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國際技術標準中的幾個法律難題

時間:2022-04-28 0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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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國際技術標準中的幾個法律難題

摘要:隨著人類經濟和科技活動的全球化,國際技術標準已經成為一種新的重要的國際公共領域。但在知識產權和國際技術標準的結合過程中又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諸如國際技術標準中的知識產權許可費收取問題,知識產權的濫用及國際技術標準的異化問題。在分析這些問題的基礎之上,筆者認為融入國際技術標準中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應該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實現知識產權的私有和國際技術標準的公有之間的利益平衡。

關鍵詞:國際技術標準;知識產權

標準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游戲規則。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隨著人類經濟活動的全球化,國際標準已經成為各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必須采用和遵循的一種規則。誰不遵守相關的國際標準,誰將被排除在國際競爭之外,失去生存的國際大市場。國際技術標準需要人們共同去執行和采用,技術標準的制定應當遵循公開、共享的原則。但當國際標準中摻入了知識產權因素,使得這種本應自由使用的公共標準從公有領域退回私有領域。誰要使用某項標準就必須支付一定的知識產權許可費。當標準喪失了其公有性時,將不再是“標準”,而成為一種獲取利益的工具。但是標準的存在具有客觀性(尤其是那些事實標準),不能因為其穿上了知識產權的外衣,有了“私”的成分,就否認其作為標準的客觀事實。我們必須在知識產權的私權和標準的公有之間找到一種平衡。下面就國際技術標準和知識產權結合的實踐過程中存在的幾個法律問題做簡要的探討。

一、國際技術標準中的專利許可費問題〔1〕

當前爭論最激烈的問題是某項或幾項專利技術融入國際標準之后,是否還受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如果要保護,保護的力度應該是多大?若單純從知識產權的角度考慮,這些專利技術當然應該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而且根據TRIPs的規定,各成員都要給予不低于最低標準的保護。〔2〕但當國際標準和專利技術結合之后,我們必須用多元的眼光來看待這個問題。既然某項專利技術成為了國際標準,進入了公有領域,那么作為知識產權私權的要求范圍應該相應地縮小。例如在保護時間上,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沒有按照現代科技更新換代的速度及時做出調整,其設定的保護期明顯長于現代科技成果的市場生命周期,以至于許多科技成果失去了在保護期之外使用的價值。所以包含在國際技術標準中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期應該相應縮短,至少要短于TRIPs的要求。這種限制也是TRIPs第30條允許的。〔3〕因為國際技術標準的全球性,被作為標準的知識產權的許可范圍遠遠大于其他的知識產權的許可范圍,知識產權權利人所享有的利益并沒有減少。如果融入標準中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期不做相應的縮短,相關知識產權不能很快進入社會公有領域,那么將嚴重阻礙全球標準化的進程。

其次是專利許可費的收取標準。既然我們承認國際技術標準中的專利技術受到專利法的保護,那么專利許可費的收取標準也是一個關鍵的問題。收取昂貴的門檻費是當前許多國際技術標準中有關知識產權人抑制同業競爭者的殺手锏。例如6C企業聯盟對我國DVD生產廠家收取的專利許可費。據報道,中國DVD制造商在國內每賣掉一臺DVD就要向擁有知識產權的6C聯盟交納13.8美元的專利許可費,若出口,則要交納21.3美元的專利許可費。昂貴的專利許可費占據了企業生產成本的大部分,使得這些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失去了低價的競爭優勢。因此,專利許可費的收取標準不能由專利權人一方決定,應該建立一種事前約束機制。即在有關企業申請國際標準之時,國際標準化組織應該向其做出要求——包含在該項國際標準中的專利技術的許可費應該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之內。如果企業不接受這些約束,國際標準化組織有權不批準其專利技術作為國際標準。以上約束只使用于法定技術標準。關于事實標準的專利許可費的收取標準,我們可以利用反壟斷法加以約束。

二、對國際技術標準中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規制

知識產權是一種合法的獨占權,但其一旦進入國際標準的行列并得到一定的普及之后,突破了知識產權原有的地域性和時間性,加之巨大的經濟利益的驅動,知識產權極易被濫用,形成不合理的壟斷,妨礙和限制了市場的有序競爭。如標準集團在設定標準后向使用人收取不合理的高額使用費,這時就需要反壟斷法對其進行規制。知識產權和反壟斷的關系就象鄰居,作為法律授予了合法獨占權的知識產權,如果權利人跨越了其權利界限實施行為,就可能受到反壟斷法的指控。〔4〕在各種國際技術標準中,通過事實標準濫用知識產權的情形最多。由于事實標準形成的特殊性,這種標準往往被某個企業或企業聯盟控制。其中由私人壟斷控制,不公開的事實標準稱為“私有協議”或“私有標準”。“私有協議”成為某些企業濫用知識產權,榨取其他企業利潤的工具。例如全球互聯網通信巨頭思科公司,它是互聯網路由器的倡導者和首用者,是當前全球最大的互聯網網絡設備的供應商。其生產的網絡交換機占據全球市場份額的69%,路由器占據的市場份額達75%。這意味著在當前互聯網通信領域,人們已經很難再找到一個完全沒有思科公司設備的網絡。如果其他公司的產品要和思科的設備兼容,就必須采用思科的技術標準。因此,從實際使用情況來看,思科公司的一些技術標準已經成為當前互聯網設備制造運行中人們普遍使用和遵循的標準。然而,思科公司對這些形成事實上國際標準中的專利技術采取不授權的政策,其他網絡設備供應商無權使用這些含有專利技術的行業標準。拒絕許可是一種濫用市場優勢的行為,各國的反壟斷法對此都有詳細的規定。例如美國1890年的《謝爾曼法》,1936年《羅賓遜-帕特曼法》,以及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1995年聯合的《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德國《反限制競爭法》,日本《禁止壟斷法》,歐盟《羅馬條約》第3條,85條,86條對此做出了相應的規定。〔5〕此外,WTO的TRIPs第8條第2款允許成員采取適當措施防止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以及不合理地限制貿易的行為。第49條授權各成員在其立法中明確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構成對知識產權的濫用并對相關市場中的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許可活動或條件。

三、國際技術標準的異化

所謂異化是指事物在發展過程中,由于自身的活動而產生自己的對立面,然后這個對立面作為一種外在的力量存在,并轉過來反對或支配事物本身。〔6〕

標準的制定是為了促進競爭,節約社會成本,方便廣大消費者,提高社會效益。然而標準在設定和實踐過程中卻時而偏離其設定的目的,衍生出與其初衷相矛盾或相對立的力量。尤其是一些事實標準已經演變為一些跨國公司的一種商業工具和競爭手段。

1.國際技術標準異化為跨國公司排斥競爭,攫取壟斷利潤的商業工具

當標準和知識產權相結合形成國際技術標準后,標準的普及將為知識產權人帶來豐厚的收入。因此,一些跨國公司積極參與、影響甚至控制IETF等國際標準組織的標準化工作,從而達到排斥或限制競爭對手,獲取高額壟斷利潤的商業目的。尤其是一些跨國公司常常利用事實標準形成行業壟斷,阻礙新興廠商的發展,從而保持競爭優勢和高額壟斷利潤。例如思科公司依靠其“私有協議”壟斷其產品的競爭,消滅了三代競爭對手,以維護其在互聯網網絡設備領域巨無霸的地位。

2.國際技術標準的異化,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由于技術標準的壟斷性,專利許可費比較昂貴,這些費用都會計入生產成本,最終由消費者買單。例如在我2002年,每臺DVD產品的物理制造成本為30美元,專利許可費19.5美元,專利許可費占總成本的39%。2004年,每臺的物理制造成本為20美元,專利許可費9.5美元,專利許可費占總成本的32%。專利許可費在總成本中所占的比重均大于一般制造企業的利潤率。〔7〕由此可見,技術標準的異化,使人們本可以共享、無償使用的知識和技術不得不有償使用;本可以低價獲得的知識和技術被迫付出壟斷高價,從而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損害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3.國際技術標準的異化,阻礙了科技創新與進步

隨著科技活動社會化,越來越多的技術標準需要在不同的企業、地區、國家乃至全球共同執行和遵守,以便能相互兼容,降低社會成本,增進社會效益。技術標準正在成為新興的、重要的公共領域。但是現在知識產權制度重專有、輕共享,重私權、輕公權的價值取向,允許知識產權人對這些技術標準進行保密封鎖。于是,各種公共技術標準就名正言順地成了某些公司的私有財產。這使得其他掌握先進技術的企業要進入同類產品市場非常困難,即使進入了,該技術也難以得到推廣,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相關人士研發創新的積極性。正如美國經濟學家兼知識產權專家Maskus教授所言,美國近年來實施的強專利保護立法實踐表明,這種強保護并沒有帶來更多的發明創新,反而極大地阻礙了知識的傳播和科技的創新進程。國際技術標準正是在知識產權強保護的立法傾向的挾持下,越來越背離其最初的價值目標。

四、結論

國際技術標準已經成為人類社會新興的又一重要公共領域,就象空氣、陽光一樣,任何人都離不開,也不能作為私產據為己有。即使凝聚在各種國際標準中的知識產權也是人類智慧的共同結晶。當今人類創造的智力成果離不開前人智慧的積累,從這一點上看,知識產權的私權特征就不能任意擴張,毫無限制。當某些知識產權被融入了國際標準之后,就更應該淡化其私權的特征,讓需求者有機會和能力接近,以便實現標準的價值目標。面對國際技術標準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應該用理性的眼光來看待和解決,決不能片面地強調一方利益,而忽略另一方利益,在各種利益沖突中尋求平衡以實現多贏。

參考文獻:

[1]鑒于在實踐中國際技術標準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主要是專利技術,故本文以專利技術為例對此問題進行闡述.

[2]TRIPs協議第33條規定,各成員方對專利提供的保護期至少為自提交申請之日起20年.

[3]根據TRIPs第30條的規定,對專利權人權利的限制必須符合以下三條:(1)此類例外必須是“有限”的例外。(2)此類例外不會與專利的正常利用發生不合理的沖突。(3)此類例外不會不合理地損害專利所有人的正當利益,但應顧及第三方的利益.

[4]孔祥俊.反壟斷法原理[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640.

[5]《羅馬條約》第3條是關于建立競爭保護機制,使之不受扭曲的原則性規定,85條和86條分別針對兩個以上企業之間協同限制競爭的行為和一個或多個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做出了規定.

[6]袁真富.知識產權異化:囚徒的困境——以知識產權立法的目的為參照[J].載知識產權法研究(第3卷).

[7]黃鐵軍.AVS知識產權政策:平衡專利私有權和標準公益性[J].載AVS通訊,(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