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定位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22 03:25:00

導語:經濟法的定位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經濟法的定位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經濟法是一門新興的法律部門,對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經濟法的定位進一步進行探索,不僅具有理論意義,同時還具有實踐意義。解決經濟法調整對象問題必須探索一條新的路徑,這條新的路徑就是經濟法的宗旨。經濟法的宗旨是保障政府有效干預經濟運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保障政府有效干預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

關鍵詞:經濟法、定位、調整對象、宗旨

經濟法是一門新興的法律部門,雖然在中國已有二十年的發展歷史,但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以及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在法學界以至在經濟法學界至今仍有不同的認識,這種不同認識的存在對經濟法學的發展以及對經濟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作用的發揮都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阻礙作用,因此,對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經濟法的定位進一步進行探索,不僅具有理論意義,同時還具有實踐意義。

探討經濟法的定位,其核心問題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確立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體系、地位、作用等一系列基本問題都會迎刃而解。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在整個法學界以及整個經濟法學界都存在不同的觀點,都存在激烈的爭論,而且這種分歧和爭論至今仍未平息。綜觀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有國家協調說、國家干預說、國家調節說、經濟管理和市場運行說等學說。雖然這些學說在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具體表述和所包括的具體種類上有所不同,但其中也有一些共識,而且這些共識已逐漸得到了經濟法學界甚至整個法學界學者的認同。這些共識之處主要有: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系;這些經濟關系主要包括市場規制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因此,可以說市場規制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是經濟法最主要的調整對象是經濟法學界較為一致的觀點。

解決經濟法調整對象問題必須探索一條新的路徑,這條新的路徑就是經濟法的宗旨。經濟法的宗旨是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是研究經濟法學的邏輯起點,對經濟法宗旨的研究貫穿于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始終,不深入研究經濟法的宗旨就很難深入研究經濟法學的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如經濟法的定義、調整對象、本質、體系、價值、原則、作用、地位、特征、制定與實施等。對經濟法宗旨的研究是使整個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成為一個和諧、有機、統一整體的保障。經濟法的宗旨就像一條主線,體現著研究者的核心思想與基本價值取向。

在經濟法學基礎理論中,存在爭議最大的莫過于對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了。綜觀各種觀點的差異,究其實質在于對經濟法宗旨的理解上的差異,雖然學者在論述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時并沒有相應論述其對經濟法宗旨的認識,但在每位論者的思想中,都有對經濟法宗旨的認識與理解,并且是按照這種理解去構筑自己的觀點與體系的。因此,有學者指出:“經濟法的宗旨,是研究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和調整方式問題的指針,也是確定經濟法調整的具體對象和基本方式的前提?!?/p>

法學界一般認為,調整對象是劃分法律部門的最重要的標準,其實,法律的宗旨是劃分法律部門更為根本、更具決定意義的標準。因為,調整對象只回答了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而并沒有回答如何以調整對象為標準進行劃分的問題,而后者才是更重要的。因此,從更根本的角度來說,法律的宗旨是法律部門劃分的決定因素。關于這一點,從中外學者給經濟法下定義的方式中,就足可見經濟法宗旨對于確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重要作用,德國“集合說”的代表人物努斯鮑姆(Nussbaum)認為,經濟法就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規范的總體或集合?!敖M織經濟說”的代表人物哥爾德密特(GoLdschmidt)認為,經濟法就是為了改進生產而規制交易經濟和共同經濟的法。在國內學者的論述中,也有許多是以經濟法的宗旨來闡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如“國家干預”說認為:“經濟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而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統一體系?!?/p>

根據史際春教授的最新研究成果,法律部門劃分的傳統理論已經走到了盡頭,應該按社會活動的領域和法律調整的宗旨來劃分法律部門。史教授提出了新的法律部門的定義模式:“給部門法下定義就是為了某某目的而規范某類活動,調整在此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由此,有學者認為:“確定經濟法的任務或者說經濟法的目的就成了經濟法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只有存在了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的特定目的和任務,經濟法才有可能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庇纱丝梢娊洕ㄗ谥荚诮洕ɑA理論中的重要地位。法的宗旨是立法所追求的主要目的或意圖,而法的目的與意圖在其產生之初體現得最為清晰和明確,因此,探討法的宗旨特別是作為新興部門法的經濟法的宗旨,就不能不探討其產生的原因。

關于經濟法產生于何時,學界尚有不同的觀點,但一般認為現代經濟法產生于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階段,市場失靈嚴重影響了經濟的正常發展,政府開始干預經濟運行之時。市場失靈是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根源。市場曾被認為是調節經濟運行的最有效的機制,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市場也有缺陷,市場也有解決不了的問題,即所謂的市場失靈。根據經濟學界的一般觀點,市場失靈的原因主要有:外部性、公共產品、壟斷、信息偏在等。市場失靈導致其喪失了調節經濟運行的功能,而且很難依靠自身的力量來解決。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經濟運行的良性發展,為了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國家開始介入經濟生活,針對市場失靈的不同情況對經濟運行進行調節與干預,而法律手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主要手段之一,這時以保障政府干預經濟運行的經濟法應運而生,此時的經濟法主要是作為政府干預經濟運行的手段而存在的,其表現主要是戰時經濟法和危機對策經濟法,是經濟法不成熟階段的表現。

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國家干預失靈。其實,自國家干預出現以后,低效率干預、無效率干預甚至負效率干預就是常態,而最有效干預則是偶然,此外國家常常對市場進行過度干預?!笆袌鲈浇?,政府很容易加以抵制,如果政府越界,市場就無能為力。”面對政府的失靈,人們不是簡單地拋棄政府干預,而是對政府干預進行規制,即消除政府失靈的因素,制約政府的行為,從而保障政府干預的高效率。現代經濟法從純粹政府干預經濟運行的工具轉變為保障政府有效干預的手段,它的宗旨也相應地由克服市場失靈變為克服市場和政府兩個失靈,最終保障社會經濟的良性運行。

由以上關于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論述可知,經濟法是為了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而產生的,同時,在解決政府失靈的過程中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因此,我們可以說經濟法存在的獨特價值在于解決兩個失靈的問題,國家制定經濟法最直接的目的在于解決兩個失靈的問題,解決兩個失靈是經濟法的宗旨所在。

經濟法解決兩個失靈的宗旨已被許多學者所認識到,但其具體的表述各不相同,本文認為,從經濟法宗旨表述的明確性、簡練性的角度出發,可以將其概括為“保障政府有效干預經濟運行”?!氨U稀斌w現了這是一種目的或意圖,符合立法宗旨的一般用語習慣,“政府”體現了經濟法所規制的主要主體,“干預”體現了經濟法所規制的主要行為,“有效”體現了經濟法規制政府干預行為所要達到的目標,而“經濟運行”則是政府干預行為的對象。政府干預經濟運行所要解決的就是市場失靈問題,經濟法保障政府有效干預經濟運行也就在防止政府失靈的同時解決了市場失靈問題,從而實現了解決兩個失靈的目的。

由以上關于經濟法宗旨的論述可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解決兩個失靈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或者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保障政府有效干預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

由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給經濟法下這樣一個定義:經濟法是調整在保障政府有效干預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