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實現法治工程目標完成論文
時間:2022-04-14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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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完善行政立法;強化司法監督為重心,逐漸完善其他監督機制兩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完善立法程序,實現立法的公開化、必須制定良好的行政法律、加快行政體制改革、改進政府管理手段、確立執法程序法定原則、強化司法監督:擴大司法監督的范圍;法院不受理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人大的監督是力不從心的、逐漸完善其他監督機制、強化司法監督并不排除其他監督機制、加強行政機關的監督、加強權力機關的監督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行政法治作為法治國家建設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被認為是實現法治工程總體目標的關鍵。對我國目前行政法治的現狀進行簡單的介紹,為解決這些問題提出了一些途徑以助于推動我國行政法治的進程。
關鍵詞:行政法治;現狀缺陷;實現途徑
1完善行政立法
1.1完善立法程序,實現立法的公開化
由于立法不完善、漏洞較多等原因導致了破壞行政法治的現象,因此,要健全和完善立法體制、立法權限和立法程序。具體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首先,健全立法公開征求意見制度。一是立法草案應提前公布;二是將立法聽證會制度作為立法的必經環節;三是向市民公布對立法意見的處理結果;四是設置專門的立法咨詢機關、咨詢程序。最后,創新立法起草機制,推行“立法回避”和立法責任承擔制度。
1.2必須制定良好的行政法律
良好的行政法律必須符合以下幾點:第一,行政法律應反映和表達廣大人民的意志。這樣的行政法律才能夠切實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才能夠得到人民的尊重,得以切實履行。第二,行政法律應符合客觀規律。制定的行政法律只有符合客觀規律,才能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任何背棄客觀規律的法律都會影響人民的權益。一方面,要立足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運行方式的行政法律,改善政府的行政運行機制,以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我國的實際,制定的行政法律必須與WTO的規則相符,與國際慣例接軌,在行政法上保障我們在國際往來中應享有的權利。第三,行政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應完整。法律規范是法律的主要要素,是法的細胞,是指具體規定法律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后果的社會規范。法律規范較嚴密的邏輯結構包括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在制定行政法律時,應注重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的研究,使每一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都完整地具備這三個部分,尤其是對法律后果部分的制定要明確具體。第四,行政法律規范應協調統一。制定的行政法律規范必須協調統一,低層次的行政法律文件不得與高層次的行政法律文件相抵觸,同層次不同部門的行政法律文件也應協調統一。
1.3加快行政體制改革
行政執法中暴露的問題給我們發出了一個信號,那就是現行行政體制特別是執法的財政經費保障機制和行政執法體制已經成為當前推進依法行政的重大障礙,這個體制上的障礙如果不清除,依法行政將只能是一句空話。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已經提出了前述兩個體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標,但如何科學穩妥地推進各項措施,保證改革不流于形式,是需要認真思考和研究的問題。在改革過程中,必須遵循科學原則,另外還要注意立法的保障作用,這樣才有利于改革目標的實現。
1.4改進政府管理手段
要加快電子政府建設,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依靠公眾信息網,實現與公眾關系密切的公共行政業務的網上辦公,提高政府辦公的透明度和對公務員的行政行為實施監督。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科學界定部門職能。依法規范政府部門的職能和權限,清理多頭行政管理機構,正確處理省級部門與基層政府的關系。要嚴格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合理設置機構,優化人員結構,切實解決層次過多、職能交叉、人員臃腫、權責脫節和多頭執法等問題。
1.5確立執法程序法定原則
程序法定原則意味著行政執法的方式、方法、步驟、空間和時限要遵守法律的規定。現代的行政程序以民主為基礎,兼顧行政效率。設計合理的程序為行政執法提供了保障。行政程序為情報公開、聽證、咨詢等民主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原則、步驟、方式。行政程序的運行過程就是民主制度的實施過程。設計合理的程序,本身是一個綜合性的控權機制,其中包括相對人的權利對行政權力的控制,程序對權力的控制。通過法定的合理的程序限制行政權的肆意,促使“合理性”的形成,具有“事中防范”的積極意義。
2強化司法監督為重心,逐漸完善其他監督機制
2.1強化司法監督
首先,要擴大司法監督的范圍。在我國,抽象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審理對象,從而大大縮小了司法監督的范圍。抽象行政行為是相對于具體行政行為而言的,它是指行政機關針對非特定相對人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并且可以反復適用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它可以分為三類: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制定規章的行為以及制定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按照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從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到國務院都有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權力”。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法院不受理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法院在審理具體行政行為案件過程中,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可以不予適用,但無撤銷的權力。法院對“其他規范性文件”,從目前有關法律的精神看,可以不予考慮而無撤銷的權力。因此大大縮小了司法監督的范圍。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主要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和人大的監督。就目前的情況看,人大的監督是力不從心的。行政機關的監督有“自己作自己的法官”的局限性。關于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的問題涉及到憲法制度,本文不想深人。不過,在保留人大的最終監督權的前提下,賦予法院對部分“其他規范性文件”以“撤銷權”,以便與《行政復議法》相銜接,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案。
2.2逐漸完善其他監督機制
從上可以看出,強化司法監督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但強化司法監督并不排除其他監督機制。司法監督也有其缺點,如滯后性、程序繁瑣、司法人員對行政業務不熟悉等。因此,逐漸完善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立法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也是必要的。其一,加強行政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應充分利用行政復議這個手段,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尤其是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充分發揮審計機關的監督職能,消除行政活動中因利益驅動而造成的對公民、社會組織合法權益的侵害。加大監察機關的監督力度,改變目前監察機關從屬于行政系統的狀況,使之從屬于權力機關系統,使其地位更具權威性,從而使監督更加有效。其二,加強權力機關的監督。加大權力機關的監督力度,關鍵是使人大的監督不受其他部門的干預,使監督落到實處。一方面加強權力機關對行政行為特別是政府高級官員的行政行為的監督;另一方面,加強權力機關對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在權力機關內設立專門監督機構,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和合法性。其三,進一步加強大眾傳媒對行政權運作的監督,通過報紙、電臺、電視臺對行政行為的報道,增加政府行為的透明度。國家應制定相關的法律,保護大眾傳媒獲取信息、信息的權利,保障公民的知情權,是輿論監督中的重要和有效的環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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