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思索
時間:2022-05-06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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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WTO和跨國公司等概念逐漸變成與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大眾詞匯。21世紀的國際經濟正以驚人的發展速度在影響著每一個政府的決策、國際組織的工作導向、企業的行為和百姓的生活。在這樣的國際背景下,社會對精通國際經濟、法律和外語的復合型人才的巨大需求使得國際經貿專業多年來是我國各大學的熱門專業。同時,也使得法學專業學生學習國際經濟法的興趣高漲。因其具有較強的實用性、重視學生實踐能力和實務能力的培養,國際經濟法課程作為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確定的14門(2007年起增至16門)法學核心課程之一一直受到法學專業學生的普遍歡迎。然而,國際經濟法課程的獨有特點,例如,實務性強、內容更新頻繁、學術流派眾多、教材林立,為該課程的授課教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教師不僅要熟悉法律,還要懂經濟、懂政治并精通外語;教師不僅應具有扎實的國際經濟法理論功底,還應具有扎實的國際公法和法學理論功底;教師不僅應具有高深的法學理論素養,還應有豐富的實務經驗。而且,國際政治經濟局勢的飛速變化要求教師還必須要密切跟蹤國際政治經濟動態。當授課教師的這些素質需要多年的歷練和經驗積累,本文試圖探討一個目前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授課教師共同面臨的急需解決的現實難題,即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的設定問題。由于國內外學者對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范圍、調整對象、內涵和外延存在不同見解,全國各高等院校的法學院(系)在適用不同的本科生培養方案的情況下,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大綱和教學內容也有相當大的差異。在目前教學資源非常有限的情況下,如何制定科學有效的培養方案及教學大綱、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分配課時和避免課程內容的重疊卻是關乎學生的大事,也是擺在每一個法學院(系)面前的難題。為達到教育部在2007年《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的“要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實際需求出發,加大專業結構調整力度,優化人才培養結構”的要求,目前迫切需要以整體優化原則對法學專業本科生培養方案進行修訂并加大力度調整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本文首先概括地介紹目前國內關于國際經濟法的概念的兩大學說,然后對國際經濟法課程具體教學內容的設定及與國際經濟法課程相關的本科生培養方案的修訂提出建議。
一、關于國際經濟法的概念的兩大學說
國際經濟法學科起源于歐美,其英文名稱是Interna-tionalEconomicLaw。雖然我國的國際經濟法學科是改革開放以后才逐漸發展起來的,但是目前國內學者對國際經濟法的研究熱情卻有勝于歐美學者之勢。中國融入到全球經濟浪潮的現實需要特別是中國入世前后產生的眾多理論和現實問題使得中國的國際經濟法學者不可能無動于衷。然而,正是由于其發展的歷史很短,并且具有跨學科的邊緣性和多門類的綜合性的特點,國內外國際法學者直到現在雖然廣泛使用“國際經濟法”這一術語,但是對這一術語的內涵與外延仍有種種不同的見解。雖然學界經過多年討論對國際經濟法的獨立性基本達成共識,但是對它的調整范圍及其與其他相關法律部門或學科的關系還是爭論不斷。這種理論研究上的學術紛爭對法律實務工作者并未產生一定影響,但是對法學教學卻非常重要。這一問題不解決將直接影響到教學工作中國際經濟法課程及其他相關課程教學內容的合理設定。
當西方學者可能更偏好于處理和解決該領域不斷產生的現實問題,國內學者卻更關注學科的理論性和科學性并習慣于建構學科的完整合理的結構以使其更趨體系化。目前國內多數學者認為國際法分為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而歐美學界對國際法并沒有這種具體的劃分。上個世紀80年代,國內國際經濟法學者曾廣泛討論過國際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問題。最后,以姚梅鎮為代表的多數學者認為國際經濟法不再是國際法的一個分支而應是一門獨立的學科。目前,國內多數學者持“大國際經濟法說”,即對國際經濟法做廣義理解,“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并不限于政府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相互間的關系,而且還包括國家、國際組織、個人、法人、企業團體相互間的關系”。這樣,國際經濟法既包括國際法、也包括國內涉外經濟法,既包括調整國家間及國家與國際組織間經濟關系的公法、也包括調整跨國私人平等主體間商事關系的私法,既調整國際縱向經濟關系、也調整國際橫向商事關系。目前,國內多數國際經濟法教材的內容體系是按照這種對國際經濟法的廣義理解來安排的。然而,隨著國內國際法學者對國際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的深入,以左海聰教授為代表的諸多學者開始對廣義國際經濟法說做深刻思考,從而發現以廣義國際經濟法說為基礎而構建的理論存在著內在矛盾。
典型的例子是如果持廣義國際經濟法說,我們很難準確地歸納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他首先從對歐美日學者對國際經濟法的不同理解入手,提出了國際法的四部門說,即將廣義的國際經濟法分為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商法,這樣國際法被分為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和國際商法。國際商法主要是調整跨國私人平等主體間帶有私法性質的商事關系,在國外被稱為“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InternationalTradeLaw”,“InternationalBusinessLaw”,“TransnationalCom-mercialLaw”,“InternationalBusinessTransactions”等。而國際經濟法主要調整國家間及國家與國際組織間帶有公法性質的經濟管理關系。國際商法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法律關系。
這種對國際經濟法的狹義上的理解目前獲得了許多國內國際法學者的支持和認同。事實上,雖然國際經濟法從國際法(實際上是現在的國際公法)中分離出來,但是二者的調整對象卻依然具有相似的特征。雖然國際公法調整的是國際上的政治軍事外交等關系而國際經濟法主要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但是二者總體上都是主要調整具有公法性質的國際法律關系。因此,左海聰教授也將國際經濟法理解為國際經濟規制法。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歐美多數國際法學者雖然潛意識使用國際經濟法這一術語,但是在編寫教材時,卻將帶有公法性質的GATT/WTO法律制度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要內容而基本未涉及國際商事交易規范的內容。國際商法的內容基本上是由私法學者研究。這樣,國際經濟法或者更具體、更準確地說世界貿易組織法正和國際環境法、國際海洋法、國際航空法、國際人權法、國際勞動法等國際法律領域處于同等地位,同是國際法的特殊部門。
二、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
筆者雖然在授課中參照使用根據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編寫的教材,但在理論上及教學實踐中贊同狹義國際經濟法說。將國際商法從國際經濟法中分離出來對教學實踐非常重要。如果在國際經濟法56、64或72學時里,既要講授國際商事交易規范和國際私法中的跨國商事統一實體規范、又要把GATT/WTO法律制度及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和國際經濟爭議解決法律制度講透幾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授課教師將國際貿易法作為國際經濟法課程的重點(事實上,這已是目前國內各法學院校的國際經濟法課程授課的通例),對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也就只能講講概論了。因此,筆者同意左海聰和何志鵬教授的觀點,將國際商事交易規范和國際私法中的跨國商事統一實體規范從國際經濟法中排除而將其列入國際商法的內容。這樣,瘦身之后的國際經濟法除包含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外,應主要是GATT/WTO法律制度。
這種做法就與西方學者的觀點和做法大體一致了。如果仍沿用目前國內權威的余勁松和吳志攀教授主編的國際經濟法教材的體系將該門課程分為六篇內容,筆者認為國際經濟法課程的具體教學內容及學時分配應做如下安排:第一篇:國際經濟法導論導論部分作為分論內容的基礎在整個國際經濟法課程教學中起著提綱挈領、舉足輕重的作用。如果國際商法從國際經濟法中分離出來,更應加大這部分內容的學時數。在導論部分的教學中,應首先給學生講透國內外國際法學者對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范圍、內涵和外延的不同觀點。
學生對國際經濟法學者的不同流派和不同觀點的認識和了解將直接影響著接下來對國際經濟法的學習,例如,如果對國際經濟法做廣義理解,那么作為國際商事規范的國際經濟法應產生于中世紀;如果對國際經濟法做狹義理解,那么國際經濟法應產生于二戰后期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建立。對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和基本原則的講授也應突出國際經濟法的兩大學說,對國際經濟法的兩種不同理解將直接影響對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和基本原則的認識和把握,例如,如果持國際經濟法廣義說,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就應包含國際商事規范。導論的另一部分重要內容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大量的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NGOs和跨國公司的發展已對傳統的國家主權觀念及國際法的定位帶來沖擊和影響。授課教師應緊緊跟蹤國際經濟政治發展態勢,重點介紹對跨國公司的國際法規制以及一些重要的世界性和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和NGOs及其在國際經濟法中發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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