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反洗錢工作困境及對策

時間:2022-05-11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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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反洗錢工作困境及對策

摘要:證券公司反洗錢工作開展三年多來,各項工作已經步入正軌,但是由于證券行業的獨特性,使證券公司在開展反洗錢工作中遇到了很多與銀行業反洗錢工作不同的困難。證券公司在落實反洗錢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局限性要求從制度規范上突破證券業反洗錢工作的困境

關鍵詞:證券業;反洗錢;困境。

200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銀行業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部署我國銀行業的反洗錢工作。2003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陸續頒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我國反洗錢工作開始走上制度化軌道。5年間,銀行業機構逐步學習、理解、開展反洗錢工作,行業反洗錢工作體系日趨成熟。但是由于證券業反洗錢工作起步較晚,制度和機制不成熟,制約了證券行業反洗錢工作地開展。

一、證券公司反洗錢工作現狀及現實困難。

(一)制度建設和組織機構設置方面。

1.證券公司制度建設的局限性。2.證券業制度建設缺乏層次性。3.制度建設中缺乏獎懲機制。4.缺乏專業及專職反洗錢工作人員。

(二)客戶身份識別方面。

1.賬戶管理存在真空。2.身份信息校驗缺少途徑。3.部分客戶身份信息含義不明確。4.客戶身份識別缺乏統一標準。

(三)可疑交易識別方面。

1.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后對資金流向監控困難。2.非面對面業務對可疑交易識別帶來的困難。3.證券公司反洗錢工作人員分析水平參差不齊。4.缺乏經驗交流和行業指導。

(四)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劃分。

1.等級劃分標準不統一。2.等級劃分手段落后。3.等級劃分結果與可疑交易識別分離。

(五)黑名單管理工作。

1.名單的收集整理工作繁重。2.名單識別困難。3.其他名單獲取困難。

(六)公眾反洗錢意識薄弱

由于沒有對公眾的反洗錢義務進行規定,而且對社會公眾的宣傳不夠廣泛和深入,社會公眾對反洗錢的認識不足,在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重新識別調查時不理解、不配合。然而,在香港,公眾對依法打擊洗錢認同度高。香港法律明確規定了民眾舉報反洗錢的義務,要求所有市民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有關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的可疑活動,民眾對依法打擊洗錢有很強地認同感。同時,對洗錢知情不報的行為也規定了法律責任,如香港《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25A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條規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代表犯罪得益及恐怖分子財產,必須向獲授權人員(即聯合財富情報組人員)披露,如未披露,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將被判處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3個月。

二、突破證券業反洗錢工作困境的建議。

(一)建立多層次的反洗錢制度。

建立具有證券業特點覆蓋各層次證券業務的反洗錢制度,從制度層面上完善反洗錢措施,加強相關機構的反洗錢義務。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機構共同建立行業的反洗錢制度,對證券公司開展反洗錢工作將會有較大的促進作用。

(二)完善證券業可疑交易標準。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將客戶的證券資產和資金資產管理權限分別劃分給券商和存管銀行,因此應該重新構建以證券公司和存管銀行共同構成的證券業可疑交易監測報告體系。同時,針對證券領域違法犯罪活動的特點,完善證券業可疑交易標準,將證券業資金交易信息和證券交易信息有效整合起來,建立以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為基礎的證券業可疑交易監測系統。

(三)建立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

在國外,銀行、證券等機構能夠通過一個特定的信息中心完成客戶信息的共享與比對,從而節省了社會資源,并促進了對客戶的全面了解。論文格式信息系統的搭建和合理的信息共享機制,完成客戶信息在金融機構之間能共享和比對,可以保證客戶信息更新的及時性與準確性。

(四)建立證券業反洗錢工作專業隊伍。

在廣泛研究證券業洗錢風險和監控難點的基礎上,針對證券業業務特點,對反洗錢工作人員的資質進行認定,建立專業的反洗錢工作隊伍。并且建立定期培訓機制,通過網絡、現場等方式,對一定時間內發生的典型案例、新出臺的制度和規則進行研究和學習。

(五)廣泛開展反洗錢宣傳。

利用多種渠道和方法,對社會大眾和投資者開展反洗錢宣傳工作,使反洗錢理念深入人心,為證券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打造良好的群眾基礎。

(六)建立反洗錢工作標準方案。

目前,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人民銀行總行的要求,對當地證券公司總部和營業部提出了個性化的要求。不同的地方,要求各不相同。對于證券公司總部———營業部(部門)的管理模式而言,總部制訂的方案不能滿足覆蓋全國若干地區營業部所在地人民銀行的要求。因此,建立一套反洗錢工作標準方案及地域變化指標,能夠適應證券公司的管理模式,更好地開展反洗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