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下消費者在競爭法的保護構想

時間:2022-02-05 0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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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下消費者在競爭法的保護構想

摘要:互聯網不正當競爭中消費者往往是互聯網競爭中最終受到損害的一方。本文通過研究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以消費者權益保護為核心,在互聯網視域下探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

關鍵詞:互聯網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互聯網視域下不正當競爭中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必需性

(一)保護消費者權利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1)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目前在反不正當競爭領域,國內外立法將保護消費者權益作為最高階的價值之一,在執法與司法過程中,將消費者權益作為重要的評價尺度。①《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中明確規定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故出現在不正當競爭中的消費者也應該是該法的保護對象,在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2款中加入消費者也體現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實需求以及立法者的導向。因此,對消費者合法權利進行保護是該法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2)保護消費者權利是競爭法進一步發展的客觀要求。縱觀競爭法的發展史,我們可以發現在立法中消費者的地位逐漸增高,這是競爭法在適用后不斷發展的結果。最初制定競爭法時保護的主體僅限于市場經營者,而消費者則不再保護的范圍內。但隨著消費者運動此起彼伏,各國在立法實踐中也發現無論經營者之間存在如何的沖突與矛盾,其最終受到傷害的仍是消費者這一方。②消費者的利益與經營者的利益在競爭法中的地位仍無法等量齊觀,這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因此,保護消費者權利是競爭法針對目前的市場環境進一步完善與發展的客觀要求。(二)互聯網不正當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權利急需保護。(1)互聯網消費群體數量激增且被動。數據顯示,至2018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8.29億,普及率達59.6%,較2017年底提升3.8個百分點,全年新增網民5653萬。③這意味著互聯網消費群體數量的龐大,但由于經營者相對于消費者處于絕對優勢的地位,經營者所進行的一系列經營活動,很大程度上能夠決定大部分消費者所能看到的信息(如網站、廣告等),這就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受到了侵害,而且在交易過程中也極為被動。(2)網絡不正當競爭隱蔽性提升且消費者維權意識淡薄。隨著網絡技術的蓬勃發展,互聯網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愈加的具有復雜性以及隱蔽性的特征,而這些新的特性則引發了一系列新的問題:假使其他經營者并未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發起訴訟或提出異議,甚至消費者完全不知道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到了侵害。并且在實際生活中,消費者維權意識也極為單薄。消費者往往對某些軟件或網址產生依賴性(比如QQ、百度等),即使遇到不正當行為的侵犯也會因為“怕麻煩”、“湊合用”或“不懂法”等消極心理驅使下而放棄維權。因此提高我國消費者對權利保護的了解與認知也迫在眉睫。

二、完善互聯網背景下消費者在不正當競爭中的權益保護體系

(一)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消費者權益進行專門立法保護。因此,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消費者權益進行專門立法保護迫在眉睫,例如賦予消費者集體的訴權、以法條的方式對消費者在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原告的資格予以確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中明確規定該法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但是在互聯網不正當競爭中,特別是在網絡經營者之間發生的不正當競爭中,消費者的利益往往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一方面,法院在審判時的關注點一般為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沖突而很少能注意到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另一方面,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中僅僅明確了對經營者的權利救濟,而對消費者則沒有相應的規定。而消費者可謂是互聯網經濟的根本所在,立法上規定的不完善使得《反不正當競爭法》從體系上來說與其保護宗旨不一致,特別是在消費者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及消費者利益相沖突時,嚴格按照立法規定,消費者的利益也會處于劣勢地位。即使在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2款中對不正當競爭的定義引入了消費者標準,但其實質上并沒有為消費者創設出直接的權利救濟通道。因此,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消費者權益進行專門立法保護迫在眉睫,例如賦予消費者集體的訴權、以法條的方式對消費者在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原告的資格予以確認。(二)司法:建立消費者集體訴訟制度與舉證責任倒置制度(1)建立消費者集體訴訟制度。承接上文對消費者權益進行專門立法保護,我們應當進一步看到,在競爭法領域被相對于經營者消費者仍處于弱勢地位,消費者因占據的信息、經濟資源、法律資源處于劣勢,在提起訴訟和進行訴訟的時候會遭到種種現實的困難和尷尬。而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往往不是特定的、小范圍的,如果消費者分別起訴,不但會導致訴訟成本增加,還會造成訴累,給司法帶來壓力。因此我們應建立消費者集體訴訟制度。(2)建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受互聯網虛擬性、雙邊性、行為超時空性等特點影響,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相比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愈加隱蔽,產業鏈式結構更為復雜。④基于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經營者相對于消費者往往掌握著更多信息與證據,這樣再讓處于劣勢地位的消費者來證明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顯然不是公平的。因此,通過建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由被告即經營者來對因果關系進行證成,使得消費者進行訴訟的壓力減小,更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之中對消費者保護的思想。。

作者:楊鎧塵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