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時空性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2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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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經濟法作為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價值追求的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在現實中表現為兼具獨特的民族性和共同的時代性的存在形態。為了深入地確證和認知這樣一個有著歷史的地理的特性的法律事象,我們可以借助于時空性的哲學之維來揭示其本已性品格。在本文中,作者以對時空性這一物質運動的基本形式的闡釋為邏輯起點,界定了經濟法時空性的基本內涵,論述了經濟法時空性的現實表現即經濟法發展的國際差別和趨同走勢,并闡發了時空觀在經濟法發展中的運用。通過這……
一、導論
(一)研究經濟法的時空性的目的和意義
經濟法從歷史的時空中走來,幾經風雨,日臻成熟,其逐漸生成的足跡分明記錄下了人們對自身生存境遇不斷反思的心路歷程。因此,經濟法并非是高懸云霄的抽象之物,而是實實在在的人的社會實踐的對象化成果。對于這樣一個具體的歷史的法律事象的認識,我們可以從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等不同維度揭示其豐富的個性,而時空這一哲學之維則有助于我們以厚重的歷史感和廣闊的空間感去認識經濟法鮮活的本己性品格。正是出于這樣的考慮,本文打算從哲學的角度來考察經濟法的時空性。圍繞經濟法的時空性,我們可以延伸出三個彼此相關的問題,那就是經濟法之存在何以可能,經濟法之認知何以可能,經濟法之發展何以可能。通過對這三個問題的求解我們可以看到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客觀實在性,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所在。同時,也就是通過對經濟法時空性的詮釋凸現了本文研究的意義之所在,這就是在本體論意義上我們將看到經濟法如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發揮其作用;在認識論意義上我們將獲得對經濟法的一種認知路徑;在方法論意義上我們將獲得一種有助于實現我國經濟法現代化的理論依據。
(二)研究對象的界定
本文的研究對象是以時間和空間的方式而存在的經濟法,具體而言,亦即作為歷史的和地理的法律事象而存在的經濟法。歷史的和地理的性質表明,經濟法發展的大多數規律僅具有歷史的暫存性,并與地方性的因素高度相關。例如,從歷史的角度我們可以看到,傳統經濟法(19世紀末-20世紀60年代中期)是以完全理性假設,國家全面干預經濟和經濟控制權高度集中為特征的;而現代經濟法(20世紀60年代中期至今)則是以有限理性假設、國家適度干預和經濟民主為特征的。[1]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經濟法又會在趨同的走勢下呈現出新的特征。從地理的角度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的自由市場經濟法、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法、日本的政府主導經濟法和瑞典的福利經濟法表現出經濟法發展的國際差別。由此可見,歷史和地理的性質是經濟法時空性的現實原型,而經濟法的時空性則是經濟法歷史和地理的性質的思辨表陳。所以,對經濟法時空性的研究應當以經濟法的歷史地理的表征為現實的起點,而對實際的經濟法實踐的指導則應當以經濟法的時空性規律為邏輯的依據。
(三)研究的基本路徑
由于經濟法在現實中體現為一種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價值追求,以國家適度干預為基本形式的感性的法律實踐運動,因此人們不可能從對經濟法實踐的直觀中直接達到對經濟法時空性的系統而深入的認識,這就需要運用哲學的思維方式來考察、反思、解釋時空性這一經濟法的存在的基本形式。在本文中,筆者對經濟法的時空性進行哲學研究分析的基本路徑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從整體上遵循辯證思維的基本方法,即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也即按照普普遍性——特殊性——個別性的三段式展開對此問題的研究。結合本文的考察對象,也就是以對時空性這一物質運動的基本形式的闡釋為邏輯起點,經由對經濟法時空性內涵的界定,最后具體化為對經濟法時空性的現實表現即經濟法發展的國際差別和趨同走勢的論述。通過這樣的研究理路,我們方可獲得對研究對象的質的規定性的理性把握,而不再是僅僅停留在對其表象的片面感知。
其次,對于“由抽象上升到具體”的“具體”部分的研究將采用民族性與時代性相結合的研究方法。這一方法的理論基礎是時空不可分的特性。其中,民族性強調在共時的空間結構中經濟法在各個典型模式的市場經濟國家中具有本民族特色的發展模式。有必要指出是,經濟法的民族性特色其實是該民族的經濟法在該國形成的歷史的沉淀。故而,可以說對該民族經濟法特殊模式的研究就是對該民族的經濟法史的研究。據此,我們所得出的結果就是關于經濟法的“地方性知識”。相對于民族性而言,時代性強調在歷時的時間——空間結構中各國經濟法在特殊發展道路上的共性,即在時間序列(過去、現在、未來)中的可通約部分,在本文中具體指經濟法在全球化過程中的趨同走勢。
二、時空:一種經濟法的認知論
時間和空間作為物質運動的基本屬性,自古以來就受到中外思想家們的關注。例如,在中國古代文獻《尸子》一書中我們可以看到戰國時期人們對時空的認識——“上下四方曰宇,往古來今曰宙”。此處的“宇”即指空間,“宙”即指時間。在西方,辯證法大師黑格爾指出運動的本質是“空間和時間的直接統一”,由此揭示了時空與運動的本質聯系。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更以唯物辯證的觀點,提出了符合物質世界客觀實際的時空觀,并深刻地揭示了時空的屬人意義。馬克思說:“時間實際上是人的積極存在,它不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發展的空間。”[2]馬克思的論述啟發我們,不僅應看到時空性對物質世界的一般意義,更應看到它對人類社會實踐的積極意義。因此,我們考察經濟法的時空性就是要研究它對于經濟法的存在的重要意義,進而對于人類為克服經濟社會化與個人利益之間的矛盾進行制度設計和制度創新的重要意義。而為了認知經濟法的時空性,我們就需要首先對一切物質都具有的時空性加以理解。在本文中,就是以馬克思主義時空觀的一般理論作為進一步解析經濟法時空性的邏輯起點。
(一)馬克思主義時空觀的一般理論
馬克思主義哲學對時間和空間的解釋主要包括時間和空間與物質的關系,時間和空間的含義、時間和空間的絕對性和相對性以及時間和空間的有限性和無限性等幾個方面的內容。[3]這些內容具體體現如下:
其一,時間和空間與物質的關系表現為時間和空間與物質運動的不可分性。依辯證唯物主義原理,世界是統一于物質的,物質作為具有客觀實在性的運動的主體,總是以機械的、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社會的五種基本形式表現出來。這就是說,物質運動不能沒有自己的時間和空間;同時,時間和空間也不能離開物質的運動。結合本文研究的對象,我們將物質運動限定為社會運動這一形式,而法律實踐則是社會運動的基本形態之一。它的存在總是離不開具體的時間和空間的,它的特征總是由具體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在此意義上,我們說法律實踐在時間和空間中的存在,并不是什么絕對精神的定在,而是對現實的物質生活條件的確證和反映。
其二,時間和空間的含義。依辯證唯物主義原理,時間是指物質運動過程的持續性、間隔性和順序性。時間的一般特點是一維性或不可逆性。空間是指運動著的物質的廣延性和并存的秩序。空間的一般特點是三維性或可逆性。時間和空間的這些特點,為人類所認知,為人類所利用,與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關系日益密切,于是時空的屬人意義日益彰顯。在當代,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和現代科技的進步,時空的屬人意義也在進一步豐富和發展。具體而言,時間的屬人意義的變化表現為人的壽命的延長和利用時間創造的財富的大大增值;空間的屬人意義的變化表現為地理意義上的空間距離不斷縮小,而廣義的人類生存和活動的空間正不斷擴大。對于上述關于時空的本質規定和屬人意義,我們在考察經濟法律實踐這一具體的社會實踐形態時必須給予充分的重視。也即是說,我們必須注意到法律實踐在時間維度上是沿著過去——現在——未來的方向不可逆地發展的。因此,法律實踐意味著傳統的積累,當下的實施和未來的延伸;同時,法律實踐在空間維度上是依民族、國家、地區及其之間的交往活動范圍而確定的。因此,法律實踐也意味著同一民族、國家、地區內法律實踐的個性化存在和不同民族、國家、地區之間法律實踐的沖突與融和。
其三,時間和空間的絕對性和相對性。依辯證唯物主義原理,物質及其運動的存在是絕對的,而存在的具體形態是相對的、多樣的。由于時間和空間作為物質運動的根本屬性與物質運動不可分離,因此,時間和空間的存在也是絕對的,其存在的具體形態也是相對的、多樣的。時空的這一特性反映在社會活動領域就是指法律實踐作為人的存在形式是絕對的,而其存在的具體形態則因歷史條件和地理條件表現出相對性和多樣性。在法律實踐這一具體的社會實踐領域內,時空的絕對性和相對性的存在也為人們所關注。例如,18世紀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就曾指出法的精神與地理、地質、氣候、人種、風俗、習慣、宗教信仰、人口、商業等因素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19世紀德國法學家薩維尼則否認存在著一種不變的、適于所有民族的共同之法,而把法視為每一民族獨特的民族精神之表現。由此可見,我們在考察法的時空性時,既要承認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法律實踐活動的客觀性、必然性,也要看到其具體存在形式的多樣性,即把握住法律實踐的絕對性和相對性相統一的規律。
其四,時間和空間的無限性和有限性。依辯證唯物主義原理,時空的這一辯證關系表現為:一方面,有限包含著無限。每一具體事物都由無限多的質和相應無限多的量所構成,因此是包含著無限的有限客體。另一方面,無限包含著有限。無限的時間和空間總是由無數個有限的時間和空間構成,物質的時空有限性是構成無限性的環節、片斷和部分。據此,可以說有限是局部的、有條件的和暫時的,因而是相對的;無限是整體的、無條件的和永恒的,因而是絕對的。時空的無限性和有限性的辯證統一體現在各種形式的物質運動之中,這也是我們研究作為社會運動形式之具體表現的法律實踐時不可忽視的一個方面。這即是說,具體的社會歷史條件下的法律實踐反映了其中的經濟、政治、軍事、外交、科教等諸多因素的客觀實在性,并且,這些因素的發展變化促使法律實踐也進行著相應的演變。同時,所有歷時的、共時的法律實踐形態構成法律實踐的整體,并且表現出無限發展的趨勢。由此,法律實踐在時空中表現出無限性和有限性相統一的特征。
(二)經濟法時空性的基本內涵
上述馬克思主義時空觀的一般理論反映了一切事物都具有時空性這一根本屬性,它為我們進一步研究經濟法的時空性具有方法論的指導意義。而經濟法時空性理論對于經濟法來說,其重要性就在于它以哲學的時空之維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和本原,所以我們有必要廓清經濟法時空性的基本內涵。根據馬克思主義時空觀的一般理論,筆者認為經濟法的時空性的內涵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其一,經濟法的時空性與經濟法在具體的歷史的條件下的存在和發展是不可分離的。恩格斯在談到時空離不開物質運動時曾說:“物質的這兩種存在形式離開了物質,當然都是無,都是只在我們頭腦中存在的空洞的觀念、抽象。”[4]這段話給我們的啟示是:經濟法的時空性本不是純粹思辨的理論,而是與現實的經濟法實踐分不開的,它一定要在經濟法的立法實踐、執法實踐、司法實踐和守法實踐中展現出來。因此,我們理解經濟法的時空性就必須要回到現實的經濟法實踐之中,回到經濟法實踐得以生成的社會生活土壤之中。具體來講,我們應當從對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的評介中追溯、確證經濟法的時空性,從對經濟發展國際化對經濟法治的要求中展望經濟法的時空性,并在對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法的完善中應用經濟法的時空特性。質言之,只有通過經濟法實踐的感性活動,經濟法的時空性才會現實地生成并為人所認識。
其二,經濟法的時間性和空間性的含義。首先,經濟法的時間性是指經濟法實踐過程的持續性、間隔性和順序性,其特點是一維性和不可逆性。如果我們以歷史與邏輯相統一的研究方法來認識國家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的歷史,就可以使經濟法的時間性盡展其中。易言之,我們可以一定標準把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的歷史劃分為五個階段:第一,古代奴隸制國家和封建制國家為維持國家生存,立法干預經濟的“原始干預階段”;第二,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為形成和鞏固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受重商主義經濟學說影響,立法干預經濟的“積極干預階段”;第三,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受“反谷物法同盟”、“重農學派”、亞當·斯密等的自由放任主義影響的“消極干預階段”;第四,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受德國歷史學派影響制定經濟統制法和受凱恩斯主義影響制定危機對策法的“全面干預階段”;第五,二戰以后,受美國供給學派、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思想等的影響,立法干預經濟的“混合干預階段”。[5]以上對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律手段演進史的介紹即反映出經濟法隨社會經濟發展而依序演進的時間性。其次,經濟法的空間性是指經濟法在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地域上并存的秩序,其特點是三維性或可逆性,具體表現為國家間、民族間、地域間經濟法的并存、交流、沖突和融合。如果我們以共時性的比較方法來認識國家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的實際狀況,就可以使經濟法的空間性盡顯其中,這主要呈現為依各國市場經濟模式不同,各國經濟法具有發展的特殊道路,以及由于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各國、各地經濟法在相互接近中既各自獨立又相互趨同的特征。
其三,經濟法時空性是絕對性和相對性的統一。一方面,經濟法時空性的絕對性表明,經濟法作為誕生于現代社會,具有公、私法兼容性質的“第三法域”,是應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局限之需而適時形成的,是在出于“對‘社會法’的追求”,為打破“私法與公法、民法與行政法、契約與法律之間的僵死劃分”并使“這兩類法律逐漸不可分地滲透融合”[6]的法律實踐中生成的。其形成和發展總是以時空的形式表現出來。在此意義上,我們認為經濟法時空性是絕對的。另一方面,經濟法時空性的相對性表明,經濟法作為具體的歷史的法律事象,必然以具體的形態體現出民族的精神和時代的精神。而這些具體形態又總是存在于特定的時間和空間之中。在此意義上,我們認為經濟法時空性也是相對的。經濟法時空性的這一特征在現實中可還原為“三對并存”,即經濟法的統一性與地域性的并存,經濟法的協調性與沖突性的并存,經濟法的移植性與本土性的并存。這三對并存將在下文作詳細的論述。
其四,經濟法時空性是無限性和有限性的統一。一方面,經濟法時空性的無限性表明,不同時代、不同民族的經濟法在其各自的質的規定上總具有多層次、多維度的質和量的內涵,有待我們去進一步研究和揭示;同時,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發展至今不過一百多年的歷史,其由傳統型到現代型的轉向,在本質上是其自身為適應現代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日漸增多、急待調整和緩和此類矛盾的需求而不斷自我否定、不斷向前發展的結果。這表明經濟法在其存在的歷史區間內具有無限發展的趨勢和可能性。另一方面,經濟法時空性的有限性表明,整部經濟法的發達史是由不同時代,不同民族的經濟法構成,具體歷史和地理條件下的經濟法的存在是構成經濟法時空無限性的環節、片斷和部分。由此可見,經濟法時空的有限性是局部的、有條件的和暫時的,因而是相對的;經濟法時空的無限性是整體的、無條件的和永恒的,因而是絕對的。經濟法時空性的無限性和有限性的統一在現實中還原為經濟法的現實性與超前性特征和經濟法的統一性與地域性特征。
三、經濟法發展的國際差別:各國的特殊道路
前文所闡釋的經濟法時空性的基本內涵是一種一般性知識。事實上,一般性知識總是存在于特定的“地方性知識”之中的,由此,體現出絕對性與相對性的統一,無限性與有限性的統一。因此,我們有必要對蘊含上述辯證關系的各國經濟法進行研究。而作為一種“地方性知識”的國別經濟法,其“地方性”亦符合美國人類學者吉爾茲對這個問題的一般看法。他認為,地方性“不僅指地方、時間、階級與各種問題而言,并且指情調而言——事情發生經過自有地方特性并與當地人對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聯系”。[7]從吉爾茲的這段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這一“地方性知識”是以空間(地方)、時間為其存在的基本形式的,而其中“事情”的發生以及“當地人”對事物之想象能力則表明“地方性知識”是人的有目的的對象性活動的成果,這一結果具有相對性、有限性的特點。由此可見,我們研究經濟法在各國發展的特殊道路,其實就是對其存在的時空特性和“當地人”為解決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問題的獨到見解的考察。至此,我們實際上開始以比較的方法來研究經濟法的時空性。關于比較的方法,德國法學家克茨和茨威格特認為,“在法律上只有那些完成相同任務、相同功能的事物才是可以比較的。”[8]基于這樣的認識,在本部分接下來的論述中,我們就將比較共時的世界范圍內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在四維時空中所展現出來的獨特樣式。
(一)美國的自由市場經濟法
美國的自由市場經濟法有其特定的時空存在方式,那就是在美利堅合眾國這一地理位置優越、自然資源豐富的發達統一的市場范圍內,政府以經濟法律手段維護自由市場經濟秩序的良性運行或應對某一時期的經濟困難。在此,我們可以從美國自由市場經濟的發展史中去把握其經濟法的時空性的具體形態。
美國的“自由市場經濟模式”是當今發達國家四類典型市場經濟模式(即美國、德國、日本、瑞典四種模式)之一,它的基本特征是:私人壟斷資本占踞絕對優勢,國有經濟的比重很小;政府鼓勵自由經濟,努力營造市場競爭的公平環境;政府以刺激有效需求,鼓勵消費和投資為主要手段,促進經濟發展;政府根據短期經濟形勢,以間接的宏觀調控手段對經濟施以靈活干預。[9]在美國自由市場經濟形成過程中,政府以法定化的干預手段為美國經濟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經濟法的時空性存在方式的具體表現:第一,在自由主義市場經濟時代(美國獨立至20世紀30年代以前),美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經歷了從自由競爭到壟斷主導的轉變。其間,美國政府為建立和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自由經營的場所,制訂了《州際貿易法》、《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克萊頓法》等經濟法律。第二,在國家直接干預增強的市場經濟時代(20世紀30—70年代),美國為擺脫30年代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和其后的大蕭條的沖擊,于1933年3月開始實施羅斯福新政,新政的實踐推動了以宏觀經濟理論體系為特征的凱恩斯主義的產生,由此促發隨后凱恩斯主義在美國的盛行。其間,美國經濟法主要表現為傳統的“危機對策法”,如為重建金融銀行制度,頒布《葛拉斯——史蒂格爾銀行條例》、《存款保險法》、《銀行法》;為管制黃金,頒布《黃金法令》;為調整農業生產,頒布《農業調整法》;為調節工業,頒布《全國產業復興法》;為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頒布《緊急救濟法》、《社會保障法》等。總之,這一階段的經濟法集中體現了完全理性假設、全面干預、經濟控制權高度集中的特色。第三,在新自由主義盛行的市場經濟時代(70年代末),“滯脹”動搖了凱恩斯主義的理論權威地位,供給學派和貨幣主義取代凱恩斯主義成為美國政府的經濟政策依據。其間,國家干預的法律形式也轉變為適度干預的現代模式。第四,在政府干預與自由競爭相混合的市場經濟時代(90年代初至今),美國政府總結戰后凱恩斯主義和新自由主義兩方面的經驗,并為適應“新經濟”發展的需要選擇了介于自由放任主義和國家干預主義之間的第三條道路。其間,美國政府適時地以經濟法律介入經濟的發展,如為保障電子商務的發展,聯邦政府已開始進行電子商務立法的工作,又如,美國鑒于最近發生的包括安然公司、世界通信公司和施樂復印公司在內的諸多大公司蓄意造假帳等一系列丑聞,造成股市暴跌的情況,通過法案重拳出擊懲治違規企業。由此可見,在“資本主義不能自動調節,如果對它放任不管,結果肯定會出現重要問題”。[10]“有形的政府之手”的情況下,乃是美國政府彌補市場失靈的有效手段。
通過對美國的自由市場經濟法演進過程的簡單回顧,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經濟法在美國經濟發展過程中,隨著經濟情勢和其中政府和市場關系的變化而發揮著現實的作用,表現出極強的回應性和靈活性,而其中始終不變的是干預法治化的至上性,這也正是美國經濟能夠保持領先地位和遇到經濟困難能及時轉危為安的關鍵所在。
(二)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法
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法是德國的傳統經濟法在二戰后發展的新形態,它既保留了“國家干預經濟之基本法律形式”的本質,又適應了“社會市場經濟”這一典型市場模式的時代要求。因此,從時間的角度看,它體現了時間的持續性與順序性或者說連續性與階段性的統一,從空間的維度看,它體現了“經濟法母國”的新的范例為現代經濟法的發展作出的貢獻。
當我們對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法進行研究時,不能回避對二戰前的傳統經濟法的評價,因為正是傳統經濟法為社會市場經濟法作了實踐和理論上的鋪墊。回顧德國現代經濟史,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工業大規模集中發展之時,德國即已形成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經濟理念。其后,在一戰期間和一戰以后,德國頒布了適應戰時需要和戰后經濟恢復需要的經濟統制法。在隨后的30年代世界經濟危機和二戰期間,德國延續了以國家公權全面干預經濟和頒行相應經濟統制法的做法。這一立法現象引起德國法學界的廣泛注意,并把它稱為“經濟法”引入自己的研究范圍,從而使經濟法這門新興法律學科,進入了世界法學研究領域。二戰以后,德國奉行社會市場經濟模式,由此創造了“德國的經濟奇跡”。德國戰后經濟法的新面貌正是以社會市場經濟模式的締造與運作為契機的。關于社會市場經濟模式,它是二戰后德國首創并踐行的現代市場經濟體制,其基本特征是:強調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應當以自由競爭為基礎,國家進行適當的調節,并以社會安全為保障。由此形成“自由加秩序”的市場經濟。[11]在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下,德國經濟法改變了全面干預與經濟高度集中的做法,實行國家適度干預與經濟民主相結合的調整模式,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為適應自由競爭的要求,確立規制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如在競爭法方面頒布《反對限制競爭法》、修改《反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頒布《損害賠償責任法》、《德國產品責任法》。第二,為適應資本主義生產資料私有制的要求確立規制社會市場經濟主體的法律,如在規范企業法律形態方面,修正《公司法》,制定扶持中小企業的法律,明確國有企業必須以競爭者身份參與生產經營;在規范市場主體行為方面,頒行《企業責任法》、《營業場所租憑法》、《標準合同條件法》、《機動車貨運法》等法律。第三,為適應社會安全的要求,確立社會分配調控的法律,如頒行《解雇保護法》、《就業促進法》、《嚴重傷殘法》、《農民養老救濟法》、《社會法典》等法律。第四,為適應國家適當調節經濟的要求,確立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如頒行《德意志聯邦銀行法》、《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價格法》、《預算法》、《稅法》、《投資法》、《計劃法》、《外貿法》等法律。[12]
綜上所述,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以其特殊的發展道路表明它在世界經濟法史上的原創性價值。正如有學者所言:“注重概念、結構的精巧,追求體例、理論的縝密,這一切源自德意志民族精神(Volksgeist),為德國經濟法的生成提供了肥沃的理論土壤。變動不居的社會結構,史無前例的經濟模式,又更有力地觸發了德國經濟法的充分發展。鑒此,德國被世人譽為“經濟法母國”。[13]
(三)日本的政府主導經濟法
日本的政府主導經濟法也是具有自身民族特色的地方性知識,它是二戰后日本經濟立法對政府主導經濟體制給予回應的成果。在歷史淵源上,日本的政府主導經濟法導源于二戰前的傳統經濟法,但在立法內容與立法宗旨上已超然于前者,由此體現了日本經濟法也具有時間序列上的連續性與階段性相統一的屬性。從這一屬性出發,我們可以尋求到對日本政府主導經濟法進行研究的合理的歷史的起點。
日本早期市場經濟(明治維新至二戰前)和相應的日本傳統經濟法作為這樣的歷史起點有著鮮明的特征。那就是這一時期的市場經濟是高度集中的統制經濟,具有明顯的統制性、壟斷性、封建性和軍事性特色。與此相應,日本傳統經濟法也是作為危機對策法和戰時統制法而存在的。但是,從二戰結束開始,日本的市場經濟和經濟法的面貌發生了極大的改觀。戰敗的日本在美國占領當局的組織下實行了以、解散軍閥和推行勞資民主為主要內容的經濟改革,由此消除了戰前“統制經濟”和封建殘余的桎梏。在此基礎上,日本政府為恢復市場經濟,自主地創造性地根據當時的現實情況并沿襲國家干預經濟的傳統逐步地確立了政府主導型的市場經濟模式。具體而言,這一模式的特點是:以私人企業制度為基礎,按市場經濟規律配置資源,但政府以主導性的地位通過強有力的調控系統對資源配置實行導向,以實現國家的經濟戰略目標。[14]日本的政府主導經濟法就是應這一經濟體制的要求而生成的。它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與私有制為主體的所有制結構相適應的市場主體規制法。其中,私有制企業的組織形式為現代公司法律制度所規定,同時政府以法定形式保護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此外,存在于自然壟斷行業的國有企業依據特殊法律而建立,以國家出資的經濟法人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第二,與維護自由競爭秩序相適應的市場秩序規制法,具體有《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不正當競爭防止法》、《消費者基本法》、《計量法》等法律。第三,與政府主導的宏觀調控相適應的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保障法,如《農業基本法》及其配套法、《外匯、外貿管理法》、《科學技術基本法》、《銀行法》、《環境基本法》等。其中,產業政策法在整個宏觀調控法律體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第四,與社會分配關系相適應的社會分配調控法律制度,如《勞動關系法》、《社會福利事業法》、《租稅特別措施法》等。
由是觀之,日本的政府主導經濟法是應二戰后日本的經濟形勢之需而生成的,同時它也促進了二戰后日本經濟的發展。它以其間具體的單行法的形式而存在,并作用于某一具體的經濟公益性社會關系,由此體現了經濟法以具體的時空方式而存在的根本屬性。
(四)瑞典的福利經濟法
北歐國家瑞典以獨具特色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瑞典模式”聞名于世,這一模式被譽為資本主義“福利國家”的典型。瑞典的福利經濟法與之相伴而生,有其獨特的時空存在形式。
概而言之,以瑞典學派和凱恩斯主義學派的國家干預經濟學說為理論支點的“瑞典模式”肇始于1932年瑞典社會執掌國家政權之時。自此以后,“瑞典模式”在長達70年的時間里對瑞典社會經濟的發展發揮著決定性的影響。由于瑞典的福利經濟法是從立法上對這一模式的確認。因此,我們研究瑞典經濟法的特殊發展道路時就應當從瑞典模式這一獨特的市場經濟體制著手。所謂瑞典模式,簡單說來就是指瑞典所實施的福利國家的經濟政策。它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即混合經濟體制,社會民主主義,以及廣泛的社會福利政策。與之相對應,瑞典經濟法也從以下三個方面顯示出與眾不同的風格:第一,與混合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經濟立法。瑞典的混合經濟體制是以資本主義私有經濟為主導,以公共經濟和合作經濟為補充的經濟體制。相應地,瑞典經濟法也對以這三種經濟成分為基礎的企業形式作出法律上的規制。第二,與社會民主主義傳統相適應的經濟立法。瑞典的社會民主主義傳統表現為工會、雇主協會和政府構成瑞典的三大權力中心。其中,雇員組織和雇主組織能夠基于“有利于國家經濟增長”的共識而在勞動市場上通過集體訂約的方式實現雙贏。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瑞典模式的本質是勞資權力的均衡,其表現為福利”。[15]這種權力均衡的勞資關系在法律上即為勞動法所確認。第三,與廣泛的社會福利政策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法、財政法和金融法。具體而言,社會保障法包括失業救濟、養老救濟、住宅福利、醫療保障和其他社會福利設施等方面的法律。同時,由于瑞典是以高稅收維持高福利,故而財政稅收法對于維持福利政策也有其重要意義。此外,“充分就業”既是瑞典的一項社會福利目標也是一項經濟發展目標,因此政府采取運用財政和貨幣政策、興建公共工程、補貼解救私人企業等措施來確保這一目標的實現,為此即需要建立和完善財政、金融方面的經濟法律。[16]由是觀之,瑞典福利經濟法的特色就是通過以上三個方面反映出來,這也是瑞典經濟法時空性存在方式的具體表現之所在。綜上所述,我們之所以要對資本主義世界比較典型的市場經濟模式及其經濟法作如此分析,旨在表明,任何國家經濟法的發展都表現出時空性的特征。
四、經濟法發展的趨同走勢:市場經濟的共同規律
如果說前文對經濟法發展的國際差別的考察集中反映了各國經濟法對二戰后各國逐漸形成的典型市場經濟模式的回應。那么,同樣是在二戰后,面對新科技革命推動下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經濟法還應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要求,表現出相當程度的趨同走勢,即各國經濟法在框架體系和價值理念上具有了越來越多的相同之處。這種現象折射出經濟法時空性上的特點就是以時間上的演進和空間上的并存為前提的無限發展的趨勢。
(一)經濟發展的國際化對經濟法治的要求
經濟發展的國際化作為一個歷史的現象,體現了“國民經濟對外開放和融入世界經濟的過程”。[17]這一過程發展的高級形態就是始于二戰后60—70年代的經濟全球化。因此,對經濟發展的國際化的研究具體地就是對經濟全球化的研究。在此,我們將從全球化的特征和中國的時代定位兩方面來談經濟發展的國際化對經濟法治的要求。
首先,從全球化的特征來看。經濟全球化是在信息網絡技術發展,跨國公司和跨國區域性經濟組織作用增強和市場經濟體制在全球確立的條件下生成的。經濟全球化的生成促使民族歷史進一步向世界歷史的轉變。在這種世界性的經濟融合之中,一方面各國表現出經濟的開放性、生產組織的跨國性、交往主體的多樣性、資源配置的靈活性以及相應的政治、文化發展的復雜性,另一方面產生了環境污染、生態危機、能源危機、核戰危機等嚴重威脅整個人類生存的全球性問題。[18]由于各國間的聯系已如此緊密,以致于全球化進程中正效應的協調和負效應的消除都不可能僅憑一國之力就能達到,這就需要世界各國以全球性的意識來應對和解決全球性的問題。是故,隨著經濟國際化、全球化的發展,各國間在經濟、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必將逐漸增多。
其次,從中國在經濟全球化中的定位來看。中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身份自覺地加入國際經濟大循環的,其目的是要實現現代化和民族復興。而縱觀各國經濟發達史,在一國經濟由弱變強和維護本國在國際競爭中的優勢時,無不是以國家利益作為最高原則的。總體而言,國家利益原則在內涵特征上具有整體性、綜合性、外向性和權威性;在整合功能上就經濟發展方面而言具有倡導市場經濟道德觀念、完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優化產業結構、扶持核心企業、抑制市場過分競爭、提高國民經濟綜合競爭力的作用。一言以蔽之,國家利益原則作為全球化競爭中的生存發展法則,通過彌補個體缺陷、發揮整體優勢而提升國家的綜合競爭力。[19]中國在應對全球化的機遇和挑戰時,也應該立足于國情,以國家利益原則參與世界性的生產和交往。這就是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下,增強國民經濟的整體性和協作程度,提高國民經濟的質量,從而提升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正是上述經濟全球化的特征和國家在全球化中的立場給經濟法治提出了要求,給政府干預經濟的法治化提出了要求。具體而言,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要符合法治的基本規定。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法治的一般內涵包含以下三點:第一,“法治就是法律與秩序,它與無政府狀態相互區別”。第二,“法治意味著法律下面的政府”。第三,“法治意味著法律秩序的某種內在屬性,或者說法律體現了一系列重要的價值觀念”。[20]由此可見,法治具有以作為正式規則的法律,規制政府行使權力,規范個人行使權利,實現社會秩序,體現法律價值的豐富內涵。就經濟法治而言,其主要內容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具備完善的現代經濟法律體系。當達市場經濟國家,為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以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為出發點,對市場主體制度、市場秩序制度、宏觀調控制度、社會分配制度等進行及時的調整,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這表明,確立必要的、完備的經濟法律制度是實現經濟法治的前提條件。第二,對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的法律規制。這一點包括四個層次的內容:其一,對于政府干預經濟的抽象政府行為和具體政府行為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其二,政府在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過程中,不管是采取公權介入的方法還是采取私權介入的方法都必須以法律加以確定;其三,對于政府根據各個領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具體情況,確定干預的范圍和程序,這也必須以法律加以確定;其四,對于政府干預經濟過程中的責任必須以法律進行規范;[21]第三,經濟法治的社會作用在于維護現代社會的市場經濟秩序。在現代社會中,經濟法治意味著經濟法律在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過程中確立了一定的秩序。這種秩序包括形成市場主體法律形態的秩序、市場準入的秩序、企業運行的秩序、市場競爭的秩序、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的秩序、社會分配的秩序以及政府依法干預的秩序。正是在這種各個社會主體共同接受的秩序中,社會主體平等地遵守法律從而贏得各自利益和事業的發展。第四,經濟法治在倫理意義上意味著經濟法律價值的實現。這種價值是經濟法律在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過程中實現的以實質正義為統率的價值系統,包括經濟自由、經濟安全、經濟效率、社會效益以及經濟民主。
總之,經濟發展的國際化標志著市場主體的跨國經濟活動的增多,標志著市場準入范圍的擴大,標志著市場主體競爭空間的拓展,標志著整合優化促進國民經濟綜合競爭力的迫切性的增強,標志著可持續發展問題國際合作之必要性的提高,標志著社會保障問題共同點的增多。這一系列現象均產生自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之中,對這些共通性問題的解決要求各國調整相應的經濟法律,厲行經濟法治,由此即演繹出經濟法發展的趨同走向的時代特色,這種特色也是經濟法空間性的必然延伸。
(二)WTO規則對經濟法治的要求
在經濟全球化的推動下,作為全球性貿易規則體制的WTO應運而生。這一規則體系對所有成員參與國際商業活動的權利義務作了規定。其作用就在于促進全球貿易自由化的發展,促進全球經濟市場化的發展以及限制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和不當的約束。
中國在加入WTO之后,必須按照WTO規則來參與國際經貿交往,必須按照WTO規則的要求來調整經濟法律制度,實現經濟法治,這也是適應經濟法發展趨同走勢的必要步驟。當然,對經濟法治的推進離不開對WTO規則與經濟法律制度關系的認識。因為對這一關系的正確認識有助于我們營造與WTO規則相協調的國內經濟法律環境,有助于我們處理好市場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事實上,WTO規則與經濟法律制度之間存在著一種張力,那就是市場作用與政府作用之間的張力。因為從WTO的結構與功能來看,它強調的是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市場與政府的關系,而從經濟法律的結構與功能來看,它強調的則是政府對經濟的適度干預,由此我們似乎看到了WTO規則與經濟法律制度之間的矛盾。其實,矛盾恰恰意味著對立基礎上的統一。也就是說,WTO規則與經濟法律制度從不同側面致力于維護有效的市場運行機制,二者的共同價值指向都在于實現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的有效性。基于這樣的認識,我們認為,WTO規則對中國經濟法治的影響就在于通過推進中國經濟的市場化和貿易的自由化來促使中國政府重新界定其在經濟生活中的角色,重新確定其在經濟生活中依法發揮作用的界域和程式。
具體而言,中國經濟法治的建構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中國的經濟法律制度必須符合WTO規則的要求,這主要包括以下四點:第一,根據WTO多邊貨物貿易協定的要求,取消外貿經營權的審批制、建立登記制,賦予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市場主體外貿經營權,履行降低關稅的承諾,取消配額、許可證一類限制進口數量的非關稅措施。第二,根據WTO《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的要求,加快農業、基礎設施、制造業、服務貿易等外商投資領域的立法,通過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取消當地成分、外匯平衡、當地股權等要求,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取消對外商投資企業產品的替代進口數量要求和出口實績要求。第三,根據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的要求,在知識產權法律方面加強對馳名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保護。[22]第四,根據加入WTO后維護本國經濟秩序和確保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修改公司法、破產法;制定反壟斷法、期貨交易法、商業秘密保護法、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完善財政、稅收、金融法,制定國有資產法、投資基金法、信貸法、外匯管理法等法律。通過制定、修改與WTO相關的經濟法律、法規、規章,廢除違反WTO規則和與我國對外承諾不一致的經濟法律、法規、規章,從而為實現加入WTO后的經濟法治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條件。
其次,為實現符合WTO規則要求的經濟法治,還必須對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加以限制,防止和糾正政府失靈的現象。政府在中國的市場化改革和現代化發展中處于十分復雜的位置。一方面經濟轉型的市場化走向要求政府由“全能型”政府轉變為“有限型”政府,改變計劃經濟時期全面管制經濟的模式,實行政府對經濟的必要的、有限的、適度的干預;另一方面,后發外生型現代化的實現又需要政府自覺地預設、有力地推行其進程。由此可見,如何以加入WTO為契機,進一步擺正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的位置就是建構符合WTO規則的經濟法治所無法回避的問題。就此問題而言,WTO規則以及法治原則已給我們提供了求解的思路。WTO規則的透明度原則規定成員方政府應迅速公布有關國際貿易領域的法律法規、判決、行政程序等,WTO規則的通知要求則是要成員方向世貿組織的有關機構通知其法律法規情況,WTO規則的貿易政策評審制度規定貿易政策評審機構定期對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做法進行審查,以上措施使得成員方政府的行為能公諸于世,接受監督。同時,法治原則也對限制政府權力和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要求,本文在此不再贅述。總之,政府按WTO規則要求和法治原則依法實施干預經濟的行為將是實現經濟法治的關鍵。
五、結論:時空觀在經濟法發展中的運用
通過前面對經濟法時空性的內涵、經濟法發展的國際差別和經濟法發展的趨同走勢的研究,我們實際上已經了解了經濟法的存在的現實性和對經濟法進行認識的可能性。這就為確證時空觀在經濟法發展中的可運用性準備了本體論和認識論前提。而承認并表述出經濟法時空性在指導經濟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原則也就具有了方法論的意義。
(一)經濟法的現實性與超前性
從經濟法在時空中存在的持續性和順序性屬性出發,可以得出經濟法的現實性與超前性的運用原則。經濟法的現實性是指經濟法在解決現實的社會公共利益性問題時所表現出的現實針對性和現實有效性,它表現了經濟法應現實經濟社會化協調運行之需而生成的特點。因此,經濟法的現實性是我們化解現實中經濟社會化與個人利益之間矛盾時的立足點。但是,問題并不僅僅停留在當下的狀態。經濟法的發展也必然經由克服經濟法自身的異化、克服社會化大生產的異化而實現。所以,我們還必須以辯證的眼光看問題。正如馬克思所說:“辯證法對每一種既成的形式都是從不斷的運動中,因而也是從它的暫時性方面去理解。”[23]可見,經濟法的現實性也具有暫時性,它必然會隨社會生產生活實踐的發展而發展。以此認識為依據,我們可以知道在對現實性進行批判的反思和借助人類社會發展普遍規律的指導的基礎上,經濟法還表現出超前性。經濟法的超前性是指在面對必然出現但尚無法律可調整的社會公共利益性問題時,經濟法“先在”地生成并表現出科學的合理的前瞻性的特點,它表明了經濟法對現實社會經濟生活的能動的規范作用。總之,經濟法的現實性與超前性是我們發展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已為我們在研究可持續發展法等法律問題時所運用。
(二)經濟法的本土性與移植性
從經濟法在時空中存在的絕對性和相對性屬性以及無限性和有限性屬性出發,也可以得出經濟法的本土性與移植性的運用原則。從前文對經濟法發展的國際差別和趨同走勢的研究出發,我們可以看到經濟法在具體的每一個國家中的生成和發展都無一例外地表現出本土性,表現出法的民族精神。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各國經濟法在應對相同的社會公共利益性問題時也表現出相同或相似的解決方法,正是這種共同性為經濟法的移植、借鑒提供了可能。由此,我們可以從理論上概括出經濟法的本土性與移植性運用原則的概念。其一,經濟法的本土性是指促成一國經濟法形成的本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土壤的特殊性以及本國經濟法自身的特殊性。它表明我們在經濟法的發展中應當考慮一個國家的本土資源。其二,經濟法的移植性是指在經濟法的發展中要善于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國所創造的符合市場經濟普遍要求的經濟法的共通性因素。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可以得知,經濟法的本土性問題在中國表現為一方面我們不可能以傳統的人治觀念、集權意識和等級觀念來發展經濟法;另一方面我們必須立足于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際來發展經濟法。經濟法的移植性問題在中國表現為中國經濟法也要符合現代經濟法的有限理性假設、適度干預和經濟民主三個特征,同時也要借鑒和移植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經濟法的成功經驗。[24]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經濟法發展進程中,把經濟法的本土性和移植性推向極至都是不正確的。
(三)經濟法的統一性與地域性
從經濟法在時空中存在的絕對性和相對性以及無限性和有限性屬性出發,我們也可以得出經濟法的統一性與地域性的運用原則。該原則表明各國經濟法的生成和發展都既有體現共性的一面,又有體現個性的一面。其中,共性的一面也就是經濟法的統一性,也就是經濟法在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功能發揮、價值追求等方面所具有的共同點,我們可以把這些共同點叫做經濟法的一般性知識。同時,個性的一面也就是經濟法的地域性,也就是各國經濟法在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功能發揮、價值追求等方面所具有的特殊點,我們可以把這些特殊點叫做經濟法的地方性知識。關于經濟法的統一性及其表現出的一般性知識以及經濟法的地域性及其表現出的地方性知識,我們已經從本文的研究中得到確證。這就為我們發展經濟法提供了一種可運用的方法論原則,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在比較中發現經濟法的共性,以一般性知識來修正本國經濟法的不足;同時我們也可以在比較中發現經濟法的個性,以地方性知識來保持本國經濟法的本己性特色。經由這樣的發展理路,我們看到的經濟法就呈現出多樣性的統一的繁榮景象。
(四)經濟法適用中的協調性和沖突性
同樣是從經濟法在時空中存在的絕對性和相對性以及無限性和有限性屬性出發,我們還可以得出經濟法適用中的協調性和沖突性相統一的原則。具體而言,協調性是指經濟法適用中各國經濟法的兼容性和合作性。沖突性是指經濟法適用中各國經濟法的相互獨立性和相互排斥性。協調性和沖突性表明經濟法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時空距離近一步拉近,因此協調與沖突就變得更加頻繁,并且成為我們發展經濟法時所不能回避的問題。而對此問題的解決需要我們看到經濟法發展中的統一性和地域性并存的特征。因為正是統一性使我們看到了經濟法適用中協調的可能,那就是以一般性知識作為協調各國經濟法的理論依據;同樣,地域性使我們看到了經濟法適用中發生沖突的必然性,那就是地方性知識相遇時總會發生相互碰撞和排斥的現象,因此,我們應該在經濟法的適用中尊重地方性知識的相對獨立性。由此可見,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們在發展經濟法時將會面對各國經濟法之間更多的交流與合作,這就要求在經濟法的適用中處理好協調性與沖突性的關系,從而有利于各國經濟法在求同存異中得到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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