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商業秘密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9 07: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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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商業秘密保護法律
論文摘要:商業秘密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在給企業帶來可觀經濟效益的同時,也使企業獲得市場上的競爭優勢,并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但與此引發商業秘密的相關法律問題也在逐漸增加。本文對商業秘密保護問題進行探討,以促進企業經營秩序的順利進行。
商場如戰場,高科技的快速發展及市場的激烈競爭,使商業秘密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改革開放以來,商業秘密侵權逐漸增多,出現了“人才跳槽”帶走企業商業秘密,致使企業破產倒閉現象,也有不法商人搞“經濟間諜”竊取企業技術秘密的典型案例,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因此,我國企業要想在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也必須增強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意識。
一、商業秘密的概念與構成條件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問題》規定指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第39條規定了對“未披露信息”的保護。“未披露信息”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業秘密”,指無論作為一個整體還是就其各部分的確切排列和組合而言,該信息尚不為通常處理該信息的人所普遍知曉,或不易被他們獲得;因為保密而具有商業價值;并且由該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當時的情況下采取了合理的步驟以保持其秘密性。
從以上商業秘密的概念界定,可得知,構成商業秘密需滿足以下條件:
1、秘密性。指該信息是非公開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干問題》進一步指出:本規定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
2、價值實用性。即該信息能夠在生產經營中被實際利用,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或者能增加權利人的競爭能力。《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干問題》關于實用性的規定是“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3、保密性。即權利人主觀上將其所持有的某種信息視為商業秘密,并采取客觀的保密措施。《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干問題》對此表述為:“本規定所稱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用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當然,商業秘密的保密性是相對的,可以被告知涉及使用該商業秘密的員工,亦可被告知保證保守秘密的其他人員。
二、商業秘密的種類
商業秘密一般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技術秘密。技術秘密是指應用于工業的沒有得到專利和商標保護的、僅為未公開過,未采取工業產權法保護的,以圖紙、技術資料、技術規范等形式提供的制造某種產品或應用某種產品或者應用某項工藝以及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等方面的技術知識。
2、經營秘密。經營秘密是指具有秘密性質的與經營者的采購、金融、銷售、投資、財務、人事、組織等經營活動有關的信息、情報。具體包括市場預測情報、廣告計劃、貨源情報、進貨渠道、客戶名單、競爭的秘密計劃、原材料價格、財務資信狀況、推銷手段、投資計劃、對外業務合同等。
3、管理秘密。管理秘密指有關生產和經營管理的秘密。特別是指能給擁有者帶來競爭優勢的管理訣竅,如管理經驗、管理公關、管理模式。
三、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途徑
目前,我國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侵權行為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主要是《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二是合同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主要是《合同法》和《勞動法》。
侵權行為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是指他人不法侵犯商業秘密時,權利人可以就其侵犯自己的民事權利的事實,依照《民法通則》第117條和第118條的有關民事侵權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權利人也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有關經營者不法侵權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侵權人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權利人也可依據《刑法》第219條向人民法院起訴,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合同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是指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以訂立合同的方式,明確各方對商業秘密保護的權利和義務。若對方違反了保密義務,則權利人可依合同對其追究違約責任,包括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繼續履行合同中規定的保密義務等。《合同法》主要針對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在流轉過程中給予保護。無論是權利人或以權利人為交易對象的相對人,都必須嚴格履行規定的保密義務,否則承擔違約責任。而《勞動法》主要針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關商業秘密的保護問題。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如果勞動者違反這些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四、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
對商業秘密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不但可以事前預防商業秘密的泄露,而且在發生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時,是司法機關認定企業商業秘密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救濟的關鍵性證據,只有企業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商業信息才能成為商業秘密法律的保護對象。有鑒于此,企業應當認識到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意義,并及時對商業秘密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1、對商業秘密采取物理性保密措施,諸如對廠區或生產區域進行監控;將含有商業秘密的生產進程置于保密區域內進行;對秘密的原材料、模具確定專人管理;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責任制度、文件借閱制度和文件復制的制度,并對文件采取可靠的銷毀方法;加強對計算機的保密措施,建立全面具體的計算機使用記錄,對數據和軟件加密,使用防毒軟件和硬件,對計算機的外部通訊線路采取特別的防護措施等。
2、要加強對人員的管理措施,諸如對外來人員駐留、參觀、來訪等活動嚴格管理,防范商業間諜行為;對內部加強職工加密教育,限制知情范圍,以減少職工疏忽泄露和惡意出賣商業秘密的可能性。此外,有些相當一部分泄密是由新聞傳媒造成的,這就要求企業要嚴格審查對外散發的宣傳資料內容,特別是審查可能涉及商業秘密的報道、錄像、錄音,同時應掌握好宣傳報道的程度,防止不必要的泄露。
3、采取法律手段來保護商業秘密。
企業在進行商業談判時應當認識到商業秘密的經濟價值,因此,企業在合資、合作過程中,應當將自己符合商業秘密保護條件的經濟技術信息進行有償投入,諸如技術秘密、客戶名單以及其他經營信息,都可以算作一方的無形資產投入。同時,應注意通過簽訂保密合同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即使想要建立的經濟技術合作關系沒有建立,談判中提供的有關信息,也可以根據保密合同的約定要求對方保密。當然,也要尊重他人權益,對雙方認可的保密信息,不能以沒有明示合同為由而隨意泄露,避免陷入商業秘密糾紛。
針對當前有些知密人員特別是科技人員的“跳槽”、辭職等人才流動所引發的企業技術、商業秘密嚴重泄露問題,企業可以通過簽訂保密合同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與員工簽訂保守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保護合同,明確商業秘密的名稱、范圍及其他條款,并以合同為依據,約束企業職工和流動走的職工。
參考文獻:
1、張玉瑞:《商業秘密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呂梅:《商業秘密及其法律保護的反思》,《當代法學》,2001年第8期
3、唐昭紅:《商業秘密研究》,《民商法論叢》第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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