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經濟法訴訟的理性研討

時間:2022-02-25 07: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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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經濟法訴訟的理性研討

實踐出真知,這句話說明了兩個道理:一是科學理論來源于實踐,不能脫離實踐而盲目空想;二是指從實踐中獲得的理論為實踐服務,這是其最終歸宿。因此研究經濟法的最終目的是要使其得到實施。如果不實施,不為具體實踐服務,就不能發揮其對社會關系進行調節的根本作用,那么再好的訴訟機制也無異于一張廢紙,毫無意義[l]。中國學術界對有關經濟法的實施問題一直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從而使經濟法未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最近王新紅教授出版的新著《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l月版),不但從理論上對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進行了宏觀構架,并從微觀上對經濟法糾紛的可訴性,具體實施步驟等作了細致的分析、探討,成功地構建了我國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的宏偉大廈,被經濟法學界的前輩漆多俊老師譽為“經濟法訴訟制度研究的標志性成果”。

一、從經濟法與經濟法訴訟之關系分析

構建經濟法訴訟必要性

“程序是實體之母”(程序法乃實體法之母),“程序工具主義”,“程序法與實體法如同一輛車子的兩個輪子,對訴訟同時起作用”。這三種論述基本上概括了當前學術界對實體法與程序法關系的主要觀點。通過對上述三種觀點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盡管學者們對實體法與程序法誰主誰從的看法不同,甚至會產生較大分歧,但是他們之間卻存在一個共識—程序法與實體法兩者之間存有必然的聯系,是兩個并不矛盾的話題,實體法需要程序法來保障,程序法需要實體法作為基礎。兩者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辯證統一的。因此從經濟法實法與程序法之間的普遍性來看,盡管兩者不一定是一一對應關系,但是經濟實體法也需要經濟法訴訟的完善,需要經濟法訴訟為之提供一定保障。

當然,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必然有其特殊性,下面從經濟法的特殊性來看其對經濟法訴訟的客觀需要。其主要體現為兩點:①從經濟法理論完善來看,需要經濟法訴訟模式的系統、完善。中國的經濟法理論肇始于20世紀末葉,在20余年的風雨歷程中曾經歷了兩次大規模的整體性重構:第一次是發生在1992年之后,這次重構主要解決了經濟法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問題;第二次是發生在2002年以后,經過這次重構進一步確立具有深厚法理基礎、能夠有效指導法制實踐、具有內在自足性的經濟法理論。但經過這兩次理論重構之后,經濟法理論仍舊彰顯不足,在學界仍存有對其存在性置疑的現象。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雖然經過了兩次較大的理論重構,但是仍然沒有給予經濟法訴訟以足夠的重視,從而呈現出了經濟法理論的不完善性、不完備性。從系統論角度來看,經濟法理論本身可以看做一個大系統,經濟法實體法理論和經濟法訴訟理論則是這個大系統中的兩個非常重要的子系統,兩者在經濟法理論中的作用就如同上面所述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關系一樣是相互制約、相互影響地在經濟法理論中發揮作用。所以說要使得經濟法理論這個大系統得以完善,有必要對其子系統進行理論探討,其中對經濟法訴訟的探討成為當前急切需要解決的問題。②從經濟法的運行系統來看,上面的論述主要是從靜態或是說從理論角度闡明了經濟法理論的完善需要經濟法訴訟的補充。接著我們從經濟法運行的動態角度來看實體法對程序法的需求,在法的運行系統中,經濟法訴訟是法律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本身具有終局性。經濟法要得到良好的運行,必然要求有經濟法訴訟這道必備裝置.從實踐中,我們也可以看出,有程序法保障的實體法能夠充分發揮其作用,而沒有程序法保障的實體法則不能使其作用充分地發揮。所以,無論是從經濟法的理論角度來看,還是從經濟法的實踐角度來看,我們都需要經濟法糾紛訴訟模式的完善。

因此,我們認為無論是從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關系來看,還是從經濟法本身的特殊性來看,都需要我們對經濟法糾紛解決機制進行系統的理論研究。而王新紅老師則正是在這種需求之下總結當前的經濟法訴訟模式,構建了新經濟法訴訟模式。

二、新經濟法訴訟模式的解讀

在《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研究》一書中,作者從深層次的理論角度出發,科學地提出了經濟法訴訟模式構建的三項基本標準:一是必須能夠涵蓋對所有可訴的經濟法糾紛的司法解決;二是必須有利于經濟法糾紛的司法解決,也就是說,在滿足第一項條件的前提下要尋求最優的制度設計;三是必須與現有的訴訟形式形成協調統一的整體[zj‘’3)。并且在此基礎之上,對當前我國存在的幾種經濟法訴訟模式存在的缺陷與不足進行了充足的論證,最終重新構建了我國的經濟法訴訟模式。

其構建的經濟法訴訟模式的整體框架是:①對于違反經濟法的犯罪行為、違憲行為,分別在刑事訴訟、憲法訴訟(違憲審查)中處理,不視為經濟法訴訟,也不納人經濟法訴訟的范圍;②對于經濟調節機關以管理者身份與被調節管理主體發生的經濟法糾紛,通過行政訴訟解決;③對于經濟調節機關以市場主體身份與其他市場主體發生糾紛、被調節主體相互之間以及被調節主體與其他受國家調節影響的人之間的糾紛,在民事訴訟中解決;④對于現有訴訟制度不能解決或者不能很好解決的經濟法訴訟,在檢控和受理機構、訴訟程序等方面做出一些特別的規定,創設一些新的訴訟制度閉“8)。

這種整體框架是在中國現有經濟法糾紛解決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拋棄了傳統的經濟法與實體法之間的一一對應關系,同時也否認了不建立經濟法訴訟解決機制的觀點。因此,作者既認識到了經濟法與其他實體法之間的普遍性,同時也注重了經濟法本身的獨特性。針對經濟法的普遍性,作者認為需要把經濟法糾紛通過其他訴訟來解決;針對經濟法訴訟的特殊性,作者認為應當建立個別的特殊制度來解決經濟法糾紛。

三、經濟法訴訟模式構建的理論依據

1.現有經濟法訴訟模式的不足對新經濟法訴訟的需求

關于經濟法訴訟的模式,從我國的經濟法訴訟模式發展的歷史進程來看,主要有四種學說:綜合經濟法訴訟說、獨立經濟法訴訟說、經濟公益訴訟說、“大民事訴訟說”。然而.這四種學說卻因為它們本身的缺陷而使得創門在解決我國現有經濟法糾紛時存在不足。如:綜合經濟訴訟說未能脫出傳統訴訟模式在觀念上和制度上給我們設定的界限,其結果是對部分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貼上經濟法訴訟的標簽,并沒有為經濟法訴訟問題解決做出實質性理論貢獻。獨立經濟法訴訟說體現的是一種形而上的追求,這種學說是基于程序法與實體法一一對應的關系而提出和發展的,其是一種理想化的表現形式。而從當前我國的訴訟資源、訴訟效率等各個角度來看,這種學說的可行性令人置疑。經濟公益訴訟學說把握住了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關懷這一核心,同時也抓住了經濟法本身的特殊性。但是這種學說與整個社會現實中表現出來的經濟法糾紛相比較來看,其調解范圍過窄,其主體存在不明確性,以及這種學說中的核心—公共利盎也難以確定,所以說該種解決方式不能擔當其解決經濟法訴訟的重任。“大民事”訴訟說是建立在普通法基礎之上的,意味著要對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做徹底的調整,必然會產生巨大的成本,就如同獨立經濟法訴訟說一樣,該種學說過于理想化.是不可行的。所以,為了使經濟法糾紛能夠得到解決,必然要產生一種新型的經濟法糾紛解決模式。一種新的經濟法訴訟模式的出現,既要能夠同我國當前的經濟法理論銜接,能夠起到對其的補充、保障作用,從而完善我國的經濟法理論。同時,又要能夠在實踐中真正解決我國面臨的各種經濟法糾紛.新經濟法訴訟模式通過從我國經濟法糾紛的可訴性等角度分析,從而能夠正確地為經濟法糾紛的解決提供法律依據。

2.從法律經濟學角度來分析該訴訟模式的理論依據

在新的綜合經濟法訴訟中,作者果斷地提出了三種標準。在第二項標準中,作者認為,在保證糾紛得到公正處理的前提下,主要有兩點:一是是否簡便易行;二是是否制度成本低廉。關于制度成本是否低廉也有兩層含義:一是制度變遷和創新是否低廉;二是訴訟成本是否低廉。怎樣體現這個訴訟成本,作者沒有進一步的論述,我們認為這一方面可以從法律經濟學角度來進一步分析。

20世紀50~60年展起來的法律經濟分析,因其視角新穎、方法獨特和具有實際運用價值(尤其是其提出的理性人思維),從而引起我國學術界的重視,并且在法學分析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法律經濟分析主要包括三個緊密相關的部分:預測特定的法律規則會產生什么樣的效果、解釋為什么特定的法律會存在、確定應該存在什么樣的法律規則閉。所以,在設計我國的經濟法糾紛的司法解決機制過程中,我們也應當充分利用法律經濟分析中的理性人思維、成本、效益、效用最大化等這些經濟分析工具。在法律進程的整個活動中,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等法律活動本身也需要支付費用,大到憲法的出臺,小到一項法律規范的改進和經濟法糾紛的依法審理,都會給社會特別是相關法律主體造成大量的直接和間接的成本耗費.若單位法律的交易成本過高,就會使公眾對該法律的需求消失,法律即便制定出來也可能成為一紙空文,且同時浪費大量國家的法律資源。節約交易成本由此成為法律設計的評價標準和效益性質川。所以我們在設計(構建)一種法律糾紛的解決機制時,一方面要注意節約其本身制定過程中的社會成本;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節約在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交易成本,從而使權利受害者愿意且能夠通過司法來最終解決法律糾紛。

在當前,對經濟法訴訟模式的構建更應該注重我國在司法解決中已經存在的訴訟資源,并且使當前的訴訟資源(民事訴訟相關的法律資源、行政訴訟相關的法律資源)達到其效用最大化。為了更加詳細地了解我國當前的經濟法訴訟模式設計中的訴訟效率,我們設計以下公式使其明確化。我們將訴訟中的總成本表示為c總,民事訴訟相關的法律成本表示為C民訴=C民特+以用,行政訴訟相關的法律成本表示為殊訴一C行特+C共用,經濟法訴訟相關的法律成本表示為噠訴二q濟法訴論十味用,同時.我們將它們在法律糾紛解決中共用的法律成本表示為味用。則有:

C總=C民訴+C行訴+殊訴(工)或C總一C民特+味用+殊特+C共用+味濟法訴訟+C共用(n)公式(n)C總~C民特+殊特+C。濟法欣+C共用+C共用+C共用(m)通過公式(皿)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在現有的訴訟資源基礎之上,假如我們再制定一部完整的經濟法程序法,則是對我國訴訟資源中共用部分的一種浪費,從而使得這種設計得到的是一個無效率的結果。故我們在設計經濟法糾紛解決機制的過程中要考慮當前的訴訟資源.從而防止資源的重疊.

四、小結

在本書中,作者基本上構建了經濟法訴訟模式的理論框架,厘清了理論上的混亂,而且使其具有現實可操作性。然而,正如博登海默的那個著名比喻所說的—法律是一個帶有許多大廳、房間、凹角和拐角的大廈,因此在同一時間里想用一盞探照燈照亮每一個房間、凹角和拐角是極為困難的[s]。王新紅老師構建的經濟法訴訟模式遠非完善,還存在著一些不足.我們認為主要應從幾個方面使之完善:首先.在經濟法訴訟模式的理論論證方面,應該進一步說明,從而使經濟法訴訟模式更加完備。其次.要進一步闡述普通訴訟制度與特殊經濟法訴訟制度之間的關系,既應包含兩者之間的聯系.也應當包含兩者之間的區別,從而能夠更好地指導實踐。再次,關于經濟法訴訟模式的具體制度,仍需我們做出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