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法制文化研究
時間:2022-02-23 11: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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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傳統法制文化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的文化背景下,誕生了一批思想家,其中最為著名的當屬儒墨道法四家。儒家倡導“仁愛”,墨家的“兼愛非攻”,道家的“無為”,法家倡導“依法治國”。但由于諸侯間的頻繁戰爭而使思想活躍度一時冷卻,那些較為先進的思想,如“兼愛”、“非攻”等被扼殺在搖籃里。后大秦帝國統一諸侯國,中央集權制的思想成為社會的主旋律。高度集權的君主制,使權力只掌握在少數人的手中,民眾的訴求心理無法得到滿足。權力的過度集中是加速秦國滅亡的原因之一,這是傳統法制文化的弊端。漢唐時期,國家進入繁榮階段,但在法制建設方面,卻沒有與時俱進。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想,將儒家思想推向了新的高度。在依法治國方面只是將儒家的思想進行“翻版”,倡導“崇儒尚法”的思想,其實質依然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維護封建統治秩序,法制的推行圍繞著君主展開。宋元時期,法制思想似乎有些標新立異。經濟與政治的不對稱使法制有著畸形化的發展。朱熹提出“存天理,滅人欲”,對于民眾的思想控制達到了令人發指的地步。女子需纏足,民眾毫無自由可言,事事受限,謹小慎微,以免招來災禍。綜上所述,中國傳統法制文化建設在發展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基本內核”可歸納如下:(一)君主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審判權和行政權集中于君主一人身上,僅憑個人好惡決定審判的結果。權力的過分集中必然導致政權的腐敗,政治權力滲入到法律中,使得法律處于飄搖的狀態。(二)重內圣而輕他律。受儒家文化的影響,“仁政”的思想深入人心,而“仁政”的實現,需要建立在“性本善”的基礎上,而“性本善”只是一種思想假設,人性本善或本惡,無法界定。因“內圣外王”是建立在一個假設之上,也就注定了“仁政”思想的不現實。在這種情況下,賢明的君主制顯得尤為重要,可過分依賴“人治”,又會導致諸多問題。(三)重實體而輕程序。封建社會“法治”成為統治階級的工具,法律的制定與執行都是以統治階級的利益為主。統治階級看重的是實際的利益,而不是獲得利益的過程。雖然倡導“仁政”,但在實行的過程中,基本上是圍繞統治階級展開的,對于程序原則,置若罔聞。
二、中國傳統法制文化的合理內核
在對“基本內核”的論述中,會看到傳統法制文化的消極面。那么,我們是否可以理解為中國的傳統法制文化沒有可取之處?事實并非如此,作為中華民族特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仍然蘊含著智慧的結晶。對于法治中國的推進,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一)德治思想。德治思想發源于西周,由孔子創立,孟子發展,荀子是集大成者,基本形成“為政以德”、“施仁政、得民心”的德治思想體系。而“施仁政、得民心”恰好體現了當代“以人為本”的治國思想。從側面反映出“無德”是很危險的,會直接影響到統治階級在民眾心中的地位,失去民眾支持,動搖根基。德治思想講究以人為本,強調個人的素質。公民個人素質的提高,有利于社會的和長足發展與穩定有序,同樣統治階級個人素質的提高,也有利于治理國家的過程中,換位思考,考慮民眾的心聲。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德治是對人權的一種主觀肯定。所以,應時刻關注“社會的人”和“人的社會”之間的關系。(二)集體本位思想。集體本位思想起源于西周的宗法制度。經過儒家學者的不斷改善和發展,逐漸成熟。孔子對“忠、孝”進行闡述,提出家國一體的宗法制度。在孔子的基礎上,孟子提出“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的思想。但從整體來看,集體本位思想將權利和義務連接在一起,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三)無訴訟的調節模式。“無訟”論的奠定人和創始人仍然是孔子。他曾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可見,孔子追求的是一種秩序穩定的狀態。“無訟”作為一種價值取向,更多的體現在對道德的追求上,但這也凸顯出它對價值的一種追求。正是由于對“無訟”的追求,我國法律中,特別是民事訴訟都會以調解為主。所以,傳統的“無訟”思想對調解制度的形成和改善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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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嚴旭 單位:中共婁底市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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