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域名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16 1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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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具有創造性、無形性和經濟性的互聯網域名是知識產權的新興部分。由于它特有的全球唯一性的特征和注冊時實行的不審查制度,使域名的管理和保護與商標、企業名稱等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發生沖突。解決沖突的途徑是域名注冊的預先審查和事后個案處理,解決沖突的原則應是“商標特殊保護和申請在先”的原則。
自從域名在網上火起來以后,因域名注冊引起的各類糾紛日趨漸多,概括起來,就是注冊的域名與他人的商標、商號等商業標志相同或近似,致使擁有商標、商號等商業標志的權利人想利用WWW宣傳自己或傳播信息的行為受阻,因而引起商標、商號等商業標志的權利人與域名持有人的糾紛。而要避免和解決這些糾紛就不能不涉及到域名具有什么法律性質,它本身是否屬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它與商標、商號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什么樣的關系等問題,本文擬就這些問題作一粗淺的探討。
一、域名的法律性質
所謂域名,即是連接到國際互聯網上的計算機地址,它們是為了便于人們發電子郵件或訪問某個網站而設計的,為了便于記憶,現在已經被廣泛用作一種商業符號了,在網上它有確認和區別其他網址的雙重作用。域名作為通過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一種智力成果,不是知識的簡單重復,而是通過新穎獨特的構思,并將構思具體通過一定的物質載體表現出來所取得的新的成果,它是一種以思想為內容的精神財富,同時它是發展電子商務的基本途徑,因而會產生可觀的經濟效益。所以,域名具備知識產權的創造性、無形性和經濟性等特點,應當把域名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加以保護。
域名作為一種新的知識產權客體,與傳統的知識產權中的商標權、廠商名稱權等客體有著明顯的區別。域名與商標的區別在于:(1)商標要求顯著性,而域名則不要求顯著性。(2)商標具有地域性,即除了馳名商標以外,不同的商品生產者和服務提供者可以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同一商標。在不同國家,不同的商品生產者和服務提供者,甚至可以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同一商標。但是域名則要求具有嚴格的唯一性,因為Internet是一個全球性的計算機網絡,所以作為區分網絡用戶的域名應當具有全球性,即域名在全球范圍內應當是唯一的。(3)一般來說,商標未經注冊也可以使用。而域名則不同,一個域名未經注冊則不得在Internet上使用,即注冊是使用的前提條件。(4)商標在注冊上是依據商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注冊時,不僅要遵循嚴格的程序,提交法律規定的文件,而且不能違反商標法禁用的規定,所申請注冊的商標不能在相同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上,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而在域名注冊上,國際域名注冊沒有條件限制,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國外注冊公司(諸如NSI-美國網絡解決方案公司、I-DNS國際化域名系統公司)所采用的是“先注先得”的原則,并無國界和行業的限制。國內域名注冊除要求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登記并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外,CNNIC(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也只是要求企業申請域名時,只需提供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及域名注冊的申請書,就會得到批準。如在國內注冊中文域名時,所申請的域名只要不與他人已經注冊的中文域名完全相同,則可注冊成功,而不必考慮這一中文域名是否侵害了有形市場中已經確認下來的知識產權(如企業名稱、字號、商標等)和無形市場中已經相對明確的知識產權(如網站名稱),即在注冊過程中可以不受任何約束。(5)因商標引起的爭議,可由商標管理機關―――國家工商局處理,而由于域名侵害了他人的利益,發生糾紛,域名管理機構則不負責裁決,而是由法院處理。
域名與廠商名稱(商號)的主要區別在于:(1)域名具有絕對的唯一性,而廠商名稱則不具有全球唯一性。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廠商名稱只是在登記機構管轄的范圍內才具有唯一性,而且,在同一機構管轄范圍內不同行業也可以登記相同的廠商名稱。(2)域名的注冊和使用是收費的,域名管理機構向域名的使用者每年收取一定的年費,如果使用者拒絕繳納,管理機構可以注銷該域名,域名使用單位交納年費的行為可以視為一種對注冊的續展,即域名是有使用期限的。但廠商名稱則不同,企業一旦取得了某廠商名稱以后,不用定期向登記機構交納使用費,不用續展,即廠商名稱的使用沒有時間限制。
綜上所述,從法律性質上看,域名與商標、廠商名稱都有極大的差別,所以筆者認為,不能簡單的將域名視為既有知識產權在互聯網上的延伸,而應認定域名是知識產權的新興部分。
二、域名的管理與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的沖突及其解決
域名注冊的不審查制度使域名注冊簡便、快捷,促進了網絡的迅速發展,但也使域名的管理和維護與其他的知識產權(商標、字號等商業標志)的保護發生沖突。由于域名注冊無地域和行業的限制,以及其嚴格的唯一性的特點,使域名一經注冊,不僅不同地域(或相同地域)的相同行業的具有相同名稱(或商標、字號)的企業不能以此注冊域名,而且不同地域(或相同地域)的不同行業的具有相同名稱(或商標、字號)的企業也不能以此注冊域名,這不僅使不同類別或地域的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在域名注冊、使用以及保護方面發生沖突,使一些持有商標權的企業無法正常利用自己的商標(字號)宣傳自己的企業和產品,也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筆者認為,要解決網絡域名與商標、商號等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的沖突,應主要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一)解決沖突的基本途徑
解決域名與商標、商號等其他知識產權沖突的途徑,目前實際中主要有兩條,一是域名注冊的預先審查(這主要是對CNNIC―――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所管轄的中文域名注冊而言);二是事后(由爭議解決機構或法院)個案處理。
1域名注冊的預先審查。有專家建議,應當由國務院職能部門中文域名注冊國家標準。包括:(1)對申請域名的境內權利人的資格作出規定;(2)對申請數量作出必要限制,同時建立對已注冊四千多家網站的網站名稱庫及中外五百多家知名企業商標庫的必訪查詢制度;(3)規定境內各大ISP服務機構只接受這一標準的解析。北京市工商局局長王紀平也撰文指出,基于工商機關的企業名稱、字號和商標管理體系目前是比較完備的,都有完備的數據庫;中文域名管理部門和工商機關通過協調提出了將有關中文域名管理同工商機關目前進行的企業名稱、字號以及商標的管理進行接軌的域名管理思路。即通過互聯網實現工商機關的數據庫與中文域名管理數據庫的對接,縮小每個中文域名潛在申請者范圍。也就是將企業等申請單位根據它們自身的行政區劃、行業分類以及它們所擁有的企業名稱、字號和商標逐層細化,最終分別和具體的中文域名相對應。和某個具體中文域名相對應的單位就是這個域名的潛在申請者。如果一個申請者想申請他不具備的字號、商標作為域名,登記部門將查詢該域名是否有潛在申請者,如果沒有他可以申請,如果有那他就不能申請。如果一個域名存在兩個以上潛在申請者,則先申請的先得。這樣將每個中文域名可能的申請者從原先的成千上萬縮小到一個非常小的范圍。這種方法對于那些想通過搶注他人中文域名并以此獲得暴利的投機者將是一個非常有效的防范。
從理論上看,這個方法能夠減少域名與其他知識產權的沖突,防范搶注行為的發生;但從實踐看存在以下問題:首先,預先審查的范圍很難確定,因為域名糾紛并不限于知識產權的范圍,還可能與其他在先權利發生沖突(如姓名權、商譽權等)。其次,預先審查的知識產權的范圍很難確定,因為有大量的知識產權客體是不經官方批準、登記、備案而存在的,例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知名廣告語、知名標記等。如果預先審查僅限于在市場管理部門提供的數據庫進行檢索,那么這種預先審查的范圍是很有限的。再次,如果在域名注冊領域也象商標審查那樣進行近似性的審查與判斷,不僅成本極高(這種成本最終都要轉移到每個申請注冊的企業身上)而且效率極低,這將會影響我國互聯網的發展。況且,域名注冊不象商標注冊或者企業名稱登記那樣有行業、地域的限制,判斷“相似”及“混淆”就更加困難。
2事后個案處理。即因域名發生爭議后,由人民法院(或CNNIC授權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CIETAC)進行處理,不論涉及知識產權還是其他民事權利,登記、注冊的知識產權還是未經登記、注冊的知識產權,不論相同還是近似,都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處理。個案認定的效力范圍僅僅限于每個案件,即針對域名一次有效,對其他問題不發生法律任何效力。
基于以上兩條途徑的各自特點,筆者認為:在對域名注冊和管理、及解決域名與其他知識產權保護關系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解決域名與其他知識產權保護沖突的途徑應以“事后個案處理”為主,“預先審查”為輔。(二)解決沖突的基本原則
在解決域名與其他知識產權的沖突時,無論是預先審查還是事后個案處理,都應首先處理好域名與商標、企業名稱(字號)等商業標志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關系。
在預先審查制度中和以往的事后個案處理中,都遵循(或借用)的是商標保護的優先權、先用權,馳名標識保護權和專用權等原則,將域名作為一種類同商標在互聯網領域使用的延伸予以保護。筆者認為,域名作為知識產權的新興客體有其獨立性(前文已做分析),不應作為商標等既有知識產權的延伸加以管理和保護;因而也不應把域名的保護作為商標等保護的附屬,將域名的注冊和域名持有者的權利一概放在商標優先權和專用權之后。因為首先,如果在域名注冊管理和保護中商標權、企業名稱享有無條件的優先權,不僅使許多沒有商標權的申請者無法正常獲得域名,無法及時開展互聯網經營活動;也使已有域名的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將始終處于待定狀態。一旦有人主張其享有商標權,則域名持有人的域名將被宣告無效。其次,不同類別或地域的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之間本來就存在著沖突,用規范這類沖突的規則去規范要求具有全球唯一性的域名,對域名申請者和使用者來說是不公平的。
筆者認為,在解決域名與商標等其他知識產權的關系時,應采取有條件的商標保護的優先權、先用權原則―――商標特殊保護與申請在先原則。即在域名注冊管理和保護中只對馳名商標(標識)采用保護權和專用權,而對普通商標(標識或企業名稱)采用申請在先的原則。這是由于:
首先,目前對馳名商標給予擴大的保護是世界性的潮流,《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16條對此均有明確的要求,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以上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的規定,雖沒能涉及網絡領域,但筆者認為根據其精神,這種保護應擴大到全部領域,包括虛擬的網絡世界。
其次,在對域名注冊、管理以及爭議的解決中,采用只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的原則,有利于提高效益,避免一些難以確定的麻煩。(1)在域名注冊的預先審查時,由于我國目前對馳名商標的確認權是由國家商標局行使,因此對馳名商標的檢索查詢比較容易,解決了審查范圍不確定的問題;(2)在事后個案處理中,使爭議的處理相對簡化;(3)對于未經國家商標局認定的商標,可以以申請在先的原則予以注冊,如發生爭議,可由爭議解決機關參照國家工商局《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予以認定并處理。筆者認為,雖然我國目前對馳名商標的確認權是由國家商標局行使,但是司法確認可以也應當成為一種權威而有效的途徑。
再次,對非馳名商標(企業名稱等)在域名注冊時,采用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有利于網絡的發展,也使絕大多數的申請人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體現了公平原則。
域名作為知識產權的新興客體,它與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以及它的管理和保護等問題,是我們急需探討和解決的新課題,也是我國法律面臨的新問題,我們寄希望我國調整互聯網的有關法律、法規早日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