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法制研究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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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該文從經濟全球化大趨勢的背景出發,以比較法的眼光,分析加入WTO對中國市場經濟法制環境的影響,提出盡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國際規則的、穩定的市場經濟法制環境的對策,并呼吁組織力量研究解決這一比較經濟法領域當務之急的課題。
【關鍵詞】比較經濟法、WTO規則、中國經濟法制、對策
現在人們正在熱烈地談論經濟全球化,并涉及到它對法律制度的影響。沈宗靈教授提出:“雖然‘法律全球化’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但我們也應認真考慮經濟全球化對法律的巨大影響。”(注:沈宗靈:《評“法律全球化”理論》,1999年12月11日《人民日報》第6版。)。這種影響,既涉及國際化,又涉及到各國國內法。這也是屬于經濟法、國際化、比較法研究領域的課題。
1991年,我曾著文提出:“新的國際經濟法的形成,一定要應用比較法。不比較,怎能發現各國有關經濟法律規范的異同?不協調,怎能在國際社會取得相對統一意見?”“就這樣,比較經濟法開辟了一個新的領域:從跨越一國的比較走向整個國際范圍的比較。”(注:程信和:《論比較經濟法在中國的創立和應用》,《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1年第3期,第43頁。)現在,一個頭等重大的比較法課題擺到了我們面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對中國市場經濟法制的影響與對策。法學界必須振奮精神,與經濟學界及其他社會科學界共同努力,組織隊伍,聚精會神地研究解決這一比較經濟法領域當務之急的課題,以實現我們的目標。
一、WTO的沖擊:經濟的全球化趨勢與法律的國際性意識
(一)從法律與經濟的結合上研究WTO的影響和沖擊
至1999年底,WTO體制內已有135個成員(國家或地區),故稱之為多邊貿易組織。“它的職責范圍除了關貿總協定原有的組織實施多邊貿易協議以及提供多邊貿易談判場所和作為一個論壇之外,還負責定期審議其成員的貿易政策和統一處理成員之間產生的貿易爭端,并負責加強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以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注:《世界貿易組織簡介》,1999年11月6日《人民日報》第2版。)從法律的角度觀察,WTO的體制主要可概括為三大領域的規則——貨物貿易的規則、服務貿易的規則、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則;兩個環節的機制——貿易政策審議機制、貿易爭端解決機制。而這些規則和機制必須遵循非歧視的、更加自由的、可預見的、充滿競爭性和維護發展中國家特殊權益等一系列原則。其核心是盡可能地保護國際市場公平競爭。
WTO規則實質上是市場經濟運行的通常規則在世界范圍內的認同、運用和推廣。WTO協議既賦予參加成員許多權利,同時又規定參加成員的許多義務,其一系列規則深刻地影響著國際法和各國國內法。正如《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所規定的:“每個成員都要保證使其法律、規則與管理辦法符合本協定所附各項協定的義務。”因此,中國要以現代化、市場化、國際化目標作為整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發展的方向,而當前亟待研究解決中國市場經濟法制與WTO規則相協調的問題。
加入WTO,隨著市場準入的擴大、關稅的削減和非關稅措施的減少以至取消,對中國的產業和企業帶來的最實質的影響莫過于日益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對此,我們必須要有戰略眼光、創新思維和應變對策:如果不了解國際貿易、投資規則,面對外國商品、技術、資金的大量流入,或者不知所措,或者喪失原有市場;如果一不留心,人才就可能被別人挖走;如果不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產品質量,開拓銷售渠道,就可能為本國和外國同行所擠垮,亦即被市場淘汰;如果不尊重知識產權,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將會遭遇起訴,受到制裁;如果不善于與跨國公司打交道,要么吃虧上當,要么被拋到世界經濟舞臺之外。
總之,落后必然被動,風險是很多的。只有深入解讀WTO,掌握其宗旨、規則和程序,作好“入世”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和法律準備,把握機遇,迎接挑戰,積極參與,趨利避害,那么,我們才能掌握主動權,在國際上爭得一席之地。
對于加入WTO的經濟對策,人們比較注意,但對于法律方面的問題,則顯得重視不夠。實際上,我們應當從經濟與法律的結合上,全面研究加入WTO的準備工作。
(二)認識經濟的全球化趨勢,樹立法律的國際性意識
經濟全球化是當今世界發展的大趨勢,在世界多邊經濟體系中有三個影響最大的組織(機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西方學者將上述三個組織視為“國際經濟秩序的三大支柱”(注: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從關貿總協定到世界貿易組織》(中文版),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頁。)20世紀80年代初,前兩個組織恢復了中國的合法席位。當前,盡快加入WTO,正是中國融入世界經濟主流的最重要的步驟。經濟全球化不僅影響到各國(地區)的國民經濟,而且影響到各國(地區)的法律制度。使WTO成員的法制與WTO規則相協調、相一致,是重大的實踐課題,也為比較法研究提供了新的領域。
加入WTO既是一個世界性的經濟問題,同時又是一個國際性的法律問題。就法律角度而言,一方面,經濟全球化不等于法律全球化,因為各國的立法畢竟屬于國家主權行為,所謂建立“世界法”的設想是不現實的;但是,另一方面,WTO規則及其他國際條約深刻地影響到各國的法律,現在僅僅站在本國平面考慮法律制度的架構(特別是經濟方面的法制)遠遠不能適應歷史發展的潮流。我們應當樹立新的法律觀:法是本國的,也有世界性的。法國比較法學家勒內•羅迪埃認為:“比較法涉及的范圍是世界總的法律規范和訴訟實踐或非裁判實踐。”“比較法的發展表明法律民族主義的衰落,更確切地說是法律國家主義的衰落(“衰落”一詞是否得當,尚可斟酌——引者注)。它因此而表現出一個新的信念。”(注:[法]勒內•羅迪埃:《比較法導論》(中譯本),上海譯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4頁)已得到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認可的WTO的規則體系,包括基本規則以及例外條款,即是一類具有世界性的規范。使國內相關法與WTO的“一攬子”規則保持一致,積極參與制定WTO的新的規則,嚴格履行WTO已通過的各項規則,這三點,構成中國加入WTO的法律準備工作的基本內容。為達此目標,必須借助比較法的理論和方法的指導、幫助。“全部比較法的方法論的基本原則是功能性原則”。(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較法總論》(中譯本),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頁。)比較經濟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論證、設計并推動實現國際經濟領域的法律協調。
二、未雨綢繆:立足于國家管理、協調角度的對策思考
(一)立法工作
中國已成功地走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軌道,與此相適應,初步形成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框架。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是,根據“逐步開放中國市場”和“按國際經濟規則辦事”的承諾,進一步融入世界經濟主流,真正與國際經濟規則接軌。
對中國現行經濟法律制度的廢、改、立,既關系到市場經濟法制的完備化,又關系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規范化,可以說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側面。我們應當立足“國”情,順應“世”情,改進和完善中國的經濟法律制度。
要瞄準國際通行規則和先進標準,逐步修訂或者制定有關經濟法律。例如,公司法,可考慮加進跨國公司的法律模式;銀行法,要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增加存款保險制度;外貿法,應適當放寬行政控制;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需作進一步修改;反壟斷法、反傾銷法,亟待抓緊制訂。
根據WTO的要求,應當加大立法的透明度,各種法律規范文件必須公布周知。凡屬普遍適用的規定,不須下發內部文件;凡屬國家統一的規定,地方、部門不得任意突破。
(二)市場準入與產業政策
加入WTO,實質上是要突破市場準入這一關。確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中國改革開放發展的必然,也為融入世界經濟大潮奠定了國內體制和政策的基礎。
WTO最基本的理念是貿易及投資自由化。“這一體制以管理鼓勵不同國家廠商間公平競爭的規則為基礎,而不是以管理貿易的流動來決定貿易利益的分配。”(注:鄭志海、薛榮久主編:《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9年版,第36~37頁)對外貿易的壟斷已成為歷史,只有以競爭的活力投入國際市場才能適應當今的世界經濟主流。
對照WTO協議,中國面臨著一系列有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例如:(1)對外開放要求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企業能夠主動地、及時地走向國際市場。然而,現在還有許多企業沒有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由此限制了它們的國際競爭能力。在堅持基本條件這一前提下,能否適當放寬要求,減少審批程序?可以斷定,隨著市場經濟的日漸成熟,政府管理放寬將是必然的走向,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審批制將會改為登記制,其他一些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也走過類似的道路。(2)對外開放要求公平競爭,降低關稅,減少乃至消除非關稅壁壘。然而,對進出口的貨物、技術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還比較多,由此限制了更大程度的貿易自由化。在維護國家安全、國家重大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能否逐漸減少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的范圍,以公開競爭的拍賣方式為主來分配配額,將許可證的發放由審批改為登記?適應國際潮流,這方面的改革應當深化。
市場準入與產業政策緊密相連。產業政策是一國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內容,同時也可能會受到國際環境的影響。根據中國政府對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諾,我們將在農業、石油化工業、電子信息業、汽車業、鋼鐵業、醫藥業、紡織品業等領域為外商提供更大的市場準入機會,將在金融、保險、外貿、商業、旅游以及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監理公司、法律咨詢等領域逐步擴大對外商的開放程度。這是一把雙刃劍,運用得當,可以促進國內產業發展;反之,可能傷害民族經濟。
從法律上說,首先是要把好對外簽訂協議關。我們始終堅持:中國只能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參加WTO;中國加入WTO,其權利和義務一定要平衡。對于事關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必須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像中美談判中對電信業的控制權和糧、棉、油、糖、化肥等產品的專營權等問題即是如此。
其次是要制訂、修正國內產業立法及其他經濟立法。可以將WTO所達成的“一攬子”協議同國內相關立法(其中包括現行立法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農業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和未來立法如《企業兼并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反壟斷法》、《政府采購法》等)作些對照、比較,吸納國際協議中合理的、可行的規定,而摒棄那些只反映發達國家利益而不顧發展中國家正當要求的內容。
再次是要運用WTO協議和中國《對外貿易法》中關于反傾斜、反補貼和必要的保障措施等規定,對損害中國經濟的不當行為,或者由本國進行調查、作出處理,或將貿易爭端提交給WTO尋求解決。
(三)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WTO主張的非歧視貿易,實行兩個標準: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對外商應當一視同仁。與外國簽訂的同類協議,不能厚此薄彼,否則可能導致被動。按照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對內、外商一律平等。中國目前對外商在貿易、投資方面的某些低國民待遇和超國民待遇的狀況與WTO等國際標準存在距離,有關立法需要修改。不過,對外國產品進口實行無條件的國民待遇,并非意味著對外國企業準入自動實行無條件的國民待遇,后者尚待通過談判、核準或審批,個案解決。
一國的國內商業和對外貿易領域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問題極其敏感,應當慎重考慮。可否允許外商加入?如果有條件地同意,在法律上如何實行規制?關于對外貿易,對外經貿部于1996年的《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提出:“合資外資公司應在經批準的經營商品范圍內自營或貨物和技術進出口貿易。”至于國內商業,尚未規定。我們認為,應當先定政策,再來立法;無論推行政策或是法律,可以先搞試點,待取得一定成功經驗后再來推廣。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全國人大會議于1996年3月1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作出一項極為重要的決定:“逐步統一內外資企業政策,實行國民待遇。”
回顧、檢查近二十年來的經濟立法,存在若干不合理、不協調的規定,是到了清理和統一的時候了。比如:1980年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第17條規定:“鼓勵特區企業采用我國生產的機器設備、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其價格可按我國當時同類產品的出口價格給予優惠,以外匯結算。這些產品和物資,可憑售貨單位的銷售憑證直接運往特區。”1983年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合營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有權自行決定在中國購買或向國外購買,但在同等條件下,應盡先在中國購買。”其后,1990年的《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外資企業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外資企業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1995年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37條規定:“合作企業可以自行決定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最引人注目的是1999年底國務院的《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購買機器設備、原材料及輔料等物資以及獲得水、電、熱、貨物運輸、勞務、廣告、通信等服務方面,享有與大陸其他同類企業同等的待遇。”“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館住宿等方面,享有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第23條規定:“國家機關對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應當與大陸其他同類企業相同。”按照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上述經濟、法律措施可以擴展到適用于所有港澳同胞、華僑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和外籍職工。這不僅表達了中國政府實行“一國兩制”、妥善解決臺灣問題的堅定信心,而且也是擴大對外開放的重要信號,與WTO及其他有關國際規則真正接軌。
筆者建議,要全面地檢查、清理過去有關外貿、外資的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凡不利于對外開放的規定(包括超國民待遇的特殊優惠政策、低國民待遇的差別措施等)都應取消或者修改;同時,對現行三部外商投資企業法實行合并、統一,爾后,再用統一的公司法調整內、外資公司的組織和行為。
(四)政府行為
加入WTO,政府管理國民經濟的觀念、體制和作風必將發生一定的變化,這與我國正在深入進行的行政體制改革的精神并行不悖。具體來說,(1)要堅持政企職責分開,區分政府管理行為與企業市場行為,官辦官事,商辦商事。政府要科學決策,嚴格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但有許多具體權利則應交給企業去行使,比如讓企業通過訂立國內、涉外合同安排自己的業務發展。政府不應為企業承受連帶責任、無限責任的風險。(2)要依法行政,尊重和維護企業經營自主權,盡可能減少直接的行政干預。(3)要增加管理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不能搞暗箱操作,堅決清除政府行為中的腐敗現象。(4)要提高管理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杜絕衙門作風。
總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加入WTO的國際背景下,政府管理經濟的權力將會縮小,但其發揮的作用卻更為有效。表面上是“退”,實質上是“進”。一般說來,凡屬市場能解決的問題,政府不須直接干預;當“市場失靈”時,政府則要果斷出手。政府對國民經濟的管理應該是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是高屋建瓴的規劃、組織和協調,而不是拾遺補缺。科學管理國民經濟、有效協調市場運行,政府角色的這種正確定位,實乃關乎中國經濟前途之緊要大事。加入WTO,要求規范、約束政府行為,這一點務必使各級領導作好思想準備。
(五)執行活動及法律服務
兵馬未動,糧草先行;迎接“入世”,法律先行。除了完善立法、嚴格管理這些基本要求外,還應加上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排除障礙,提供方便。
政府管理中包含服務,管理也是服務。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應當做好擴大開放、迎接“入世”的各項有關政策、法律和信息服務。
司法、仲裁機構要依法辦案,公正、及時地判決或裁決經濟糾紛案件,平等地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堅決糾正司法、仲裁中的腐敗現象,排除各種非法干預和不當影響,解決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導致的問題。
加入WTO之后,經濟業務的拓展必將帶動律師業務的擴大:為政府和企業與外國、外商打交道提供法律上的論證和支持;參與訴訟和訴訟活動;通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處理國際貿易爭端。高層次的法律服務立足于更合理的體制和高素質的人才。律師行業要抓住機遇,向現代化、專業化、規模化、國際化邁進,克服小生產式的觀念和機制。律師和法官、律師和仲裁員之間要建立正常的、協調的工作關系,堅決摒棄“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等各種不正常的、不規范的做法,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公正和權威。
除律師服務外,公證、會計、社會審計、評估、商務、商標、專利等中介服務業務也應積極開展起來。
以上所說,歸納起來就是兩件相互聯系的大事:一是進一步開放中國市場,二是盡快地建立和完善符合國際規則的、穩定的法制環境。
三、與“狼”共舞:立足于企業生存、發展角度的對策思考
(一)并存和合作
中國的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其他形式的企業,應以獨立的經濟實體的身份登上國際經濟舞臺,與外商、與跨國公司在同一規則下開展業務往來。
國際經濟合作的直接接觸點是法律與合同,法律為聯系依據,合同為聯系方式。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是WTO的宗旨,因而也就是中國企業與外國企業、跨國公司并存和合作的國際法基礎。對各國相關立法我們也應當了解,例如美國、日本、歐盟的競爭法、貿易法、反傾銷法等。我們還必須掌握中國的《合同法》,掌握國際通行的商事合同規則。同外商、同跨國公司談判進出口貿易、簽訂涉外經濟合同,一定要請律師參與把關,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不能輕率地簽字。
(二)競爭和飛躍
市場經濟運行的首要機制是公平競爭,國際經濟運行同樣如此。對于中國企業而言,第一是要樹立公平競爭的觀念,不能再提什么“打擦邊球”。要切實履行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1994年的《對外貿易法》中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定。要將注意力集中于產品的競爭和人才的競爭。這兩個方面,我們都要把握主動權。最后要形成整體對外、聯合對外的格局,不要重演“鷸蚌相爭,漁翁得利”的現象。
過去講競爭的結果無非是優勝劣汰、你死我活。現在人們又得出一個新的認識:競爭也需要雙贏。WTO倡導擴大市場準入、推行非歧視原則和互惠原則,旨在合理利用世界資源、促進全球經濟和貿易發展,此種競爭態勢中即包含著雙贏的理念。
對于中國企業而言,通過參與國際競爭,要達到三個飛躍:一是調整產業結構;二是進行產品創新;三是轉換經營機制。
(三)趨利和避害
加入WTO之后,中國企業應當利用這種多邊的、穩定的、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原則下進行國際貿易的環境,享受在WTO成員區域內貿易及投資自由化的權利和便利,擴大出口、多創外匯。中國企業應當利用WTO協議的一個重要原則:在WTO成員的貿易及投資交往中,給予發展中國家更長時間進行調整、更多的靈活性和特殊權利。例如,某些產業(汽車行業等),在短時期內可以受到WTO對幼稚產業的適當保護。
根據WTO協議,我們可以運用三大自我保護的法律武器:必要的保障措施;反傾銷;反補貼。根據WTO協議,我們可以援引有關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的一些例外措施,以避免某種比較脆弱的經濟環節受到損害。根據WTO協議,我們可以利用其比較公正的、富有效率的爭端解決機制,妥善處理在開放市場方面的糾紛和摩擦,有效保護自己的利益。必須特別提起注意:中國是目前世界上受到反傾銷危害最大的國家之一,我們應當善于利用WTO機制來排除這類歧視性的、不公正的待遇。
法律對策是為經濟對策服務的。國外資深專家指出:“從商業角度講,關鍵需要利用WTO作為企業戰略的工具。”(注: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從關貿總協定到世界貿易組織》(中文版),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頁。)我們的企業要遵守WTO規則,運用WTO規則,既實行規范化的管理和運作,又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英文標題】RulesofWTOandtheLegalSystemofChina’sMarketEconomy:theUrgentTaskforCurrentComparativeStudiesofEconomicLaw
【英文摘要】Thisarticle,inconsiderationofthecurrenttrendofglobalizationandintheperspectiveofcomparativelaw,analyzestheinfluenceonthelegalsystemofChina’smarketeconomybyaccedingtoWTO,and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andproposalsaboutbuildingandimprovingtheeconomiclegalsystem,whichaccordswithinternationalrules.Inaddition,thearticleappealsforthemobilizationofresearchforcesinthestudyofcomparativeeconomiclaw.
comparativeeconomiclaw/rulesofWTO/China/economiclegalsystyem/influence/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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