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制度立法缺陷
時間:2022-04-16 05:31:00
導語:物業管理制度立法缺陷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我國物業管理在五十年代就傳入香港,八十年代傳入內陸,在學習國外的物業管理模式的基礎上,我國在住宅小區開始實行物業管理,當時由于缺乏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造成許多物業管理糾紛沒有法律依據,很多問題不能解決,在此基礎上近幾年才開始特別注重物業管理的立法,頒布施行了許多法律法規。深圳在94年頒布了國內第一部物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而深圳在八十年代時就存在了物業管理,中間有十年多的時間缺乏基本的法律規范。其他各地的立法活動也都晚于實踐的發展。在缺乏法律規范的情況下,物業管理行業受到較少的束縛和制約,使一個新興行業的發展存在問題無法得到及時清理和整頓,出現物業服務企業侵犯業主權益,無法保障業主自治權實現,這些問題的存在,阻礙了著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生產力的不斷提高,也推動著物業管理穩步前進,同時也出現了許多新的物業管理糾紛,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
在實踐中,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機構沒有經費來源;業主自治機構法律地位不明確;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相關立法給予充實。
2物業管理法律體系不完善
現有的物業管理缺乏一個科學完整的物業管理理論體系的支持,物業管理立法滯后物業管理實踐,這就導致各物業管理活動的責任主體法律地位不明確,權利義務模糊等等,出現了許多物業管理的問題,阻礙物業管理的發展;由于我國物業管理法律體系缺乏系統性、科學性,在有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過程中常常局限于對國外成功經驗的模仿,很少有符合中國國情符合地方情況的的地方性法規,使其成為空洞的法規外殼,有些還有不協調之處,違反中央立法原則規定的內容。而且我國的物業管理法律體系中配套性的法規較少,地方法規彼此之間也不一致。如杭州規定“決定聘用或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的職權屬于業主大會,而深圳則規定“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的職權屬于業主委員會”,兩市對業主委員會職權的規定明顯沖突。
此外地方物業管理條例內部也有諸多矛盾之處。幾乎每一部地方物業管理條例中都多少存在矛盾之處,這不僅造成各地的物業管理條例相互沖突,就是同一部物業管理條例內部也難以協調,破壞了我國物業管理立法的統一性。
3缺乏專門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
物業管理法規有很多是以地方政府職能部門規章的形式存在的,尚無全國統一的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國家制定的物業管理政策主要體現在住建部的有關法規和各種地方性法規中,自然反映出現行的物業管理方面缺乏高位階的權威性的專門物業管理法律規范,物業管理領域存在著大量的立法空白和誤區。而且我國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原則性很強,缺乏可操作性。近年來社會各界都要求制定位階高全面性的物業管理基本法,來規范物業管理行為,促進物業管理朝著法制化的方向發展。由于沒有物業管理方面的全國性的專門法律,各地方性法規缺乏綱領性的指導,使其呈現出一片散亂,嚴重影響了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和物業管理的市場化進程,不利于全國物業管理法制的統一。雖然這幾年我國在物業管理的立法中也有相應的規定如《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及去年最高法頒布實施的兩個物業管理方面的司法解釋,但并沒有改變我國物業管理立法上的薄弱和缺位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加強立法,制定立法層次高、全國性、統一性的物業管理基本法。
- 上一篇:市政辦中醫藥事業工作意見
- 下一篇:建筑公司風險管理與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