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小平國際法思想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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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鄧小平先生針對國際形勢提出了若干自己的獨到見解,從國際法的角度來講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在主權與人權以及改革開放中多次強調國家主權的第一位作用;提出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建立新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準則;創造性地提出了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具體途徑和辦法;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對國際人權法中的平等權、發展權、和平權以及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關系進行了闡述。
「關鍵詞」鄧小平,國際法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鄧小平領導我國人民成功地走出了一條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道路,夯實、加強了我國的國際地位以及國際影響力。其間,鄧小平針對風云變幻的國際形勢提出了自己對于解決國際爭端以及發展國際關系的若干獨立思考,豐富了國際法的理論以及研究內容。在我們緬懷鄧小平先生誕辰百年的同時重新研讀鄧小平的這些理論仍具有重大的指導作用。
一、在主權與人權以及改革開放中多次強調國家主權的第一位作用
尊重國家主權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維護國家主權與實現人權的關系是當代國際人權領域中根本性的問題。在主權與人權的關系上鄧小平也有精辟的論述。鄧小平指出:“人們支持人權,但不要忘記還有一個國權。談到人格,但不要忘記還有一個國格。特別是像我們這樣第三世界的發展中國家,沒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獨立,國家是立不起來的[1](P.331)。”故鄧小平提出了“國權比人權更重要”的著名論斷,是對人權與主權相互關系的具體展開和實際應用。其實早在1984年10月22日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鄧小平就強調“主權問題是不能談判的”,是處于第一位的。
國家主權是人權的前提和基礎,維護國家主權是實現人權的根本保障。鄧小平分析了近現代史后揭示出,當國家主權淪落,一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大權都操縱或直接掌管在殖民主義和霸權主義者手中時,便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國家存在了。在這種情況下,生活在一定地域的居民的集合體勢必就會遭受外來力量的強制或處于四分五裂的混亂狀態,絕對談不上保障該國國民的人權(P.198)。而從國際法的角度來講,國家主權原則是現代國際法中的基本原則,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把維護國家的主權擺在第一位,只有實現國家主權原則,才能實現人權。這是因為無論是處理國家間的雙邊關系還是多邊關系的重要的國際法文件規定的首要原則都是國家主權原則而不是人權原則;各國大都在憲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把維護國家主權放在首位;而且各國在包括國際人權領域的斗爭中無不強調自己國家的主權,都不允許任何外國以任何借口侵犯自己的主權和干涉自己的內政;更重要的是《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宣言》均沒把人權保障列為一項基本原則,而只是認為其屬于尚不構成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但又具有局部法律效力的重要原則,人權較之于主權來講是處于從屬的地位。故我們可以講國權比人權更重要,國家主權原則高于人權原則。作為現代國際法中最重要原則的國家主權原則既是國際人權保護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人權保護的最有效的手段。主權國家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石,若沒有主權國家,就沒有現代國際法,也就談不上人權的國際保護和國際實施。可以說,這也是國際人權保護與國家主權原則協調一致的原則[3](P.334)。
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在鄧小平的領導下我們國家實施了改革開放的政策,吸收外來的先進經驗,尤其是大量引進國外投資,參與制定、批準了大量的國際條約、公約,采用世界各國通用的國際慣例,并且結合國內國外實際情況制定、修改了許多法律法規,真正把國內法和國際法相互銜接起來,共同對改革開放起保駕護航的作用。因為“要得到發展,必須堅持對外開放、對內改革(P.202)”。
由于“開放不僅是發展國際間的交往,而且要吸收國際的經驗(P.266)”,故我們的改革開放需要把國內法和國際法相互結合起來。這種國內法和國際法相銜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正在實行兩個轉變,即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型,而調整市場經濟與集約型經濟增長方式的法律,有其共性的一面,反映了客觀經濟生活的需要,是人類社會管理經驗的總結,值得認真加以研究,有區別地加以借鑒或與國際商貿法律相銜接。這樣做,對實現我國經濟上的兩個轉變顯然是有促進作用的[2](P.32)。但是我們所進行的改革開放必須在維護國家主權的前提下進行,并且不得損壞我國的安全,也即我們參與國際關系、吸收外來經驗的前提是不得影響我國主權的正常行使,外來力量不得借此來干涉中國內政。故無論是吸收國際經驗,還是參與國際事務以及與國際法相銜接,都必須堅持一個基本原則,這就是鄧小平所反復強調的“國家的主權、國家的安全要始終放在第一位[1](P.348)”。
二、提出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建立新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準則
中、印等國在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共同倡導的包括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在內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經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并發展成為一項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鄧小平曾多次強調要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來處理國際問題。早在1978年,鄧小平就指出我們要“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的關系和經濟文化往來(P.127)”。后又多次指出在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系時,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最好的方法。1988年,鄧小平指出:“世界上現在有兩件事情要同時做,一個是建立國際政治新秩序,一個是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1](P.282)。”在以后的有關講話中鄧小平又多次闡述了利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建立新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問題。
從國際法的角度來講,自從20世紀70年代聯合國大會通過《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之后,國際社會舊掀起了如何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討論熱潮。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主要是要改變傳統不合理的西方大國在政治經濟上掠奪、奴役廣大發展中國家以及最不發達國家的國際舊秩序,而代之以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礎上并遵守國際法原則的公平合理的國際新秩序。可是,進入80年代后,由于南北對話陷入僵局,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進程遭受了挫折。但進入90年代冷戰結束以后,兩極對立格局瓦解,又為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提供了歷史轉機。鄧小平先生關于利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主張也是在這個歷史情況下出現的,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具體來講,鄧小平關于利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主張主要表形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指導國際關系的準則。“中印兩國共同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最經得住考驗的。……我們應當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指導國際關系的準則(P.283)。”“現在確實需要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新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準則[1](P.360)。”后又指出:“我看要積極推動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我們誰也不怕,但誰也不得罪,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辦事,在原則立場上把握住。”
二是利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在1984年10月,鄧小平指出:“我國將長期實行對外開放,愿意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同世界一切國家建立、發展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關系(P.70)。”“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最好的方式。其他方式,如‘大家庭’方式、‘集團政治’方式、‘勢力范圍’方式,都會帶來矛盾,激化國際局勢。總結國際關系的實踐,最具有強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P.96)。”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互不侵犯方面鄧小平指出“中國要維護自己國家的利益、主權和領土完整,中國同樣認為,社會主義國家不能侵犯別國的利益、主權和領土完整[1](P.328)。”在不干涉別國內政方面,鄧小平強調:“國家關系應該遵守一個原則,就是不要干涉別國的內政。中華人民共和國決不會允許任何國家來干涉自己的內政[1](P.332)。”“國際關系新秩序的最主要的原則,應該是不干涉別國的內政,不干涉別國的社會制度[1](P.359)。”
三是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這方面的體現主要是開展南北對話、進行南南合作。在南北對話方面,鄧小平指出:“南北問題不解決,就會對世界經濟的發展帶來障礙。解決這個問題當然需要南北對話(P.56)。”“南方要改變貧窮和落后,北方也需要南方發展。南方不發展,北方還有什么市場[1](P.96)?”“南方得不到適當的發展,北方的資本和商品出路就有限得很,如果南方繼續貧困下去,北方就可能沒有出路[1](P.106)。”可見,南北對話的關鍵在于,北方的發達國家要拿出力量來幫助南方的貧窮落后的國家發展經濟,才能更好地繼續發展自己的經濟。而在南南合作方面,鄧小平則指出:“單靠南北對話還不行,還要加強第三世界國家之間的合作,也就是南南合作。第三世界國家相互交流,相互學習,相互合作,可以解決許多問題,前景是很好的[1](P.56)。”而且“南南合作還有一個意義,可以推動南北合作[1](P.96)。”
三、創造性地提出了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具體途徑和辦法
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國際交往中必須遵守的一項原則。目前隨著國際法的發展,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已是各國的義務,至于當事國是采用包括直接談判與協商以及有第三方介入的斡旋、調停或調解在內的政治或外交方法還是采用仲裁和訴諸國際法院的法律解決方法解決國際爭端則由當事國協商選擇。在這方面,鄧小平先生結合上個世紀后二十年的國際關系形勢以及中國對外交往中的實際情況多次提出要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并提出了一些創新性的解決國際爭端的具體辦法。
一是和平協商、合情合理地解決國際爭端。對于中英兩國關于香港問題的解決方法,鄧小平就指出:“只有兩個方式:一個是談判方式,一個是武力方式。用和平談判的方式來解決,總要各方都能接受,香港問題就要中國和英國,加上香港居民都能接受(P.84)。”“我們主張用談判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如同我國和英國通過談判解決香港問題一樣[1](P.70)。”通過和平談判利用“一國兩制”方式解決中英、中葡之間的香港、澳門爭端為世界上其他國家解決類似問題提供了一個示范,而且這種把和平共處原則適用于一個國家的內部不同社會制度也從另一個方面發展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而對于我國與一些鄰國之間存在的邊界爭端問題,鄧小平也提出了解決邊界爭端的基本思路:雙方互相讓步來解決邊界問題;即使一時解決不了,可以先放一放,在貿易、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還可以做很多事情,發展往來,增進了解和友誼,雙方合作仍然有廣闊的前景;在和平解決邊界糾紛之前,維持邊界現狀,避免武裝沖突等。按照這一思路,我國與印度、越南等國就和平解決邊界問題達成了原則協議或共識,緩和了邊境緊張氣氛。通過當事國和平商談達成協議、訂立邊界條約以解決邊界問題是和平解決邊界爭端比較有效和符合國際法的方法。正是以這樣的方式我國目前已和俄羅斯以及越南解決了雙方之間大部分的陸地和海上邊界爭端。
二是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促進領土爭端的和平解決。鄧小平從中國實際出發,面對客觀存在的中國與有關國家的領土、資源爭端,創造性地提出了“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設想。他指出,對于中國與日本之間的釣魚島爭端、中國與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等國的南沙群島爭端的解決,“一個辦法是把主權擱置起來,共同開發,這就可以消除多年積累下來的問題(P.88)。”所謂擱置主權,就是把那些有爭議的主權問題暫時放在一邊,避免雙方矛盾激化,但并不意味著放棄主權,而是指在沒有條件用和平方法解決主權爭端時暫不談主權之爭,待到將來條件成熟,最后解決主權歸屬問題。所謂共同開發,是指在主權問題解決之前,爭議雙方用經濟利益的共同紐帶連接起來,共同開發有關爭議地區,共同得利。鄧小平這種“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設想是在和平與發展的大時代背景下提出的,符合爭議各方的戰略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關國家的積極響應,減輕了他們對我國的敵意和疑慮,有利于爭端的未來解決,同時也為世界上其他國家解決類似問題提供了一條全新的、有參考價值的新思路。
三是處理國家關系的時候不計較歷史恩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前已述及,鄧小平曾多次強調,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最好的方式。鄧小平指出:“考慮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主要應該從國家自身的戰略利益出發。著眼于自身長遠的戰略利益,同時也尊重對方的利益,而不去計較歷史的恩怨,不去計較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的差別,并且國家不分大小強弱都相互尊重,平等相待。這樣,什么問題都可以妥善解決。用這樣的思想來處理國家關系,沒有戰略勇氣是不行的(P.88)。”
四、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對國際人權法中的平等權、發展權、和平權以及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關系進行了闡述
平等權作為人權已經得到了國內法以及國際公約的認可,鄧小平在這方面也有自己的觀點。鄧小平曾經多次指出:“我們要在全國實行這樣一些原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P.254)”:“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規定的平等權利和義務[4](P.332)。”平等不僅包括男女平等,而且包括民族、政治和經濟上的平等權。盡管我國的相關立法作出了這樣的規定,但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其并沒有得到完全的實施。因為在我們這樣一個封建專制影響很深、缺乏民主傳統的國家里,搞特權有很深的思想土壤,諸如“權大于法”、“刑不上大夫”的意識以及形形色色的等級觀念對人民思想的浸潤很深,以至于政治體制存在的弊端都帶有明顯的封建思想的痕跡。在這樣的情況下,強調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意義重大深遠。這一強調,批判地繼承了作為人類政治文明史上的積極成果的民主觀和平等觀,同時又賦予它社會主義民主、人民民主的新的時代內容[5](P.152)。盡管如此,我們還要清楚地認識到在我國以及國際社會中真正實施平等權還是有一定的難度,更多的平等權僅僅是法律規定上的或者講是形式上的平等,或者只是實行了平等權內容中的某一方面的平等。
在發展方面,早在上個世紀五十年代,鄧小平就指出:“一切都要引導到發展生產力(P.331)”。經過建國之后的初步發展,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雖然如此,但是由于期間幾十年的動蕩,廣大人民的溫飽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國家提出改革開放的政策,在這種情況下,鄧小平結合中國實際,提出要實現、滿足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之需要,就應該“要利用機遇,把中國發展起來[1](P.358)”,“發展才是硬道理[1](P.377)”;而發展自己,“關鍵是發展經濟[1](P.375)”。
發展的問題被認為屬于一項基本的權利,發展權也是一項普遍的、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是基本人權的組成部分,是所有個人以及國家、民族等所享有的權利,是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各方面權利的統一。而其中的經濟發展權是發展權主體自主決定發展道路、運用物質手段創造和獲得滿足發展需要的物質資料的權利的總和,是發展權的核心,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物質保障,制約著其他發展權的實現(P.442)。故我們可以認為發展經濟是解決國際國內一切問題的最為重要的條件,當然也從根本上制約著人權理想和人權現實矛盾的解決。人們不能在其關于人的理想所決定或所容許的范圍內,而是在現實的生產力所決定或所容許的范圍之內取得自由、享有人權。為此,鄧小平在充分把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則就是要發展生產力[1](P.116)”和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提出了“生產力標準”并進而發展為“三個有利于標準”,把是否有利于生產力發展作為檢驗一切工作成敗得失的首要標準,這里也無疑地表明了生產力標準是人權評價的首要標準。特別是在“三個有利于標準”中的“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這一條,不僅是人權評價的一個最基本的參照系,而且它本身也內在地包含了有關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生存發展權的思想內容,即是說,只有生產力水平提高了,才能消滅貧窮,并通過消除兩極分化、打破地區發展不平衡,達到共同富裕,為真正實現廣泛的人權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否則人權便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2](P.196)。
鄧小平還就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少數人的人權”和“全國人民的人權”的辯證關系作了進一步的闡述。鄧小平一針見血地指出:“什么是人權?首先一條,是多少人的人權?是少數人的人權還是多數人的人權,全國人民的人權?(P.125)”因此我們不僅要考慮個人人權,也要顧及國家、民族等所享有的集體人權。譬如就前述發展權來講,它是一項集體人權,為世界各國人民所普遍享有。《建立新的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指出,在發展方面的國際合作是所有國家都應具有的目標和共同責任。因此這一代和今后的世世代代在政治、經濟和社會方面的發展比以前任何時候更取決于國際大家庭的所有成員在主權平等和消除它們之間存在的不平衡的基礎上進行合作。但同時發展權也是一項個人人權。正如《發展權利宣言》所言,發展權作為個人權利即指每個人都有參與國家發展進程的權利;享受國家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成果的權利;使人的尊嚴和價值得到充分發展和實現的權利。國家對個人發展權的實現負有責任。
在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后,鄧小平結合當時的國際形勢,提出和平與發展的兩大主題。在1988年鄧小平就指出:“當前世界上主要有兩個問題,一個是和平問題,一個是發展問題。和平是有希望的,發展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P.281)”。在1990年鄧小平又進一步指出:“和平與發展兩大問題,和平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發展問題更加嚴重[1](P.353)”。目前和平權已是國際人權法的基本人權之一,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一系列國際法律文書和決議將和平權確定為一項基本人權,其權利主體是世界各國人民。鄧小平關于和平與發展問題的指示也進一步指出了當前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作用,并指出促進共同發展是維護世界和平的重要保證。鄧小平曾舉例說明實現經濟發展對維護世界和平的作用:“等到中國發展起來了,制約戰爭的和平力量將會大大增強。我可以大膽地說,到本世紀末,中國能達到國民生產總值翻兩番的目標,也就是我曾經跟大平正芳先生講的達到小康水平,那時中國對于世界和平和國際局勢的穩定肯定會起比較顯著的作用[1](P.105)。”
此外,在人權的國際保護以及不干涉內政的問題上鄧小平也有自己獨到的觀點。眾所周知,人權問題本質上屬于一國的內政,直接涉及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各個方面。而且在20世紀以前,人權問題基本上屬于一國的內政,或者講一國政府如何對待其國民完全是該國的內部事務,他國無權干涉。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人權問題全面進入國際法領域,因為戰爭期間法西斯國家對內的獨裁統治以及對外的侵略行為給人類所帶來的空前的災難證明人權的國內保護是有局限性的,人權需要國際保護,需要國家之間在遵守國際法的基礎上通過條約和國際習慣來承擔國際義務,對實現基本人權的某些方面進行合作和保證,并對侵犯這種權利的行為加以防止和懲治。但是人權的國際保護并不是可以隨便對別國的人權狀況進行妄加指責和干涉別國內政,畢竟對一國境內的人權評價不能脫離該國的社會歷史條件和該國國情。鄧小平在1990年指出:“國際關系新秩序的最主要的原則,應該是不干涉別國的內政,不干涉別國的社會制度。要求全世界所有國家都照搬美、英、法的模式是辦不到的(P.359)。”在列舉了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國家和地區譬如伊斯蘭國家、穆斯林、中國、非洲等都不可能實現西方大國的所謂民主、人權制度后,鄧小平同時指出拿人權作幌子,推行“人權外交”、奉行“雙重標準”只能搞亂這些國家。但是“中國不能把自己搞亂,這當然是對中國自己負責,同時也是對全世界、全人類負責。外國的負責任的政治家們也會懂得,不能讓中國亂。什么人權、民權問題,都管不住這個問題。唯一的出路,是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在五項原則基礎上和平共處、相互合作,而不是干涉別國內政、挑起別國內亂[1](P.61)。”
簡短的結語
作為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總設計師、作為一個以務實而著稱于世的中國這個大國的領導人,鄧小平先生針對上個世紀后幾十年的國際國內形勢提出的一些有現實意義的觀點促進了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以及國際關系的發展,同時也豐富了國際法的研究內容。他提出的許多譬如“一國兩制”、“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獨到見解為世界上其他國家解決彼此之間的類似爭端提供了示范性的作用,促進了國際爭議的妥善解決。直到今天,鄧小平先生的許多觀點仍然具有現實性的指導意義,成為我國參與國際經濟、文化等全方位的合作和交往以及正確處理外交關系的行為準則。在鄧小平先生誕辰百年之際寫作此文也是對鄧小平先生為中國以及人類所作貢獻的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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