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視野下貪官引渡問題

時間:2022-04-17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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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視野下貪官引渡問題

一、我國外逃貪官引渡現狀

最近幾年,隨著國家反腐敗力度的加大,貪官外逃現象也愈演愈烈,引起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同時貪官外逃成為嚴重影響中國國際聲譽的重大問題,也成為中國法治發展的嚴峻挑戰。余振東、楊秀珠、藍甫、高嚴……這是一串熟悉又陌生的名字,他們無一不是斂財數千萬乃至十數億元的腐敗分子,他們中有人外逃多年后被引渡回國,也有人至今仍逍遙法外,在國外過著富豪般的生活。根據中國商務部研究院在《離岸金融中心成中國資本外逃中轉站》報告中的不完全統計,我國外逃貪官目前有4000多名,卷走的資金約在500億美元左右。我們必須深刻反思難引渡這種現象背后的制度性缺陷,才能真正從制度上建構起遏制貪官外逃的法治長城。

二、我國在引渡貪官過程中遇到的障礙

國際法上,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在現代國際關系中,引渡制度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然而各主權國家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引渡的法律依據主要為含引渡條款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以及相關國內立法。我國在貪官引渡的過程中遇到各種掣肘,其中主要面臨兩大障礙。

(一)政治犯、死刑犯不予引渡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是一個很大的障礙。政治犯不引渡是引渡上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各國公認的一項國際法原則,即一國對于在其境內的某一外國人因民族、種族、國籍、宗教、參加某一政治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觀點而遭受其本國或居住地國通緝、審判或判刑而給予庇護,拒絕將其交給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地國。該原則形成于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以后西歐一些國家的國內立法和各國間的引渡條約的規定。1793年《法國憲法》中規定:法國給予為爭取自由而從本國逃亡到法國的外國人以庇護。這是關于庇護政治犯的立法的開端,也為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形成奠定了基礎。1833年,比利時制定了第一個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后來,在歐洲國家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中,大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規定。這樣,政治犯不引渡就逐漸成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原則,現在已成為各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中國外逃的貪官往往因為以"政治犯"為由,避免被引渡。

此外,我國經濟犯罪的死刑問題是影響貪官引渡的重大障礙之一。在國際社會,死刑犯不引渡是一條傳統的原則。有些國家即便沒有廢除死刑,他們只要斷定你要判這個人死刑,通常情況下也不會引渡,以顯示他們對"人權"的保護。哪些條件可以引渡,哪些條件不可以引渡,更多取決于其本國法律的具體規定,各國之間法律存在的差異,也會造成引渡的障礙。與此國際潮流所不同的是,我國刑法中目前仍廣泛存在死刑。從學理上講,貪官的確未必都需要判處死刑。但實際情況是,由于出逃貪官的犯罪數額都特別巨大,如果按照既有的法律規定,幾乎無一例外地都會被判處死刑。在這一點上,我們與許多國家存在制度上的差異,而且是較為嚴重的制度分歧。尤其是在特別強調人權保障的今天,死刑問題更加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許多國家以人權保障為由不向中國引渡或外逃經濟犯罪的嫌疑人,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缺少與相關國家的引渡條約。引渡制度作為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其法律依據主要為含引渡條款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以及相關國內立法。其中,相關國家之間簽署的的雙邊引渡條約在其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國追捕外逃貪官的主要途徑中,引渡一直是最正規、最有效的方法,不過截止到目前,中國只與全球30多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這些國家主要是我國的周邊國,如泰國、蒙古、菲律賓等不發達國家,并不包括外逃官員的潛逃圣地,如歐美等一些發達國家。然而這些國家中的某些國家在引渡合作問題上持"條約前置主義"的態度,即把存在雙邊引渡條約作為向請求國提供引渡合作的前提條件。這無疑加大了與這些國家進行引渡合作的難度。

其中美國和加拿大最為典型,它們都奉行"條約前置主義"。1877年《加拿大引渡法》規定,只能向與加拿大訂有雙邊引渡條約的國家提供引渡合作,即不允許在無雙邊引渡條約關系的情況下向外國引渡,也不允許根據多邊國際公約向外國引渡,甚至不允許向國際刑事法院引渡。加拿大是最早與我國締結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西方國家,但是,至今仍未與我國締結雙邊引渡條約,更談不上向我國正式引渡貪官了。由于引渡條約的缺位,客觀上加大了與這些國家引渡合作的難度,致使一些貪官至今逍遙法外。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近年來我國在引渡貪官回國方面的工作成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