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司法的立法支持
時間:2022-12-03 04: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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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武東坡陳淵工作單位: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檢察院
一是環境侵權立案少。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原告都必須與侵權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并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但由于環境侵權情況的特殊性,其損害結果往往要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才會顯現出來,還可能一個損害結果涉及多個污染源。因此,有不少環境侵權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復合型的環境侵權則使受害者難以準確找到侵害方。這便是為什么環境污染事件不少,卻鮮有能成案進入司法程序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是案件事實認定難。環境侵權訴訟雖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原告只需對存在污染事實和損害結果進行舉證,但由于其損害所具有的長期性、隱蔽性和致害原因多重性等性質,加上原告一般都是缺乏環保專業知識、技術的自然人,要求其提供準確的財產性和非財產性損害情況實在有點勉為其難,提供出來的證據也往往難以得到法院的采信。加上有的污染物具有揮發特性,在污染發生到案件進入審理階段之間可能就已滅失,鑒定機構自然無法就其因果關系作出符合事實的判斷。
三是適用法律存在困惑。如,在環保案件原告資格、污染侵權構成要件、損害賠償范圍及民事責任形式等問題上,民事法律與環保法律的規定不盡一致。民法通則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是侵權構成要件,司法實踐中許多污染被告人因此以不違反環保某項具體排放標準為由要求免責。
環保法則規定,只要造成環境污染危害,就有責任消除危害、賠償損失。法律之間存在沖突。四是法律規定滯后于環保需求。環境被污染、資源遭破壞,懲罰犯罪自是題中應有之義,但更重要的是使受到損害的生態環境得到修復。我國現行的刑事法律沒有針對涉生態環境犯罪的破壞性特點,設定恢復性刑罰種類。這一立法上的滯后,一方面使很多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沒有得到及時治理和恢復,另一方面,還讓保護生態環境急切、步子邁得快了些的地方,出現了超越法律規定范圍的情況。如某基層法院在檢察機關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下,對一些盜伐、濫伐林木等罪行較輕的案件,在判處罪犯刑罰時直接責令其補種樹木,缺乏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國家和省有關機構必須加強生態環境恢復、生態補償等領域的立法研究,盡快啟動環保相關法律的制定或修訂,從立法層面上為保護生態環境提供依據。最關鍵的有二:文/武東坡陳淵一是要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社會成員,包括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在發現所處的環境已經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壞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避免生態資源受到破壞,針對有關民事主體的侵權行為或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
目前的法律對環境公益訴訟缺乏明確規定,環境公共利益受損時往往沒有適格的訴訟主體。筆者的設想是,在我國現有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體系中,將環境公益訴訟單列,或者制定新的環境訴訟法,同時制定配套的實施細則、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規范程序并進行具體細化,與憲法、侵權責任法以及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涉及環境訴訟實體方面的相關規定銜接起來,形成有別于傳統三大訴訟制度的系統的公益性訴訟制度,使在程序法中長期處于尷尬地位的環境公益訴訟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總之,有了明確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檢察機關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擔負起替群眾、替社會向污染企業“討公道”的維權責任,代表國家、集體、人民以及社會公眾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二是可逐步推開在基層法院設環保審判庭的做法。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鑒于環境保護案件具有技術性強、專業性高、處理難度大等特點,建立環保審判庭,將既有環境專業知識又具備良好法律素養的法官集中起來,專門負責審理轄區內涉及環境保護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以及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必會事半功倍。
目前,我國也有不少地區設立了環境保護審判庭,如貴陽市中級法院、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也都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工愈發細化,對特定領域的專業知識要求也會愈加嚴格。設立環保法庭是順應時展要求的做法,應當通過立法進一步確定其地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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