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在中國法學界的難題探索

時間:2022-02-25 07: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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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在中國法學界的難題探索

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經濟法的問世是法在20世紀最重要的發展之一,其產生與發展是法的經濟屬性[1]的重要體現,也是法對經濟關系能動性調整之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經濟法在中國興起是改革開放對經濟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的精髓之一就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穩定發展,以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這需要作為上層建筑層面的法律為改革開放保駕護航。隨著健全經濟法制建設的呼聲不斷加強,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國的經濟法應運而生。[2]改革開放30年來的經濟建設和法制建設實踐表明,經濟法已成為一個在市場經濟下的整個國民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協調之法,其對于維護我國經濟安全穩定發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關系,以及建立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意義。

本文基于對周大偉先生在《西部法學評論》2008年第5期發表的《經濟法:一道困擾中國法學界難題》一文的理性批判,本著學術商榷的態度,進行理論論證,以消釋類似周先生之人對經濟法的質疑,使其得到進一步的澄清。

讀周先生之文后,領其要義可知如此結論:經濟法之所以成為困擾中國法學界的難題,歸結起來就在于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平處同位,也即經濟法的地位問題。結合周先生之文,筆者做以下理性批判和幾點說明:

一、傳統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存在問題,從而引起對經濟法地位獨立性之爭

前蘇聯法學界有一個經典的唯物主義法學命題,即法律調整的對象是社會關系,社會關系相互間的有機聯系和性質上的差別,則是法的體系及其分門別類的客觀依據。同時,無論按照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還是按其性質來劃分法的部門,又都必須結合法的調整方法。于是又引出另一個經典型的命題,即:必須將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法律調整方法結合或者統一起來,作為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或依據。這些都被我國法學界毫無保留的接納了。[3]然而隨著社會經濟和法律實踐的不斷發展,其理論上的缺陷性逐漸暴露出來。著名經濟法學家史際春先生曾針對此有專門論述,他認為傳統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或依據的主要缺陷在于:1、傳統理論基本上把法律部門的劃分歸結為法對社會關系的機械映照,即雖然突出了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筑的決定作用,但卻忽視了人類認識過程的能動性和創造性;2、傳統理論把法律部門看成是不同板塊之間的關系,而法律體系不過是一個內部不同部分之間界限分明的拼盤。然而實際并非如此;3、在形式邏輯上,傳統理論違背了按分類對象自身特點進行分類的邏輯要求,從而走向了自己的悖論。

正是由于傳統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存在以上論及的理論缺陷,從而缺乏令人信服的解釋力,不能夠解決我國目前法律部門的現實情況,使經濟法部門法的獨立性屢遭質疑。因此,重新研究和確立更為合理的法律部門劃分依據,對于進一步充分論證經濟法的獨立性地位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但是,從經濟法目前的發展的現實情形和將來趨勢來看,其作為一個法律部門而獨具的獨立性地位是不容置疑的,理由如下:

(一)經濟法具有其獨特的任務

人類近百年的經濟發展成果和發展教訓,都無可爭辯的確認了經濟法的特殊任務。經濟法具有其獨特的任務,即在社會化大生產的條件下,從公共利益出發,以社會為本位,全面宏觀的調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經濟關系。經濟法的產生晚于其他部門法的原因就在于產生經濟法的土壤就是生產的社會化,尤其是在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時期。在這樣的"土壤"里,傳統的私的交往和政府的經濟職能都具有了全新的社會意義。突破了傳統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所不及的功能缺陷,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經濟法具有獨特的理念和價值追求

經濟法對再生產過程中具有直接社會性和國家意志性的經濟利益關系進行調整,有其獨特的理念和價值追求。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對這類關系也進行調整。但民法對此調整的理念和價值在于意思自治,私權神圣和私權利保護;行政法對此調整,著眼于公權之間及公權與私權之間的平衡,消極的進行平衡與協調。而經濟法,對此調整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以社會為本位,追求秩序(經濟秩序)、正義(社會正義)、自由(自由競爭)、公平(市場主體間和機會的平等)和安全(經濟安全)。正是經濟法獨具的視角、理念和價值,使其成為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部門之一,屹立于法律部門之林而不遜。

(三)經濟法法律部門的形成與發展符合法律部門發展的一般趨勢

一個新的法律部門的形成,總是在社會發展特別是在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法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以后,在已有的大量的法規存在的基礎上形成的,即舊的法律部門無法容納這些新的法規時,才必然出現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來容納這些新的法規。[4]經濟法正合此形,作為一個新增法律部門出現是其他法律部門所不能容納的新法規前途的福音和法律部門發展的盛事。

二、曾經否認經濟法法律部門獨立性的觀點在學界已得到澄清

周先生之作引用的觀點大多來自于經濟法其法律部門獨立性尚未得到學界和官方認可時期。在今天經濟法獨立性得到澄清的情形下,仍然便搬出過時的觀點,掏過時觀點的衣兜,意義何在?

對經濟法地位獨立性澄清的主要代表觀點主要有以下出處:江平和陶和謙:《談談民法和經濟法的劃分問題》,《經濟法論文選集》(北京政法學院經濟法教研室編),第76-78頁;鄭立:《試論經濟法》,《經濟法論文選集》(北京政法學院經濟法教研室編),第61-63頁;楊紫煊:《經濟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34-36頁;李昌麒:《經濟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5-29頁。等等眾多,茲不贅述。

綜上兩點,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是確定的。同時其獨立性是其他部門法所不能替代的。經濟法對與中國法學的繁榮,功不可沒,哪何談"困擾"二字呢?

三、尊重一國的法律傳統和法律文化的獨特性和多樣性

周先生在其文章中一再提到國外對經濟法的研究很少,甚至于絕跡。其說法首先是有違客觀事實的。其次就一些國外情況來推出我國經濟法研究和法律部門存在是沒有必要這樣的觀點是有失偏頗的。

法律文化是指每一代人從其生活環境、尤其是前人的經驗中學習而來的有關涉及法律的知識。與其相聯系的就是法律傳統,它指的是世代相傳,輾轉相承的有關法的觀念、制度的總和。[5]法律傳統構成了法律文化的精髓。中國也有自己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傳統,同時更有自己的法律國情。我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基于最大的客觀實際----法律國情。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從利益單一到利益多元,這一切迫切召喚經濟法的出現來予以調整,以保障和完善國民經濟的發展,確保經濟的安全,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四、結語

法的發展,是一個不斷消除自身內在矛盾的過程,也即內在矛盾對其本身的否定之否定,不斷揚棄的過程。在當今公法于私法相互滲透結合,社會利益與非社會利益因素交融的法律現象下,對經濟法的地位予以科學闡述,將對中國法律體系的日臻完善有著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