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責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時間:2022-12-25 11: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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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責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根據經濟法責任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特點,重點探討了當前我國經濟法責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針對經濟法責任形式尚未獨立、經營主體的責任無法追究、訴訟主體目前有所缺失、缺少獨立的司法與執法部門等問題,分別從立法、司法以及執法三個維度,提出了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完善策略。旨在能夠為有效解決經濟法責任方面的問題提供參考,進一步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繁榮發展。

關鍵詞:經濟法責任制度;責任形式;經營主體;訴訟

主體經濟法責任制度是經濟法體系中極其重要的構成部分。經濟法責任制度的構建,通常也帶有顯著的社會性特征,其主要是以推動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一種法律,確保社會的公正與社會公共利益為核心目標。經濟法是國家機關協調和管理經濟發展秩序的法律,其基本價值目標關鍵在于防止市場與政府的失靈,而引發的各種無序情況。因此,進一步分析經濟法責任制度的缺陷,探索完善有效的路徑對我國社會經濟的有序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經濟法責任制度界定和特點

(一)經濟法責任界定。從法律義務角度上分析,經濟法責任通常指的是經濟行為主體所履行的法律義務,和法律權利是彼此對應的,或是說其屬于一種事后責任,就是違反法律規定者因觸犯經濟法律的規定應承擔的事后責任,追究他們的經濟法律責任的重要前提便是出現了他人法定權利遭受到嚴重侵犯或是不按照法律規定積極履行法律義務的客觀事實。而從法律后果的角度上分析,經濟法責任主要指的是經濟行為主體違反了經濟法的有關規定而應負擔的具體責任和義務。從法律體制維度上分析,在經濟法當中應重點將法律責任當成法律主體自身承擔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形式,注重義務的應當性以及違背義務應受到的譴責性特點,并且和觸犯法律行為以及法律懲罰緊密聯系在一起。(二)經濟法責任特點。經濟法責任的主要特點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其一,經濟法責任的重要前提便是應具有經濟義務的客觀存在事實,并且還要具有義務主體的特殊存在。在民事法律中,無論是哪一個具有生命的社會公民都將有可能變成民事法律責任承擔的主體,可在經濟法律當中,經濟法責任的主體限制在其所規定的范圍內。與此同時,經濟法責任的主要承擔主體若是負擔相應的職責或是具有某些義務的國家機關,那么這些國家機關勢必會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其二,經濟法責任事實上并不是指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危害結果后才會產生,這是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經濟法的違反法律的行為后果存在較長時間的潛伏期,需要經過漫長的過程才能夠真正顯露出來,針對這種特殊性,某段時間內是不會出現嚴重危害后果的,可這樣的經濟違法行為對日后社會的經濟發展秩序將會帶來無法控制的不良后果。﹝1﹞

二、當前經濟法責任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經濟法責任形式尚未獨立。從法律理論領域的建議上看,有許多專家對經濟法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抱有不確定態度,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以下幾方面因素。其一,經濟法范疇中法律本質的雙元性以及調整對象的混合性因素。其二,實際上經濟法是不具有獨立責任負擔途徑的,綜合責任論的提倡者就由此提出,經濟法責任主要是由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共同組成的,法律和法律間能夠彼此援引,進而構成良性互動,這樣對整個法律系統的有效完善具有積極作用,同時也能更好的促進法律調節作用的充分發揮。﹝2﹞從這一角度上看,經濟法責任是對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民事責任的整合。從基礎理論層面上看,無論哪種法律學科若其變成一門相對獨立的法律就需要擁有單獨的法律責任形式,但從當前我國現實情況上看,法律學領域并未完全認可與支持經濟法責任形式的單獨性,立法人員也并未完全接受。從本質上講,經濟法發展歷程較短,各個方面的法律探究還不夠深入,還有眾多理論需要從理論和實踐的維度上進行探索。經濟法的不斷優化和健全也可為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提供強勁動力。客觀的講,當代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秩序,需要經濟法充分發揮自身的正向調節作用,為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保駕護航。(二)經營主體的責任無法追究。從某種程度上講,經濟法屬于一種社會公共法律,勢必會在國家、社會、經濟機構以及個人間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在我國經濟管理部門,通常是黨中央及國務院從屬的經濟職能部門,從現實工作方面上看,這些有關部門與機構不僅要履行經濟管理的職能和責任,同時他們也是經濟法所管束的客體,這就決定了這些部門與機構不僅是執行人員,也是裁定人員,既是管理主體,又是被管理和監督的對象。拋開這些管理與監督部門,其他受管理的經濟機構和個人的經濟法責任相對來說更容易追究,可由上述這些有關部門加以追究,但調整把控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卻無法有效追究。﹝3﹞經濟法的重要職能就是保障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從這一層面上看,我國應構建國家賠償體制,用以嚴格規范國家權力的行使,并對國家權力濫用所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有效賠償。(三)訴訟主體目前有所缺失。在現實當中,經濟法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通常由社會負責,這時所侵犯的對象是社會的公共利益。在民事訴訟方面,訴訟雙方有著平等的地位,而在行政訴訟中,訴訟雙方是政府與公民,他們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即民告官,因此在這些不同的訴訟中,訴訟主體比較明確。在經濟法中,訴訟主體出現了廣泛性特點,存在主體缺少的情況,相關專家便針對這樣的現象提出了經濟公益訴訟,其指的是由專門代表社會集體利益的群體提出訴訟,這樣的訴訟形式也充分符合目前社會的實際發展形勢。經濟法有許多規定都是從社會的公共利益角度出發,切實滿足了社會核心的基本需求,只要社會公共利益群體提出訴訟,這樣的訴訟方式就能夠得到有效的完善,對經濟法調整作用的最大化發揮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四)缺少獨立的司法與執法部門。經濟法的誕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該部法律所代表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而不只是特殊群體的利益,但社會公共利益相對于國家利益來說,有著明顯的區別。由于在社會經濟體系下,國家、市場以及個人之間的利益都是完全不同的,并且國家機關是由不同個體構成,每個個體都有著自身追求的利益。因此,也可以說,國家機關根本無法代表公共利益。[4]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現一定程度的傾向性,也就是說,作為經濟法的重要職能部門,國家機關的價值觀念和經濟法以社會為核心的價值理念并不一致。

三、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立法完善。實體經濟法律規定中的眾多頒布都是經濟訴訟出現的重要邏輯基礎,而經濟訴訟的構建同時也是經濟法責任可以得到有效落實的前提。從經濟法的實際落實和經濟法責任的實行上看,立法是其關鍵起點,缺少健全的立法,就無法保障經濟法的順利運行。經濟法是促進經濟穩定運行的法律體制規范,因此,許多經濟法律的立法都應全面遵循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則,這應從立法的合理途徑上進行安排,只有這樣才能夠確立經濟法各種責任,從根本上提高經濟法當中司法以及執法的實效性。經濟法責任主要肩負的是財產方面的責任,在我國經濟法責任制度中是始終遵從的是行政責任為首、民事責任為中、刑事責任最后的基本原則。經濟法是穩定經濟發展秩序的一種法律,對此,其首先承擔的是規范市場失衡,協調社會經濟秩序,保護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使命。其次,還要避免政府失靈,嚴格監管政府的權利行使,保障政府合理高效的干預經濟,不能產生任何不良影響。經濟法是社會核心價值目標與其重要的調整方式,因而經濟法具有顯著的公法性特征,它的調整方式更多的是體現在強制性與體制性。但在我國經濟法律制定過程中,經濟法責任制度都運用的是財產性責任,也就是所謂的民事賠償責任,這在凸顯經濟法社會性以及調整性等方面的作用是遠遠不夠的,無法充分發揮出經濟法的法律功效。對此,可積極拓展經濟法責任形式,例如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從不同的角度來實現經濟法的合理調整。我國應健全經濟法責任制度,從行政和刑事責任兩方面拓展經濟法責任形式,同時還要探索出和其他法律責任有著明顯區別的經濟法責任形式,也就是其社會責任,保障經濟法能夠得到有效的貫徹和落實。此外,還要加強經濟法的普及工作,提高社會大眾的經濟法意識。(二)司法完善。1.構建公益訴訟體制。(1)提起主體。羅馬法律在當時政治權利部門還尚未完善和周密的情況下,單純依靠政府工作人員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是不行的,因此,應授權社會有關機構甚至廣大群眾可直接提出訴訟的權利,以此來彌補以往單純依靠政府來進行公益訴訟中的不足。在此基礎上,可以進一步明確提出公益訴訟的主體自身的廣泛性特征,具體包含國家部門、社會組織、私法人以及非法人機構與個人,能夠以國家或自己的名義提出訴訟。(2)提起形式。其一,集團訴訟。集團訴訟屬于一種審判體制,主要是對當事人人數較多并且短時間內無法明確的案件實施審理的形式。集團訴訟體制打破了以往的訴訟結構,真正實現了把訴訟當中特定的訴訟主體拓展到社會大眾,比如日本與臺灣地區選擇當事人共同訴訟體制、美國的集團訴訟體制以及德國的集體訴訟體制等,都從過去注重個人利益,提高到重視社會整體利益,更加符合經濟法律中社會核心的價值取向,有助于進一步推動公平、有序的社會發展。其二,代為訴訟。可在當前已有的民事訴訟前提下,建立相對民事訴訟獨立并且具有公訴與私訴特征的社會保障訴訟體制,同時還要構建相對應的個數訴訟法律。2.健全經濟法司法體制。(1)起訴保障金。在公益訴訟過程中,原告通常屬于弱勢群體,為了避免因原告沒有充足的保障金額而無法有效提出訴訟或是無奈退出經濟訴訟,導致經濟訴訟出現形式化問題以及司法資源浪費問題。對此,法院可創建嶄新的保障金體制,以便能夠滿足經濟訴訟的實際需求。(2)預審體制。經濟違法行為一般具有顯著的專業性和繁雜性特點,對此,法院在審理經濟訴訟前,應審核原告的的起訴,以保障其起訴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可訴性,防止過度浪費司法資源,影響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也可同時召集被告與原告,讓他們進行開庭前的辯論,以此來做出更客觀公正的判斷。(3)管轄。若是將經濟訴訟案件融入到民事審判當中,會在大多數情況下由地方法院管理。但公益訴訟由于自身的社會性特點,有著較強的影響力,應將其劃分在重大、復雜的案件中,并由中級法院管理。﹝5﹞此外,經濟案件一般專業性較強,中級法院的審判官自身素養會更加符合經濟訴訟的基本需求。(4)訴訟權利的處理。雖然經濟訴訟相對于其他訴訟形式有著本質上不同,但為了確保廣大公民的自身權益,也應賦予當事人自身對訴訟的最終決策權。但若是由國家機關提出經濟公益訴訟,那么原告將無法自由處理其訴訟權益。并且其經濟案件的證據齊全、事實明確,應不準許其撤訴。(三)執法完善。1.確保經濟法責任制度執法部門的獨立性。在我國經濟執法通常是由行政機構負責,并不像西方國家經濟執法部門那樣,有著顯著的獨立性。因而在經濟執法方面,不可避免的會受到行政機構的直接干預。而對于經濟執法部門的法院來說,其獨立性也存在較大的不穩定性,有時會受到行政機構的干預和影響。若是缺少一個完全獨立的經濟執法部門,就會嚴重影響經濟法責任制度的落實和實現。對此,應重視并成立相對獨立的經濟執法部門,以便能夠更好的滿足經濟法自身獨立性以及逐步增多的經濟類案件的實際需求。2.經濟司法以及經濟執法部門應合理明確的進行分工。我國經濟司法與經濟執法部門的權利均是由法院來行使,因為經濟類案件存在較強的專業性和繁雜性特征,因此,一般情況下都是由人民法院來負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經濟糾紛案件的整體工作效率和便捷性。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由工商部門來執行,這其中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應明確區分經濟司法、行政執法以及經濟執法,并建立與其相符的部門,制定科學完善的體系。3.制定健全的經濟執法程序。缺少完善的程序,就無法保障法律的有效落實,程序在法律執行方面占據至關重要的位置。在民事執法、行政以及刑事執法過程中,都擁有一套健全且與其相匹配的程序。由于行政權限缺少有利的節制和把控,因此導致了權利隨意使用的不良現象,針對這種情況,在制定經濟執法程序當中,應嚴格規范與管理政府部門的行政權力,合理、快捷的使用經濟執法權限。4.增強經濟執法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經濟法有著法律性以及社會性特征,因此,其既需要執法工作人員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同時也規定他們應具有優秀的經濟學素質。社會經濟學屬于一門較為復雜的系統化學科,在落實相關法律條例的過程中,還要考慮到社會集體利益的根本需求,運用靈活的執法方式,盡可能將危害指數降到最低,以此來更好的促進社會穩定發展和經濟的持續建設。5.強化經濟執法的監管。法律監管是確保法律落實的有效途徑,構建經濟執法監管制度,是法律在實行過程中的根本需求。并且經濟法主要是以社會集體利益為核心的法律,代表的是整個社會而不是個人自身的利益。因此,執法的實效性也具備社會性特點,并且,在這一過程中,關鍵缺少的是監管的主體,只能依靠指定代表社會集體利益的部門,或是讓國家去行使該項權利。

四、結語

經濟法責任制度包括了傳統法律責任的科學內涵,經濟法當中所含有的社會關系,既有公法關系,同時也有公私混合的關系。因此,這決定了其是多元化責任形式的集合體,但經濟法責任不僅僅是對傳統法律責任的整合,而是賦予了其更多嶄新的內涵。經濟法具有調整目標廣泛、調整方法多元以及法律主體多樣性等特點,對其責任制度的探究,為建立經濟法基礎理論體制、確保經濟法的有效實施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積極作用,進一步說明了經濟法的獨立性。經濟法主要是為了嚴格規范日漸復雜的社會經濟秩序,以保障社會集體利益為根本價值目標的法律。對于我國經濟學的發展來說,雖然經歷了幾十年的風雨,但依舊存在許多缺陷,還需要相關人員對其進行深入研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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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永敏 單位:福建省江夏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