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與依法治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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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與依法治國論文

內容摘要:中央領導多次強調應加強對國際法的研究和學習、充分運用國際法,但是實踐中對國際法在依法治國中作用的認識還是亟待加強;學習和運用國際法是依法治國不可或缺的內容;本文提出了在依法治國中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的幾個對策。

關鍵詞:依法治國法治國際法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的十五大確定的基本治國方略,是憲法的明確規定。依法治國,是一項內涵豐富、意義深遠的系統工程。本方擬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問題,論述國際法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建議。

一、對國際法在依法治國中作用的認識亟待加強

中國的法治工作起步較晚,國際法同樣走過彎路。[1]但是我國的中央領導高瞻遠矚,對國際法在依法治國中的作用還是有深刻的認識的。

1978年12月9日,鄧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大力加強國際法的研究。”[2]

1997年12月9日,等黨和國家領導人聽取的中共中央第四次法制講座的內容是關于國際法在國際關系中的作用。總書記主持并發表講話,指出:“國際法在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強,各國越來越重視利用國際法來保護自身的權益。這是國際社會一個值得注意的趨向。”他號召:“所有代表國家從事政治、經濟、文化、司法等工作的同志,也都要學習國際法知識。有些地方和部門的干部,由于缺乏國際法知識,在實際工作中吃了不少虧。這種教訓應該引以為戒。辦法就是加強學習,加深了解國際法所確認的基本原則、通行慣例及發展趨勢。”最后強調:“我們既要遵守和發展國際法規則,又要同世界各國人民一道為國際法的完善和發展作出努力,推動國際法朝著有利于建立和平、穩定、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方向前進。”[3]

2000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了第十四次法制講座,內容是國際法與國際條約的幾個問題。李鵬委員長主持講座并發表重要講話。他說,“隨著世界經濟、科技的迅速發展,各國之間的聯系日益緊密,國際交往越來越廣泛,國際法在國際事務中的作用不斷增強。中國是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對外開放,要善于運用國際法來處理國家關系和國際事務,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他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學習、掌握國際法知識,對于我們做好人大工作有著重要的意義。”他強調,“中國是信守自己的承諾的國家,遵守已經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今后,要進一步加強對國際法的研究,在制定有關法律時,堅持從中國具體國情出發,處理好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4]

在實踐中,對于國際法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國國內的許多部門和公民、法律工作者,甚至是法學學者對此還缺少充分的認識。

2001年6月,筆者在北京大學圖書館通過電腦檢索到全部以“依法治國”為題的專著八本,其中除了李龍先生主編的《依法治國--鄧小平法制思想研究》一書中涉及“國內法與國際法銜接,以國情為本”的內容外,其他幾本書系統或專門論述依法治國問題,均未明確涉及和闡述。[5]至于報刊雜志中部分領導和其他人在對依法治國的論述中不提或忽視國際法的問題也同樣普遍地存在著。

我國的律師資格考試曾是國內最具權威性的國家級專業資格考試之一。長期以來,國際法是律考科目之一,而1997年有關部門竟宣布,取消國際法作為律考科目。這與律考注重實務操作有關,但是,國際法的發展不容得一個國家認為它的法律執業者可以將國際法排除在其法律素養之外,其法律操作水平也將得益于其對國際法的了解和掌握,甚至國際法也有可能成為其實踐中予以考慮和處理的必要因素。2000年律師伊始,有關部門宣布:重新將國際法納入律考科目當中,而且因為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辦法》的出臺,使其成為法定科目被固定下來,這不失為一項具有遠見的決定。最新的司法統一考試繼續將國際法作為必考的科目。

一方面,全球化的趨勢是日趨明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的擴大,國際交往的增多,以及國際參與能力和影響力的加強,國際法的作用日益突出,另一方面,我們對國際法在依法治國中作用的認識在許多方面還比較薄弱,亟待加強。

二、國際法是依法治國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首先,學習和運用國際法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國家的需要。

總書記在十五大報告中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里的事務、事業和工作既有國內事項,又有對外和涉外事項,依法治國中的“法”既包括國內法,也包括國際法,對此應該有全面的理解。國際法在國內法治生活中有時有直接的作用,比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還有一些國內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等,與國際法有著密切的聯系。[6]在國家的對外關系和國際事務中,國際法的作用就更為突出和明顯了。我國要在國際社會中提出建立新的國際秩序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提出自己相關的法律立場和主張,參與國際組織,處理國際事務。至少可以這樣說,一個國家在國內和國際層次上運用國際法的狀況與該國依法治國的水平存在著密切的聯系。

其次,國際法與國內法可以互為補充、相得益彰。

國際法新分支越來越多,內容越來越豐富,與國內生活的聯系越來越緊密。一方面,國際法需要國內法的轉化和吸收,通過國內法實現其目標;另一方面,國內法也可以從中找到相應的國際標準,從各國共同締結的條約以及國際習慣所表達的法律確信中,找到科學的借鑒,豐富自己的法律技術和法律思想。比如,包括我國在內,目前已有191個國家批準或加入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是目前參加國最為廣泛的人權公約。它不僅體現了國際社會在保護兒童權利方面的高度共識,而且倡導了一種科學、全面的兒童觀。根據該公約,我國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工作得到進一步發展,而實施公約和實施國內的相關立法,是成為一個相互促進、有機聯系的整體。由于我國實施該卓有成效,被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稱為“旗艦”。[7]不僅一國加入的公約,即使是已經存在但尚未加入的公約都能起到同樣的作用。北京大學的賈俊玲教授就曾提出,雖然中國不是有關公約的參加國,但在中國社會保障的立法中,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和建議書是有借鑒有參考價值的。[8]

再次,這是樹立我國的重視和遵守國際法的國際形象的需要。

曾任美國駐華使館武官的威廉,在其《談判桌上的中國人--風格與特色》[9]一書中列舉了中國人談判的特色,其中第一條競然是“中共不相信國際法”。威廉的認識是片面和不正確的,但是要糾正這些人的偏見,樹立和展示中國的國際法形象,就需要我們有意識地做出努力,在對外工作實踐以及理論研究中,說明和論證中國對于國際法發展的貢獻,[10]中國對于國際法的立場和態度。法律是提供可預見性、可參照性的有力工具,無論是外交還是經濟、文化合作,一個良好的法律形象是非常必要的,這既需要國內法方面的法治水平的提高,還需要有國際法方面的努力。

最后,發揮國際法的作用,是維護我國合法權益的需要。轉

我國要對外開放,加強國際交往,勢必更多地參與到國際社會中去,紛繁復雜的國際關系,需要由國際法進行調整。國際法提供了國際上的行為規則,是國家進行自我約束和相互約束的一種法律形式,同時也是國際裁判的法律依據。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尚未完全統一,維護國家統一,反對“臺獨”,反對某些國家和反華勢力利用所謂“臺灣問題”、“西藏問題”等分裂中國、干涉我國內政,是國際法學界的一個重要任務。中國的海上邊界與鄰國之間多有分歧,維護主權和領土完整,妥善解決海域劃界問題,離不開國際法的支持。這些都不僅僅是政府的事情,學者的學術論證,尤其是在國際上著文立說予以論證和澄清,意義非同小可。中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美國學者托馬斯W.帕哥認為WTO規則主要反映了發達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和中小國家要從中獲益并非易事,尚需做出努力,[11]這對國際法學界就是一個機遇和挑戰。目前,已有48個國家批準了1998年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據國外的普遍估計,2002年上半年或下半年,極有可能達到60個國家予以批準的使規約生效的條件,而在這之前,未批準規約的國家將不能參加第一次締約國大會,從而不能參加該法院的成立、其主要運作文件的起草和通過,以及其組成人員的選舉;而我國是否批準該規約,涉及對該法院管轄權及其相關規則詳細分析,對我國各種國情的具體權衡,相關研究和決策不僅重要,而且緊迫。國際法所關涉的事情,往往涉及國家的根本或重要利益,不可忽視,而應當放眼長遠,早作預備,進行深入研究,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建議和對策

首先,加強國際法的宣傳和普及,提高國民的國際法意識。

根據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第四個五年的法制宣傳教育的任務包括宣傳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相關的法律知識。[12]這是當務之急的一個任務,但是國際法知識的宣傳和普及絕不僅限于此。宣傳完整的領土觀念,推動正確的國土觀、海洋觀的形成;普及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方面的知識,澄清國際人權法方面的認識;宣傳國際組織法的內容,提高社會各界對于聯合國、世貿組織、歐盟以及其他重要國際組織的認識;宣傳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人道主義法以及國際法基本原則包括主權原則的知識等,都是非常必要,意義重大的。它有助于各級領導和廣大群眾形成良好的國際法意識、正確的國際觀。我們正在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加大對國際法研究的投入和支持。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國際法學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國國際法學各領域的水平是不平衡的。北京大學的邵津教授傾向于認為,總的來說,中國的國際法學研究還只是具有一定的規模而已,尚不是繁榮。在一些領域,還相當薄弱,與中國的國際地位很不相稱。[13]根據中國人民大學程曉霞教授就國際法教學和師資情況進行的調查,截止2001年3月,從22個向中國國際法學會做出回復的大學和科研機構的統計數字看,全國研究國際法(指國際公法)的教授僅23人;[14]而值得說明的是,統計時有些單位還把已經退休或正要退休的教授包括在內了,數量恐不在少數。更耐人尋味的是,國際法的課程在國內法學院系的教學中,一段時間以來,與法史專業一樣并非熱門。這可能是因為社會需求的影響,對大多數本科生來說,從事國際法研究的可能性很小,而且不具有職業的吸引力。[15]一方面,學生攻讀國際法的熱情不高,另一方面,由于國際法出成果難,實用性差,同時也往往不受重視,國際法教學和科研隊伍中的人轉攻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或別的學科的人,或者轉到其他行業的人也不少。因此,如果任其自生自滅,則有后繼乏人之憂。國際法人才缺乏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而根據該學科的特點,國家和社會有必要對其加以特殊支持,包括加大投入,提供良好的教學和科研環境。

第三,著力培養和推出中國自己的國際法學家。

要真正在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搭起橋梁,實現國際法在依法治國中的作用,合格的國際法人才是必需的。而且,隨著國際組織的迅猛發展,我國對國際組織的參與、影響更離不開國際法方面的專業人才。比如,根據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二條,國際法院法官應是“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之任命資格或公認為國際法之法學家”。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管理爭端解決機制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八條,解決爭端的專家應由政府或非政府的“資深人士”組成,并強調“不同背景和豐富閱歷”;根據第十七條,其上訴機關“一般應由公認的權威并在法律、國際貿易以及涵蓋協議主題上有專長的著名人士組成。”中國作為一個大國,保證和爭取在有關國際組織,尤其是國際爭端解決組織中有自己國家的人擁有席位,意義重大。這當然需要重視培養和推出中國自己的國際法專家。這不僅靠個人的努力奮斗,還要有國家和社會的支持和推動。

再次,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提高參與能力,增強影響力。

近代國際法產生于歐洲,現代國際法也是在西方為主導的情況下形成的。不容否認,西方發達國家在國際法的形成中發揮了更多的作用和影響。但是,二戰以來,新國家的興起,第三世界的形成,也使國際法開始發生根本的改變。[16]閉關鎖國是行不通的,任何國家都不能孤立于國際社會之外。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跟蹤國際法發展的進程,積極參與國際法的運作和發展是不可或缺的。首先,要了解和掌握國際法的各個領域的知識和發展,在國際交往中,“國際法盲”是更加要不得的。其次,要有所研究,并根據自己的國情和有關情況,提出本國的見解和主張,提高參與能力和水平,增強影響力。

最后,建立國際法顧問機制,發揮國際法作用。

我國的外交部從一開始就有這樣的機制,由國內資深的國際法學家擔當法律顧問,這也是其他國家的通行做法。一方面,各級、各類政府部門在相關領域應當加強對國際法的重視,在必要的情況下設立專門的條法機構,在需要時聘請國際法顧問;另一方面,更要注意形成官方與非官方,政府與民間科研機構的良性互動和整體優勢。這一方面還有很多工作要做,目前實踐部門與科研機構互不通氣的“兩張皮”現象還比較突出。而重要部門,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還應該建立能夠及時、有效運作的顧問機制,做到權責清晰,準備充分,反應及時,意見有效。由于我國沒有政府律師制度,這方面要尤為重視。

總之,在依法治國的過程中,我們要牢記中央領導的指示,重視國際法的研究、宣傳和運用,發揮國際法的作用。

[1]見邵津:《中國國際法學:從恢復、發展到初具規模》,載北京市法學會國際法學研究會編:《國際法學論叢》,當代世界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頁。從50年代末到“”結束的時期內,我國的國際法科學研究和教學工作,長期處于萎縮和停頓狀態。作者指出,根據童兆紅等編《1949--1984年法學論文目錄集》,從1961年到1978年,報章雜志上沒有一篇國際法論文。

[2]鄧小平:《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載《鄧小平文選》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版,第147頁。“這個講話實際上是三中全會的主題報告”,該書第140頁。

[3]引自《人民日報》,1997年12月10日第一、三版。

[4]引自《人民日報(海外版)》,2000年5月1日第二版

[5]這八本書是:鞏獻田:《論依法治國》,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李龍主編:《依法治國――鄧小平法制思想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版;曹建民、郝鐵川:《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版;肖揚:《依法治國論》,法律出版社1997版;李龍主編:《依法治國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版;陳建新:《依法治國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版;侯少文:《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版;劉海年等主編:《依法治國與精神文明建設》,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版。

[6]國內法與國際法尤其是國際條約的關系問題是目前學術界研討的一個熱點,有關情況參見朱曉青、黃列主編:《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關系》(中德國際條約與國內法關系研討會論文集),世界知識出版社2000年版。

[7]參見“下一代”網站,訪問時間:2001年12月26日。

[8]白桂梅主編:《國際人權與發展:中國和加拿大的視角》,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6頁。

[9]AlfredD,Wilhelm,Jr.,theChineseatthenegotiatingtable:styleandcharacteristics,Washington,DC,NationalDefenseUniversityPress,1994.

[10]中國對國際法發展的貢獻,參見周鯁生:《國際法》(上、下冊,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相關章節的論述。

[11]參見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和中英澳暑期哲學學院2001年4月27――20日政治哲學國際學術研討會(北京),PaperandpresentationbyThomasW.Pogge,,EconomicJustice,NationalandGlobal。

[12]見《人民日報》,2001年5月28日第五版。

[13]參見注1文章,第16頁。

[14]統計表格見《中國國際法學會通訊》,2001年3月,第1期。

[15]朱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97頁。

[16]參見鄧正來編:《王鐵崖文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