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動產抵押法律制度趨勢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9 0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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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動產抵押法律制度趨勢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抵押制度順應了市場經濟發展的潮流,有利于中小企業融資難題解決,但目前這一制度還存在不足之處,本文就我國動產抵押制度的不足之處及如何完善進行了簡要的論述。

關鍵詞動產抵押不動產擔保債權

一、動產抵押制度的意義

動產抵押是指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不轉移占有而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抵押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律規定的方式對設定抵押的動產折價、變賣、拍賣,以所得價金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

因為不動產位置固定、價格評估較為容易,所以不動產抵押在融資過程中一直備受債權人青睞,被稱為“擔保之王”。但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大量企業的主要財產已由機器設備和存貨等動產構成,對這些缺乏不動產的企業來說,融資成了一個難題。根據傳統民法,在動產之上只可設立質押。這就產生了以下問題:在機器設備、原材料以及存貨上設立質押后,由于需要移轉占有,出質人正常生產過程就無法繼續進行;而債權人不僅不能利用質物,還要為保管質物付出額外精力與費用,且出質人生產過程中斷可能導致債權難以得到清償。在矛盾面前動產抵押應運而生,在動產之上設立抵押,在保證再生產順利進行的基礎上緩解了抵押人融資困難,債權人則免去了質押中保管質物的麻煩,其債權實現也更有保障。

二、我國動產抵押制度的不足之處

1.動產抵押物范圍過寬,可操作性不強。根據物權法規定,我國的動產抵押物包括“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可以看出我國物權法對動產抵押物范圍幾乎未做任何限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即可。從我國目前國情來看,對動產抵押物范圍做出這樣的規定顯得過于寬泛,可操作性不強。

2.動產抵押設立采登記對抗主義不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在動產抵押登記效力方面,物權法采登記對抗主義。當事人未辦理登記并不影響動產抵押有效性,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按此立法模式,動產抵押在當事人訂立抵押合同后即成立,且并不要求移轉抵押物占有,這就使動產抵押明顯欠缺公示表征。在未登記時,由于標的物仍在抵押人掌控之中,第三人從外觀看并不能得知動產上已設立抵押。如抵押人將抵押物讓與善意第三人,則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動產抵押喪失對抗效力,這就不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

3.動產抵押的登記機關過于分散,效率低下。我國目前的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按抵押物種類的不同做了區分,相當分散。機動車抵押登記機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管理所;船舶抵押登記機關為船籍港港務監督機構;漁業船舶抵押登記機關為船籍港漁港監督機關;民用航空器抵押登記機關為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登記機關為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其他財產抵押登記機關為抵押人所在地公證部門。在登記機關過于分散的情況下,如當事人以不同種類動產設定抵押,則必須到不同登記機關分別進行登記,會大大提高動產抵押登記成本,造成效率低下。

三、我國動產抵押制度之完善

1.對動產抵押物范圍適當限制。物權法對動產抵押物范圍的規定應與我國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相適應,過于寬泛的范圍反不利于動產抵押制度效益發揮。我國物權法規定在原材料、半成品之上也可設定動產抵押,筆者認為這兩者屬消耗品,不應作為動產抵押標的物。因為兩者在生產過程中被消耗時,存在其上的抵押權也會消滅;當原材料和半成品被加工成產品銷售以后,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權又不得對抗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這就會使抵押權人利益遭到損害。因此,筆者認為目前在原材料和半成品上還不適合設立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制度比較發達的日本將抵押物范圍限定為船舶、航空器、汽車、農業用動產、建設機械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世界銀行調查顯示,在我國金融機構發放的抵押貸款中,動產抵押物主要包括非農用機器和設備、非農用車、船舶以及飛機,以其他種類的動產進行抵押的情況相對較少。筆者認為應尊重我國在長期的經濟實踐中形成的做法,對動產抵押物范圍適當限制。公務員之家

2.改良動產抵押登記制度。(1)動產抵押設立應該實行登記生效主義。在登記對抗主義立法模式下,動產抵押是否登記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此模式雖最大程度保證了當事人意思自治,但還不適合我國目前國情。因為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始階段,市場經濟秩序還比較混亂,市場主體信用觀念還不強,企業存在大量騙保騙貸現象,現階段民事立法必須把債權人利益的保障放到首位。對動產抵押權設定應采登記生效主義,未經登記抵押權不生效,這樣就使得動產抵押的設立具有公示的表征,能夠達到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目的。(2)應統一動產抵押登記機關。統一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有利于債權人查詢動產抵押物上權利負擔,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更有利于發揮動產抵押便捷融資的優勢。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國情,應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動產抵押的統一登記機關。因為動產抵押制度主要是為了解決企業的融資困難。而在我國,企業獲取經營執照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也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系密切。而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支機構眾多,分布廣泛,更容易建立統一的登記網絡方便查詢,由其作為動產抵押的統一登記機關最合適。

四、結語

動產抵押制度對我國眾多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解決具有積極意義。筆者認為,只要在實踐中對該制度中不足部分進行完善,該制度就一定能發揮其在美國,日本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已經發揮了的良好制度效益。

注釋:

[日]近江幸治.日本民法的展開——特別法擔保法.民商法論叢(17).金橋出版社.2000.374.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等.中國動產擔保物權與信貸市場發展.中信出版社.2006.458.

參考文獻:

[1]王利明.試論動產抵押.法學.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