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宏觀經濟法的法律體系完善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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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宏觀經濟調控法和市場管理法兩大體系,是經濟法學界比較一致的看法。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宏觀經濟調控體系的建立,我國頒布了許多宏觀經濟的法律、法規,對這些法律、法規的深入研究,產生了宏觀經濟法。因此,經濟法的理論也應有所創新和發展。應當從宏觀經濟學與經濟法相結合的角度,創立和完善宏觀經濟法的法律體系。這一體系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法、統計法、財政法、稅收法、金融調控法、投資法、產業政策法、價……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改革開放取得了重大成就,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是計劃經濟轉為市場經濟。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宏觀調控。”目前,我國已經頒布大量的經濟法律、法規,特別是宏觀經濟調控方面的法律、法規,我國基本上建立了宏觀經濟調控體系和宏觀經濟法律體系。但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還在進一步深入,還有許多宏觀經濟法律需要制定和完善。加強宏觀經濟法的研究,加快有關宏觀經濟法律、法規的立法,創立和完善宏觀經濟法律體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宏觀經濟與宏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是經濟活動和經濟運行的兩個不同層次。宏觀經濟是指整個國民經濟或國民經濟總體及其經濟活動和運行狀態,如總供給與總需求;國民經濟的總值及其增長速度;國民經濟中的主要比例關系;物價的總水平;勞動就業的總水平與失業率;貨幣發行的總規模與增長速度;進出口貿易的總規模及其變動等[2](P.12)。
微觀經濟是指個別企業、經營單位及其經濟活動,如個別企業的生產、供銷、個別交換的價格等。微觀經濟的運行,以價格和市場信號為誘導,通過競爭而自行調整與平衡;而宏觀經濟的運行,有許多市場機制的作用不能達到的領域,需要國家從社會的全局利益出發,運用各種手段,進行宏觀調節和控制[2](P.13)。
社會經濟活動本身就是一個整體,宏觀與微觀之間,生產、流通、分配、交換的各個環節之間都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計劃和市場是兩種不同的經濟調節手段。在現代社會化商品經濟條件下,只有合理運用計劃與市場這兩種配置資源的經濟手段,才能更有效地實現社會生產按比例發展。計劃與市場兩者,市場處在更基礎的位置,計劃則是在市場作用下發揮宏觀調節功能和微觀指導功能。只有將計劃和市場有機結合,才能推動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時期,國家特別需要用宏觀經濟法律手段進行調控。
宏觀經濟法是指國家在調整國民經濟的運行,調節和控制宏觀經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民經濟是指一國物質生產部門和非物質生產部門的總和,以及社會產品再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的總過程,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國民經濟運行有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市場機制主要側重于微觀層次,直接支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而調整這些活動的法律為微觀經濟法,例如市場管理法等。宏觀經濟法側重于宏觀層次,國家通過政府及經濟管理機關,以市場為基礎,運用計劃、財政、金融、稅收、價格、國際收支平衡等法律,調節和控制宏觀經濟活動,而調整這些經濟活動的法律為宏觀經濟法。
我國尚未制定一部統一的宏觀經濟法,目前,宏觀經濟法是由許多調整宏觀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構成。因此,這些法律、法規規范總稱為宏觀經濟法。
宏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宏觀監管經濟關系。包括國家在調整國民經濟運行,實行宏觀經濟調控和監管過程中發生的國家同各級政府和各宏觀經濟管理部門、機關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國家宏觀經濟管理機關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宏觀經濟管理機關同企業、事業等社會組織或公民之間在宏觀經濟調控和監管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宏觀經濟法的功能和任務,是規范國家在宏觀經濟調控和監管中各有關主體的行為,維護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秩序,保障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順利進行和宏觀經濟調控目標的實現,保障國民經濟穩定、快速發展。
二、宏觀經濟法的任務和宏觀經濟法的特征
《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把我國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規定為“保持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保持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是指:保持總需求和總供給之間的大體平衡。社會總需求包括投資需求、消費需求和出口需求;社會總供給是指一國國民生產總量和進口量。使總需求和總供給在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上做到總體平衡,是保持國民經濟正常運行,避免大起大落的基本條件。結構優化是要求資源配置合理化。保持不同產業和部門通過適當的投入產出,彼此間形成最佳組合的比例關系,使各種資源相互作用形成合力,使資源創造出最好的經濟效益。以上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從總量、結構、速度和質量方面,概括了宏觀經濟發展中的主要問題,應該成為我國宏觀經濟調控的主要目標,成為我國宏觀經濟法的立法宗旨,并在宏觀經濟法中加以規定。
宏觀經濟法是調整人的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范,其形式上具有規范性、一般性或概括性的特征。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規范。宏觀經濟法除了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特征外,還有本身特有的特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宏觀經濟法具有宏觀性、總體性的特征
首先,從調整對象分析,宏觀經濟法不是以個別企業或經營單位及其相互之間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而是以整個國民經濟運行中所發生的各種宏觀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因此,這些經濟關系具有宏觀性、總體性的特點,處于決定經濟全局的地位。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制定、執行和檢查中所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財政稅收經濟關系;貨幣信貸經濟關系等,都帶有關系全局的性質。處理不好,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因此對這些關系國民經濟全局性、總體性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是宏觀經濟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宏觀經濟法的主體一方必定是國家及其授權的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包括經濟職能部門或綜合經濟部門
實行宏觀經濟的管理和調控,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職能,用法律手段調控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必須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并通過國家的有關職能部門如經濟管理部門和經濟部門以及社會監督部門等互相配合,共同協作,才能貫徹實施。因此,用法律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政府機關必須徹底轉變職能,從過去那種單純依靠行政命令方式為主直接管理經濟,轉到以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為主來間接調節和控制經濟。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宏觀經濟調控主體一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宏觀經濟調控主體必須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對國家的宏觀經濟進行管理、調節和控制。
(三)宏觀經濟法中各主體經濟權利與義務之間具有相對不對等性
在微觀經濟活動中,各經濟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商品交換是權利平等的商品生產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交換。他們中的任何一方也不具有對另一方的產品的支配權利。每個人都只能占有自己的勞動產品,占有別人勞動產品的方法,只有用自己勞動的產品去交換。而在宏觀經濟調控法律關系中卻并非如此。宏觀經濟調控一方擁有強大的國家調控力量和手段,并有法律賦予的廣泛經濟行政權力,而受控一方則主要是承擔接受這種調控的義務。當然,管理和調控,也要在尊重受控主體的經營自主權的基礎上進行。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性是極其明顯的。這與民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有所區別。國家通過財政、稅收政策來調節不同部門、地區和各階層之間的經濟和利益關系時,受調節一方就只能接受這些調節措施及其所帶來的法律后果,這種權利與義務不對等性的特點,要求在制定宏觀經濟調控法律、法規時,要更加注意其科學性與可行性,更符合客觀實際,符合客觀經濟規律,并充分尊重受控主體的經營自主權,同時受控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接受國家宏觀調控的義務。
(四)宏觀經濟法具有變動性
宏觀經濟法的許多內容和規定具有較大的變動性。這是因為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目標、任務和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需要根據不同時期、不同的國內和國際經濟、政治、社會形勢加以確定和予以調整。1998年上半年,我國宏觀經濟政策已由調控需求轉為擴張需求就是例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宏觀調控也是不斷變化的。以美國為例:1945年至1968年,美國政府以充分就業為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1969年至1980年美國宏觀調控政策以抑制通貨膨脹為主要目標;采取了緊縮銀根等金融貨幣政策和法律措施;90年代以來,美國實行了抑制通貨膨脹和穩定經濟增長的宏觀調控政策和法律,實現經濟在低通貨膨脹下的持續增長。我國應借鑒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在國民經濟運行的宏觀經濟調控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宏觀經濟政策和宏觀經濟調控手段的運用,不能一成不變。宏觀經濟法中有些主要內容是關于國家經濟管理體制和宏觀經濟調控程序方面的規定,而有些則主要是關于宏觀經濟政策性的實體規定。以上兩方面都有一定的變動性,而后者變動性則更大。因此,宏觀經濟法具有變動性,是宏觀經濟法的主要特征之一。
(五)宏觀經濟法調整方法的間接性和綜合性
宏觀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其特征與經濟法的調整方法相同。由于國家調節宏觀經濟采用間接調控的方式,因此,宏觀經濟法也采取間接調整的方式,通過經濟政策和經濟手段、經濟杠桿的方式進行調節。同時采用綜合的方法包括承擔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的方法進行調整。行政責任例如:國家為了加強金融宏觀調控,直接使用了行政命令的手段,取締非法金融組織和非法金融活動,違反該行政法規,要承擔被撤職、行政處分等責任;民事責任例如:被調控主體違反宏觀經濟調控的法律、法規,給國家和其他調控或被調控主體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違反宏觀經濟法律或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須承擔刑事責任。
三、創立和完善我國宏觀經濟法的體系
(一)劃分宏觀經濟法體系的標準
根據法律體系的一般理論,宏觀經濟法屬于經濟法體系中的重要部門。宏觀經濟法具有自己的調整對象即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宏觀監管經濟關系。涉及到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保持經濟總量平衡的宏觀經濟關系,國家在宏觀經濟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與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不同,也與其他法調整的部分經濟關系不同。宏觀經濟法這種特定的經濟關系是構成經濟法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主要依據。我國市場經濟的實踐證明:單純依靠市場調節,難以解決宏觀經濟問題,必須將市場機制和法律機制相結合,國家依法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才能保持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
宏觀經濟法的調整方法,采取間接調整的方式。通過經濟政策和經濟手段、經濟杠桿等方式進行調節。同時采用綜合的方法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的方法進行調整。由于宏觀經濟法有自己的調整對象即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宏觀監管經濟關系,有自己的調整方法即間接的調整方法和綜合的調整方法,因此宏觀經濟法可以構成獨立的法的部門,形成獨立的法律體系。
(二)我國法學界有關宏觀經濟調控法體系的學說
由于宏觀經濟法的理論處于初創階段,法學界特別是經濟法學界對宏觀經濟法的體系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引起“百家爭鳴”,出現了許多宏觀經濟調控法體系的學說,對宏觀經濟法體系作了有益的探索。主要學說觀點有:
“例舉說”,顧名思義,是指以舉例的方式說明宏觀經濟調控法的體系。其表達方式通常表現為“宏觀調控法主要有(包括)……等”,還有“實踐需要說”、“成分說”、“任務說”、“范圍說”、“多種標準說”、“分層說”、“制度說”等多種學說[3](P.41-42)。
宏觀經濟法是由豐富內容和多種形式的法律規范構成,它們互相關聯形成有機聯系的體系。近年來,經濟法學界有關宏觀經濟法的體系(一般稱宏觀經濟調控法體系)討論活躍,以上各種宏觀調控法的學說,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對推動我國宏觀經濟調控法理論的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以上學說還存在不足之處,例如:“例舉說”不能函蓋宏觀經濟調控法的全部內容;其它學說有的將經濟法調整的其他內容如規范市場行為和秩序的法律也列入宏觀經濟調控法的范疇,如:反壟斷法等;有的將商法的內容如保險法等,也列入宏觀經濟調控法的范疇,這些需要進一步進行研究。
(三)近年來法學界有關宏觀經濟調控法體系的論述
近年來,經濟法學界對宏觀經濟調控法的體系研究不斷深入,出現許多宏觀調控法體系劃分的學說,主要有:
根據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和定義,我國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內容或體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財政預算法、稅法、金融法、產業結構與布局規劃法、固定資產投資法、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法、經濟穩定增長法和對外貿易增長法等法律制度[4](P.294-295)。
宏觀調控法的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計劃、產業法。計劃法主要規范如何確定和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和重要的政策目標;產業法則是為了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范如何確定和實現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政策目標,并規定了相應的宏觀調控手段。2.投資、金融、財政、價格法。這些法律制度重點規范了市場經濟中主要的宏觀調控法律手段,即投資、金融、財政、價格手段,同時也規范了投資、金融、財政、價格方面的宏觀調控政策目標。3.國有資產和自然資源管理法。這些法律制度重點規范了如何保障市場經濟外部條件的政策目標及其實施手段。4.對外貿易法。主要發展對外貿易,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政策目標的實現[5](P.266)。
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包括指導性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調節性宏觀經濟調控關系。與此相適應,我國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宏觀經濟調控法律體系,應由兩類規范性文件組成:其一,規范指導性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的法律和法規,如產業調節法、計劃法;其二,規范調節性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的法律、法規,如金融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能源法、價格法等[6](P.542)。
宏觀調控法的體系從內容構成上看,包括了計劃法、經濟政策法和關于各種調節手段運用的法律。計劃法的概念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的計劃法是指集中規定國家計劃編制和實施的指導思想、原則、管理體制和程序的綜合性法律規范性文件。廣義的計劃法則除前者以外,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計劃的內容、編制和實施的法律規范。
經濟政策法,是指體現國家各項基本經濟政策實體性內容的各種法律規范。他們是國家宏觀調控法體系中的主體部分。經濟政策法通常包括產業政策法、投資政策法、財政稅收政策法、貨幣金融政策法等等。
各種調節手段運用的法律,主要包括稅率、利率、匯率等經濟杠桿和其他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價格、工資等方面政策工具及其運用。特別是對它們的綜合運用。這些調節手段多規定于財政法、稅法、金融法、外匯法、價格法等綜合性匯率之中,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也頒布一些單項法規[7](P.353、359-361)。
根據以上經濟法學專家學者各種宏觀經濟調控法體系的學說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經濟法學專家對宏觀經濟調控法體系的認識逐步趨于一致,宏觀經濟調控法體系基本構成。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法、財政法(包括預算法)、金融法、稅收法、產業政策法、投資法、價格法、對外貿易法等。在此基礎上,根據宏觀經濟學的原理和宏觀經濟調控法的立法實踐,創立和完善我國宏觀經濟法的法律體系。
(四)創立和完善我國宏觀經濟法的法律體系
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和1993年11月14日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我國基本上確立了宏觀經濟調控的理論體系,包括:計劃宏觀調控、財政稅收宏觀調控、產業政策宏觀調控、投資宏觀調控、價格宏觀調控、國際收支宏觀調控等[8](P.47)。根據宏觀經濟調控理論體系及宏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我國宏觀經濟法的體系主要由國家宏觀經濟調控基本法和宏觀經濟部門法構成。
1.國家宏觀經濟調控基本法
國家宏觀經濟調控基本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最基本的法律。包括國家宏觀經濟調控基本法和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
國家宏觀經濟調控基本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宏觀調控的指導思想、目標、原則、手段、宏觀調控主體的職責權限、宏觀調控的程序及宏觀調控的法律責任等[9]。
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是調整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預防和治理經濟的非正常波動,實現國民經濟穩定增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進行宏觀經濟調控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目前正在制定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注:1998年3月,由法學專家等組成的起草小組已經起草出《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草案)》,正在修改之中。)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包括以下內容:總則;組織與決定;增長目標的確定與組織協調;經濟波動的預警與非正常經濟波動的確定;非正常經濟波動狀態的治理;國民經濟穩定增長的儲備;社會參與與咨詢;法律責任等構成。
2.宏觀經濟部門法體系
根據宏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即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宏觀經濟監管關系及宏觀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我國宏觀經濟法的部門法體系應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法、統計法、財政法、金融法、投資法、產業政策法、稅收法、價格法、審計法、國際收支平衡法、經濟審判法等構成。
(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法
我國1982年的《憲法》,將“國民經濟計劃”改為“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是指國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所作出的預測及其實現的政策目標,以及為實現政策目標所需采取的相互協調的政策措施。是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手段之一。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法(簡稱計劃法)是調整在制定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過程中發生的計劃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宏觀經濟法重要組成部分。計劃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制訂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過程中發生的計劃社會關系,簡稱計劃關系。計劃關系可分為計劃實體關系和計劃程序關系。計劃實體關系包括計劃主體關系。計劃主體可分為計劃審批主體、計劃管理主體和計劃實施主體。計劃實體關系包括間接計劃關系和直接計劃關系。
計劃法的體系是指計劃法中各種計劃關系相互聯系所構成的邏輯整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內容以及計劃法的調整對象,我國計劃法體系的內容為:計劃法的宗旨;計劃的性質與任務;計劃的職能包括:預測引導、政策協調宏觀調控職能;計劃管理體制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計劃管理權限、計劃編制和審議;計劃宏觀調控目標體系包括:國民經濟增長率、貨幣供應量、通貨膨脹率、國民收入、就業率、國際收支平衡,以及人口增長等方面的重要指標等;宏觀調控政策體系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投資政策、價格政策、國際收支政策、人口政策等;計劃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計劃管理機關的權力和義務、計劃制訂主體的權力和義務、計劃實施主體的權力和義務;計劃制訂的程序:包括計劃的預測、編制、下達、反饋、檢查和監督;計劃的實施和協調;違反計劃法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等。
(2)統計法
統計是指對與某個事物有關的數據進行搜集、整理計算和分析等活動的總稱。統計數字可為宏觀調控決策提供可靠依據。統計可以分為自然技術統計和社會經濟統計。統計法規范的統計活動是社會經濟統計。社會經濟統計是指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
統計法是調整在統計活動中發生的統計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統計活動是指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公布、監督和保存統計資料的活動。在統計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簡稱統計關系。統計關系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在統計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統計關系是統計法的調整對象[5](P.271)。根據統計法的調整對象,統計法的體系具體內容包括:統計的管理體制;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統計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統計調查制度;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制度以及違反統計法的法律責任等。(3)財政法
財政是國家參與部分產品和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分配關系。包括國家與各級政府之間的財政分配關系;國家通過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調節社會供給和需求的總水平,以實現國家的社會經濟目標。
財政法是調整財政收支分配和財政管理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財政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財政法是貫徹國家財政政策,調節國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法律,是宏觀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收入是國家通過財政各環節籌集的財政資金包括預算內收入和預算外收入。預算內收入項目主要有稅收、企業收入、債務收入和其他收入。預算外收入有各項附加收入和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財政支出是國家為了執行其職能,把通過財政各環節籌集起來的財政資金進行有計劃的分配和使用。財政支出分為生產性支出和非生產性支出。國家通過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的變化來調節總需求變化的,使總需求和總供給之間的關系相適應。
財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財政經濟關系,是在國家參與部分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財政活動中產生的財政經濟關系,包括財政管理經濟關系;財政收支管理經濟關系,財政監督管理經濟關系和財政活動程序經濟關系。
財政法的體系是由調整各類財政經濟關系的各種財政經濟關系法律規范組成的統一的整體。根據財政法的調整對象,我國財政法的體系由財政法總則、預算法、稅收法、國債法、政府采購法、轉移支付法、財政監督法和財政活動程序法等構成。
財政法的總則應規定財政法的宗旨、任務、基本原則、財政法的主體及法律地位、財政管理體制(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之間的關系)、財政法的適用范圍等。
預算法是調整國家在進行預算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預算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預算法的主要內容:預算管理權,包括:各級權利機關的預算管理職權;各級政府機關的預算管理職權;各級財政部門的預算管理權;預算收支的范圍包括: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預算的管理程序包括:預算的編制、預算的審批、預算的執行和調整;決算制度包括:決算草案的編制、決算草案的審批;預算與決算的監督以及違反預算法的法律責任等。
國債法是調整在國債的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國債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債法的內容包括:國債的種類;國債的發行;國債的使用(轉讓和抵押);國債的償還;國債的管理等。
政府采購法是指政府為了實現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采購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政府采購法應包括:政府采購的主體;政府采購的形式;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政府采購的范圍;違反政府采購法的法律責任等。
轉移支付法是調整在財政轉移支付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轉移支付是指各級政府之間為解決財政失衡而通過一定的形式和途徑轉移財政資金的活動,是用于補償公共物品而提供的一種無償支出。轉移支付法律應包括以下內容:一般的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特殊轉移支付和稅收返還。
財政監督包括:立法機構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政府專門機構的財政監督。
(4)稅收法
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社會公共職能,參與社會產品分配,依法強制、無償征收貨幣或實物的一種經濟活動。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手段,也是國家直接掌握和調節社會再生產各個環節的經濟杠桿。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最主要來源。我國稅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90%以上。稅收在調節國家經濟,調節收入分配,加強宏觀經濟調控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稅收法是調整在稅收活動中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收法的體系是指根據稅收法的調整對象,由各種稅收法所構成的統一整體。包括稅收征納體制法、稅收征納實體法、稅收征納管理法以及違反稅收法的法律責任等構成。
稅收征納體制法是指國家稅收權力分配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收體制是指劃分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在稅收方面權力和職責的各種制度。包括稅收的立法體制和稅收的征管體制;稅收征納實體法是指調整國家對稅收進行征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稅收實體法的體系包括流轉稅法(或稱商品與勞務稅)、所得稅法、財產稅法、行為稅法及其他實體稅法;稅收征納管理法包括:稅收征納程序、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稅務、避免重復征稅、預防偷、逃、漏稅等;違反稅收法的法律責任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人員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等。
(5)金融調控法
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融通。一般是指與貨幣流通和銀行信用有關的一切經濟活動。例如:貨幣的發行、流通和回籠;存款的吸收和支付;貨款的發放與回收;票據的承兌與貼現;國內、國際貨幣收支與結算;金銀、外匯的買賣;保險;有價證券的發行與交易等,都屬于金融活動的范疇。在我國,財政和金融,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兩種有效的手段。金融的宏觀調控主要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經濟關系分為廣義的金融經濟關系和狹義的金融經濟關系。廣義的金融經濟關系包括:中央政府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對整個金融業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宏觀監督管理經濟關系;存款、貸款關系;結算關系;票據關系;保險關系;證券關系;期貨關系;金融租賃關系;金融信托投資關系等。狹義的金融經濟關系是指中央政府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對整個金融業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宏觀監管經濟關系。宏觀經濟法體系下的金融調控法調整的是狹義上的金融經濟關系。
金融調控法是指調整金融調控經濟關系和金融監管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調控經濟關系是指國家金融主管機關憑借權力,以公權者的身份,以行政權、立法權和準司法權為依據,對金融行業和金融市場進行調節和控制。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主要以控制貨幣供應量為主,保持幣值的穩定。中央銀行不再對非金融機構辦理業務,銀行業和證券業實行分業管理。中央銀行通過運用公開市場業務再貼現率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等經濟手段來抽緊或放松銀根,達到宏觀調控的目的。通過在公開市場上買賣有價證券來擴張或收縮信用,調節貨幣供應量,通過規定或改變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來增加或減少商業銀行交存于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從而控制商業銀行的信貸能力,以實現對貨幣供應量的調節。金融監管就是國家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利用金融權力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監督和管理。例如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和對金融機構的監管。
金融調控法的調整對象是金融宏觀調控關系和金融宏觀監管關系,金融調控法的法律體系由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央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和貨幣法三大部分構成。金融調控法中的中央銀行法是金融調控法體系的核心,中央銀行法主要規定中央銀行的性質、地位、職責、機構、貨幣政策、業務操作、金融監管、財務會計及違反中央銀行法的法律責任等;政策性銀行法包括調整中國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法律規范,是金融調控法體系的補充部分,貨幣法包括通貨法、外匯管理法、金銀管理法,也是金融調控法體系的組成部分。金融法中的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不屬于金融調控法的范疇,應劃歸微觀經濟法中市場主體管理法和市場交易管理法調整。
(6)投資法
投資是指投資主體為了擴大再生產投入貨幣或其他資源,并將其轉化為固定資產或金融資產的活動。投資主體分為政府、企業等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和外商。投資活動可以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將資金直接投入工程項目,形成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活動。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投資和更新改造投資。基本建設投資是指投入新建、擴建、改建與恢復方面的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基本建設投資主要用于以外延為主的固定資產再生產;更新改造投資是指用于對現有國家資產進行更新的技術改造投資。更新改造投資是實現以內涵為主的擴大再生產的投資方式。間接投資是指通過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形成的證券金融資產的投資活動。間接投資是金融法的調整對象,直接投資是投資法的調整對象。
投資法是指調整國家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投資主體的直接投資活動進行宏觀調控和規范投資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投資法的調整對象,投資法的法律體系包括:國家對投資宏觀調控的目的;投資主體的法律制度;投資范圍的法律規范;投資方向的法律調整;國家投資管理制度;投資結構、布局的調控;投資資金管理,投資風險責任制度;違反投資法的法律責任;風險投資法等。
(7)產業政策法
產業政策是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對于一定時期產業組織和產業結構變化趨勢的預測和發展目標的設立,同時規定各個產業部門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實現發展目標的政策措施,在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由直接調控轉向間接調控的情況下,產業政策正成為指導產業發展和結構調整的主要手段。它是政府將宏觀管理深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間,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對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變化進行定向干預,從而達到各個產業部門的均衡與發展[11](P.64)。
產業政策法是調整國家產業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家通過產業政策的宏觀調控,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促進資源合理配置。我國產業政策法的體系主要內容應包括:綜合性產業政策法、產業結構法、產業組織法和產業技術法構成。
綜合性產業政策法是指體現某一時期產業發展的較為全面的國家產業政策的法律規范。主要體現在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綜合性產業政策法規《90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以及相配套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標》等。
產業結構政策法是根據規模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就一定時期內國家總的優化產業結構的政策即產業結構政策進行立法。以上作為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貫徹國家產業結構政策的依據[5](P.281)。產業結構法包括基本法律和行政性法規。我國已經有了一些基本的法律,例如:農業法、鐵路法、航空法、建筑法等。行政性法規包括支柱產業,機械、電子、石油化工、汽車制造和建造業的法規,例如《汽車產業政策》等;短線產業及基礎產業,以電力工業為中心的能源工業,以鋼鐵、鋁、基本化工原料為主的原材料工業,交通運輸特別是鐵路與通信業以及水利產業的法規,例如《水利產業政策》等;第三產業的立法,例如金融保險業、房地產業、公用事業產業、飲食服務業、旅游產業的立法以及調整和援助衰退產業制度,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的其他相關的立法。
產業組織政策法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同一產業內企業的組織形態、各企業間相互關系及產業組織合理化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90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中規定,我國產業組織的政策目標是:促進企業合理競爭,促進規模經濟和專業化協作;規模經濟效益顯著的企業,應該形成以少數大企業集團為主體的市場結構;對其他產業,形成大、中、小企業合理分工或者大、中、小型企業分布和企業數目較多的市場結構。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我國頒布了有關企業組織聯合的行政性法規、企業兼并的法規、外資并購、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法規及企業集團的法規,適當保護中小企業政策法律正在制定之中。
產業技術政策法是調整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引進、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提高整個產業的技術水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產業技術政策法包括《科技進步法》、產業技術創新法、產業技術保護法、知識經濟與產業技術、信息技術促進法、產業技術引進法等法律制度。我國產業政策的法律較薄弱,今后需要大力加強產業政策的立法。
(8)價格法
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它反映一定的社會生產關系,主要表現為商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及政府之間的社會經濟關系。
價格法是指調整價格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價格關系是指與價格的宏觀調控、價格的制定、價格的運行以及價格的監督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系。價格法的調整對象是以上各種社會經濟關系。
根據價格法的調整對象,價格法的法律體系包括:價格總水平的宏觀調控;價格管理體制;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政府的定價行為;價格的監督檢查;違反價格法的法律責任等。
(9)審計法
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資產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查、評估的一種經濟監督行為。審計已成為國家從宏觀上管理監督國民經濟活動的重要手段。
審計法的體系應包括:審計法的原則即依法審計、獨立審計、客觀公正、強制性及保守秘密原則;國家審計機關包括: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國家審計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審計監督法律制度包括:對國家機關財政收支審計,對金融機構財務收支審計,對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收支審計;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包括: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審計,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對外資的審計包括:對國際組織的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對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收支的審計;另外還有對社會公共資金的審計;專項調查的審計及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審計程序法律制度包括:審計的準備和審計的實施;違反審計法的法律責任包括:被審計單位及人員違反審計法的法律責任,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違反審計法的法律責任等。
(10)國際收支平衡法
國際收支是指一國在某一特定時期內同其他國家之間進行國際經濟貿易、投資等活動發生的各種經濟收入和支出的總和。國際收支平衡是指一國國際收入和國際支出大體相抵均衡,國際收入略大于國際支出。國際收支平衡是一國經濟總量平衡的組成部分,對保持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之間的大體平衡,保持國民經濟正常運行,避免經濟大起大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將國際收支平衡作為宏觀調控目標之一。
國際收支平衡法是調整國際收支平衡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收支平衡經濟關系是指我國在涉外經濟交往過程中形成的國際收入和國際支出相平衡的經濟關系。包括對外貿易經濟關系、外商投資經濟關系、海外投資經濟關系、外匯管理關系、外債管理關系等。與此相適應的國際收支平衡法的體系包括對外貿易法、外商投資法、海外投資法、外匯管理法、外債管理法等。
對外貿易法是調整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過程中發生的對外貿易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對外貿易法的原則、對外貿易經營者、服務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促進以及違反對外貿易法的法律責任。還涉及進出口許可證管理、進出口配額管理、非關稅鼓勵措施、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
外商投資法。外商直接投資與國際收支有密切的關系,在有貿易持續逆差的情況下,通過資本凈流入來糾正貿易收支失衡和彌補外匯儲備不足,從而維持國際收支的平衡。因此,外商投資法在國際收支平衡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外商投資法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關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法、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法等。
海外投資法。包括加強海外投資項目管理法、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法、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法、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法等。
外匯管制法。包括外匯賬戶管理,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和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法等。
外債管理法。包括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法、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的管理法、外債統計監測法、外債登記法、對外擔保法等。
(11)經濟審判法
經濟審判法是國家審判機關在履行審判職能過程中發生的經濟審判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人民法院通過經濟審判活動,保證宏觀經濟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通過審理重大經濟糾紛,處罰違反宏觀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保證國家宏觀經濟活動順利進行。
經濟審判法的體系包括我國審判制度的改革、經濟審判組織的設置和職權、經濟審判的管轄及收案范圍、經濟審判的監督(人大監督、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內部監督、檢察院的監督、再審程序的監督)、違反經濟審判法的法律責任等。
以上11個方面的法律,構成宏觀經濟法的法律體系。這些法律相互聯系又相互統一,其特征都與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密切相關,屬于宏觀經濟法范疇,統一于宏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之內。值得提出的是,目前,宏觀經濟法的體系處于初創時期,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宏觀經濟法律不斷制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能力將得到加強,宏觀經濟法的體系雖會有所變動,但將得到不斷充實和完善。一個完整的宏觀經濟法的體系將屹立于中國經濟法體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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