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

時間:2022-08-15 11: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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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

因為國民經濟關系是包含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所以,其最為關鍵的法律價值在于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即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經濟法在針對不同法律構建的爭論過程中,確立了許多一致性的思想,其重要的社會地位也日益凸顯出來。

一、使用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進行維護的邏輯過程

在研究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進行維護的邏輯過程時,一般也是以資本主義市場環境之下經濟法的成長過程為藍本的。此邏輯過程的起源就是“市場失控”,即在面對大量宏觀經濟領域的問題時,市場變得不知所措。在很多實際的經濟活動之中,在謀求個人利益最大化時,個人或者團體似乎和社會整體利益之間具有與生俱來的矛盾。比方說,打破市場中公平競爭的局面,使用不合格的產品或者價格欺詐手段侵犯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以及用壟斷手段謀取暴利,等等。換言之,謀求私利的行為從本質上而言就不存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可能性。由于存在了大量這種影響社會整體利益的因素和手段,國家權力的干預自然也就必不可少。可是,運用公權對私人利益進行干預整治,往往必須提升至法律條文高度的規章政策。這樣一來,也就形成了經濟法浮出水面的必要條件。所以,在國家正式出臺了經濟法之后,也就產生了用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結果。[1]

二、社會整體利益的含義

有很多的學者都將“社會整體利益”這一概念和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等混為一談,這顯然是不對的。一方面,社會整體利益非但不可和這二者畫等號,而且甚至與個體利益之間存在矛盾。因為社會整體是由所有獨立個體集結而成的,所以若要實現社會的整體利益,就必須先要做到個體利益的最大化。使用經濟法去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便是落實至每個個人開創利益的環節并且推動利益最大化而實現的。另一方面,社會整體利益的基本是由普及化的個體利益所構成。此處所提及普及化并非所有個體利益的集中,而是維護絕大多數個體的利益。若情況特殊,還需要少數服從多數。除此之外,因為個體利益的持續,使得社會的整體利益得到了提升。換句話說,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應當將眼光放長遠一些,不可止步于現代,需遵循“利益永存”的原則,幫助個體利益創造可持續發展的有利條件。[2]

三、利用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具體對策

(一)將經濟法完全融入于立法條款當中。將經濟法完全融入于立法條款當中,是最具代表性的維護方式。特別是《政府采購法》以及《經濟法》,這類法律在闡明出臺法律本意時就用清晰明白的文字表明了“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目的。而且在其他的經濟類的法律當中,盡管沒有用“對社會的整體利益進行維護”這樣明確的字眼進行描述,但是也會在部分法律條文的敘述當中實質性地提及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根本目標。例如在《審計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預算法》等法律當中,均出現了“強化審計監督”“確保國民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等字樣。這部分法律同樣是以差異化的內容表達來展現其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目標。(二)以政策基準的模式展開維護。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有所不同,其本質屬性是社會性,而其他部門法之中則含有大量裁判規則類的條款。在經濟法之中,所設置的很多內容均是為了向廣大國民展現國家的立場,所以在經濟法當中政策基準所在的比例會比較大。以政策基準的模式對社會的整體利益進行維護,是經濟法所運用的又一重要舉措。(三)憑借融合法律的權義框架展開維護。在法律的權義框架之中,所謂的“權”指的是權利,“義”則指的是義務。在固有不變的法律范圍中,完善法律權義框架,有助于盡快實現法律價值目標。與此同時,由于權義的安排有所差異,在社會關系調整方面的互補性也更加突出。一方面,擴大國家的干預需求,從而通過國家的干預去拯救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影響。國家機關在賦予有關部門這項職責時,也在法律上達成了共識。經濟職權被劃分成了兩部分,分別為市場監管和宏觀調控。之所以設置經濟職權,是為了有效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把國家的最高利益轉化為法律層面的權利。由于經濟職權是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設定的,可以隨便停止行使。另一方面,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一些私人利益可以體現出社會的公共利益,所以需要把個人所展現出來的公共利益轉變為公共權利。這部分權利和民法上的規定存在顯著不同,其維護作用更加直接。除此之外,為了促進別的公共政策目標早日實現,必須在經濟法當中展現出一項規定,即市場主體義務,從權義結構以及權義安排方面,展現出公共政策目標。

四、結語

綜上所述,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是由其本質屬性決定的,所以不管是在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特點是始終不變的。只不過在我國,這種作用更加體現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構建上。利用經濟法的介入,讓國家的干預得以落實,結合相關的法律政策,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規劃和整體利益的維護。

作者:王樂 單位:南昌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1]馬小潔.法社會學視角下的經濟法———社會整體利益觀的體現[J].法制與社會,2014,15(7):93-94.

[2]王樹海.淺析經濟法視野下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問題及對策[J].楚天法治,2015,10(8):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