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本質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2 03:18:00
導語:經濟法的本質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內容提要」經濟法的本質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基礎理論問題。當前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本質的觀點主要有干預主義和協調主義兩種,作者認為二者誰也無法取代誰。作為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互動作用產物的經濟法的本質只能是協調主義。經濟法應當以協調社會利益和個體整體利益為立足點,和民商法、行政法攜起手來,共同調整經濟生活。
「關鍵詞」經濟法、凱恩斯主義、干預主義、協調主義
經濟法的本質和法的本質一樣也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種就是經濟法和其他所有的法律部門一樣,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另一種含義是經濟法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質的規定性,也就是經濟法的法律屬性。傳統法律部門是以調整對象和調整方式來劃分的。這種劃分方式,受到了來自經濟法理論和實踐兩方面的挑戰。因為包括經濟法在內的許多法律部門都可以調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社會關系。本文是在第二種含義上討論經濟法的本質,對法律部門的劃分采用的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觀點:任何一個法律部門的形成,都有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客觀方面是由社會環境造就出的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領域,主觀方面要由法學家來解釋和總結。對于從與其他法律部門相區別的角度來理解經濟法的本質,經濟法學界主要有兩種觀點:干預主義和協調主義。
一、干預主義
1.干預主義的內涵。持干預主義的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或者簡而言之,經濟法是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實際上,國家干預和政府干預是沒有本質的區別的。因為國家干預是通過政府或者說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形式來實現的。干預主義的經濟學基礎是凱恩斯主義。1926年,現代經濟學最有影響的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發表了《自由放任主義的終結》一文,開始否定傳統經濟學的基本命理。1936年凱恩斯出版了《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以下簡稱《通論》)。在《通論》中,凱恩斯否定傳統經濟學中建立在薩伊定理上的充分就業觀點,論證一國短期的均衡收入和就業水平是由有效需求決定的。所謂有效需求是指商品總供給與總需求價格達到均衡時的總需求,而總供給在短期內不會有大的變動,因而就業水平實際上取決于總需求或有效需求。他指出,資本主義國家存在蕭條和失業,是因為“消費傾向”、“對資本的未來收益的預期”以及對貨幣的“靈活性偏好”這三個基本心理因素所造成的有效需求不足。資本主義不存在自動達到充分就業均衡的機制,因此,他主張國家干預經濟,通過政府的政策、特別是財政政策來刺激消費和增加投資,以實現充分就業。
凱恩斯主義從產生直到上個世紀70年代西方國家一直以其為理論基礎,制定了大量的以國家干預主義為基礎的經濟政策,并且將許多政策都上升為法律。1946年英國制定了《就業法》,首次把凱恩斯的“充分就業”思想應用于立法實踐。二戰之后,英、法、德、日都制定了反壟斷法,在經濟法思想比較發達的日本制定了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大量的經濟法。這一時期對經濟法本質的認識也受到凱恩斯主義的影響,把經濟法定為國家干預之法。人們將凱恩斯稱作戰后“繁榮之父”。
2.干預主義的破產。70年代初,西方國家出現了一種奇怪的經濟現象:滯漲,即高失業和高通貨膨脹同時并存。滯脹的現實對占統治地位的凱恩斯主義給予了有力地批判。因為,按照凱恩斯主義的理論,失業率高時,通貨膨脹率下降;失業率低時,通貨膨脹率上升。于是,西方學者開始懷疑凱恩斯的國家干預主義,向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場制度“復歸”;以弗里德曼為代表的新貨幣主義、以拉夫爾為代表的供給學派、以華萊士為代表的產權學派、以加爾布雷斯為代表的新制度學派、以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學派等新自由主義經濟思潮在西方經濟學中逐漸代替了凱恩斯主義并逐漸占據主導地位。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基本主張是: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的看不見的手的原理仍然是正確的;資源的有效配置只能由市場來執行,任何市場以外的力量都不能代替市場的作用,而只會起破壞作用;即使市場本身具有難以克服的缺點,但克服與糾正市場缺點的唯一辦法在于通過產權明晰等措施來予以完善,決不能依賴市場以外的政府干預。以往之所以會出現市場失靈,正是由于政府干預的結果,而不是市場本身的原因,政府本身也有不可克服的致命缺陷。因此,70年代以后,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取代凱恩斯主義在西方國家取得了主流地位。多數西方國家都加速私有化,減少政府的干預,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
80年代,由于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在解釋現實問題上依然乏力,一批主張“國家干預”的經濟學家在繼承原凱恩斯主義基本信條的基礎上,引入一些新的經濟分析方法對原凱恩斯主義進一步修正,提出國家的經濟政策還是有積極作用的,這批經濟學家的主張被稱為新凱恩斯主義經濟學。新凱恩斯主義經濟學和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在西方不停地論戰,以建立新凱恩斯主義經濟學的主流地位。但從經濟生活的發展歷史中可以看出,這兩種經濟學的主張將長期并存,任何一方都不能絕對地取代另一方。從以上論述中可以看出,現代社會對經濟生活的調整,是綜合運用“市場之手”和“國家之手”的結果,忽視任何一個方面都會造成災難性的后果。
二、經濟法本質:協調主義及其經濟學基礎
從人類發展史看,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個體(組織和個人)利益的矛盾是人類社會的基本矛盾,支配著人類社會的始終。這一矛盾又表現為國與民、國家和企業、宏觀和微觀、統和分、管理和自主、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縱向關系和橫向關系、計劃與市場、國家調節和市場調節、秩序和自由、公平與效率,以及公法與私法等等。在以上矛盾中,最重要的是處理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即要處理國家的意志、行為和利益與企業的意志、行為和利益之間的關系,以達到關系協調、利益兼顧,使各方都處于應有的合理位置和最佳的聯結狀態。經濟法是社會協調說,是社會經濟法。“經濟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轉
協調主義的經濟學基礎是市場缺陷和政府失靈的對立統一的經濟學。一般地認為,市場缺陷有三類:第一類是市場本身缺陷:一是自由競爭的結果是必然導致壟斷,而壟斷必然增加社會成本。二是市場不能很好地解決某些外部經濟問題。“只要一個人或一家廠商實施某種直接影響其他人的行為,而且對此既不用賠償,也不用得到賠償的時候,就出現了外部性。”(注:[美]斯蒂格利茨:《經濟學》(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頁。)外部性分為正的外部性和負的外部性。負的外部性一般來講對社會是有害的,比如污染使一方受到損害卻得不到賠償。三是市場機制不能解決宏觀經濟均衡,經濟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時或效用最大化行為恰使每一市場的供求相等,均衡價格把秩序強加在可能發生的混亂上,這時政府或國家的干預是有用的。四是市場經濟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會導致市場失靈。五是市場機制無法解決公共物品的生產。六是市場無法解決社會公正問題。自由競爭所導致的收入和財富的兩極分化,只有通過國家廣泛控制社會資源的制度,從而使中央有計劃地分配工業品成為可能,這樣才能找到有效的補救辦法。第二類市場缺陷是由于市場本身發育不完善而出現的功能性障礙。市場缺陷的存在要求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但國家干預也不是萬能的。國家即政府在干預經濟時,也存在國家失靈或曰政府失靈(雖然政府失靈和國家失靈在政治學上有一定的區別,但從對經濟生活干預的角度上來說,國家失靈和政府失靈沒有本質的區別,因此,下文中提到政府失靈也是指國家失靈)。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說“對那些提議對市場失靈和收入分配不平等采取政府干預的人們,經濟學家提醒他們也不要忘記政府同私人市場一樣有缺陷”。(注:[美]斯蒂格利茨:《經濟學》(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02—503頁。)“當政府政策或集體行動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經濟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時,政府失靈便產生了。”(注:[美]保羅?A?薩繆爾森、威廉?D?諾得豪斯:《經濟學》(下),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版,1189頁。)受現在流行的公共選擇理論的影響,經濟學家又把政府失靈稱為公共失靈。(注:公共選擇理論是當代西方經濟學的一個分支,同時也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政治學研究領域。它運用現代經濟學的邏輯和方法,分析了現實生活中與我們密切相關的政治個體(選民與政治家)的行為特征以及由此引出的政治團體,特別是政府行為的特征。公共失靈即政府失靈是公共選擇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認為,公共失靈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政府所獲得的經濟信息受政府本身的信息傳遞機制和政府本身的判斷能力的限制,這些限制會使政府的決策失誤。二是政府機構的低效率。即政府機構本身缺乏競爭導致低效率;沒有機制能降低成本;監督信息不完備。三是政府的干預容易導致尋租(rentseek)。尋租是指“為了尋求對自己有利的政府政策而采取的活動”。(注:[美]斯蒂格利茨:《經濟學》(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26頁。)政府是一個特殊的組織,它擁有一般組織所沒有的權力。政府制定的政策有時會對一些人有利,而對另外一些人不利,這時,某些企業或個人就會設法使政府制定對他們有利的政策,導致政府的政策不一定對社會的資源配置有利。市場缺陷和政府失靈在任何社會都存在。在自由主義盛行的時代,忽視政府或國家的作用,市場失靈就更加明顯。在國家干預主義盛行的年代,忽視市場的作用,政府失靈更加明顯。“市場機制的缺陷和有時失靈為政府干預留下了作用的空間,其存在和發生作用的價值需要經濟法加以確認。而政府干預的缺陷和有時失靈也不容忽視,它需要經濟法予以糾正、限制乃至禁止。這樣,就產生了我們認識經濟法本質的基礎。”(注:王保樹:《論經濟法的本質》,載馬俊駒主編《清華法律評論》(第二輯),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頁。)因此從市場缺陷和政府失靈的邏輯中,我們可以看出,強調任何一方面都存在著巨大的隱患。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當強調經濟法的本質是協調。
三、把協調主義作為經濟法的本質有重要的法學意義
第一,有助于正確指導我國經濟立法的實踐。法學理論對實踐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對立法活動的指導。強調經濟法的本質是協調主義就要求在制定經濟法時,既要規定政府的權利,也要規定政府的義務和責任;既要規定市場主體的義務,也要規定市場主體的權利。忽視任何一方的權利和任何一方的義務和責任,都會導致法律的失誤。特別是對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我國,既要肅清國家干預過多遺留的問題,又要防止片面強調市場調節的作用,認為市場調節就可以解決一切問題的不切實際的做法。
第二,強調經濟法的協調主義符合法律的發展趨勢。其實,強調公正的法學家從另外一個角度,也論述了協調思想。美國社會法學的創始人龐得把法律看成是一種在通過政治組織的社會對人們的行為進行安排而滿足人們的需要或實現人們的要求的情形下,能以最小代價為條件而盡可能地滿足社會需求的社會制度。龐得對法律秩序所應保護的利益進行了分類。他把利益劃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最后一類利益中,除了其他內容以外,他還把一般安全利益、個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保護道德的利益、保護社會資源(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的利益以及經濟、政治和文化進步方面的利益包括在內。龐得也認識到了各種利益之間的沖突,提出在一個時期可能應該優先考慮一些利益,而在另一時期則該優先考慮其他一些利益。但是龐得認為“法學家所必須做的就是認識這個問題,并意識到這個問題是以這樣一種方式向他提出的,即盡可能保護所有的社會利益,并維持這些利益之間的、與保護所有這些利益相一致的某種平衡或協調。”(注:龐得:ASurveyofSocialInterests,57HarvardLawReview1(1943),pp.1—2,轉載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第148頁。)雖然龐得是從法學家的任務提出的,但是他的各種利益的平衡協調的思想是與經濟法本質的思想是一致的。這也是經濟學家和法學家思想在協調主義方面的耦合。事實上,要求所有的法律部門都兼顧各種利益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每一種法律部門總要優先考慮某一方面的利益。比如民法始終不能也不必沖破“自由的財產流轉法”的藩蘺,否則民法不就是民法了。而作為社會化生產與生產關系的矛盾、經濟管理的社會化與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無形之手”與“有形之手”即兩只手的協同并用、縱向經濟關系與橫向經濟關系的平衡結合、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之經濟法,比其他法律部門更應當強調協調主義。
第三,有助于把經濟法和經濟行政法劃清界限。國家干預法和經濟行政法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強調政府或國家對經濟社會的干預,強調國家干預的重要性,似乎沒有國家干預或政府干預,就沒有經濟法。而當代經濟學的狀況已經說明,對經濟生活直接調整的經濟法應當是強調市場之手和國家之手互相協調。從這個角度說,強調經濟法是“確認和規范政府干預經濟之法”,這要比單純的強調經濟法是“國家干預之法”略顯高明,因為它畢竟還考慮到了一旦政府干預失靈的情況。
總之,從經濟自由主義和國家干預主義的發展脈絡中,我們可以發現而且應當發現,作為法律規范本身運動產物的經濟法,既不能單純強調經濟法是國家干預之法,也不能僅僅強調經濟法是民法的補充。經濟法是從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運動中產生的,而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運動過程背后隱藏的經濟學基礎就是市場失靈和國家或政府失靈理論。因此,作為對經濟生活有著最直接影響的經濟法應當強調協調主義,即強調市場調節之手和國家或政府調節之手相結合,個體利益和國家利益相結合。用此來指導我們的立法實踐才不至于走彎路或少走彎路。經濟法應當和民商法、行政法攜起手來,以協調主義為立足點,共同調整經濟生活。
- 上一篇:工商所所長競聘演講稿
- 下一篇:法庭庭長競職演講稿
精品范文
10經濟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