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法制監督機制的建議
時間:2022-03-05 10: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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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完善優化營商環境法制監督機制,維護公正法治營商環境,對于推動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雖然我省在優化營商環境法制監督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在完善營商環境法制監督機制方面仍有很多問題需要加以解決。為早日實現我省營商環境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現就完善優化營商環境法制監督機制提出如下建議。
一、通過立法完善營商環境法制監督職責和相關機制
為了規范營商環境法制監督活動,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公權力行使,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建議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省營商環境建設監督部門,根據《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盡早制定出臺《黑龍江省營商環境監督辦法》。以立法的形式加強優化營商環境法制監督工作的頂層設計,著力進行營商環境法制監督工作的標準化建設。這對于充分發揮好營商環境法制監督職能、持續改善營商環境具有重要作用,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重要保障。
二、細化營商環境法制監督的對象和內容
一是規范營商環境法制監督對象的范圍。營商環境法制監督的對象(以下統稱被監督單位)除應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等外,還應包括公共服務單位等。二是明確主要監督內容:首先,落實國家和我省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研究解決優化營商環境突出問題的情況;其次,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推進的情況;最后,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的情況等。
三、完善營商環境法制監督核查評價指標體系
一是建議各級營商環境監督部門建立和健全營商環境法制監督考核制度,完善評價指標體系。同時,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巡視巡察和年度目標考核。二是建議將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履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本年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要舉措和成效、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下一年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要安排等情況納入考評指標體系。三是建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派代表、工商聯代表等社會各界人士,對各地政府及部門的優化營商環境年度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將有關意見、建議和評議結果及時向被監督單位反饋,并將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評價結果也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完善營商環境法制監督相關舉措
一是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的營商環境法制監督舉措。建議可通過組織專項檢查、明察暗訪;受理投訴舉報、開展個案調查;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檢查、調查;向有關單位和市場主體了解情況,制作筆錄;開展網上政務服務監督;通過公開通報損害營商環境典型案件等方式,完善優化事中、事后監管的營商環境法制監督舉措。二是完善政務服務大廳營商環境法制監督舉措。建議各級營商環境法制監督部門將政務服務大廳或便民服務窗口關于優化服務流程、壓縮辦理時限、降低服務成本情況,公開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情況,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合理的普遍服務情況等納入營商環境法制監督。
五、完善網上行政審批法制監督機制措施
一是建議各級營商環境監督部門將各地各級網上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情況全部納入營商環境法制監督范圍。其中,在自建網上行政審批系統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營商環境法制監督人員可進入其后臺監控系統進行法制監督;在國家垂直網上審批系統中辦理的,營商環境法制監督人員可進入其審批業務界面進行法制監督。二是建議加快網上行政審批法制監督系統建設。營商環境法制監督機構要定期開展實時網上法制監督,同時結合不定期實地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網上行政審批存在的各類問題。網上行政審批機關應按照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對網上行政審批事項從申請、受理、審核、決定、送達等情況建立全流程的完整檔案,并進行編號登記,以方便本機關內部法制機構進行自查,同時,應隨時接受營商環境法制監督機構的法制監督檢查。
六、完善跨部門聯合營商環境法制監督檢查機制
一是加強聯動工作機制建設。建議營商環境法制監督主管部門與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審計機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新聞媒體等單位建立密切聯系,加強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的信息溝通,協同開展督查、檢查等營商環境法制監督合作,協調解決營商環境法制監督工作相關問題。二是依法對市場監管相關部門進行監督。重點監督其開展的針對市場主體的各類檢查是否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方式,及時查處違反國家“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的各類執法檢查行為,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七、健全涉及營商環境方面重大決策法制審核機制
一是建議各級營商環境法制監督部門,將各級政府及部門涉及營商環境方面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情況,納入營商環境法制監督范圍。加大對涉及營商環境方面的重大行政決策法制審核情況的法制監督力度,明確屬于營商環境重大行政決策的范圍,及時監督各級政府和部門,健全涉及營商環境方面依法決策機制,確保與營商環境有關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合規。二是對各級政府和部門在與營商環境有關的重大行政決策過程進行監督。監督重點是其是否真正建立公眾參與、專家咨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研究決定等規范環節。確保涉及營商環境方面的重大行政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為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提供有力的法制監督保障。
作者:吳狄 單位:黑龍江省法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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