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知情權保護論文

時間:2022-02-02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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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知情權保護論文

一﹑知情權的含義和性質

知情權是直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登記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常被列為經濟法范疇,因而往往招致一種誤解:知情權為經濟法上的權利。其實,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應屬于民法上的權利,且屬與現代民法上的權利。因為享有知情權的主體是消費者,義務主體為經營者,兩者皆為民法上的主體,因而這種權利必然具有私法之性質,即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已與傳統民法精神大相徑庭:傳統民法從自由平等的抽象人格出發,完全著眼于主體間的平等關系,強調對雙方主體同等的保護。而知情權體現的是一種非平等的關系,強調給予作為弱者的消費者以側重保護。這正如中國民商法學者梁慧星先生所言:“消費者權利與傳統民法上的權利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因為消費者權利是以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關系為基礎的,其目的在于對消費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補救?!笨梢?,消費者的知情權與現代民法精神相整合,屬于現代民法范疇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知情權是專門針對保護消費者的弱者地位而提出的,是與消費者這一身份密切聯系在一起的,是確立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實質平等的法律人格的基礎。因此有學者認為知情權是民法中人格權內容擴張的一個表現。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方式

(一)政府直接提供及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信息披漏行為

政府與公益性團體對信息的直接提供能使消費者獲得市場所不能提供的信息,是消費者實現知情權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國家與社會適度干預原則的具體體現。政府與公益性團體向消費者提供信息的最大優勢在于他們具有一般個體消費者所不具有的能力去獲取被經營者掩蓋的真實信息,并向社會公布。因此國外許多國家與地區都規定了政府與公益性團體對消費者的信息提供義務。

當然消協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的社會監督也應該是程序合法正當化,不能隨心所欲,應該按照經營者與消費者共同認可的標準定期把商品或服務排一個隊,按照公正的程序進行比較,不能厚此薄彼,并把相關的信息及時,準確告知社會公眾,同時政府和公益性社會團體在提供信息是注意不能侵犯經營者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

(二)消費者自己主動收集信息

消費者主動去收集,了解信息,有利于激勵消費者運用自身的力量去改變信息劣勢,有利于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正如李昌麟先生所言:國家保護,經營者自律,消費者覺醒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三大法寶。而消費者本人應是其自己利益的最好維護者。當然消費者主動去搜尋有關信息是消費者實現其知情權的一種方式但不應是主要的方式,同時消費者主動搜集信息也要注意不能侵犯經營者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經營者的自愿信息披漏行為

在市場競爭的體制下經營者為了爭奪消費者,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更有力的位置,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能為廣大的消費者所接受,以便使自己的企業能夠生存與發展下去,越來越多的經營者會在法律規則或交易規則之外自行披漏一定量的信息。這種行為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是值得法律肯定與鼓勵的行為。如在SARS病毒流行期間,不少商業經營者打出了本店不以野生動物作為食品原料。本店提供分食制服務,本店每個4小時消毒一次等廣告,主要向消費者披漏信息,做出承諾,以爭取消費者的光顧。

三﹑消費者知情權受損的法律救濟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知情權受損救濟的實體性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9條明確規定,消費者應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征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抵制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后服務的費用的1倍。第50條也有相關規定:經營者對商品或者服務做人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款,責令停止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上述保護性規定是比較具體的。這些規定主要側重于民是與行政上的救濟規定,并具有相當的現實操作性。這些規定為消費者的維權行動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于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知情權受損救濟的程序性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一條文為消費者知情權受損救濟提供了程序法律依據。

(三)完善對消費者知情權受損的程序立法

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調解,仲裁訴訟等消費者之情權受損救濟的程序性規定,但往往由于受害者的劣勢地位,人數眾多,訴訟費用昂貴及其他諸多因素,只是在中國階段發生的許多損害消費者權利糾紛不易迅速解決。而根據對消費者知情權受損救濟的特點,美國的小額法院及集團訴訟制度可供我們參考:小額法院審理形式簡便,訴訟費用低,糾紛解決迅速。而在集團訴訟中,當一個受害者起訴后,法院可發出通知,其他因該侵權行為而受害的消費者可來登記并在這項訴訟中得到賠償,有利于迅速保護受害消費者的權益。

四、結語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知情權的規定體現了該法向消費者傾斜,給消費者以特別保護的原則,對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及促進社會生產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了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應進一步修改立法以利于消費者知情權的真正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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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嚴方.消費者保護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03.

[4]魯曉明.論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消費經濟,2004,(3).

[5]胡曉紅.消費知情權的法律保障[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3,(8).

【摘要】在信息社會中,知情權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消費者權利體系中的基礎性權利。消費者與生產者,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知情權的原因。知情權作為確立消費者人格的基礎,除了要求生產者,經營者與性信息披漏義務之外,還要求政府的積極保護,實現對消費風險的事先控制,從而更好的保護消費者。

【關鍵詞】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人格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