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探究論文

時間:2022-09-27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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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探究論文

[摘要]

對于懲治國際恐怖主義犯罪而言,其邏輯上的前提是確定這種國際犯罪的內涵。盡管對于這一犯罪的認識千差萬別,但是仍然可以從三個方面對其進行認定:其一,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具有恐怖主義的一般特征,它是帶有政治性的犯罪;其二,該種犯罪是具有國際性的犯罪;其三,它是明確得到規定的國際犯罪,罪刑法定原則對于國際恐怖主義犯罪仍然適用。

Abstract:

Asforthepunishmenton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thepremiseistomakecertainitsconnotation.Althoughvariouscognitionsaboutthiskindofcrime,wecanstillascertainitfromthefollowingaspects:Firstly,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possessesthecommoncharacterofterrorism,anditisacrimewithpoliticalnature;Secondly,itisacrimewithinternationalnature;Thirdly,itisdefinitelyprescribed,andtheprincipleof“nullumcrimensinelege,nullaponeasinelege”isappliedtothiskindofcrime.

Keyword:Terrorism;InternationalCrime;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

[關鍵詞]恐怖主義國際犯罪國際恐怖主義犯罪

盡管恐怖主義已經被認為是一種公害,“可以與戰爭、國家債務、人口膨脹、饑餓、貿易逆差、疾病等相提并論”,[1]有人把恐怖主義狂潮稱為“二十世紀的政治瘟疫”,甚至有人認為恐怖主義與政治腐敗、環境污染一起列為二十一世紀人類面臨的三大威脅,但是由于恐怖主義問題本身涉及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種族、宗教等多種深層次的因素,也同樣涉及到各國的不同利益,使得對于恐怖主義的認識千差萬別,莫衷一是。因此,直至今日,國際上不僅仍然沒有一個具有全面的、有拘束力的國際反恐公約,甚至沒有一個統一的“恐怖主義”的定義。甚至在同一個國家的政府機構里面,對于恐怖主義的定義也有區別,例如,“美國國務院對恐怖主義的定義強調其政治性動機,而FBI的定義則強調恐怖暴力的非法性質。”[2]

由于恐怖主義的定義至今未能在國際范圍內達成一致,也使得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概念難以統一。盡管在國際實踐中存在著回避對恐怖主義下定義,而直接通過公約或條約的形式規定某一類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實用主義做法,并且“諸多公約的實踐進一步證明,國際社會給特定的行為定罪的方法比制定一個綜合性的恐怖主義定義更為有效”,[3]然而,在理論上最大限度地對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概念進行認定,仍然是必要的,并且具有前瞻性的意義。筆者界定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思路如下:其一,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是恐怖主義,具有恐怖主義的一般特征;其二,它是具有國際性的;其三,它是一種國際犯罪,并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這三項特征或條件兼備,方為國際恐怖主義犯罪。

以下將分別論述之:

一、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具有恐怖主義的一般特征

(一)國際恐怖主義犯罪都具有恐怖主義的政治性特征

政治性特征是恐怖主義的最本質特征,“所有恐怖主義定義都包含著政治敵對、政治暴力、權力及犯罪。恐怖主義是一種犯罪,然而又不同于普通犯罪,它可以被視為是一種政治犯罪行為。”[4]筆者認為,其政治性特征是依其目的而言的,我們可以通過分析恐怖活動的目的的“層次”來闡述這一特征。

對于普通的犯罪行為而言,其行為目的“一般可以通過其單一的目標、依循個人的利益來考查”,而恐怖主義犯罪的目的必須通過三個層次的目標來考查:

1、其戰術目標(theTacticalObjective),即其直接攻擊的目標;

2、其戰略目標(theStrategicObjective),即其行為及結果通過意識宣傳或/和行為的影響以達到傳播的目的;

3、其所尋求的政治結果或政治影響(thePowerOutcomeortheAchievementoftheDesiredPoliticalImpact),即多樣的政治圖謀。[5]這是恐怖主義犯罪的最終的、最根本的目的。

對于以上層次的理解,我們不妨通過一個具體的案例來分析:

在亞洲甚至世界上都聞名的斯里蘭卡“泰米爾猛虎組織”是一個典型的恐怖主義組織,該組織自1972年成立以來,瘋狂從事恐怖活動,數十位國內外政要被暗殺或襲擊,通過爆炸、槍殺、縱火等方式造成的平民傷亡更是不計其數,也給國家的經濟造成嚴重打擊。但是該組織并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犯罪團伙,在其各種具體犯罪形式所攻擊的具體目標的背后,是其期冀通過該種活動以危害社會治安、散布恐怖氣氛、瓦解公眾對政府的信心的愿望,而所有該種努力,終極目標只有一個——給政府施加壓力,迫使其讓步,最終在泰米爾人集居區建立獨立的泰米爾國。[6]

總結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恐怖主義犯罪(當然也包括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總是以某種特定的形式為載體的,它依附于一般犯罪的外形,例如劫機、爆炸、謀殺、施毒、縱火、綁架或類似暴力行為。但是,恐怖主義是表達政治敵意的一種暴力形式,這些暴力總體而言是一場心理戰,其目的即“在某一特定的階級、某一國家或全人類中制造恐懼,其宗旨是打擊現行的體制,反對某一政府或該政府所奉行的路線。”而在現實中,“從芭蕾舞劇和談判中不能獲得的東西,卻可以通過子彈輕而易舉地獲得。在許多情況下,政府會屈從于恐怖主義者,以便保護其國民、使館中的外交代表、政府官員、被劫持的飛機以及其他重要場所的人員及其生命。”[7]因此,恐怖主義又被稱為“最廉價的談判工具”。

(二)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所具備的恐怖主義的其他特征

恐怖主義除了具有政治性特征之外,還具有共同構筑與普通犯罪的分界線的其他特征,這些特征也是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所必不可少的:

1、從動機上看,

“對于罪犯,可以根據其行為或其動機或兩者兼具的標準將其分類,在恐怖分子的暴力行為中,國際法和絕大多數國家的分類,基本是以罪犯的動機為基礎的”。[5]普通犯罪都是以個人利益動機的;而恐怖主義犯罪的動機是具有某種意識形態(Ideologically-Motivated)或政治圖謀的;

2、從攻擊目標及其選擇上看,

普通犯罪的攻擊目標和犯罪目的融為一體,緊密相連;而恐怖主義犯罪所選擇的攻擊目標并不必然與其最終宗旨或目的相同,若其襲擊的對象是無辜平民或公共財產,則肯定不是基于對這些平民或財產的敵對,而是“敲山震虎”、“殺雞駭猴”,通過這種方式給本國或某外國政府施加政治壓力;若襲擊對象是其政治對手,也必然是欲求通過消滅該對手以達到維持或改變某一政治體制或政治路線的目的。需要補充的一點是,既然可以將恐怖主義犯罪看作是一種政治策略(strategy),是以其行為本身及其恐怖后果為談判籌碼的,因此在選擇襲擊目標上,并不像有些學者說的那樣是“盲目”的,而是相當有統籌、有目的地進行選擇,以達到最大程度地獲取政治成果,例如:“9·11”事件的襲擊目標——紐約世貿大樓、華盛頓及五角大樓,就分別是美國的經濟、政治、軍事象征;

3、從手段上看,

由于“恐怖主義在于謀求強迫或威脅某一政府或人民進行某種改變,而在恐怖分子看來,這種改變不能通過其他手段造成或有效地造成,”[2]基于此,恐怖主義犯罪選擇了暴力手段,欲圖通過暴力手段達到其政治目的——當代恐怖主義犯罪如果有其特點的話,主要是實施恐怖行為更為便利,在手段方法上科技含量更高,更易達到在社會中制造恐怖的效果——至于手段本身可能造成的對人或物的實際損害,那只是為其目的服務的,恐怖主義犯罪分子是不會顧及那么多的;而在普通犯罪中,犯罪分子一般仍需考慮以最小的損害達到其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4、從公開性上看,

普通犯罪會盡力掩蓋其犯罪事實;而恐怖主義犯罪是為了讓政治對手知曉其所為以及所為的政治目的,因此便希望其行為得以公開,[5]而且越公開、越是被廣泛地宣傳,就越能增加其恐怖效果而達到活動的目的。這一點在從古及今的恐怖主義發展史上甚為突出——盡管進入新世紀以來,有些恐怖活動的組織、策劃及行為者盡量回避承認是自己所為,但是他們仍然希望其恐怖活動本身是被廣而告之的。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恐怖主義犯罪對公開性的渴求,其必然高度依賴“大眾傳媒”,而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以及全球化的影響,給恐怖主義帶來了新的“機遇”,大眾信息發送及獲取的便捷性,又在不知不覺中為恐怖主義犯罪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全球化以消除時間空間上的間隔,以大眾對信息、技術及通訊等更易獲取為特征,而這些特征卻被用以合法或非法的用途。”[8]以前即便靠“加急快報”也需要一些時日才能使大眾了解到的恐怖主義犯罪,如今只需要通過電磁波、網絡等通訊手段以閃電般的速度傳遍全球,這無疑幫助恐怖分子作了宣傳,拉近了恐怖犯罪與普通民眾的距離,也大大加強了該種犯罪所造成的恐怖氣氛,從而會對“政治對手”以更大的壓力。因此,有的學者甚至認為,“恐怖策略的實現更大程度上依賴于信息傳送本身,而非傳送的內容。”[9]

二、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是具有國際性的犯罪

(一)由恐怖主義犯罪到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演變

從定義上看,恐怖主義即要造成恐怖,以尋求或爭取某種社會政治目的,它可以出現在國內或國際兩個層面上,后者即是國際恐怖主義。簡言之,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即具有一個或多個“國際”因素的恐怖主義犯罪。“恐怖主義犯罪并不天然或必然具有國際特征,”[4]筆者認為,其具有國際性特征而向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嬗變源于兩個原因(或說是兩個條件):其一,恐怖主義犯罪本身的特性,是為內因;其二,國際關系的影響、人類科技的進步以及全球化帶來的便利,是為外因。以下做簡要分析:

首先,由于恐怖主義具有強烈的政治目的及政治要求,因此在理論上講,一切阻礙這種目的或要求實現的政府、政治人物、政治團體或政治路線都可能成為恐怖主義犯罪攻擊的對象,不管它屬于哪一國;

其次,當今世界各國都不是也不可能與世隔絕,每一個國家的生存意義及生存根據都在于內政外交兩個方面,并且相互影響、互為條件;國際關系的發展變化必然影響到國際社會結構與國際秩序的發展變化,必然造成國內問題國際化的傾向,也必然觸及某一國家、民族、宗教、團體甚至個人的利益,如果由這種轉變導致的利益的分配是不均衡的或在某些人看來是不均衡的,采取恐怖主義暴力以達到利益平衡的斗爭方式便有了產生存在的土壤,國際恐怖主義犯罪也便具有了產生的可能性;

再次,人類社會的發展及全球化帶來了信息、通訊、交通等各方面的巨大的技術進步,“現在的恐怖主義者通過利用全球化所帶來的同樣的技術進步以及政府促進全球化的政策導向,加速了他們所從事的暴力性政治活動的日程,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恐怖主義是全球化雙面效應中‘陰暗的一面’。”[10]而這種負面效應的直接結果便是給恐怖主義犯罪國際化帶來了可行性與便利性。

由此可見,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產生是必然的。

(二)犯罪的“國際性”判定

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具有“國際性”是題中應有之意,“一般來說,當恐怖主義涉及一個以上國家時,恐怖主義便具有國際性了。”[4]但是“國際性”該如何斷定,依據哪些標準,各國及學者的觀點存有出入,意見不一。筆者認為,“國際性”因素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體現:

1、從犯罪地點上看,

有學者簡要地斷定犯罪地點的國際性表現在“恐怖行為實施于一個或多個外國的領域或不屬于任何國家的管轄領域”[7].這一觀點當然無誤,但是未免失之籠統;應該說,當犯罪預備地、實施地或損害發生地三者中有一是某一外國(并且包括某一國家的使領館或國家航空器、國家船舶)時,便具有了“國際性”;

2、從犯罪主體及犯罪對象上看,

最常見的是罪犯與受害者屬于不同國家的公民,即受害者的國籍不同于恐怖主義者之國籍;或犯罪對象為外國財產;另外,恐怖主義犯罪為外國人共謀所為或屬于不同國家的恐怖主義組織的合作也會構成國際恐怖主義。

需要補充的是,恐怖主義犯罪的主體包括個人與團體兩種情況,若是團體,則當團體是由不同國籍的公民組成時,該犯罪也具有國際性;

3、從犯罪本身與國家的關系來看,

恐怖主義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具體的“扶助”的方式可能包括資金支持、運送或提供武器及提供訓練營等。這種得到政府支持的犯罪團體(甚或個人),必然是針對其他國家的,因此,必然具有國際性。筆者認為,可以把這種恐怖主義再加以分類,例如得到本國支持以對抗某一外國的恐怖主義;與,得到第三國的扶持或資助以對付犯罪人本國以外的國家的恐怖主義等。在實踐中,由于國家對恐怖主義犯罪的該種支持多以隱蔽的方式存在,因此會造成在認定以及懲治上的困難。

三、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是明確得到規定的國際犯罪

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另一個重要特征即它在性質上屬于“國際犯罪”,并且在形式上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進言之,既然是國際犯罪,必然符合國際犯罪的一般特征,而國際犯罪中的一大問題便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因此,筆者擬從兩方面闡述這一問題:

(一)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是國際犯罪

雖然國際犯罪是當今國際社會存在的客觀現象,也是國際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但是,亦如恐怖主義定義之命運,有關國際刑法的國際條約多是針對特定的國際犯罪而制定的,到目前為止,國際法中也并沒有一部統一的國際刑法典,因此造成了統一的國際犯罪概念的缺失。筆者認為,國際犯罪是指嚴重危害國際社會一般利益的、被國際法所明確禁止并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其特征可分列如下:

1、國際犯罪是嚴重危害國際社會的行為,這一特征亦可稱為國際社會危害性,它嚴重危害了人類的生存、進步與發展,以及國際社會的和平、安全與文明等。此為國際犯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區別與國際犯罪與其他國際不法行為、國際犯罪與國內犯罪的界限的標志。[11]對于國際恐怖主義犯罪而言,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破壞國家穩定、影響國際關系等等后果,已是不爭之事實,僅以人員傷亡為例,據統計分析,1968年至1997年,在全球發生的15000多起國際恐怖活動,共造成人員傷亡40885人,其中死亡近萬人;每年傷亡人數在243-6454名之間波動,年均傷亡人數1363名,年均死亡人數319人;[12]冷戰結束后,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殘酷性與危害性更趨嚴重,造成的人員傷亡也呈波浪式增長態勢,例如,僅在1998年8月7日美國駐肯尼亞和坦桑尼亞大使館門前發生的汽車爆炸案一起恐怖犯罪,就造成224人死亡,數千人受傷:“9·11”事件造成3899人死亡,另外造成的財產損失,僅美國資本市場的直接損失就達到1000億美元,對全球經濟造成的損失達到1萬億美元。[13]由此可見,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具有國際社會危害性,已毋庸置疑;

2、國際犯罪是違反國際刑法規范的行為,或稱為國際刑法規范禁止的行為,這一點是“罪刑法定”原則在國際刑法中的體現。筆者將在第(二)部分詳述;

3、國際犯罪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無刑罰即無犯罪”是一句古老的西方法彥,犯罪在法律上的確認,終究是為了懲罰不法、維護合法;而根據“無責任則無刑罰”的原則,刑事責任的存在又是犯罪者應受刑罰的前提。[14]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同樣具備這一特征。

(二)罪刑法定原則之于國際恐怖主義犯罪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NullumCrimenSineLege)和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NullaPoenaSineLege),該原則由來已久,并最終成為各國刑法中的基本原則。國際犯罪是違反國際刑法規范的行為,可以說這一特征是“罪刑法定”原則在國際刑法中的體現,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同樣應符合這一原則。

那么,在國際刑法中體現罪行法定原則的“法”又是指什么呢?這就涉及到國際刑法的淵源問題。對于國際刑法的淵源,存在廣義解釋和狹義解釋兩種傾向,而尚未在理論上達成一致,參考《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第1款的規定、國際實踐以及各國的主張,筆者認為,此處的“法”應只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兩種。對于國際恐怖主義犯罪而言,現實中只是通過國際條約來為其“定罪”,舉例如下:

1、在全球性公約中,由于普遍的國際恐怖主義罪行公約的缺失,因此對該種犯罪的界定就局限于專門針對某一特定類型的犯罪的公約中,對該種特定的恐怖主義行為定罪,例如,1997年聯合國《制止恐怖主義爆炸事件的國際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所稱的犯罪,是指任何人非法和故意在公用場所、國家或政府設施、公共交通系統或基礎設施,或是向或針對公用場所、國家或政府設施、公共交通系統或基礎設施投擲、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裝置:……”

2、在區域性公約中,例如,1976年《歐洲制止恐怖主義公約》第一條將“1、屬于1970年12月16日訂于海牙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規定范圍的罪行;2、屬于1971年9月23日訂于蒙特利爾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規定范圍的罪行;3、涉及侵害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生命、人身或自由的嚴重罪行;4、涉及綁架、劫持人質或嚴重非法拘禁的罪行;5、涉及使用炸彈、手榴彈、火箭、自動噴火槍或信函或包裹炸彈,只要其使用危及到人的罪行;6、企圖犯前述罪行或作為犯有或企圖犯此種罪行的人的同謀而參與。”從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區域性公約對恐怖主義犯罪的規定范圍較廣,可以涵蓋很多種罪行,但是由于對恐怖主義犯罪界定的困難,因此,這種規定也只能采取列舉式,而非概括式,所以其對國際恐怖主義罪行的認定也是有限的。

除了以上兩種方式之外,作為理論研究,我們還可以參考其他類型的國際文件中對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闡說:

1、通過給恐怖主義下定義的方式認定其為犯罪,例如,1937年《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公約》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公約‘恐怖行為’一詞是指直接反對一個國家,而其目的和性質是在個別人士、個人團體或公眾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為;”

2、宣布所有的恐怖主義即為犯罪,這一形式多見于一些國際宣言中,不妨在此列出,如,1996年聯合國《補充1994年〈消除國際恐怖主義措施宣言〉的宣言》“強烈譴責一切恐怖主義行為、方法和做法,不論是何人所為和在何處發生均為無可辯護的犯罪”;[15]2001年聯合國安理會第1377號決議,“宣告國際恐怖主義行為是21世紀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一個最嚴重的威脅,還宣告國際恐怖主義行為是對所有國家和全人類的挑戰,重申斷然譴責一切恐怖主義行為、方法和做法都是無可開脫的犯罪行為,而不論其動機為何,采取何種形式和表現,發生在何處,由誰干出。”[16]

對于這兩種類型,需要說明的是1937年公約并未生效,所以沒有法律拘束力,且該公約之規定也并非嚴格意義上給恐怖主義下定義的方式,而是在該公約第二條列舉出五種類型的所謂“恐怖行為”,以作限定;至于一些反恐的國際宣言、決議,雖然都強烈譴責了國際恐怖主義罪行,但是畢竟不是國際法淵源,不能適用罪行“法”定的原則,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認定也不能以此為據。

在認清罪行法定原則在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表現方式之后,我們也不難發現該原則存在的現實缺陷,其一,該原則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法律的滯后性,例如,出現了新的恐怖主義犯罪而國際刑法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其二,許多國際條約只規定了犯罪的類型而未規定(或未能規定)可行的懲罰方式,可能會出現違法不能究、有罪不能罰的情形。[17]

論述到此,我們不妨給國際恐怖主義犯罪下一個定義:即,以某種政治結果為圖謀的個人或團體,通過對特定人員、無辜平民或財產采取暴力或其他威脅性的手段在特定人群中制造恐怖的具有國際因素的犯罪行為。

[注釋]

[1][美]R·J·霍爾德斯。恐怖主義及其嚴重危害[J].國外社會科學快報,1988(11).劉凌梅。國際反恐怖犯罪與我國刑事立法[J].法學評論,2001(2)。

[2]BurleighTaylorWilkins,TerrorismandCollectiveResponsibility,Routledge,1992.P2;P71.

[3]LauraA.Dickinson,UsingLegalProcesstoFightTerrorism:Detentions,MilitaryCommissions,InternationalTribunals,andtheRuleofLaw,SouthernCaliforniaLawReview(September2002,Number6.)。P1460.

[4]NoemiGal-or,InternationalCooperationtoSuppressTerrorism,CroomHelm,1985.P3;P1;P6.

[5]M.CherifBassiouni,LegalResponsestoInternationalTerrorism——U.S.ProceduralAspects,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1988.PXXIX;PXXX;PXXVIII.

[6]顧雨。世界恐怖組織的行動[M].時代文藝出版社,2001.114-115.

[7]SatishChandra,InternationalTerrorismandIt‘sControl—DevelopingInternationalLawandOperationalMachanisms,VohraPublishersandDistributorsAllahabad(India),1989.P6;P21.

[8]M.CherifBassiouni,LegalControlofInternationalTerrorism:APolicy-OrientedAssessment,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winter2002,volume43,numberⅠ),P87-88.

[9]Salomone,Franco,TerrorismandtheMassMedia,InternationalTerrorismandPoliticalCrimes.ed.CherifM.Bassiouni,Springfield,Illinois,CharlesC.ThomasPublisher,1975,P.43.

[10]JoeKendaill,PamelaO.Barron,andH.Allenbaugh,TheDiligenceDueintheEraofGlobalizedTerrorism,theInternationalLawyer(Spring2002,Volume36,Number1)。P50.

[11]甘雨沛、高格。國際刑法學新體系[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101.

[12]胡聯合。當代世界恐怖主義與對策[M].北京:東方出版社,2001.118-123.

[13]王庭東。“9·11”事件與全球恐怖主義治理[J].世界經濟與政治,2002.(4)。

[14]馬呈元。國際犯罪與責任[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95.

[15]聯合國大會決議51/210.

[16]S/RES/1377(2001)。

[17]黃芳。論罪刑法定原則與國際刑法的關系[J].法學家,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