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價值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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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價值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經濟法價值是經濟法一個重要的基本理論問題。本文首先對經濟法價值研究之理論意義與實踐價值進行了揭示,并在確立經濟法價值判別標準基礎之上,提出并詳盡闡述了在作者看來經濟法最基本的兩大價值目標,即社會經濟福利價值與經濟民主價值。

【關鍵詞】法律價值/社會經濟福利/經濟民主

法律價值是法學史上一個縈懷千古的課題,不少法哲學家均對此進行了諸多研究。因而,在我們構筑經濟法理論體系時,對經濟法價值之考量無疑是一個不容回避而又應當著力予以解決的問題。

一、為什么要研究經濟法價值(注:應當認為,經濟法價值的探討首先應當取決于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但這又是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限于篇幅,筆者不擬在此予以探討。在本文中,筆者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主要依從李昌麒先生對經濟法的表述。可參見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204-214頁。)

法學研究中是否應導入法律價值范疇,對此法律實證主義與自然法學派態度迥異,識見大相徑庭。

在法律實證主義看來,法理學的根本任務應當是分析和剖析實在法律制度,其反對在法學研究中用形而上學的思考方式以及尋求終極真理的做法,反對法理學家們試圖超越現行法律制度的經驗事實而去識別與闡述法律思想的任何企圖。[1]從根本上講,法律實證主義就主張"任何道德價值因素都不可進入法律的定義。"[2]譬如,在對于法學是否應研究正義這一最基本的法律價值問題上,法律實證主義的重要代表凱爾森(AUNS·KELSTN)就認為"正義是一個人的認識所不能接近的理想",[3]"這個問題是根本不能科學地加以回答的。"[4]

但是,歷史更為悠久的自然法學派(包括一些社會法學派的法學家)則認為法律應當而且必須關注并研究一些基本的法律價值,如正義、秩序等。美國法學家羅斯·柯·龐德就曾經指出:"價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的問題,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回避的。"[5]"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是在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的主要活動。"[6]確實如此,古希臘的柏拉圖、亞里斯多德,古羅馬的烏爾比安、西塞羅,古典自然法學派的洛克、盧梭、杰斐遜等以及當代的羅爾斯、德沃金都曾對正義等法律價值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并表達了這些價值在法律體系的建構及現實運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究其原因,也許便在于他們大多都贊同這樣一種信念,即"一種完全無視或忽視上述基本價值的一個價值或多個價值的社會秩序,不能被認為是一種真正的法律秩序。"[7]

筆者以為,自然法學派對法律價值的崇仰與追尋應當是值得倡導的,其根本原因便在于法律不僅僅體現為一種制度結構,而且還反映著一種人文精神,含攝了人類對美好事物的追求和向往。因而在經濟法學的理論建構以及實踐運作中,應當導入法律價值范疇,并將之作為經濟法律發展的重要取向。具體而言,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幾方面考慮:

首先,這是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研究的邏輯結果和必然延伸,在經濟法學體系的構建中,明確界定經濟法自身的調控范圍。在相應的法哲學層面上,就要求構筑與其調整對象相一致的法律價值模式體系,實現法律價值與調整對象的整合,否則,對價值目標研究的冷漠,必將導致經濟法價值體系的紊亂與不當,進而反過來影響或波及經濟法自身體系的構筑。

其次,這是建構經濟法法律體系的內在要求。系統論認為,任何一個系統欲發揮其最大功效,不僅要求系統自身性能優良,而且還需要各子系統之間的配合與協調應當是完美無缺和統一有序的。在此我們不妨將經濟法看作是一個大系統,那么經濟法中的各部門法便是這個大系統中的子系統,而在經濟法學的各種法律范疇中,擔負著促進各經濟部門法協調統一功能的應當是經濟法的價值目標體系,即只有將經濟法價值目標明確界定,才能使經濟法體系中的各部門法可以在價值目標同一的基石上相互配合和作用,不致因價值的紊亂而相互沖突。

再次,經濟法價值的確立有助于我國經濟司法、執法的理性化運作。現實生活的復雜性和多變性決定了立法者不可能對所有行為都預先進行確切的規制,因而,當社會沖突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調整時,必然要仰賴于執法者的法律意識來彌補,而對經濟法價值的認知應當是執法者法律意識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架構;此外,當經濟法體系中的部門法出現沖突,而執法者又無法借助于一般沖突原理加以適用時,經濟法價值便可成為執法者正確選擇適用法律的有力工具。

確立經濟法價值,在我看來,必須遵循以下兩項原則:一方面,經濟法價值必須反映和體現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之特質。不同社會關系具有不同的法價值,社會關系之不同亦決定了相應的經濟法價值之殊異。如有學者主張經濟法的經濟價值為:"以協調國民經濟運行為使命,保證改革開放方針、政策的落實,保障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8]筆者以為,此項價值不僅經濟法獨具,其他部門法,如民法、商法,甚而行政法將其納入自己的價值視野又有何不妥呢?因而該項價值只宜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之一般性任務,納入經濟法價值,難以反映價值之前置定語"經濟法"所獨具之特性。另一方面,經濟法價值由于體現了經濟法的根本性任務或追求,因而應當更為抽象和一般,過于具體的表述,缺乏理念的提煉與概括的認知都不應作為經濟法的價值。

基于對經濟法價值的上述認知,筆者以為,我國經濟法價值主要有二,一是社會經濟福利價值,二是經濟民主價值。

二、社會經濟福利價值

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伴隨"市場失靈"問題的出現,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而得以產生的。19世紀完全放任的自由主義經濟在給社會帶來空前財富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經濟弊害,如可持續發展問題,壟斷問題,產品質量,消費者利益保護以及勞動者保護問題,而這些問題的實質便在于個別市場主體利益的過度彰顯以及社會整體利益或福利的失落。因而,國家便需要借助法律來保障和增進社會福利。但是,"歷史上的普通法即使在它可能的有限程度上也未能考慮社會福利。"[9]因而,"財產法、契約法和侵權法并不是解決這些問題的主要法律領域。其實,社會福利立法是需要的,如社會安全法、失業保險法、反污染法、反壟斷法。"[10]基于此,國家便頒行了一系列被后來學者謂之"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來促進和提高社會福利。因而我們認為,社會福利體現和昭示了經濟法生成與發展之本旨,其被納入經濟法之價值范疇,理屬當然。

社會福利,又稱共同福利、社會利益,其含義頗為含混。可謂人言人殊,博登海默便曾指出:"對共同福利概念進行詳盡分析,具有著很大困難,許多不同的因素和考慮都必定會成為該概念闡述中的內容。"[11]筆者以為,社會福利含攝內容極為寬泛,大體可分為社會經濟福利和社會政治福利(如公共安全)兩種,而經濟法所關注之社會福利是一種社會經濟福利,而且只能從市場失靈對社會福利所引致的侵損的角度來理解。因此筆者在此試圖從經濟法的視角對社會經濟福利給出這樣一個定義:社會經濟福利,是指社會經濟秩序的良性、持續運行以及人類經濟生活的共同提高和進步。具體而言,其涵蓋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經濟秩序的良性運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秩序的實質是一種競爭秩序,其良性運行必然要仰賴于競爭的公平化運作,而競爭的公平化運作具有兩個評介指標,一是競爭過程的公平,二是競爭結果的公平。基于此,我們認為,經濟法在促進經濟秩序的良性運行方面,其工作重點應在于關注以上兩項價值子目標之達致。

1、競爭公平。競爭是人類文明社會賴以發展的動力源泉,也是市場機制發揮其"看不見的手"的功能的基本條件。競爭效能的發揮取決于法律對各競爭主體適用的公平性,為此,就應當做到:(1)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即指市場交易的參與者之間不因所有制性質的不同,經濟實力的殊異而適用不同的法律,進而享受不同的待遇。有鑒于此,一方面應當明令禁止在市場競爭中,不允許任何經濟主體借助某種超經濟力量進行競爭,以維護市場的統一性和平等性(如行政壟斷);另一方面,經濟法在對各經濟主體經濟負擔的規定上不應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如我國既往經濟體制在稅收政策方面給市場主體的競爭活動設置了重重障礙,如因所有制不同適用不同稅率,稅收減免標準的多樣化等等,這些規定使市場主體難以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從而阻礙了競爭社會效能的充分實現。(2)市場主體競爭機會均等,即按照統一的無差別原則對待一切市場主體,使他們能夠機會均等地占有社會的生產經營條件和資源,并享有同樣進行市場交易的權利和機會。

2、分配公平,指對資源成果的分享公平。其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將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分配給一個社會或群體的成員問題。"[12]因而,分配公平必須面臨一個分配標準的決擇。考察現代社會經濟的運作軌跡不難發現,按勞分配、按需分配和按資分配是三種主要的分配形式,鑒于我國現有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結構的特點,我們主張將按勞分配作為我國當前最主要的分配標準,唯此才能在根本上保障分配公平的實現。

(二)社會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當前,物質文明的不斷進步與生態惡化和失衡的矛盾日漸突出,業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都不得不關注并著力予以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聯合國因之已將其列為《21世紀行政議程》的重要事項。可以認為,社會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不僅已成為我們這代人社會經濟福利的重要構成,而且也是我們子孫后代追求更多社會經濟福利的必要前提和關鍵所在。經濟法對社會資源可持續發展戰略問題的關注,主要是借助國家的"有形之手",通過頒行法律法規來建立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制度、環境保護制度,進而實現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與環境保護二者的有機結合與共同發展。

(三)社會弱者利益之保護。現代社會的發展導致人們相互之間在能力、稟賦、財富等方面的差別愈加顯著,如果法律對這些先天性不平等的景況視而不見,依然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只能使"不平等變得天經地義,甚至加劇這種不平等。"[13]因而,導源于人道主義的現代思潮,基于福利國家理念的倡導,對社會弱者利益之保護便被納入社會經濟福利的范疇,成為其重要的輔助部分。對社會弱者的特殊保護,實質上便是對平等自由原則絕對化的一種修正,其所強調的是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和平等化,主旨在于給予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那部分人給予權利的特別保護或者經濟上的補償或救濟。在經濟法領域,對社會弱者予以特殊保護,一方面要求國家制定《社會保障法》、《最低工資法》等,通過多種途徑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則是通過制定科學的稅率來適當調節高收入者的收入,為社會福利的實現籌集資金。

三、經濟民主價值

法律將民主作為自身的價值目標可以追溯至古希臘時期,但傳統民主理論對民主的探討卻主要囿限于政治民主,對經濟民主鮮有涉及,致使"民主失去了一半"。[14]但是,自本世紀以來,伴隨國家對市場干預的日漸強化,市場經濟力量的愈趨集中以及資本所有原則的極度彰顯,經濟民主問題便日漸為人們所關注。正如1944年德國工會聯合會的基本綱領所指出的那樣:"……要實現一個真正的民主的社會秩序,形式上的政治民主是不夠的,因此,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必須由經濟民主來補充。"[15]正基于此,以規范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矯正經濟過度集中以及克服市場失靈為己任的經濟法便將經濟民主納入自己的價值體系,成為其一個重要的價值追求。

但是,對于經濟民主的確切內涵,學者們卻有不同識見,以致其成為一個"無從捉摸的概念"。[16]我們認為,經濟民主是作為經濟專制的對立物而存在的,其基本涵義是指在充分尊重經濟自由基礎上的多數決定,強調經濟決策的公眾參與。具體來講,經濟民主包括四個層面,即國家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民主、經濟自治團體的經濟民主、企業的經濟民主以及市場的經濟民主。

(一)國家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民主。市場經濟并非是完全自由化的純粹的市場經濟,而是一種宏觀調控下的市場經濟,國家依然要擔負著一定而又必要的經濟管理職能,經濟法欲實現國家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民主,就應當通過法律:1、實現所有權的合理架構,即建立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的多元并存且相互平等的產權結構體系;2、改變高度集中的經濟管理體制,真正實現兩個層面的"兩權分離",一是國家行政權與國家所有權的兩權分離,二是國家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分離,從而促使企業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人;3、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現中央和地方經濟職權的合理劃分,充分發揮和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4、切實做到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經濟職權和經濟職責的統一,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統一,從而實現經濟管理主體權、責、利、義的統一;5、促成經濟管理決策的民主化,即通過法律,建立合理而又嚴謹的程序機制,促使國家在對經濟進行干預時,應當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協調各種利益沖突,將宏觀經濟決策構建在充分對話基礎之上,進而保障和促進國家宏觀決策的順利實施,降低社會運行成本。

(二)經濟自治團體中的經濟民主。這主要是指行業協會等介于國家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組織進行管理中所體現的經濟民主。當前,許多發達國家(地區)經濟自治團體的經濟管理功能日漸凸顯,一些傳統上隸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逐漸讓位于行業協會等經濟自治團體來行使,經濟自治團體在經濟管理體系或架構中的地位愈趨顯要。如我國香港銀行業工會對銀行業的監管,美國的律師協會、會計師協會、建筑師協會對相應行業的管理等等。筆者以為,國家部分的經濟管理權讓位行業協會等經濟自治團體,由于在更大程度上體現了決策的民主與自愿,因而本身即為經濟民主一個重要的表象,而且亦體現和昭示了經濟民主的發展趨勢和取向。當然,經濟自治團體本質上是一種自律性組織,故在其日常運作中更應當強調決策之民主、自愿以及成員意思之合致。

(三)企業中的經濟民主。這主要是指在企業等經濟組織中應當充分顧及和體現公司關系人,如股東、雇員、消費者等的利益和意志。筆者以為,在公司等經濟組織中強調經濟民主,其理論支點可以援引新制度經濟學對企業契約理論的研究。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解,企業在本質上是一種契約,[17]但由于有限理性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因而這種契約只能是一種不完全契約。[18]如果欲使企業這種不完全契約狀態運行良好,就必須盡可能地實現信息的充分顯示,減少交易成本。因而,我們在企業中強調經濟民主,其意旨便在于借助充分的對話與雙向理解,努力提高信息的顯示程度,降低企業交易成本,進而促進企業的良性運作并實現企業及其關系人的和諧發展。欲實現企業等經濟組織的經濟民主,經濟法就應當1、盡量擴大企業關系人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力及其實現途徑;2、建立健全企業職工持股制度,密切企業與職工的聯系紐帶;3、強化公司股東會的地位和功能,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

(四)市場運行中的經濟民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是資源配置之主要手段與方式,因而,實現市場運行中的經濟民主對于整個社會經濟民主之達致是具有根本性的意義和價值。在我看來,經濟法在實現市場經濟民主方面主要須關注于兩個方面,其一是市場經濟結構的民主,換言之,在市場運行結構中即要求整個市場均應當全方位開放,所有競爭者均享有公平競爭的權利和機會,減少乃至杜絕各種行政壟斷和經濟壟斷;其二,消費者的經濟民主,這主要是基于消費者在市場的地位和作用而產生的。消費者是市場商品服務的購買者和使用者,客觀上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便具有特定的利益要求,這種利益需要便要求市場能夠給予充分滿足。由此,通過經濟法,提高消費者的市場參與熱情,建立健全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的溝通機制,促進消費者需求信息的充分顯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我看來,無疑是有助于市場經濟民主之達致,并進而促進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

結語

社會經濟福利與經濟民主價值是經濟法兩個根本性的價值追求,前者主要是一種實體性價值,而后者更多意義上則體現為一種程序性價值,對這兩個價值之探討并不意味著筆者排斥其他經濟法價值的存在(如經濟秩序等)。其實,多元價值的并存和相互平衡正是經濟法走向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之所以著重關注社會經濟福利和經濟民主價值,其實質意義便在于:這兩個價值在經濟法界域是其他價值賴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因而當經濟法體系出現多元價值的相互沖突時,經濟法應當以社會經濟福利和經濟民主作為優先選擇的取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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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前引[美]龐德書,p.55.

[7]前引[美]E·博登海默書,作者致中文版前言,p.2.

[8]程信和.略論經濟法的定位和定界[J].法商研究,1998,(6).p.3-23.

[9][美]邁克爾·D·貝斯勒著.法律的原則[M].張文顯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p.425.

[10]前揭書[美]邁克爾·D·貝斯勒書[M],p.425.

[11]前揭[美]E·博登海默書[M],p.297.

[12]前揭[美]E·博登海默書[M],p.254.

[13][美]彼德·斯坦等:《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王獻平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p.85.

[14][美]路易斯·凱爾薩等著《民主與經濟力量》[M],趙曙明譯,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p.11.

[15]轉引自劉俊海《公司的社會責任》[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頁。

[16][美]喬·薩托利著《民主新論》[M],馮克利等譯,東方出版社1997年版,p.11.

[17][冰]思拉恩·埃格特森著《新制度經濟學》[M],吳經邦等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p.140.

[18][美]科斯等著,[瑞]拉斯·沃因等編《契約經濟學》[C],李風圣主譯,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p.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