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最新技術發展的法律方式
時間:2022-04-28 0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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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國作為當今世界第一經濟強國,其科技實力始終居于各國首位,得益于其高新技術產業方面規模龐大、體系完備的法律制度。本文分析了美國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政策,從中歸納出其立法模式、內容模式、運行模式和方法模式四方面特點。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借鑒其成功經驗、構建我國高新技術產業法律政策體系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高新技術產業;立法模式;運行模式
當今世界,科學技術日新月異,以信息、生物、空間技術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產業深刻地影響著各國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個方面。美國作為世界第一經濟強國,始終保持著高新技術領域的世界領先地位,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其高新技術產業方面規模龐大、體系完備的法律制度。
一、美國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政策概覽
美國為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的迅速轉化及產業化,構建了內容廣泛、體系完備的法律政策體系。除了憲法相關規定、科技基本法、行業基礎性法律和專門促進性法律之外,還廣泛涉及研究與開發、技術成果轉化、市場與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人才開發和國際交流合作等領域,內容齊全系統,數量十分龐大。經分析梳理,大致可分為以下四個層次:
1.憲法和科學技術基本法
憲法是一國根本大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效力。1787年制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國家發展科學技術的基本任務,但其前言中有這樣的解釋:出于國防的考慮和促進社會進步的目的,聯邦政府可以出面來促進和加強科學研究。〔1〕另外,其憲法還明確規定“國會保障著作家和發明家對其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及實用技藝之進步。”〔2〕以憲法的形式宣布保護技術研發者的利益。
美國國會于1976年頒行的《科學技術政策、組織和重點法》,是美國科學技術基本法,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國家發展科技的基本方針、原則、目的、任務及實現任務的方法步驟、組織機構的職能權限等,對美國具體的科技立法具有根本指導意義。該法令規定:“要求政府在完成國家目標中有力和明顯地支持科技。”并指出:“聯邦用于科技的資金是對未來的投資,是國家持續進步和人類環境改善必不可少的,因此,應對科學、工程、技術進行連續不斷的投資。”
2.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政策
在科技發展戰略方面,美國政府先后三次制定了具有法律性質的科技發展計劃:20世紀40年代的《曼哈頓計劃》、60年代的《阿波羅計劃》和80年代提出的《星球大戰計劃》,這三次計劃直接導致了以電子和航空工業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產業的迅猛發展。
在科學教育方面,美國已建立健全了較為完備的的科學教育法律體系和聯邦科學教育管理體制,保障對教育關鍵性領域的重點、連續投資,并以法律的形式加強了師資力量培養和對優秀學生、天才學生給予優惠的特殊教育(如《1987年有天賦和有才華兒童教育法》),并配合多次修改的《移民法》吸引許多海外優秀人才在美國從事研究開發和高新技術創業活動。
在國家科技領導機構的設置上,根據1976年美國政府的《總統科學技術咨詢組織法》,美國設立了總統科學技術政策辦公室(OSTP)、總統科學技術委員會以及聯邦科學工程技術委員會三大科技領導機構。
在對高新技術產業存在的主要形式——中小企業的立法保護方面,美國國會于1953年通過了《小企業法》,要求幫助小企業在聯邦政府采購中獲得“公平份額”。〔3〕
3.規范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主要行業性法律
20世紀40年代以來,科學技術的專業分工越來越細,在信息、生物、能源、空間技術等領域,美國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業性法規,以促進這些特定領域的高新技術產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作為高新技術產業的先導,信息技術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許多突出的社會矛盾和法律問題,為了消除制度障礙、保護研發者利益,美國政府先后制定了《個人隱私法》(1974年)、《計算機安全法》(1987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法》(1980年),《半導體芯片保護法》(1984年),以及鼓勵信息技術發展的《信息自由法》、《高性能計算機與通訊法案》、《高性能計算機與高速網絡應用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在現代生物技術領域,為了振興、激勵該產業的發展,確保安全生產,將潛在的事故危害限制在最小范圍,美國國會在1976年了《重組DNA分子研究準則》;在能源開發領域,美國國會于1946年通過了《原子能法》,并隨后多次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以鼓勵新能源的研究開發和產業化,解決在開發過程中產生的高投入、核安全、核廢料污染等一系列問題,儲備節能和戰略性能源;在極具潛力的空間技術領域,為了加強國家的組織領導和調動民間研發的積極性,美國國會早在1958年就頒布了《國家航空和宇宙航行法》,極大地推動了以政府為主體的空間技術研發,1980年又通過了《太空工業化法》,為擴展該領域的民間投資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二、美國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相關性法律政策
1.圍繞技術成果轉化鏈條而進行的立法規范
首先,在鼓勵技術創新方面,主要法規有《1980年史第文森——韋德勒技術創新法》,其重點在于信息傳播,要求各聯邦實驗室在技術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1982年小企業創新發展法》,要求聯邦機構為小企業從事研發活動提供特別資助,并啟動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還有以規章和總統令形式存在的法令,如布什政府13329號總統令,要求聯邦政府幫助企業實施制造業中的創新。
其次,在規范技術轉讓方面,重要的有《1980年拜-杜法案》(即《大學和小企業專利程序修正案》),允許大學、非營利機構和小企業在政府資助下取得發明所有權;《1986年聯邦技術轉讓法》,該法將技術轉讓作為聯邦實驗室科學家的一項責任并使得聯邦實驗室轉讓和放棄其知識產權成為可能;《1992年小企業技術轉讓計劃》,旨在促進小企業的創新研究和技術轉讓;《2000年技術轉讓商業化法》,增加了中小企業優先權條款,規定同等條件下聯邦機構需將研發成果優先授予中小企業。
最后是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的法律,其中前述的《1980年拜——杜法案》發揮了關鍵作用。該法統一了聯邦政府的專利政策,允許研究機構有償向產業界許可轉讓,鼓勵大學與企業界合作轉化在政府資助下的獲得的研究成果。這一法案可以說是美國國家專利戰略的一次革命,深刻地影響了高新技術的轉讓及產業化,直接導致了美國當今科技創新層出不窮的繁榮局面。
2.科技資金投入方面的法律
最有力的是美國國會1950年頒布的《國家科學基金會法》,通過其建立了持續穩定的聯邦政府資助國家科學研究的制度,對美國的科技投入始終保持世界第一地位發揮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3.貿易與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政策
美國高度重視利用法律手段對貿易進行強有力的干預和調節,以此保護和扶持高科技企業的存續,進而促進本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如美國1933年制定的《購買美國產品法》(BuyAmericanAct),規定只有在同類美國商品價格高于外國商品25%的情況下,才能向國外購買。據此法案,克林頓政府為扶持高新技術產品的初期市場,令計算機相關產品的政府采購額就高達90億美元。又如1962年通過的《貿易擴大法》,賦予了總統更大的關稅減讓權,為美國產品尤其是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拓寬了道路。
4.稅收優惠方面的法律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能夠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起到明顯的激勵作用。美國也全面制定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并使其制度化、規范化,為本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如修改了《國內收入法》,降低了風險投資商的稅收負擔;1981年通過的《經濟復興稅法》,將投資收益稅降至20%(1997年的《投資收益稅降低法案》做了進一步降低);1986年國會頒布的《稅收改革法》還規定了投資額的60%免稅、其余之40%僅課以50%的所得稅制度。這些稅收優惠制度對促進美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調動民間資本積極參與,發揮了巨大作用。
三、美國高新技術產業政策和法律模式的特點
1.立法手段的多樣性。各種“制度”、“計劃”與法律法令密切結合,使立法效果更為突出。
2.政策、法律內容的系統性和完整性。除了憲法規定、科技基本法、基礎性和行業性法規政策外,還廣泛涉及到各相關領域,構成完整體系。
3.政策、法律運行的適時性和有效性。每屆政府及時對其原有法律政策進行立、改、廢。
4.政策、法律方法模式的綜合性。綜合采取了目標設定、技術推進、經濟刺激、公眾參與、法律責任等多種促進方法。
美國在積極立法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的有益經驗,對于該產業尚處于起步階段的我國,具有極重要的借鑒和參考意義。我們應該建構一個體系完整、內容豐富、層次多樣的促進高新技術發展的法律政策體系。
參考文獻:
[1]范柏乃.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法律環境研究[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22).
[2][美]杰羅姆?巴倫,托馬斯?迪恩斯.美國憲法概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31.
[3]孫孟新.美國科技領域法律政策框架概覽[J].科技與法律,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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