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事偵查構建的漏洞及優化

時間:2022-04-29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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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事偵查構建的漏洞及優化

摘要:偵查構造是指偵查程序中各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在不同訴訟目的的指導下采取了不同的偵查構造形式。由于我國目前的偵查制度存在諸多問題,而我國的法律文化又和大陸法系的法律文化較為接近,所以我們應以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偵查模式為基礎對我國的偵查程序進行改革。

關鍵詞:偵查構造;偵查目的;法律文化

一、偵查構造的含義及基本類型

在我國,對于刑事訴訟構造的內涵已基本達成共識,即“由一定的訴訟目的所決定的,并由主要訴訟程序的一系列訴訟方式所體現的控訴、辯護、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1〕由于刑事訴訟構造既“可以包含具體訴訟階段中的控、辯、裁三方法律關系,又可以包含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2〕而偵查程序就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階段,因此,我們可以將偵查構造的含義界定為由一定偵查目的所決定的,并由偵查程序訴訟方式所體現的控訴、辯護、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

由于偵查目的受制于訴訟目的,在不同訴訟目的的指引下,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偵查構造各具特點。

大陸法系國家設立的是職權主義的偵查構造,也稱審問式、單軌制偵查模式。大陸法系國家將發現案件真相作為刑事訴訟的主要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偵查被認為是庭審的決定性因素,審判活動能否順暢進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偵查活動的效果。因此,偵查程序主要是偵查機關為調查案件事實而設置的,其重心在于確保偵查人員及時查清案件真相,抓獲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單方面依職權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擁有多種偵查手段;而犯罪嫌疑人不能進行調查取證活動,只能聽從偵查機關的安排,防御權受到嚴格限制。

英美法系國家設立的是當事人主義的偵查構造,也稱對抗式、雙軌制偵查模式。英美法系國家刑事訴訟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公平的途徑解決控辯雙方的爭端,為達成這一目標,控辯雙方在訴訟中要進行平等理性的對抗。在這一理念的指導下,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都是平等的當事人,具有對等的偵查權,各自都能為準備法庭審判而獨立收集證據,偵查機關不能將被告人作為訊問的對象,被告人享有充分的防御權。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偵查構造都是人類文化積淀的產物,很難簡單評說誰是誰非。大陸法系側重于社會安全,其偵查構造在發現案件真相、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方面具有積極作用,但這一模式暗含著對被告人合法權利進行侵害的危險。而英美法系的偵查構造雖然對保護人權具有積極作用,但在查明案件真相,懲罰犯罪方面明顯不足。因此,理想的偵查構造是讓兩者互相吸收和借鑒,以求在保障人權和控制犯罪之間尋求一種平衡。

二、對我國刑事偵查構造的解讀

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對庭審程序進行了當事人主義化的改革,但是偵查程序的框架還基本是職權主義的糾問式。為了達到“不枉不縱”的訴訟結果,偵查機關可以動用一切司法資源進行調查,并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進行限制和剝奪。這種偏重打擊犯罪,而人權保障功能較弱的超職權主義的偵查制度,其缺陷是十分明顯的:

首先,中立的裁判者缺失。按照“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是不能享有偵查權的,也不能參與偵查活動,法官對偵查活動的程序性裁判完全不存在。而檢察機關雖然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對于偵查活動可以進行制約,但由于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行使控訴職能,共同承擔著追訴犯罪的任務,彼此之間有內在的不可分割的聯系,這就使得檢察官很難擺脫追訴犯罪的心理負擔,從而對公安機關的制約流于形式。而對于由檢察機關自己進行偵查的案件,由于偵查人員和監督人員都是檢察院內部的工作人員,更難以對偵查工作進行裁斷,所以,偵查機關缺乏有效的制約和裁斷。

其次,犯罪嫌疑人主體地位虛化。我國法律賦予了犯罪嫌疑人一系列訴訟權利,從理論上講,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程序中處于當事人的地位。但是偵查機關獨享強大的偵查權力,偵查活動秘密封閉,不受其他中立機構的控制。而犯罪嫌疑人無權采取任何調查活動,只能被動地服從和配合偵查機關的調查,辯護權利受到極大的限制。

再次,律師的辯護受到嚴格限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介入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幫助,但是此時的律師在法律上不具有辯護人的地位,相應的也就不享有辯護人的訴訟權利,除了能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進行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等活動以外,不能進行實質性的調查取證等辯護活動。而在這有限的活動范圍之內,有時還要忍受偵查人員的惡意阻撓和刁難,使得辯護工作很難開展下去。

三、我國刑事偵查構造的模式選擇

目前國內學者中提出的偵查程序改造方案,基本上都主張建立一種混合式的偵查模式,并且多數學者都主張“以對抗式為主、審問式為輔”。但筆者認為,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們應該選擇以大陸法系的偵查構造為主,英美法系的偵查構造為輔的改革方案。其理由,從法文化的民族性和共同性的角度進行闡述。

法文化是具有定勢化的有關法和法律生活的群體性認識、心理狀態、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法文化在具體的民族中產生和發展,離開具體的民族環境或條件,法文化便不能存在。因此,從這一點來講,法文化是民族的,必須和一個國家的基本狀況相吻合。但是法文化在具有民族性、歷史性的同時,并不排斥人類文化的共同性和現代性,它會隨著社會發展而更新,揚棄僵化與腐朽的成分。特別是當代社會日益頻繁的交流,文明之間的沖撞與相互影響,更使法文化內容顯得豐富多彩,所以法文化一方面由于民族與民族、國家與國家、法系與法系之間的歷史變遷,地理環境以及傳統習慣等因素影響的緣故,形成了差異性,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人類認識的共性,一個國家可能實行法律改革或者法律移植,使得國家或者法系之間某些法律制度具有相同性。〔3〕

中國幾千年來一直受到儒家思想的熏陶,人治主義傳統在歷史上世代相傳,從未中斷。封建社會制度所要求的集權和對國家事務的有效管理,突出了權力的功能,禁錮了個人的作用,形成了深入人心的權力崇拜和權力本位,也培養了民眾和平等意識、民主意識、權利意識截然不同的順從的性格。民眾確信只有讓國家的治理者尤其是最高統治者握有不受或不完全受法律限制的權力,才能建立起合理的社會秩序。所以中國的民眾不會凡事都要爭個是非曲直,訴之于法律,而是習慣于個人權利服從于公共利益。為實現公共利益,任何個人犧牲都是應該的,也是必須的,那些為個人得失斤斤計較的人,是為傳統美德所鄙視的。

這種“溫、順、恭、儉、讓”的民族性格特征深深根植在我國民眾的骨髓里,并且直到現在仍然支配著絕大多數民眾的思想。雖然在20世紀80年代后,我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這種變化更多地表現為一種物質的變化。人們意識形態的變化以及對傳統文化改造的速度,遠遠不及經濟發展的速度。建立現代法治社會所需要的一系列價值觀念在民眾的意識中還沒有真正形成,民眾尚未做好接受現代法治理念和法治社會運行狀態的心理準備。

大陸法系國家的民眾注重社會安全的傳統源遠流長,而安全的社會秩序是需要國家強有力的保護的。因此,民眾相信國家有權力發揮積極而良好的作用,為了獲得最大程度的安全,國民愿意犧牲自己的自由,〔4〕由國家來保護社會的安全。在多數國民的意識中,犧牲個人的一部分自由、權利,來換取一個安全、平穩的生存空間,是最佳的選擇。這種法律傳統實質上就是將個人利益讓位于國家利益。

和大陸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國家推崇個人自由,社會更為關注的是公民的個人權利,為了防止國家權力對公民的利益造成侵害,政府的行為受到了最大程度的限制,這種推崇個人權利的傳統是將國家的利益向個人利益讓步。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傳統的法律文化和大陸法系的法律文化極為相似,雖然兩者的歷史背景不同,但具有共同的價值追求,從本質上說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秩序而抑制個體的利益和欲望,以犧牲個人的自由來換取政府的有力保障。而這種民眾對秩序、安全有所傾斜的法文化和英美法系秉承的法律傳統正好相反。因此,我國的法律文化和大陸法系具有較強的親和力,移植大陸法系的法律制度正好符合我國現有的社會基礎。但是我們也不是說完全照搬大陸法系的體制,英美法系的制度也有其合理因素,所以我們需要在借鑒大陸法系制度的基礎上吸收英美法系的合理內核,從而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偵查模式。

四、我國刑事偵查構造的完善措施

我國的偵查構造需要在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之間尋找一種平衡。從我國目前的社會基礎來看,重點應是在懲罰犯罪的基礎上,兼顧人權的保護。而為達到這一目標,我們必須對現有的偵查構造予以改革,從而建立一種完善的制度體系。

1.設立中立的司法裁判機構,對刑事偵查活動進行司法審查。由于我國偵查階段缺乏中立的司法裁判者,從而導致偵查機關權力過大,因此,我們可以對現行的刑事司法體制進行調整,確立法院的中心地位和中立形象,由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偵查程序,對偵查機關的活動進行司法審查。所有涉及公民權利的強制偵查行為,由法官批準實施,而在緊急情況下,偵查機關可先行采取有關強制措施,但在采取強制措施后,應當立即向法官報告,法官在聽取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后,做出相關的書面裁定。

2.賦予律師更多的訴訟權利。首先,律師是作為訴訟參與人的身份參加到刑事訴訟中來,并代表當事人利益行使辯護職能。與其他的訴訟階段一樣,偵查程序中的律師應當享有其作為辯護人所應當享有的一切權利。所以我們應該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身份。其次,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該在“看得見,聽不見的”方式下進行,而且其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和時間也不應受到限制。

3.對犯罪嫌疑人給予更多的權利保護。首先,廢除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的義務,賦予其沉默權,使其訴訟主體的地位能夠得以維護。其次,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可以要求律師在場,并且要求律師在訊問筆錄上簽名。再次,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過程進行全程錄音或錄像。在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實行兩臺設備同聲全程錄音,錄音結束后,由在場人簽字封存。一套由警察部門存檔,一套移交法院備查。

參考文獻:

[1]李心鑒.刑事訴訟構造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1-2.

[2]劉梅香.刑事偵查程序理論與改革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16.

[3]汪海燕.刑事訴訟模式的演進.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479-485.

[4]謝佑平主編.刑事訴訟國際準則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