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產品召回信息披露的改善與措施
時間:2022-09-25 0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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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產品召回信息的引發的消費者權益問題吸引著人們的廣泛關注。從“三鹿奶粉事件”中未銷毀的問題奶粉作為原料的“毒奶粉”重現市場,金浩茶油含超標致癌物,產品召回信息不向公眾公布,錦湖輪胎召回公告的召回輪胎數量與產量不成正比,這些都折射出我國產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有待完善之處。為此,本文探討產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之對策。
一、產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一)產品召回信息概述
產品召回或缺陷產品召回,是指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對缺陷產品,由生產者通過警示、補充或者修正消費說明、撤回、退貨、換貨、修理、銷毀等方式,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缺陷產品可能導致損害的行為。這里的“生產者”,是指從事產品加工、制作的單位和個人。通常,進口商品的進口商或者商被視為生產者。??P筆者認為,從狹義的角度,產品召回信息是指僅在產品召回正在進行的環節中,應當由生產者披露的信息。一般而言,生產者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1)缺陷產品的名稱、結構、樣式、序列號、外觀照片或簡圖等;(2)有關缺陷產品生產、銷售方面的信息,如缺陷產品生產者、主要銷售者、銷售數量、各地區市場銷售數量等;(3)產品的具體缺陷狀況以及可能給消費者帶來的具體危險;(4)生產者為防止缺陷產品侵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而計劃采取和已經采取的措施和步驟,以及消費者為了防止損害發生而應當采取的措施等。??Q從廣義的角度,產品召回信息是指在產品召回的整個上述過程中,生產者和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向消費者及社會公眾做出解釋和說明的全部信息。
(二)產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產品召回信息披露對保護消費者利益及保障缺陷產品的召回順利進行起著關鍵性作用。因此,實行產品召回制度的國家普遍都建立了產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
從各國的實踐情況來看,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包括新聞會、海報、新聞或雜志廣告、視頻信息、信函、免費電話、傳真等。為了促使企業及時、充分、準確的披露產品召回信息,各國法律以及主管機構制定的文件通常會對信息披露的期間、方式、范圍等做出詳細的規定。
以產品召回發源地、產品召回制度發達的美國為例。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負責一般消費品的召回,按照其召回規則,廠商進行報告是產品召回程序的第一步。依照《消費品安全法》第15(b)節的規定,制造商、分銷商、零售商應該立即將產品不符合標準的情況,缺陷的情況或者相關風險的情況告知消費者安全委員會。而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對“立即”的解釋是24小時之內。如果不能確定是否應該報告某些信息,可以花一定時間來進行調查,該調查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如果知曉此產品安全相關信息的是公司CEO或其他負責向委員會報告的相關行政人員,并且能理解信息的重要性,委員會認為公司已經知道了有關產品安全的相關信息,正常情況下,上述兩類人員獲知此類信息的最長合理時間是5個工作日。??R又如澳大利亞1974年《聯邦貿易實踐法》中規定實施了產品召回的生產者或產品提供者要在實施了召回行為后2天內應依法書面通知主管機構。通知的內容主要包括:(1)產品的詳細情況,如:名稱,型號,編號,圖片等。(2)產品提供者的詳細聯系方式:公司名稱、地址、郵政地址、e-mail地址、網址、電話號碼、傳真。(3)對產品危險的聲明。(4)產品投入流通的時間。(5)產品在何處分派或出口。(6)提供者所擬采取的措施。(7)其他提供者和消費者應采取的措施。(8)使用或儲存該產品的詳細信息。此外,規定了對銷售到國外的產品,一旦生產者或產品提供者發現產品具有導致危險的缺陷,就應在合理的時間內通知貨物進口人,并將該通知的復印件在10天內提交給主管者。
對于產品召回信息披露的方式,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制作的產品召回手冊列舉了一些方式。公布召回信息的方式有:以電視新聞方式公布;召開全國性新聞會,在電視、廣播上宣布;通過全國性報刊雜志公布;通過區域性媒體公布;在企業網址上公布;通過產品銷售記錄、登記卡等途徑尋找購買者,并直接告知其召回信息;通知與產品相關的批發商、商、零售商、維修人員、安裝人員等;在銷售點招貼公告;在企業商品名錄、業務通訊和其他市場資料上公布;在產品使用者最可能造訪的地方招貼,如醫院、商店、兒科醫生診所、托兒所、修理店、設備租賃店等;直接通知維修點、零部件供應點、舊貨店,等等。企業可視實際情況選擇以上方式。企業在產品召回過程中使用的每一份公告都應經過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審查(除非企業能辨認出所有購買召回產品的客戶并直接通知他們),之后會聯合新聞稿。新聞稿采用的語句措詞成為其他召回信息公布方式的依據。企業以其他方式召回信息時,在內容上不得與新聞稿抵觸,以免引起誤解和混亂。每一份召回公告都經過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的審核,以確定生產者采取了最充分適合該產品的召回信息公告方式。??T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以主管一般消費品召回機構的身份制定產品召回手冊,指導企業的產品召回。
二、我國產品召回信息披露相關立法及存在問題
(一)我國產品召回信息披露相關立法
我國產品召回信息披露相關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產品召回制度在部分領域的建立而產生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稱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之前,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藥品召回管理辦法》,我國在四個領域:即汽車、兒童玩具、食品和藥品領域建立了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制度。與之相適應,關于產品召回信息披露方面的行政法規有兩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和《兒童玩具召回信息與風險評估管理辦法》。其它有關法律條文散見于《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之中。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后,從第四十六條可以看出,我國已將可召回產品的范圍擴展到全部產品的范圍。
(二)我國產品召回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1.產品召回信息的信息化管理范圍有待擴大。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要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建立國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系統,此信息系統根據質檢總局的委托,在缺陷產品召回管理中心的組織下,完成有關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日常信息管理工作。在《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也有召回信息系統建設的類似規定。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負責有關產品信息的統一收集、分析、處理,產品召回信息的。目前,我國只在汽車、食品、兒童玩具領域等有限的產品領域建立了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覆蓋面狹窄不能適應產品召回的范圍日益擴大。
2.產品召回信息的公開化程度有待提高。
2010年3月8日,公民劉文俊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申請,要求公開包括豐田在內的汽車質量投訴的統計數據、調查結果和處理方法。這些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十一)項,政府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召回事件的發生更使得這些數據和資料屬于應當披露的產品召回信息的一部分。
政府主管部門對召回計劃實施效果的評估、對所召回的缺陷產品的處理結果都屬于應披露的產品召回信息,公眾有權知道召回的缺陷產品后續監管與處理的情況。披露產品召回信息既是政府主管部門履行召回監督職責的體現,也是公民實現知情權、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
3.產品召回信息的缺乏細致統一的標準。《藥品召回管理辦法》中第九條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藥品召回信息公開制度,采用有效途徑向社會公布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信息和召回情況。”但是并沒有對藥品召回信息的范圍、內容、的程序、形式、時限做出規定,使得我國藥品召回信息的沒有細致統一的標準可供執行。目前,我國藥品召回信息的公開主要是采取召開新聞會的形式召回信息,這種形式不能全面有效地將藥品召回信息告知公眾。此外,由于缺少官方召回信息的,一些媒體為達到新聞效果,一些夸大的、負面的、不實的信息,從而影響藥品召回的順利進行。
三、對完善我國產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除藥品、食品產品外的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
產品召回的成功與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有效的信息收集與。目前,我國只在有限的領域如汽車、兒童玩具領域建立了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并出臺了相應的信息系統管理辦法。現有的產品召回信息系統使用范圍的有限性不能適應當今社會產品召回范圍日益擴大的趨勢。鑒于藥品、食品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建議我國建立一個適用于除藥品、食品范圍外的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負責全國范圍內產品傷害監測信息和產品缺陷投訴信息的收集、分析、處理與,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對產品召回的有效監控。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還應該具有歐共體快速信息系統的功能,即其設立的主要目的是“在缺陷產品危害嚴重的情況下實現信息的快速交換”。
(二)進一步加強國家產品召回網站的建設
消費者遇到缺陷產品時需要將問題反映給主管部門或者生產者,經營者發現問題后需要召回信息,政府的主管部門需要匯總信息,這些行為的有效實施都需要建立強大的信息系統。統一的產品召回信息網站有利于各方主體信息的順暢交換,因此,建議建立我國產品召回信息的專門網站,在此網站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消費者投訴、舉報的方式,并健全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反饋、公示程序,建立和各相關機構如消費者協會、質檢部門投訴系統等的信息交換和共享機制。
(三)制定缺陷產品召回手冊,統一產品召回信息標準
英國、美國有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產品召回手冊,對企業傳達產品召回信息方式有一些建議并鼓勵企業運用創造性的方式披露產品召回信息。產品召回手冊對產品召回信息披露方式的建議,能高效率地指導企業進行產品召回。建議我國國家質檢總局也制定這樣一部面向經營者的產品召回手冊,在其中制定統一的產品召回信息標準,以具有公信力的政府主管部門身份指導企業進行產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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