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人破產制度法律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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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人破產制度法律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自然人破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國際破產制度的發展趨勢。但是,我國在2006年將《破產法》適用范圍限定為企業法人,自然人被排除在破產主體之外,沒有賦予自然人破產能力。本文試圖分析和論證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的必要性和現實性,進而對建立我國自然人破產制度提出幾點建議。

關鍵詞:自然人破產制度必要性現實性

自然人破產是指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按照破產程序,在保留其自己與其所供養人的生活必需費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況下,將其財產拍賣,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債權人的一項法律制度。從破產制度起源和發展的進程來看,“破產”一詞最初來源于中世紀時期意大利,是指債權人因為商人不能償還債務時砸爛其板凳,表示其喪失經營資格的做法,針對的破產主體主要就是自然人。可見,最初的破產法的范圍僅適用于自然人,自然人破產才是破產法的最原始形態,法人破產是在自然人破產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立法實踐中,自然人破產也是世界諸多國家破產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各國關于自然人是否具有破產能力大體有三種立法體例,即商人破產主義、一般人破產主義、折衷破產主義。商人破產主義,是指破產法只能適用于商人,非商人不具有破產能力。采用此立法主義的有意大利、法國、比利時等國家。一般破產主義,是指無論對商人還是對非商人均適用破產法。采用此立法主義的有德國、日本等國家。折衷破產主義是一般破產主義特殊形態,是指商人和非商人均適用破產法,但是兩者分別適用不同的破產程序。采取該立法主義的國家則主要有葡萄牙、巴西等國。總的來說,一般破產主義更加符合現代經濟社會的本質要求,現今一般破產主義已成為國際上破產立法的趨勢,關于個人破產的問題許多國家都明文規定且在具體制度構建上也十分完善。

20O6年8月2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135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92條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見,現行破產法適用的是特殊的企業法人破產主義,即破產法適用適用主體僅限于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自然人中僅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被納入法律調整范圍。雖然現行破產法并沒有明確規定自然人的破產制度,但其第135條規定卻無疑在法人破產制中撕開了一道口子,使我們看到了自然人破產制度的一些曙光。

我國現行破產法沒有將自然人納入調整范圍。對此,有人認為,自然人破產的時機還不夠成熟,因為目前我國傳統的消費觀念還不是超前消費,還沒形成個人破產的市場;其次我國還沒有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誠信制度,個人信用體系還不健全,銀行體制建設也不完備,個人破產的監控難以實施;最后個人破產會給一些人逃避責任提供方便。也有人認為,破產法應當適用于自然人,真正做到自然人與法人在債權債務清理程序上的平等,并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消費觀念逐漸發生轉變,自然人投資市場更加普遍,超前消費促使個人消費大量增長,自然人破產是大勢所趨。近幾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筆者認為,目前在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現實可行性,為了使債權人債務人充分實現自身權利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應該盡快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

一、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產水平逐步提高,物質需求也在大幅度增加,尤其近年來,為促進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我國采取了一系列啟動消費內需的政策,消費者通過按揭分期付款、預期透支的方式購置房屋、汽車等消費品,并提供耐用消費品及辦公設備、教育等各種領域的信貸服務,利用信用卡和貸款消費的比例已經越來越高,自然人投資市場更加普遍,超前消費促使個人消費大量增長個人資產不斷增加。而市場經濟的本質就是營利,營利必然會優勝劣汰,不可避免會出現資不抵債的現象,個人消費借貸債務日益膨脹,自然人資不抵債、無力還款的情況時有發生,甚至可能會進一步增加。如果破產法不承認自然人破產能力,在個人資不抵債時,往往會出現逃廢債行為,損害社會信用基礎。因此,很有必要盡快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以規范自然人破產問題。

(二)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是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破產強調的是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受償,破產制度的本質就是要對債務人的財產概括地、一般地強制執行,使有效成立的破產債權得到共同滿足。由于我國沒有自然人破產制度,債權人要么通過私力救濟自己的權利,要么適用民事訴訟中的民事執行程序來保護債權。當自然人無法清償全部債務時,有可能出現轉移、隱匿資產等逃債行為,或者有選擇地償還債務,或者惡意拖欠。私力救濟會導致非法拘禁或綁架人質等犯罪行為的發生,嚴重影響社會安定和人們的正常生活秩序,為法律所不容。就算債權人依靠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破產債務問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在先的當事人的債權優先受償,對于申請在后的當事人而言就失去了公平償債的機會。此外,司法實踐中“執行難”現象長期存在,使得司法尊嚴和司法秩序受到損害和威脅。這些都影響著全部債權人的公平受償,不能體現市場經濟公平、平等、等價有償的私法原則。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運用破產手段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維護債權人利益。

(三)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是維護債務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隨著人類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破產制度發展到近代社會,破產法的保障本位開始由傳統破產保護債權人利益向債務人利益方向傾斜。破產制度除了強調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還強調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具有破產能力,可以根據破產免責規定來免除自身無力清償的債務。當自然人陷入債務危機時,卻不能適用破產,自然人應對自己的債務永遠承擔無限責任,不管債務人何時獲得財產,都要用這些財產來清償債務,直到還清全部債務,這對自然人來講顯然缺乏公正性。如果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對自然人適用破產程序清償債務,給予自然人選擇破產的機會,債務人獲得對不能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豁免,使自然人能擺脫債務的困擾,從沉重的債務負擔中擺脫出來,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

(四)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是我國法律制度與國際規則接軌的需要

隨著市場經濟全球化,要求國內法與國際法互相融通。自然人破產法已經成為國際上所有市場經濟國家破產法的重要內容,采取一般人破產主義代表了世界破產法的方向和趨勢。隨著我國跨國破產以及涉外破產問題正變得日益突出,有關破產法律與國際立法協調一致,相互銜接的需要也日益突顯。如果我們仍然排斥自然人破產,勢必造成破產司法上的許多沖突,阻礙擴大對外開放。因此,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賦予自然人破產能力,是加強外國國際經貿交往和加入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現實需要。

二、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現實性

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要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慎重考察自然人破產現實可行性,必然要結合考慮社會、經濟、文化等諸多方面的因素。有的學者認為,目前在我國實施該制度的條件尚不成熟,應當緩行。盡管自然人破產制度在我國的實行盡管存在諸多障礙,但不足以成為否定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充分理由,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具有充分現實可行性。

首先,物權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個人信用體系的逐步建立為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礎和有利條件。隨著人們對物權認識的深入和2007年物權法的頒布,使得自然人財產狀況逐漸清晰,在債務人需要破產清算時,能夠明確區分自己的財產和他人的財產,確定破產財產的范圍和破產債權的范圍。現今,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也正在逐步建立與完善之中,這對掌握自然人的個人資信狀況,規范個人信用行為,構建誠信社會具有重大意義,為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有利條件。筆者認為,雖然自然人信用制度是自然人破產制度建立的基礎,但是并非一定要在我國的個人信息體系體制完全健全完備之后才討論自然人破產的可行性。

其次,我國已建立了與自然人破產制度相配套的社會保障體系。自然人破產結果使得破產人信譽受損,可能出現生活困難的現象,國家應幫助破產人走出困境,對其基本生活予以保障。我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會再就業制度以及其他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為破產人和社會減輕了負擔,幫助破產人重新起步,為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堅實的后盾。

再次,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不會導致自然人利用破產逃避債務。允許自然人破產絕不是放任逃債欺詐行為,更不是無原則免除債務清償責任,只有那些無違法行為的債務人對法律規定可以免除的債務才能獲得免責。破產法中的可撤銷行為、無效行為等制度能有效地解決欺詐行為或損害公平清償行為。

最后,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有國外及其他地區成熟經驗可供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及我國港臺地區的自然人破產制度經過漫長的歷史發展,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積累了大量的經驗,目前已經形成的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這能夠為我國自然人制度的構建提供有益的借鑒。我們應當結合我國自身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及其他地區自然人破產制度的有效經驗和理論成果,實現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益,保障我國經濟秩序良好運行。

三、對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議

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應當考慮到與法人主體的差異,盡量減少破產帶來弊端,構建更為嚴謹科學的自然人破產體系。為保障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實現其法律價值,筆者認為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公務員之家

(一)實行個人財產收入申報登記制度和存款實名制

自然人的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密切聯系,自然人破產后容易出現個人財產隱匿和非法轉移,這對自然人破產財產的界定帶來極大的困難。筆者認為,實行個人財產登記和存款實名制才能解決對自然人破產財產的界定問題。個人財產收入申報登記制度是指特定層次或特殊行業的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向有關部門申報自己的財產收入,向社會公開自己的財產狀況,并由此接受國家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一項法律制度。通過建立和完善個人財產收入申報登記制度,可以界定破產人的財產范圍,從而使破產人的個人財產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界限嚴格區別開來,使得破產管理人能夠清晰地管理破產人的財產,并將財產用于破產分配。同時,鑒于我國個人財產相當大的部分是銀行存款,因此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十分必要。2000年4月l目起我國實行了個人存款實名制,破產管理人通過存款實名制可以掌握破產人的財務狀況,了解破產人的資金流動情況,有利于查清破產人的個人信用狀況,并可以防止破產人隱匿財產和非法轉移資金。

(二)建立破產許可免責制度

破產免責制度是指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于符合法定免責條件的誠實的債務人未能依破產程序清償的債務,在法定范圍內予以免除繼續清償的責任的制度。該制度是避免債務人背負沉重債務包袱,鼓勵債務人在破產之后仍能積極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為社會和個人創造新的財富。縱觀世界各國關于破產免責制度的立法例主要有當然免責制度和許可免責制度。前者是指在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人便自動獲得免責,無須提出申請而經法院許可。許可免責制度是指破產人是否獲得免責,應由破產人提出申請,由法院審查決定。各國破產法大都規定了許可免責。筆者建議我國構建自然人破產法律制度采取許可免責制度。嚴格限制個人破產免責條件,只有那些誠實守信、沒有從事欺詐行為的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才能予以免責,規定申請免責的程序、提出免責申請的條件、規定非免責債務等內容。

(三)建立破產失權和復權制度

早期的破產有罪主義將破產視為犯罪,除了對破產人的財產進行清算分配,還要對破產人進行嚴厲的人身懲罰和人格侮辱。在當代,破產雖然已不再被認為是犯罪,但對破產人身份地位的約束,人身自由的限制,財產處分權的喪失,仍然具有懲罰的性質。這在某種意義上講就是對破產人的人權的限制,是破產人的失權。而破產法體現為對破產人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的尊重,就要在一定條件下回復破產人的權利,即破產人的復權。自然人破產后,從繁重的債務中解脫獲得新生的機會,其經濟能力在一定時間后可得到恢復,人格破產所剝奪或限制的權利就不會無限延續,因此還有必要設立失權和復權制度,平衡人權與失權之間的矛盾,真正做到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使債務人獲得新生機會。

四、結語

我國現行破產法相比1986年的破產法試行實現了許多方面的突破,但仍然將自然人排除在了破產范圍之外,不能不說這是一大缺憾。破產法是市場經濟中的重要法律,對規范市場經濟秩序至關重要。現代真正意義的破產法在適用范圍上都采取一般破產主義的立法原則。誠然,立法機構鑒于立法的穩定性,在近期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可能性不大,但社會是發展的,法律不僅應具有穩定性,更要具有前瞻性和預見性。筆者建議我國在今后修改破產法時,注重吸收國外的立法經驗,實現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國際化,將自然人的破產納入其適用范圍,規范債務清償秩序,使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能更加和諧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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