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收征管模式完善論文

時間:2022-12-20 0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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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收征管模式完善論文

[內容摘要]:稅收征管是整個稅務工作的前沿陣地和關鍵環節。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符合我國國情,科學嚴密的稅收征管體系,確保稅收各項職能作用充分發揮,從1994年起在一些地方試行“納稅申報、稅務、稅務稽查”三位一體的稅收征管模式,到1996年建立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到本世紀來,先在全國的城市和縣城實施,并逐步向農村推進,力爭在2010年基本完成這項改革。

[關鍵詞]:稅收征收管理分稅制事權與財權征管模式

ZhaoyubaozhangjihuiYuanxiaodong

(AnHuiInstituteofFinanceandTradeBengbu233041)

[ABSTRACTS]:Taxlevyandmanagementisthefrontierandkeypartofthewhoretaxingwork;Inordertoestablishsuchascientrfictaxlevysystemthatcanadopttotherequirementofsocialistmarketeconomy.Andthatfitoncountryenvironment,thatCanensureourtaxlevyfunctionsworkfully;since1994,therehasbeen:“Taxespayingdeclaration、taxesdeputy,taxeschecking”Until1996,WelaneestablishedsuchaNewlevyandmanagementmodethatbasedontaxespayingdeclarationandserviceperfection.Relyingonthecomputerandinternettechnology.Levyfocusly,checkingstresslyInthenowlevyandmanagement,Weenforcefirstinanthecitiesinourcountryandputforwardtothecountrysidestepbystep.Andtryourbesttocompletethisreformbasallyin2010.

[Keywords]:Taxestaxeslevyandmanagementaffairrightsandcontroloverwealthlevyandmanagementmode

一、我國稅收征管體制(systems)的歷史沿革

1994年稅收征管改革以前,我國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主要經歷了兩個階段:

先是50年代實行的征管專集于一身的稅式。也就是專戶管理稅式,是以專管員為核心的管理模式,它的特點是“一人進廠、各稅統管、征管、查合一”。其征收管理的組織形式表現為征管查由專管員一人負責,按經濟情況、行業或地稅等因素設置稅務工作崗位,根據納稅戶規模和稅收工作繁簡配置人員,對納稅戶進行專責管理:稅款征收方式為稅務人員上門催繳。我國自50年代至80年代,一直實行這種專戶管理的稅收征管模式。

80年代中后期,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原有的征管模式與經濟的飛速發展,極不相適應,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在1988-1994年進行了以建立征、管、查建立了分離模式為核心內容的稅收征管改革,在稅務機關內部劃分征收、管理和檢查的職能部門,實行征管權力的分離和制約,同時實行專業化管理、以提高征管效率。但是,這種改革仍然沒有突破50年代專管員管戶和上門收稅的傳統征收管理模式。

傳統的稅收征管體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稅式轉換缺乏進度,使征納雙方難以適應新的征管局面。(二)規范化、科學化程度及征管質量均難以保證。(三)稅收征管體制未能從根本上跳出“征征收、輕管理、弱稽查”的舊有模式。(四)專戶管理員上門收稅的方式,不利于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提高,使稅款征納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處于扭曲狀態,同時分散了稅收稅務人員力量,削弱了稅務稽查工作的力量。(五)稅務機關職能部門之間出現扯皮與內耗現象。

在保持原有征管模式的同時,1994年又在一些方試行“納稅申報,稅務,稅務稽查”三位一體的稅收征管模式,意在取消專管員固定管戶制度,把納稅申報,中介機構的稅務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有機結合起來,形成一個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整體。

1996年的新的稅收征管改革任務:建立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到本世紀來,先在全國的城市和縣城實施,并逐步向農村推進,力爭在2010年基本完成這項改革。其特點在于過去的分散型,狙放型管理到向集約型,規范型的管理轉變;由傳統的手工操作方式向現代化的科學征管方式轉變;由上門收稅向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轉變;由專管員管戶的“保姆式”,包辦式管理向專業化管理轉變。其中核心是管理機制轉變。

二、征管體制現狀

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征管理體制的決定》,分稅制是財征管理體制的目標稅式,同時也是稅收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盡管目前作為稅收管理體制基本框架的法規性文件仍是1977年制定的《關于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但是在稅收收入占財征收入9%以上的今天,財征體制的改革必然牽動稅收體制的改革,分稅制下的稅收管理體制必然帶有其自身的特點。

分稅制是通過對稅種和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確立政府間財力分配關系的一種制度,以分稅制為基礎的分級財征,是國家財征管理體制的一種形式,它是分級財政管理體制最廣泛使用的收入劃分形式,世界上有許多國家都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而我國于1994年出臺了分稅制改革方案。從我國目前分稅制實踐來看,有三個特點:一個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現代分稅制內容,如按分稅制的要求界定事權,財權,劃分稅種,分設中央稅與地方稅征管機構等等;二是仍然保留了企業所得稅按行政來屬關系劃分這條舊體制尾巴,與企業深化改革和專業化聯合趨勢的矛盾日趨尖銳;三是共享稅在全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相當高,與比較徹底的分稅制表現出很大的距離。因此,我國目前的分稅制實際上是一種不徹底的分稅制,它只是建立了分稅制的一個基本框架,與規范、徹底的分稅制還有很大距離。隨著財征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必須逐步加以改進和完善,以便更多地體現分稅制的原則。

現行分稅制存在的問題:

(一)遺留許多舊體制的痕跡

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對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的財征分配關系,克服財征困難,強化財征客觀調控功能,公平納稅負擔,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財稅運行機制和財稅管理體制,都發揮了重要的積極作用,但是,為了減輕改革的阻力保證改革順利進行,新體制中保留了舊體制的一些不合理成份,或采取了一些變通辦法。例如分稅制對企業所得稅的劃分,仍然沿用財征包干體制下的劃分方法,中央企業所得稅收入劃歸中央財征,地方企業所得稅收入劃歸地方財征。與此相應的是,舊體制下某些弊端也隨之被移植延續到新體制中來,甚至還誘發一些新矛盾,主要表現如下:

(1)采用基數法確定地方財征收支基數,既會把財政包干體制的一些弊端移植延續到分稅制中來,又有礙于中央財征收入比重的提高。

(2)企業所得稅(Corporateincometax)自然按企業隸屬關系分別劃歸中央和地方的做法,雖然可以明確地劃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和中央企業往往產生親疏厚薄的心理,難免使地方政府為了保護地方稅源而侵濁中央稅基,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硬化,也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并且會助長盲目投資,在經濟割據等地方保護主義,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體制相違背。

(二)事權(affairright)與財權(controloverwealty)的交叉貫通,劃分不清

事權和財權相結合,事權劃分是財權劃分的前提,以事權為基礎劃分各級財征的收支范以及管理權限,這是建立完善的,規范的,責權明晰的分級財征八進制的核心與基礎,而事權與財權交叉貫通,劃分不清,這是我國財征體制多年來一直存在的主要缺陷,也是這次分稅制改革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但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中由于種種因素制約,我們并沒有解決這個一直困擾我國財征體制改革的主要問題,而是把改革的重點放在劃分收入上,由于各級政府的事權不清,各級政府的職能范圍邊界不明,這使劃分各級政府的財力,財權,財責缺乏科學依據,而不得不沿用以歷史狀況和既成事實為基礎的基數法。

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目前各級政府之間中權的劃分自然處于清楚與不清楚并存的混沌狀態,中央政府到底擔負哪些職能,各級地方政府究竟又有哪些作用,其事權邊界是不明晰的。事權劃分是財權劃分的基礎,既然沒有這個基礎,而只是劃分財力,那么,這種分稅制也就只能是不完善的,不科學的,不規范的分稅制。

分稅制要求各級政府應在事權劃分的基礎上來確定各自的支出范圍,使事權劃分與支出范圍相一致并和財力相適應,但這次分稅制改革,在地方政府財征收入大量上交中央之后,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事權劃分與舊體制基本相同,從原則上講,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事權應該很清楚。如國防、外交、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經費支出以及調控宏觀經濟和平衡地區經濟發展等由中央政府負責,而地區公共服務和一般社會管理事務由地方政府負擔,但現行分稅制運行中,自然沿用過去行政管理體制和計劃經濟體制的習慣做法,中央政府一方面包攬過多,經常是“上面清客,下面出線”,越俎代皰的事情相當普遍,這種各級政府職責范圍界定不清,分財力而不分事權的分稅制,必然導致中央與地方財力不清,事權與財權不相適應,從根本上講,不可能較為徹底地理順中央與地方之間分配關系,當然,我們不可否以中央與地方在某些投資項目及經費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交叉和重疊。因此,事權的劃分只能是相對,我們認為解決這一問題的思路應該是按照漸進式改革的方式,本著事權與政府職能轉變,企業機制改造市場機制建立以及政治體制改革相配套的原則先易后難,逐步劃清。

首先,在劃分三個層次:第一,劃分內外即劃分政府與企業和私人間的事權范圍,明確哪些歸政府,哪些歸企業和私人。第二,理順地方各級政府間關系,明確事權在省、市、縣鄉政府間劃分,第三,明確上下,即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確定哪些歸中央政府,哪些歸地方政府。

其次,進一步明確界定和劃分政府系統內的事權和相應的財產,具體說來,先劃清各級政府所擔負的政治、社會、以及公共品供給的事權邊界,然后再劃清各級政府抽負責的經濟事務邊界,最后過度到形成較完善,規范的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分稅制。

再次,完善事權與財權還必須考慮市場化進程,隨著市場化的推進,確認哪些事情市場已經做了,政府應當相應調整職能范圍。只有這樣,財政才可能隨體制條件,市場條件和技術條件的變化,適應準公共品的范圍的移動,推動增收節支,把資金投向政府應涉足的領域,提高財征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轉移支付(transfer)模式不當,轉移支付(transfer)力度不是

我國現行財征轉移支付形式有稅收返還,體制補助,結算補助和專項補助(subsidy)等,其中,前三種形式屬于無條件財征轉移支付,專項補助屬于有條件財征轉移支付。但是我國目前采取的主要形式是稅收返還,既無條件財征轉移支付形式。從實行運行來看,這種形式對彌補地方一般性財力不足,實現縱向平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第一,政策引導能力不強,不利于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第二,不利于節約支出和提高財征資金使用效率,第三,不利于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總之,目前采取這種以無條件為主的收入分配型財征轉移支付形式具有非常規范性和過渡性質,它無法解決復雜的現實問題,因此迫切需要加以改革。

轉移支付模式的再選擇:

國際轉移支付的稅式有兩種,一是單一縱向轉移支付制度,另一種是以縱向為主,縱橫交錯的轉移支付制度。其中橫向轉移支付是解決橫向非均衡問題,縱向轉移支付側重于解決縱向非均衡問題,單一縱向橫式操作簡便,其有穩定性和透明度,但對下級政府強制色彩較濃,縱橫交錯模式,由于地方政府參與了轉移支付過程,體現了地區間相互支援關系,有利于鼓勵先進,鞭策后進,操作復雜。從今后發展角度看,我國的長遠目標應是采取縱向為主縱橫交錯的轉移支付制度,但在現階段,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多種因素制約,需要先致力于完善縱向轉移支付形式,有利于中央政府調控和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偏重效率的宏觀調控型財征轉移支付模式,要健全科學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需要考慮以下兩點:第一,轉移支付規模要適度,并保持一定彈性,具體說來,一要考慮中央財征的承受能力,二要考慮地方行政事業的需求。第二,轉移支付要趨于規范。

三、稅收管理權和權限(limitsofauthority)的確立

稅收管理體制是在各級政府之間,主要是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之間劃分稅收收入,稅收管理權限和稅收立法權的制度,它是國家稅收制度的組成部分,也是國家財征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實質是體現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在行使課稅及其管理權,立法權過程中的權力分配關系。稅收管理權是指貫徹執行稅法擁有的權限。它實質上是一種行政權力,屬于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權限范圍,他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稅收立法權;二是稅種開征停征權,是指稅目增減,稅率(TaxRate)調整和減免權。由于世界各國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發展情況的不同,分稅制的具體內容也不盡相同,主要體現在稅收管理體制,地方稅種的劃分,稅收征管三大方面上。

(一)稅收管理體制的國際比較

按照中央與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和范圍劃分,稅收管理體制基本上有四種模式;

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散立法,稅源共享模式;二是以日本為代表的集中稅權,分散事權模式;三是德國為代表的稅權集中,稅種共享模式;四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大權集中,小權分散的模式。盡管各國稅收管理體制都有不同的具體形式,但是他們共同規律也是很明顯:A,分稅制是建立在稅收管理體制核心,是當今世界上多數國家普遍采用一種方法,B,實行適度分稅制的國家,既設中央稅,地方稅,又設共稅,稅收管理權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管理權限較少;C,實行徹底分稅制的國家只設中央稅地方稅,不設共享稅。而且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立法,管理,征收也完全分開,地方的稅收管理權限相對較大;D,不論是徹底分稅制國家,還是中央適度分稅制國家,不論是聯邦制國家還是中央集權國家,中央和地方稅收的管理權限劃分都是根據自己的歷史、政治、經濟的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E,分稅制國家制國家財權與事權相對應,稅權與事權則不對應,征稅權定國家介入國民收入的一項手段,由此取得的財政收入可以通過稅收上繳,稅收返還,轉移支付等方式在各級政府間進行分配;F,國際上實行分稅制國家,都在法律上明確中央稅收的優先課征權,以及執法的優先地位,如美國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都征收個人所得稅,法人所得稅,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征收所得稅只能按照聯邦國稅局確定的所得稅額征收,不得另行核定。

(二)建國以來,我國稅收管理體制的歷史發展

建國以來,根據各個不同時期的政治經濟情況,與財征管理體制相適應,稅收管理體制有五次較大的變動:

1.第一次是1950年全國稅政集中統一,各項稅法由中央制定,稅種的開征與停征,稅目,稅率的增減調整,都只由中央集中掌握。

2.第二次是1958年稅收管理權限的較大下放,凡屬可由省、市、自治區管理的稅收,都交給省、市、自治區管理。

3.第三次是1961年適當收回部分稅收管理權限。凡屬工商統一稅稅目的增減和稅率的調整,鹽稅稅額的調整,都應由中央批準。

4.第四次是1973年繼續下放稅收管理權限,屬于個別產品和納稅單位的減免權,交地方掌握,企業適用的稅率,由地方稅定,進一步擴大了地方管理權限。

5.第五次是1977年進一步明確劃分管理權限,由中央適當收權,對稅收管理權限作了進一步明確劃分,適應的把部分稅收管理權限收歸中央掌握,以利于在保證中央統一領導的前提下,發揮地方積極性。

(三)劃分中央、地方稅制及其管理權限歷史發展

1.建國初期各稅統管

1950年1月政務院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明確規定,除農業稅外,在城市統一設置14種中央稅和地方稅。1950年3月3日政務院《關于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則是規定:“除了準征收的地方稅外,所有關稅,鹽稅貨物稅,工商稅的一切收入,均為中央人民政府財征部統一調度使用。”

2.1958年開始下放某些地方稅管理權

1958年6月9日,國務院公布《關于改進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確定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規定對印花稅,利息所得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等七種稅收,在劃為地方固定收入的同時,把稅收管理權也交給省、自治區、直轄市。

1960年12月31日財征部黨組提出,凡屬工商統一稅稅目增減和部率的調整,應報中央批準。

1977年1月13日國務院《關于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明確規定對城市房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減稅,免稅,變更稅率,稅額或停征;對屠宰稅確定征稅范圍,調整稅額和采取某些減稅,免稅措施,劃歸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掌握審批。

3.1985年開始走向按稅種(categoryoftaxes)劃分的財征體制

1985年3月21日,國務院《關于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干”財征管理體制的規定》,逐步采取按稅種劃分,來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新財征管理體制。

(四)現行稅收征管體制的主要內容

按照國務院1977年11月批轉文件和其后的有關文件規定,稅收管理權限劃分為國務院,財政部和省、市、自治區三級,分別列舉了各級權限。

1.屬于國務院的權限

凡屬國家稅收政策的改變,稅法的頒布和實施,稅種的開征和停征,稅目的增減和稅率的調整,都屬于中央的管理權限,除各稅稅法按立法程序,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公布或授權國務院制定頒幣外,一律由國務院統一規定。

2.屬于財征部納權限

制定各稅稅法和條例的實施細則及解釋稅法,在省、市、自治區范圍內開征或停征某一種稅,鹽稅稅額的調整,減免以及涉及外事,外商的稅收問題,由財征部掌握,在全省、市、自治區范圍內,對某種應稅產品或某個行業減稅免稅,對產品征稅中的卷煙,酒、糖、手表等產品的減稅,免稅都由財征部批準。

3.屬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權限。

除少數幾個稅種,如城鄉人民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牲畜交易稅等稅種的稅收條例施行細則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頒布外,主要是個別納稅單位因生產,經營,價格等發行變化需要的定期減免稅,這些權限下放以后,有利于地方因地利宜地及時處理某些具體問題。

科學的稅收管理體制,即稅收權限的合理劃分,要做到有利于加強宏觀調控;有利于統一市場的形成;有利于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有利于加強稅收管理,對在分稅制條件下中央與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在近期應該這樣合理劃分。

1.中央(centralauthorities)稅種的立法權,開征停征權,稅目增減,稅率調整和減免權屬中央。

2.共享(Taxsharing)稅的立法權,開征停征權,稅目增減和稅率調整權也屬中央,但減免稅一部分屬中央,一部分屬地方,

3.地方稅種實行中央與地方分層次管理制度:①一些對全國經濟或收入分配產生較大影響的稅種,其立法權屬中央,地方可擁有一定的減免權;②一些中等性稅種,其立法權,開征停征權屬中央。③一些小稅種,其立法權,開征權均屬地方。

4.改變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收入的制度,稅收收入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分配。應按稅種劃分,改變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的做法。

四、劃分管理權的原則(principtes)

現行稅收管理體制基本上是在1977年稅種較為單一的情況下形成的,是與過去較為集中的經濟,財征管理體制相適應的,改革開放十多年來,經濟,財征體制和稅收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老的集中型稅收管理體制,也就與經濟發展的現實不夠適應,正是基于現行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矛盾問題和當前形勢的發展,我國的稅收管理體制必須進行改革,完善。

(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1983年3月29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既是我們國家劃分中央與地方國家機構各項職權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歷來劃分中央與地方機構稅收管理權限,制訂稅收管理體制的基本原則,同樣也是當前進行稅收管理體制改革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基于稅收是國家調節各方面經濟利益的重要杠桿,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影響很大,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中,中央的集中領導要更多一些,要把它放在主導地位,經濟財征上的宏觀調控權必須集中在中央,要在鞏固中央統一領導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中央和地方是一個整體,稅收管理的集中統一領導,是為了保證稅收政策的統一,保證中央統一政策,統一制度的貫徹執行,實現全國一盤棋,更好地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稅收的分級管理,是要讓地方在認真貫徹中央統一政策法令,不違反統一規定的前提下,靈活機動,因地制宜處理一些本地區范圍內的問題和較為具體的問題,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必需,必須把中央統一領導與地方分級管理恰當地結合起來。

(二)適應分稅制財征體制的要求原則

分稅制財征管理體制改革的出發點之一是承認既得利益,不觸動原有利益分配格局,現行的分稅制財征體制是與原有包干財政體制一并運行的,因而原有包干財政體制多年累積下來的一些不合理因素仍有較多的沿襲。因此,深化財征管理體制改革,必須從矯治與克服現行稅制財征管理體制存在不足入手,真正按照規范化的分稅制財政制要求,在深入改革中得以完善。也就是說,深化財征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要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通過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認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按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調整各級政府之間的財力分配關系和財力分配格局,進而建立超規范、統一、協調、穩定的財征管理體制,從根本上理順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財征分配關系。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運用恰當的財征政策,合理分配財力資源,是國家財征的一項重要職能,是通過財征再分配手段促進各地經濟穩定發展和均衡增長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正確處理公平與效率關系問題的客觀要求。當前,我國經濟的非均衡增長及其地區間財力不平衡問題,不僅在各區域之間與省際之間存,而且在區域范圍內和省區范圍內的地區之間也十分突出,因此,調節地區間財力分配既是中央財征的任務,也是地方各級財征的任務。這就決定了在深化財征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必須重視全國范圍內省區之間以及省區范圍內各地區之間財力分配的調節,認實現優化財力資源的目的。既要有創于經濟較為發達地區繼續保持較快的發展勢頭,體現效率原則,又要通過自上而下的稅收返還和規范的轉移支付,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體現公平的原則,此外,還要注意防止和糾正一些地方層層集中與上劃財力或下放事權的傾向,這是規范財征管理體制必須正確處理好的一個問題。

(二)適應分稅制要求,收入歸屬與稅收管理權限相一致的原則。

按照我國現在實施的適度分稅制模式和采取的逐步推進方法,除稅收方針,政策和全國性的稅種基本法,仍應由中央統一制定,并由中央監督執行外,對兩個不同的稅收體系,確定按照收入歸屬劃分稅收管理權限的原則,中央稅和共享稅的管理權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稅的管理權基本下放給地方,做到稅收管理的權責、利緊密結合,該集中的權限,真正有效地集中,該下放的權限,認真大膽地下放。

(四)構建地方稅制(Localitytaxsystem)體系

隨著分稅制改革,建立了中央稅收和地方稅收兩個體系,目前中央幾大主體稅種已到位,體系基本完善,但地方稅體系卻遠未到位。而地方稅的改革與完善又是我國整個稅制改革并直接涉及稅制改革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因此完善地方稅體系的進程亟待解決。

健全和完善我國地方稅制,既要考慮到我國政治、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國情和現行稅制結構及未來改革發展的趨向,也要考慮市場經濟對地方稅制的要求。

1.應盡早研究制定我國的稅收基本法,對地方稅的立法權,管理權,收入規模,管理體制等問題作出規范,從法律上保障,促進地方稅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2.優化現行地方稅種,構建科學的地方稅收體系,一是進一步改革和調整現行的財產稅體系;二是改革現行的營業稅,城建稅和個人所得稅。

3.合理調整地方稅的稅制結構和收入結構建立以營業稅為主的地方稅制結構,要通過改革完善地方稅種,逐步擴大地方稅調節的廣度和力度,使之負擔起組織地方收入的主要職責。

4.調整現行的收費體系,逐步實行費改稅,增國地方財征收入,在日益膨脹的行政性收費不斷侵蝕地方稅稅基的情況下,改革現行的收費體系,實現費改稅則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五)國稅、地稅系統密切配合,并有利后續稅源的培養建設原則。

財征與稅收,國稅與地稅系統的職責要明晰,能密切協調和配合,稅收的客觀調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對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央地方共享稅結構的安排,要有利于后續稅源的培養建設。為稅源的培植開發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要能鼓勵地方涵養老稅源,開辟新稅源,適應改革開放迅速發展的要求,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相符合的新型稅源建設體系。

五、稅收征管模式和完善及其探索

稅收管理體制是規定國家各級政權稅收管理權限的制度。它是國家財征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稅收征管是財征管理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要提高財征整體效率,確保財征收入持續穩定增長,必須深化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完善稅收征管體制,強化稅收征管,依法治稅,依法征稅,依率計稅,嚴格控制減免稅提高征管效率,減少和防止稅款流失,完善稅收征管體制既是稅收組織收入和稅收調節經濟的基本環節,又是稅收執法活動的具體實現形式,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條件下,完善稅收征管體制,對于提高財政管理整體效率,進而達到調節地區之間財力差異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建立健全稅收征管法規體系

1.《征管法》的不足之處

(1)《征管法》雖然比以前的《征管條例》詳細具體,但是從法律應當具有嚴密性,《征管法》所要調整的內容和范圍來看,仍然不夠具體,甚至遺漏了一些生要內容。具體表現為:a.共有財產的納稅義務,沒有管理人的,應當由管理人員納稅義務,未沒管理人的,分別共有財產的,應當由共有人按各自所有的份額負納稅義務,共同共有財產的,應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b.清算人(Liquidator)的納稅義務;c.遺產處理人的納稅義務;d.對不動產征稅人及其納稅義務;以上四點均未作具體規定。

(2)對一些概念的內涵,延沒有具體化導致概念確切含義不明確。《征管法》第九條,“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外地范圍應如何界定。

(3)一些法律規范缺少必要要素,若是少了“處理”和“法律責任”他的存在失去了意義。《征管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4)細則與《征管法》的規定出現相矛盾一面。《征管法》規定:“只能認拍賣的形式將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但細則規定:除交由拍賣機構拍賣外,還可交商業企業按市場價格收購。”

(5)未對偷稅、抗稅追征具體期限。對納稅人偷稅,抗稅造成未繳減少繳的,稅務機關在多長時間內追征,沒有具體規定。

2.當前漏征漏管現象的特點及原因

稅收漏征漏管清查工作已全面展開,成績顯著,但是從清查中我們可以發現一些新特點一是具有隱蔽性;二是具有普遍性;三是具有趨勢性;漏征漏管大量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納稅申報到度不完善;業戶私欲膨脹。二是國稅,地稅在工作中出現了交叉,部門之間銜接不到位;三是稅務檢監督力度不強;四一些稅官貪污受賄,認權謀私;五是法律保障體系不健全,工作難以深入。

3.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為了加快我國稅收法制建設步伐,建立透明度較高的法律體系,筆者認為:一是構建完整統一的稅收法律體系,作為完整統一的體系其總體框架應包括《稅法通則》,《稅收征管法》、《稅務行政復議法》、《稅收減免特別法》、《稅務司法規則》等系列法規、從而構建完整統一,規范、嚴密的稅收法律體系;二是完善稅收法規立法程序,加快稅收實體法的規范化立法,強人稅收法律地位;三是強化稅收征管,嚴格進行稅收執法;四是建立健全稅收司法保障體系,增強稅務部門執法剛性。當前主要任務是根據稅收征管進程,選擇部分條件成就的地區進行試點,制定全國統一實施方案,加強對偷、騙、抗稅等違法行為加打擊力度。

(二)加快計算機在稅收征管中應用。

稅務系統中的計算機應用是社會發展的必是稅制改革的客觀要求,它的發展前途是光明,稅收征管軟件是對納稅人的基本資料及納稅申報,稅款入庫,稅收合計進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監督為原則,借助計算機網絡,集中管理各種資料,提供多種統計監控手段,滿足由“管戶”到“管事”的轉變所帶來新要求。

1.建立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管理監控體系。

(1)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

(2)開發、完善征管監控應用系統;

(3)抓住重點加強監控;

2.建立人工與計算機相結合的稽查體系

(1)建立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分類稽查。

(2)建立科學的稽查規程;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流程規范操作。

(3)建立與公安機關聯網的重要情報信息道報制度,及時打擊重大犯罪線索,提高專項稽查和專項稽查的執法效率,打擊各種涉稅犯罪。

(三)科學、合理設置征收機構

1.針對我國目前稅收征管機構的現狀,借鑒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征管機構設置要堅持“精簡、效能”的原則,科學、合理設置征收分局,不再按企業性質,隸屬關系設置征收機構對轄區內包括國有、集體、內資、外資、股份制及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管,統一由一個分局負責。

2.人力分配,根據征管工作的需要,充實稽查人員(customsofficer)隊伍,使稽查人員的比例大致達到稅人員總數35%-40%。

3.制約機制,設置機構必須分散稽查權力充分發揮制約機制。

(四)健全、規范納稅(paytaxes)申報(reporttohigherbodydeclare)制度、為納稅人(taxpayer)服務。

1.大力宣傳和普及稅法,提高納稅人納稅自覺性。

2.應在稅務機關(taxbureau)建立起優質、快捷的辦稅服務場所,以集中、公開的形式的每個納稅人提供及時、準確的服務,創造良好的納稅申報環境。

3.搞好稅務稽查工作,加大對不依法申報的懲罰力度,使納稅人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稅款計算準確性,申報資料的完整性,申報納稅的及時性等承擔法律責任。

(五)專業化的內部審計(Internalauditingsystems)

稅務審計的內部分工專業化是指稅務機關內部設置專門的審計部門,配備專業審計人員。如國外某些國家稅務部門都設有稅務審計,稅務部稅管管理下沒審計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抽查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并對其進行審核。稅務審計的社會專業化(publicanditfirms)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參與稅務查賬與咨詢。許多國家還硬性規定,納稅申報表必須經過社會的公征會計師查賬鑒證后,才能向稅務機關報告。

(六)程序化的稅務訴訟(Taxprosecution)

西方國家都有一整套的稅務訴訟制度,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矛盾時,一般由稅務機關作出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則提起訴訟。在美國,當納稅人同國稅局的稅務爭議沒有上訴辦公室內部解決,納稅人可以訴訟法院。其具體程序為:納稅人先向行政法庭中的初審法庭提起訴訟,如不服,則不再向上一級行政法庭訴訟,而是上訴到民事法庭的訴訟法庭,直至上訴到最高法庭,實行三審終審。

(七)以“兩少三高”為主要目標的征管改革實現新模式轉換。

所謂“兩少三高”的目標:即稅收征收機構個數少,稅務人員偏制少,從而提高稅務人員素質,提高裝備水平,不斷降低稅收征收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的基礎之上,相應改善稅務機關的工作條件和提高稅務人員工作水平,實現低成本,高效益的稅收征管。更進一步深化以實現“兩少三高”為主要目標的征管模式改革,實現新程度的轉換,必然要求發揮稽查征管的重要作用,加大稽查力度,規范稽查行為,提高稽查質量。

(八)嘗試所得稅(Incometax)為主體的稅制模式

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是一種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較為理想模式,1994年我國對工商稅進行了重大改革,在企業所得稅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在企業所得稅改革方面統一了內資所得稅制。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對于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理順和規范國家與企業分配關系,促進企業轉換機制起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種種原因,1991年7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在同一時間、地域并存。不但造成兩種納稅人在稅收負擔上差異,而且由于目前企業經濟效益低下導致稅收收入結構失衡,破壞了我國工商稅制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的雙主體結構,其主體地位已基本長失。因此我們認為一是改革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與分類征收相結合的稅制,研究制定一個統一的綜合征收辦法;二是加快內資企業所得稅法統一步伐,至少應在近年內完成,以平衡兩種納稅人的稅負;三是把所得稅列為共享稅,所有所得稅均由地稅列為共享稅,所有所得稅均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管理,中央確定一個合適的分成比例,由中央與地方共享。

(九)積極穩妥地推進稅務(taxdeputy)業的發展

稅務在我國現階段是稅收征管模式一種有益的補充。這是稅制結構決定的、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組建稅務人的行業管理機構,理順稅務業的管理體制。稅務機關對機構的管理,主要體現對機構進行區域性審核、并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等。盡快制定稅務業執行標準和行業服務標準,約束稅務行為,以形成稅務的民間自律機制。建立一支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素質較高的人隊伍。要嚴格抓好稅務從業人員考試,以定考核以適應稅務事業的迅速發展。

(十)優化稅收征管運行模式

稅收征管運行模式是指在稅收管過程中,為了實現稅收征管職能,稅務機關在征管組織機構、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方面所采用的規范形式和征管方法等方面所采用規范結合。建立科學稅收征管運行模式。重在優化征、管、查組合方式。

1.規范征、管、查各方面主體模式行為。

推進征管體制改革的首要問題是要明晰征納雙方職責,并據此調整模式行為。

(1)在征收手段實現計算機普及化,推行納稅人業務發展,方便征納雙方。

(2)變直接管理為間接管理,使管理科學化,嚴密化。

(3)納稅檢查是稅收征管重要環節,是稅務部門進行偷稅、漏稅斗爭有效手段。

2.調整征管職能機構

為了保證征管模式轉型,形成監督制約機制,機構的調整要體現征、管、查、控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要求。建立分工明確與職能清晰的稽查隊、稅務檢查論,發票管理等專業化的征管機構,加強基層工作。

3.建立全方面稅收監督約束機制。

監督約束機制的構建,要從重下輕上、重內輕外的單方位的機制向全方位的機制推進。

(1)建立橫向交叉的業務監督約束機制。

(2)建立上下結合的組織監督約束機制。

(3)要建立內外雙方監督約束機制。

4.創新征、管、查、分離模式。

按照市場經濟體制與財征管理體制對稅收征管體制的要求,從整體性、系統性、角度性出發,推進征、管、查、分離模式逐步由機構內的三分離的機構間他離橫式過度,從而達到分工程度更組、專業化程度更高,征管方法更加科學,征管工作流程更加規范有序的目標。

總之,稅收制度的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我國現行稅制的進一步鞏固、完善;稅收管理體制的深化改革,合理規范的地方稅收體系的建立,中央和地方稅收分級管理收入分配權限進一步明確劃分;稅收征管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新的征管模式的創新及其運行,必將有力推動分稅制改革的深化和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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