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反壟斷角度談經濟法價值

時間:2022-06-28 09: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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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反壟斷角度談經濟法價值

經濟法作為一種規則體系,有許許多多復雜的規則構成,我把我眼中的經濟法根據其“內容的形式性”劃分成兩大部分,“如果一條規則很大程度上是由命令所形塑的,那么它就有高度的內容上的形式性,如果某條規則很大程度上是有特定的實質性依據所形塑的,那么它就具有較低的內容上的形式性。”高度形式性的例子有:遺囑的訂立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過馬路要靠右行等等。但是,對于后者則不然,形式性程度低的規則要求建立在特定的實質性依據之上,我們必須對這種實質性依據進行考察,這是本文所要闡述的要點。1869年,美國伊利諾斯州通過了反鐵路壟斷法令,第一個成文的反壟斷文件出現,1887年,美國州際商業法通過,第一個全國性的反壟斷政策頒布,1890年“謝爾曼”法案通過,“經濟憲法”誕生,可以說經濟法的誕生最原始的目的是限制壟斷,從反壟斷的角度或許可以看到經濟法最基本的價值何在。

一、自由市場經濟運行的必然:市場失靈

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已經知道的很多,自由市場產生弊端的必然性已經無需質疑,亞當.斯密的古典經濟學以“自由主義”為圭臬的前提是“完全競爭狀態”,它必須滿足的條件有:(1)買賣雙方人數眾多;(2)產品的同一性;(3)廠商自由進入和退出一個行業;(4)所有廠商只以獲得最大利潤為目標;(5)沒有政府管制;(6)要素具有完全流動性;(7)供求雙方擁有完全的信息。我們姑且不論這些條件能否在現實的生活中完全滿足。假設它們完全被滿足了,市場經濟的運行就是完美的么?我們先看一下博弈論上的著名案例:“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博弈論里最經典的例子之一。講的是兩個嫌疑犯(A和B)作案后被警察抓住,隔離審訊;警方的政策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如果兩人都坦白則各判8年;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人不坦白,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10年;如果都不坦白則因證據不足各判1年。在這個例子里,博弈的參加者就是兩個嫌疑犯A和B,他們每個人都有兩個策略即坦白和不坦白,判刑的年數就是他們的支付。可能出現的四種情況:A和B均坦白或均不坦白、A坦白B不坦白或者B坦白A不坦白,是博弈的結果。A和B均坦白是這個博弈的納什均衡。這是因為,假定A選擇坦白的話,B最好是選擇坦白,因為B坦白判8年而抵賴卻要判十年;假定A選擇抵賴的話,B最好還是選擇坦白,因為B坦白不被判刑而抵賴確要被判刑1年。即是說,不管A坦白或抵賴,B的最佳選擇都是坦白。反過來,同樣地,不管B是坦白還是抵賴,A的最佳選擇也是坦白。結果,兩個人都選擇了坦白,各判刑8年。囚徒困境反映了個人理性和集體理性的矛盾。如果A和B都選擇抵賴,各判刑1年,顯然比都選擇坦白各判刑8年好得多。當然,A和B可以在被警察抓到之前訂立一個“攻守同盟”,但是這可能不會有用,因為它不構成納什均衡,沒有人有積極性遵守這個協定。囚徒困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不一致,也體現了個體理性在某些狀態下的失敗。也就是說即使是完全理性的人參與到市場經濟中來,總會有一些情況下,“微觀上的理性與宏觀下的盲目性”這一矛盾會暴露出來。

二、壟斷——市場之惡

對于自由競爭必然導致壟斷的問題在此已無需贅述,這里只對壟斷產生之后會造成什么做一些說明。

(一)壟斷利潤的誘惑

我們看一個例子:如果一個牛奶生產者在以2元每加侖的價格賣掉100加侖的牛奶或者以1.9元每加侖的價格賣掉110加侖之間做出選擇,賣出增加的10加侖所支付的成本是1.5元每加侖,擴大生產會為其增加19元的收入,減去15元的支出,似乎賺了,但是,實際上原來100加侖牛奶的銷售上已經損失了10元,最終虧了6元。如果我們認為成本和收益只和多賣出的部分相關,我們就會一直增加銷量,只要價格在成本之上,這里描寫的就是一個在完全競爭市場中單個賣方的行為,它只是眾多賣方中的一個,它的銷量對于市場價格沒有顯著的影響,但是如果賣方是壟斷者就不一樣了。就會出現價格高于成本的情形了,賣方會通過控制銷量來提高價格,那些對牛奶的估價高于它的成本但低于它的價格的顧客就買不到它,沒有將牛奶賣給所有那些對牛奶的估價高于生產它的成本的人,不僅無效率,也錯過了賺錢的機會。在一個競爭性行業的長期均衡中,公司賣出產品的價格剛好能夠負擔起其所有的成本,而在一個壟斷的行業至少存在了壟斷利潤的可能性。

(二)“尋租”——壟斷存在的必然

假設我們要在一個山谷之中修一條鐵路,我們允許鐵路的修筑者享有對該山谷運輸的壟斷權,也就是說,在1900年之后會有2000萬的收入(這是假設的一部分)。如果提前修的話必須每年付出100萬的維修費(因為在1900年前該山谷未開發,沒有運輸業務但卻需要有保養)。為了爭奪對該鐵路的壟斷權,各個公司就會爭先去提前修筑該鐵路,壟斷利潤越高,爭奪者就會花越多的資源來競爭以得到它。一種極端的結果就是1880年就開始修該鐵路,保養費與壟斷利潤相等。在這個過程中,壟斷利潤并沒有從顧客那里轉移到公司,而是成為一種純粹的浪費(資源被用來維修一條還沒有使用的鐵路)。從上面我們可以得出壟斷無效率的兩個理由:(1)“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過程中,壟斷以過高的價格賣出了過低的數量,多擴大產出,顧客收益就會大于公司的損失(基于效益理論的分析)”(2)“爭取獲得壟斷的機會為無效率的尋租創造了動機,因為你將資源花費在是你的公司而不是其它公司最終獲得壟斷。”

三、反壟斷法——企業的自由大憲章

為了遏制壟斷組織的力量,改變由于壟斷而造成的社會財富分配不平等,市場經濟競爭受到限制的現狀,更有可能是為了阻止壟斷力量對政治民主的滲透,消除壟斷“寡頭”統治的威脅。國家必然會通過立法來對壟斷組織加以遏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則以法律為根據,將壟斷組織通過拆分,判罰等措施削弱其實力。至于法律如何具體的制定法律,以及制定法律應該以什么標準來定,著名經濟學家科斯的例子會給出很好的說明。例:一家工廠排污對周圍的六戶居民造成了損害,現在有以下幾個解決方案:(1)工廠繼續排污,但是要向居民付賠償費,每戶100元(2)工廠自己安裝過濾器,實行無害排放,過濾器價值300元(3)住戶給自己安裝過濾器,每戶安裝一個需要75元,共需450元。當人們之間的交往沒有成本的時候(談判不需要花費任何費用),無論法律如何規定,人們總是采取最有效的方案保障工廠的排污權或保障公民的飲水安全的權利對人們的行為沒有影響,不同的是,當保障工廠排污權的時候,是住戶給工廠安裝過濾器。但是當人們之間的交往有了成本的時候,上述的選擇就會放生改變。如果讓住戶聯合行動的話每家付80元,人們就愿意為自己買一個過濾器而不是去付130元(50元購買費+80元交往成本)來為工廠買一個過濾器。這樣一來,人們一旦考慮談判費用,便錯誤的認為最經濟的方法是各自買一個過濾器。若人們能理解所有的問題并節約交易成本,無論從個人還是從社會看,花450元解決300元的問題,不是一個有效率的結局。在這種情況下,若法律保障住戶飲水的權利,則會迫使工廠為自己安裝過濾器,這才是最有效率的結局。即使是交易成本為零的時候,“法律規定的不同選擇也會影響到社會財富的分配”(決定誰承擔費用)。從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到,立法的基礎是:“若社會交往的成本不高是,政府應該采取不干預的政策。”讓我們再次回到壟斷,壟斷組織具有的壟斷地位,使得無論是競爭者之間還是壟斷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往成本都大大的增加了。(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如果社會上只有一個經營者,競爭者不需要交往成本,但是消費者和壟斷者之間的成本卻可以被無限放大,總體看來,交往成本仍然是擴大了)。因此,法律(經濟法)有權力也有責任對壟斷組織的形成予以關注和限制。

四、政府管制——利維坦之手

經濟法制定的目標不可能由其自身的制定就實現,必須通過授權于政府或者司法機關的執行來實現其目標。目前大部分的反壟斷行為都由政府做出,或者說由政府起訴到司法機關。政府的這種權力出于限制壟斷的目標,但卻不能保證其不會走到其它的不利方向。

(一)政府機關“尋租”壟斷組織擁有的巨大經濟實力,對每一個政府機關的人員都是一個很大的誘惑,甚至政府機關為了機關的整體利益也有可能屈從于壟斷機關的壓力而制定對其有力的政策。

(二)當然,在我國這種政府就是最大的權力壟斷者的國家,更有可能發生的是,過分的遏制“壟斷”眾所周知,規模經濟能帶來巨大的效率,節約社會成本。固定成本在越多的商品中分攤,平均成本就會越低,所以大的公司能夠以比小公司的低的價格出售產品。一個適度集中的企業,不僅不會造成壟斷,還會提高經濟的效率,如果政府濫用自己手中的反壟斷權力,為了某些自身的利益而鏟除那些有益“壟斷”,反而是制約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五、經濟法的核心價值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價值:遏制壟斷,糾正市場弊端;對政府的管制行為必要的約束。其他的諸如保護競爭、經濟效率,消費者福利,分散經濟權利、保護中小經營者與維護民主制度等等的目標都是對以上二者的不同方面的詮釋和延伸。在與在企業的自由度和政府的干預度之間找到合理的平衡點是經濟法制定和實施最大的難題。“立法是一種專家行為,專家比大眾更能明確的認識各種社會方案所牽涉的成本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