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投資弊端對策論文
時間:2022-09-16 0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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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投資轉投資資本
[論文摘要]公司轉投資行為在很多情況下不會以債權人的利益為價值導向,也不會以弱勢非控股股東或公司利益為追求目標,而以實現控股股東自身的利益或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自身利益為終極目的。這必然會產生關聯交易、內部人控制、損害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等一系列問題。從經濟學的視角研究轉投資的動因,以期通過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章程及訴訟救濟的制度安排方面對公司轉投資行為進行相關的規制。
一、公司轉投資的弊端
(一)關聯企業問題
在轉投資中,公司之間可以建立關聯企業關系。關聯企業中,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經營行為有可能導致子公司及債權人的利益危機。在母公司控制下,母子公司雖然在法律上仍是獨立主體,但是在經營上卻部分或全部喪失自主性。母公司為了關聯企業的整體利益犧牲子公司利益,從而導致子公司資產的減少,關聯企業中子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也面臨風險。[1]
(二)內部人控制的加劇
這主要表現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上:公司相互投資行為導致公司資本的增加,將產生大量的“空殼公司”,“空殼公司”中“空殼股份”權力行使往往是由作為股東的法人機關,也就是經營者去完成,而經營者相互之間一旦持股數額足夠大,彼此之間可以協商,行使有利于雙方的表決權,利用轉投資控制本公司股東會,[2]導致內部人控制加劇,股東會形同虛設。
(三)股東權益的損害
其一、在轉投資中由于實行“資本多數決”的原則,控股股東(controlling-shareholder)就很有可能置中小股東的利益于不顧,偏好于利己的投資行為,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這在實際的轉投資行為中屢見不鮮。其二、當內部人控制加劇,經營者“架空”股東會,在公司的運行過程中必然是經營者(director)權益優于股東的權益,公司所追求的股東利益最大化將發生錯位,股東的利益也將受到損害。
(四)債權人利益的受損
公司轉投資限制的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持公司資產結構的合理性及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一方面,當公司對外投資后,其自有資產性質由物權變為債權,公司是否能夠通過該股權獲取利益,取決于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3]當目標公司出現債務危機時,勢必會牽連原公司,其投資便很難收回,這必然導致公司資產相應減少,進而危及債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當目標公司沒有出現虧損時,也會因公司轉投資資金的占用而削弱資產,特別是速凍資產的可變現能力和償債能力,債權人利益也同樣會受到損害。
二、公司轉投資的動因的經濟學分析
在對人類行為學進行研究的過程中,我們總是試圖發現隱藏在行為背后的真正的動因,而用經濟學的觀點研究和分析轉投資行為,將給我們展示一個全新、有現實意義的視角。
一般意義而言,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既是公司的一項法定權利,又必須符合公司及有關各方對自身利益的安全需求。[4]公司轉投資的動因是實現利潤回報,實現多元化投資帶來的風險回避?,F代企業理論認為,股東與董事會之間存在著委托——關系,股東通過選舉將所有權委托給董事會行使,形成所有權。董事會通過契約將經營權交由經理人員(senior-manager),形成經營權。
其一,當存在良好的委托關系時,股東與經營者的利益趨于一致,在資本稀缺性前提下,那么控股股東在實施投資表決權時由于在他人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作為“經濟人”往往會為了追逐自身物質或精神上的滿足將利用現行的一切體制下可能的機會,冒被查處和懲罰的成本,采取預期收益給自身帶來最大的效用的投資行為,以不惜損害他人或公眾的利益的辦法謀取最大的利益。如果我們用經濟學中的成本收益函數可以明晰的看出,其轉投資行為的預期收益≥預期成本,即
R(轉投資的預期收益)≥C(轉投資的預期成本)
R=F(S,M),(S為物質因素,M為精神因素)
C=C0+C1+C2,C0為生產成本,C1為交易成本,C2為心理成本,也即意識形態總資本存量,包括查處和懲罰的成本)
其二,當良好的委托關系不存在時,經營者和股東的利益一致性錯位,由于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轉投資所獲得利益的最大化收益主體是自身還是股東的博弈過程中,作為理性人的經營者的個人理性可能導致集體的非理性,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將受到損害。這表明轉投資行為的存在在很多的情況不會以債權人的利益為價值導向,也不會以公司、弱勢非控股股東利益為追求目標,而以實現控股股東自身的利益或者經營者的自身利益為終極目的。
三、公司轉投資行為弊端對策的求解
通過轉投資的經濟學分析,在關注轉投資弊端的對策時,我們試圖通過制度的安排來對轉投資行為對策求解。(一)《公司法》的規范強制解
依照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睆闹形覀兛梢钥闯鰞牲c,一、公司只能向其他的企業投資,而不能向非企業投資,因為非企業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公司向非企業投資,無疑加大了公司的經營風險,實質是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二、公司應以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即公司不能通過協議對其他的企業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旨在禁止公司成為其他經濟組織中承擔無限責任的成員或股東,避免在該經濟組織的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承擔連帶責任,從而損害公司股東和債權入的權益。
(二)公司章程的規制自由解
公司章程作為規定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的重要文件,對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都將產生約束力。所以公司在具體的情況下,在法律允許的空間范圍可自由的通過公司的章程來規范轉投資行為。一方面,修改的《公司法》規定對轉投資限額由公司章程加以規定,但是每一個公司由于經營業務、資產狀況等情況不一,故公司應視根據實際狀況,自由決策投資限額。另一方面,轉投資在很多的情況下,其獲利者為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對其轉投資行為預期函數分析中,改變轉投資的收益成本的效用函數,轉變意識形態總資本存量,增大轉投資的成本函數,使其承擔更大預期的心理成本,可通過公司章程對實施轉投資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及對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害的賠償加以規定,加大違約成本和退出成本,使效用函數改變其不利投資行為傾向,以期實現對關聯企業問題和內部人控制加劇的解決。
(三)訴訟救濟現實解
無論是通過《公司法》還是公司章程來規范轉投資行為,權利的最后保障途徑在于司法的保護。當無法通過規范來規制責任主體時,責任的警戒和懲罰的威懾,會更加有效。修改后的《公司法》152、153在確定了直接訴訟外,還第一次明確規定了派生訴訟。因此保護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有效的途徑便是對有違法或不當的行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參考文獻
[1]江平、李國光,《最新公司法培訓教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第43頁
[2]戴德生,《公司轉投資的法律問題》[J],載《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9年第4期
[3]江平,李國光,《最新公司法疑難釋解》[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月版,26-27頁
[4]陳巍,《限制公司對外投資的利弊分析》[M],載郭鋒,王堅主編:《公司法修改縱橫談》,法律出版社,2001版,頁14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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