下層的各級學校,長期充斥著排斥多元、追求同一性的心態。然而,只有軍隊才會強調集體一致、服從管理與限制個人意志展現,教育則極為注重個體的發展與差異,以維護學生的自我決定和實現為首要目標。
二、高校校規演變
目前高校的校規,多由學校單方面主觀決定,校規中普遍規范的是學生單方面所需遵守的行為與生活規范,對于學生所應有的權利卻只字未提,這種校規是以義務為本位的法律觀,缺乏平等對立權利義務主體,這種觀念,容易導致校園倫理關系的失衡,造成上下關系對立與沖突,并對于學生爭取自身權利正當性產生偏見與極大的誤解。又由于我國校園規范處于法治國基礎架構下,因此,校規非但不能任由校方片面恣意制訂,其規范內容與運作方式亦不再享有治外法權;為落實教育本質與目的且保障學生權益,校規應兼顧學校立場、國家監督與法律角色的考慮。我國的教育改革運動使得校園規范得由國家教育權轉變為國民教育權,但由于我國特殊的教育制度環境導致無法學習到基本人權的概念及重要性,因而在校園中一致性與多元常常面臨爭議的迷思,甚且認為沒有懲戒權就沒有管教權、那要怎么管學生,許多學校在手段與目的間產生觀念的混淆,認為沒有規范、懲罰,教育就無法進行,如果以此去看發禁服儀與體罰等問題,便可發現長久以來校園中無法根除體罰原因,即在于我國人權觀念的基礎薄弱。過去在教育制度上,都用高壓的方式,把學生當成是被管制的客體,而沒有把學生當作是一個學習的主體。所以,我們必需慢慢調整這樣的想法,并把人權的概念放進去,把學生視為人權的主體,這樣,我們才有可能順利推動人權教育。尤其在給予孩子更自由、民主的教育環境時,我們同時也必需面對大人的局限與恐懼,方能使我們較快度過這個充滿一致性迷思的年代。
目前校園規范在民主化的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并非不要規范而是不適當規范以及如何正確認識與面對校規的問題。我國傳統學規基本上是一種道德規范,亦即道德倫理的具體化。有研究指出一個社會的生存不能沒有統一的系統以整合所屬成員,這個系統必然包含一些義務性因素,以及基于統合社會利益目的的強制行為。但從教育的角度看來,若只訴諸道德義務,不足以產生道德教育的功能,必須更進一步納入現代化的道德教育與生活教育的意義,重視學生主體性,使校規不只是學校教育理念的反應,維系校園秩序的依據,更重視其引導學生學習與發展的積極意義。校規必須充分反應自由、正義與公平的精神。校規的執行應在教導學生學習在何時、何地與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而非為所欲為;學習尊重程序正義,運用正當程序保障個人權益;學習公平對待及權利義務對等的觀念與行為模式。但這并不表示齊一式的對待,而是指每個學生都能得到學校與教師基于教育專業考慮,因應個別差異,施予適當管教,并課以相應的行為責任。可以看出,學生的違規行為背后有其復雜的情境因素,不僅牽涉到學生個別的行為或態度問題,亦可能與學校整體管教策略、教師班級管理、管教方式等因素有關,然處分學生行為偏差的主要關鍵因素在于教師的主觀意識對學生違規行為所做的判斷,因此,若依校規行事具有減少教師主觀意識的偏差,避免處罰的濫用與誤用,損害學生其他正當利益的功能。校規是學校教育目標與教育理念的具體反應,但不能僅從社會文化的觀點,高懸理想的道德規范。
四、結論
本研究透過校園規范的歷史性探索,針對高校教育階段校規做一學生人權與法制的初探,希望能找出面對學生問題行為時決策上如何兼顧保障學生基本權利與學校教育特殊性質,制定一套合乎我國國情又符合教育目的的高校校園規范與教育實踐上的體系。
本文作者:張毅工作單位:南通大學杏林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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