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幕交易的法規健全論文

時間:2022-10-19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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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幕交易的法規健全論文

摘要:由于受到傳統文化、內幕交易身的隱蔽性、股權的高度集中、執法不嚴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等問題的影響,導致證券交易的活動中內幕交易行為時有出現。該行為不僅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正當利益,而且嚴重違背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破壞了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只有通過采取內幕交易主體擴大化、內幕交易信息的化以及相關法律體系完善,尤其強化民事賠償制度等綜合措施,才能更有效地禁止內幕交的發生,從而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關鍵詞:內幕交易主體內幕信息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是指公司內幕人員或其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準公司人員,為了能獲取更多利益以及減少最小損失,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內幕交易的出現不僅損害上市公司和一般投資人的財產利益,同時也破壞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有著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由于內幕交易具有非洳}生以及一定的隱蔽性,因此在操作起來不容易被發現,而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又顯得非常單薄,使得出現內幕交易違法行為之后無從下手,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研究,利用健全的法律來對其進行規制,使我國的證券市場步入正軌.從而真正保護廣大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一、上市公司內幕交易成因分析

1.傳統文化影響導致內幕交易的發生。在我國由于受儒家文化的熏陶,一些人具有較強的個人主義思想。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作為個體的個人為了自己或著家庭的利益,特別是在沒有明顯受害人的情況下,違反社會規則的行為理所當然會被社會所接受。正是在這種文化的熏陶下使得人們在利益的驅動下開始內幕交易來使自己的利益達到最大化。同時,由于中國二千多年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和以官為本的社會規則,使得人們要想追逐權力和利益就必須仰賴于“人”。也就是所謂的社會關系。正是由于這種社會關系的根深蒂固,所以就導致在某些時候某些人在利益以及社會關系的驅使下喪失原則,從而造成顯失公平的內幕交易發生。

2.隱蔽性導致內幕交易難于發現。眾所周知,內幕交易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因為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并不是普通的金錢交易,其顯現的可能是簡單的“信息交易”。也就是說,當市場開始并走向牛市時,信息便可以以最快速度轉換成金錢,因此此時內幕交易也就孕育而生,同時.無論是那種形式的內幕交易,信息都是一種有用的、稀缺的資源,都可以在交易時起到很大的作用。目前由于網絡信息化的發展。信息傳遞的方式和渠道也慢慢的趨向多元。在網絡時代絕大多數內幕交易者在從事內幕交易時并不使用自己的賬號,這就使得國家對內幕交易的查處和取證都非常困難也就是說.正是由于內幕交易所具有的隱蔽性使得內幕交易難以被監管部門發現,從而導致內幕交易的發生。

3.股權的高度集中導致權利失衡。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很多都是由國有企業轉制而成,因此就會出現股權結構不合理以及股權的高度集中的現象發生,從而導致權利失衡。同時,由于其機構設置過于繁瑣,并沒有形成有效的內部控制結構。而僅僅是公司的“一把手”說了算,所以就會使得公司內部控制薄弱,以及由內部人控制的局面發生,從而使得一些上市公司為了提高自己的業績,進行內幕交易來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以獲取非法利益。

4.相關法律的缺失導致內幕交易泛濫。在我國關于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而建立起來的,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范圍的不斷擴張以及新的經濟工具的出現使得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難以跟上世界的發展。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相關的法律對內幕交易進行規制,但是其只是停留在含糊的、原則的、概念性規定,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而這種含糊的、原則的規定就會導致在現實生活中難以執行,所以一些上市公司在利益的驅動下進行內幕交易,從而造成內幕交易的泛濫。

5.監管部門的執法不嚴導致內幕交易者鋌而走險。導致內幕交易出現的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執法不嚴。綜觀我國的證券發展歷史,我們可以發現,證券監管部門在大多數情況下對內幕交易采取的都是放任、放縱的態度對內幕交易僅有的少數幾次處罰行為,也都是發生在市場牛市、政府希望為市場降溫進行宏觀調控前提下進行的,并且處罰力度也明顯偏輕,與內幕交易人員所獲得的巨額收益相比顯得微不足道,無法產生震懾的作用。正是由于監管部門的執法不嚴才使得內幕交易者鋌而走險以獲得自己最大的利益。

二、我國對上市公司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1.擴大內幕交易主體范圍。內幕交易主體,即內幕人員是指由于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于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發行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我國《證券法》規定了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包括: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其范圍僅限于公司內部人員,而忽略了作為第三人的其他內幕交易者。這樣粗糙的列舉式法律規定使得在現實生活中難以操作,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從而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為此筆者認為內幕交易主體可以劃分為:第一,公司內部人員。其中包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秘書、打字員,甚至包括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例如:這些人員的近親屬。第二,準公司內部人員。其中包括:與公司業務有關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以及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第三,其他第三人。是指由于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并且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這樣由內而外,有主到次的劃分就會擴大內幕交易的范圍,以便于實際的操作。

2.確定內幕交易信息認定的標準。根據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內幕交易信息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可見。衡量一個信息是否為內幕信息,主要有兩個標準:一是沒有公開;二是具有重要性。那么如何認定信息是否已經公開,依西方有效市場理論,只有當某一信息溶入到證券價格當中.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時,才算公開。一般認為信息公開的標準有三個:(1)在新聞媒介上公布該信息;(2)通過新聞會公開信息;(3)市場對該信息做出反應。對于這些標準時間上的規定,我國法律并沒有具體標準。因此有必要對其認定標準加以確認,從而減少內幕交易的發生。公務員之家

3.健全內幕交易法律規制體系,強化民事賠償制度。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上市公司內幕交易規制的法律法規就顯得有些滯后。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以《公司法》、《證券投資法》等法律法規為輔助的體系。但是仔細觀察,不難發現,其并不完善,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過于粗糙的法律框架使得上市公司監管部門對于形式不斷更新的內幕交易缺乏與時懼進的有效處理手段,從而使內幕交易時有發生。雖然《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在這個條文中并沒有規定如何賠償,賠償標準。因此,應該在相關法律中增加關于內幕交易民事責任的賠償制度的相關規定,來平衡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關系,同時引入集體訴訟。所謂集體訴訟,是指當公司股東集體利益受到侵害時,多數股東為全體股東的利益向侵害人提起的民事訴訟。集體訴訟的主要特點是:(1)訴訟結果適用于全體股東。(2)利用集體的力量,具有廣泛的影響力。(3)索賠額巨大,具有很強的成懾力。在美國,真正讓內幕交易違法者膽寒的就是由小股民提起的民事訴訟因為違法者即使被判刑也往往可以通過假釋、保釋等方法很快獲得自由,可一旦小股民的民事訴訟成功,美國法院除了要求違法者向股東支付損害賠償外,還會要求賠償巨額精神補償費,從而使違法者傾家蕩產、身敗名裂。所以小股民的集體民事訴訟就成為美國證券監管的強力武器,對違法者的行為也起到了威懾性的約束作用。因此我們可以引入集體訴訟制度,一方面可以有效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一方面對于內幕交易者來說也加大了內幕交易的成本,從而減少內幕交易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