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原創:淺談我國發展國際保理業務的應對
時間:2022-08-06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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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國加入WTO以后的經濟發展,我們有期待也有感嘆。對于在經濟中的杠桿作用的金融機構,對國際保理業務的發展也有不同程度的情況出現。在記德國、意大利、比利時和荷蘭早期發展的保理業務后的今天,中國在90年代以后也相近的開展了此業務。由于中國的經濟發展制約,國際保理業務的發展也有一定的制約,本文將著重分析在發展國際保理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及相應的意見。
一筆國際保理業務通常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的當事人:(1)出口商;(2)進口商;(3)保理商,即承辦保理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者專業保理公司,它包括進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其中后者更為常見。
我國目前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是信用交易尚未建立,傳統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忽視保理業務的應用,這從交易觀念上阻礙了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的發展。二是自身宣傳力度不夠,由于該項業務開展以來一直主要限于中國銀行承辦,銀行傳統思想的束縛,擔心擴大宣傳力度,會失去這一新的金融服務領域,從而對外僅限于簡單業務介紹;三是業務法規建設滯后,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規范的國際保理業務法律體系。雖然我國接受了《國際保理慣例規則》以及國際上頒布的《國際保理服務公約》、《仲裁規則》等國際統一的業務操作規則,但這些法律規范還不能直接用于指導監督我國保理業務的具體實施,它們只是基本的依據,這使得許多企業不敢嘗試這一新型結算工具;四是缺乏一支訓練有素的專業國際保理從業人才隊伍。
解決對策:
應盡早與FCI其它成員國和各大銀行以及各種咨詢機構建立信息交互網絡,以便進行廣泛的交流和正常協作;充分利用現在已有的職業培訓設施及大專院校的師資力量,舉辦各種類型的國際保理專業培訓班,可以從開展國際保理業務較早的發達國家專門高薪聘請一些國際保理業內的專家來講課,及時傳授世界最先進的保理技術及業務程序。同時,國家相關部門應根據國際保理業務開展的實際需要從規范化管理要求出發,建立從業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制度,可實施在崗培訓工程,大力培養專門從事國際保理業務的專業人才在涉外經營領域大規模宣傳國際保理業務的重要意義,應充分利用現存的分支機構網絡,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大力宣傳國際保理業務知識,增強外貿企業國際競爭力和適應國際市場的應變能力;采用國際通行的雙保理做法是加快我國發展國際保理業務的必要條件,也是通過業務渠道借鑒與學習國外保理公司經驗的有效途徑。
保理業務對各方當事人都是有利有弊,需要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加以決定。關鍵在于,國際保理業務通過保理商介入貿易活動,提供綜合性的金融服務,為各方當事人提供了一條滿足“各有所求”,實現“各有所需”的途徑,這也正是保理業務這種貿易融資方式的本質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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