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上引渡規章

時間:2022-04-17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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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上引渡規章

一、引渡的理論基礎

(一)引渡的概念。所謂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

(二)引渡的性質。首先,引渡是國家之間進行合作的一種形式。當一個國家的司法機關因為追究犯罪的需要而必須拘捕某個已經逃到其他國家的人時,根據國家主權原則,該國是不能直接進入被追捕人逃往的國家進行追捕的,而只能請求這個國家協助追捕,并將其移交給它,以便其交付起訴和審判。一個國家決定將被追捕的人移交給另一個國家,實際上就是根據國家合作的原則,給予外國司法合作的表現。其次,引渡是國家實現司法主權的體現。對于請求引渡的國家來講,如果某個人實施了違法本國刑法的行為,構成了刑事犯罪,而當該國發現后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此人已經逃離本國,該國就將暫時中斷了對該犯罪人的直接管轄權。為了恢復這種刑事管轄權,國家就必須請求該犯罪人所在的國家協助將其抓獲,然后移交給它。第三,從本質上講,引渡仍然屬于刑事法律范疇。引渡的根本目的在于懲罰犯罪。所以,引渡的最基本的考慮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第四,從外交關系的角度來講,引渡還是外交問題。當一國政府認為某個引渡案件影響到了本國和外國的外交關系,危及國家根本利益時,政府是有責任介入這個引渡案件的處理的。反過來,當被請求國政府認為給予請求國引渡合作有利于本國的國家利益時,即使兩國之間沒有簽訂過引渡協議,也可以給予引渡合作。

(三)引渡的特征。就其國際法律特征而言,首先,引渡是一種國家行為。是否引渡,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引渡,都是由國家決定的事物。這是純粹由公法解決的問題,不具有任何私法性質。其次,引渡實際上還是一種國家的權力。國家有引渡或不引渡的權利,但是沒有引渡的義務。任何一個國家都不能搶波另一個國家引渡某個人給它。第三,引渡的對象是受到犯罪指控的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組織。如果出于其他政治或經濟上的目的,任何引渡都是不能接受的。第四,引渡是根據外國的請求進行的,一國只有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才會主動將犯罪人移交給外國。

二、引渡制度的問題與完善

(一)死刑犯不引渡原則。死刑犯不引渡原則,是指當被請求國有理由相信被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請求國判處或執行死刑時拒絕予以引渡的原則。由于它是現代引渡制度的產物,是隨著人權觀念的興起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如何最大程度上防止犯罪嫌疑人出逃的機會,都是擺在未廢除死刑國家最大的問題。這也是死刑犯不引渡原則的一個重大缺陷。要完善死刑犯不引渡原則首先要做到完善其立法方式。真正解決死刑不引渡原則,必須要在引渡條約中加以明確規定,這也是今后這一原則在立法模式上的大勢所趨。其次如果一味強調反對死刑不引渡條款,不僅不能有效地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該引渡或遣返的犯罪引渡或遣返不回來,該追回的資產追不回來,反而會對國家的反腐敗有負面影響。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是指如果被請求國認為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具有政治性質,可以拒絕引渡?,F在,大多數國家的國內法和國家間的引渡條約,幾乎無一例外地都有關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規定或類似的規定。但由于“政治犯罪”的概念模糊不清,很多犯罪分子利用各國的政治觀點不同,在實施犯罪后逃往他國,給自己的犯罪披上“政治犯罪”的外衣,尋求庇護,這使得許多犯罪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則設立的初衷是保護人權,而現在保護人權是當代國際法的一項重要職能。要完善此制度必須從理論上和實踐上確定了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的戰爭犯罪,應當受到懲罰而不能視為政治犯。將其規定為可引渡的罪行。這樣看來在大多數國家都可以按照這種方法制定對本國公民不引渡的模式。

(三)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在國際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一個問題:被請求國是否應把請求國犯罪的本國國民引渡給請求國進行審判。大多數國家采取不引渡本國公民的原則,拒絕引渡自己的國民,而傾向于按照本國法律對犯罪在國外的罪行進行審判和懲處。只有英美等極少數國家同意作例外處理可以引渡。有些國家的法律和有關引渡的雙邊或多邊協定明文規定了本國公民不得引渡。我國引渡法第8條第1款第1項規定了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拒絕引渡。在完善本國公民可否引渡問題上應當采取相對引渡原則,以適應打擊國際公約規定的特定犯罪的適用,發展與那些不禁止或不絕對禁止本國公民的國家的刑事司法合作。

(四)引渡制度對人權的保障問題。盡管各國學者對人權的范圍、人權的評斷標準以及人權在引渡中的地位有不同認識,但認同人權保護觀念對引渡實踐具有重大影響則是不爭的事實。很多西方學者認為,引渡請求國應尊重被引渡著的基本人權,這是被引渡請求國接受引渡請求的前提條件。其中包含了許多權利的保障問題。其中包括了平等權、受庇護權、不受酷刑和不受非法逮捕。

(五)引渡裁定權問題。引渡的裁定權應該交給那個部門,這涉及到有關各方面的實際權力和利益問題。為了理清思路,有些理論問題是需要明確的。首先,必須明確的是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在引渡中的法律地位和職責問題,其次是各個司法機關在引渡中的職責如何劃分問題。要完善引渡裁定權問題首先要確定裁定權和庇護權關系的銜接和平衡問題。其次,確定裁定權和起訴權關系的銜接和平衡問題。最后是裁定權和審判權的銜接和平衡問題。

三、結語

引渡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說,是一項跨國的訴訟行為,在進行審查與審判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雙方當事國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雖然一國并沒有評判另一國司法制度的權力,但這在進行引渡審查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實際上,這也是包括中國在內世界各國進行引渡實踐的一項必要內容。國際法上引渡制度還存在著許多的問題,需要我們去深入研究,只有將引渡制度得以完善,才能加強國際間司法合作,更好的懲治犯罪,體現法律的威嚴,并有利于外交關系的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