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上征收與補償的原則詮釋

時間:2022-07-03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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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上征收與補償的原則詮釋

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往來日益增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私有財產如何得到有效的保護成為國際法上的一個重要的議題。雙邊投資保護協議是國際法中關于保護外國直接投資的基石,幾乎所有的雙邊投資條約規定了有關征收和外國投資者的財產國有化。

如果征收是為了公共利益,且以非歧視性的方式進行充分、有效和及時的賠償,并符合法律的正當程序,那么它就被視為是合法的。在界定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性、充分補償性和正當程序性各國標準不一,國際上法似乎也沒有對此進行了具體和翔實的規定,因此,筆者認為細化以上關于國際法中征收與補償的三大原則更有益于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私有財產。

一、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個與私人利益相對應的范疇,公共利益在理論上的基本觀念是法律應當反映公意,代表全體人民,或者絕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由此可見,公共利益的本質屬性是共同利益和公眾利益。但是在沒有明細化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公共利益往往被當成一種價值取向、一個抽象的或原則性的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內容,它只闡明了利益的指向性。而國際法上的征收所涉及到的法律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分別為一國的行政機關和外國投資者、法人或其他組織。二者在法律地位上具有明顯的不平等性,立法機關在沒有明確規定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就有了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外國投資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我們可以從公共利益的基本屬性出發,列舉出公共利益的具體內容。理論界認為其基本屬性有二個方面:(一)公共利益的客觀性;公共利益不是個人利益的疊加,也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個人基于利益關系而產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觀的,它影響著共同體的生存和發展,盡管它們可能沒有被共同體成員明確地意識到。(二)公共利益的社會共享性;社會共享性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第一是公共利益的相對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且這種受益不一定表現為直接的、明顯的受益。

根據以上二個方面的基本屬性,公共利益可以但不限于公共設施建設、國防建設和生態環境等三個大類。其中公共設施建設是基于城市發展和公眾便利為目的而征收,可以細分為道路交通建設、醫療衛生建設、教育事業建設、園林建設等;國防建設是基于保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為目的而征收,可以細分為軍事研發基地建設、軍事管制區域建設等;生態環境是基于保護環境為目的而征收,可以細化為綠化建設、垃圾回收中心建設、環境保護檢測和研發建設等。

二、補償標準

補償標準在西方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有一定的差異,導致這一差異的原因有多個方面,比如國內法關于征收本國國民財產的補償標準,投資保護協定規定的待遇標準、本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發展的模式。

目前國際法按赫爾公式來對被征收者進行補償,即應當完全充分、迅速、有效。19世紀末,阿根廷法學家卡爾沃提出了相反的觀點,他認為不必給予外國投資及其財產比本國人更多的保護,因此未要求充分完全補償被國有化的外國財產,而僅僅是適當補償。二戰后,學者們提出了一次性補償協定,它在各國實踐中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依協定,補償額大多在市值的20%至80%之間。這類協定具有相對性并包含從政治目的出發的考慮,原則上不具有賠償義務。

為了鼓勵外國投資和發展本國經濟,發展中國家在補償標準問題上比較靈活,不僅僅堅持卡爾沃學說,而開始接受國際習慣法中的完全征收補償原則。伊朗一美國索賠法庭的仲裁裁決實踐中就采取了這個觀點。完全補償的數額原則上必須參照被征收財產的市值計算。如果企業積極參加經濟事務,現代仲裁實踐傾向于以現實市場價值(如包括商譽)而不是賬面凈值作為基礎。根據伊美海牙仲裁庭裁決,確定適當的市場價值的依據是一個有購買意向且了解市場行情的買方所提出的價格。

我國基于改革開放和促進外商投資的經濟發展道路需要,同許多國家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并在非歧視性的條件下才可以對外資財產采取征收并進行完全充分、及時地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