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評估主體研究

時間:2022-05-18 1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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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評估主體研究

一、行政立法評估主體的確立標準

行政立法后評估主體的確立標準并非單一,根據不同的標準可確立,后評估主體也有所不同。首先,根據后評估主體是否由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可分為法定的后評估主體和非法定的評估主體。法定的后評估主體,顧名思義就是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享有評估權的主體,其所提供的評估意見具有法律效力。我國首先將后評估制度最早運用到了行政許可的過程中,實現了行政許可的許可后評估。同時,有學者將法定后評估主體進一步區分為強制性主體和非強制性主體。而非法定的后評估主體完全就基于評估主體的評估,評估的內容也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隨著立法的逐步完善,非法定的后評估主體也可能轉化為法定的后評估主體。其次,根據后評估主體的數量,可分為單一后評估主體和多元后評估主體。單一后評估主體就是指單一的評估機關對行政機關立法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最為典型的就是實施機關對行政機關立法進行后評估;而多元后評估主體則表現為評估主體在評估過程能中的一種職責的分工,根據在評估中職責的不同,可將其分為評估單位和參與者。對于如何建構多元行政立法后評估的主體,即評估單位和參與者,將在下文中詳述。最后,還有學者確立了其他標準,比如評估單位、程序和效力的差異標準,分為國家評估和社會評估,國家評估將會導致行政立法的立改廢,而典型的社會評估比如社會機構評估和專家評估,其評估結論通常只具有參考價值。

二、行政立法后評估主體中評估單位的選擇

(一)當前我國評估單位的選擇模式。1.選擇制定機關擔任評估單位的模式由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機關作為評估單位組織評估的優點在于制定機關了解其所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意圖、設置目標以及價值取向等信息,能夠從根本出發,發現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是否偏離了制定意圖。但制定機關擔任評估單位也存在明顯的弊端,在于制定機關僅從立法意圖出發,容易產生先入為主的觀念,而不考慮實際的實施情況,對措施的具體施行不了解就斷然的作出評估。目前河北省政府就采取制定機關作為評估單位的模式。2.選擇實施機關擔任評估單位的模式該模式下,因為實施機關是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施主體,所以才更容易發現行政法規、規章在實施中所遇到的問題,能夠“正中要害”且及時的組織評估,但缺點在于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施機關在組織后評估的過程中,通常會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總想擴大自己的權力,減少自己的責任,難以做到客觀公正。我國《許可法》第20條規定的評估主要采納該模式。3.建立專門機構作為評估單位的模式在《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后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第5條就提出,要設立一個行政立法后評估的一個由專家、學者、律師等實際工作者組成的評估機構,并且確立了從事法律、經濟和立法業務的專家、學者、律師所占的比例。該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充分吸收各方的意見,實時有效的組織對行法規、規章的有效評價,可增強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但存在的問題就在于由于這是一個看似獨立的專門機構,但其評估經費、資料等將受制于委托評估的主體或政府法制辦,為了評估機構的運轉將只考慮委托評估人的利益而不考慮公眾的利益。(二)域外評估單位的設置模式??v觀域外實行立法后評估制度的國家中,主要有兩種典型的模式確立評估單位,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分散模式,另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集中模式,所謂的分散模式是指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組成部門共同成為評估單位。而集中模式是指由一個專門的立法評估機構作為評估單位統一對立法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在兩種模式的比較之下,分散模式的優勢在于可將評估的內容、評估責任分攤,有助于提高評估的效率,但弊端也是明顯的,正是由于分散,所以才會缺乏統一的標準,評估主體容易主觀判斷,喪失評估的客觀性。而集中模式將評估的主體、內容、責任全都“集中化”,確立統一的評估原則和評估標準,使得評估的結果會更加具有客觀性,但作為評估機構的評估的工作量是相當多的,責任也是較為重大。(三)我國評估單位的完善路徑。行政立法后評估的目的在于發現行政法規、規章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而后給所評估的行政法規、規章一個適當的評價,從而有利于行政法規、規章的完善。筆者認為選擇制定機關作為行政立法后評估的評估單位的理由是:其一,制定機關作為評估機關,在對行政立法作出評估以后,能夠啟動修改程序,對存在問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及時的修正,能夠真正的體現后評估的作用。其二,如果選擇實施機關作為后評估的評估單位的話,可能會導致雖然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施已經存在了問題,但是如果組織評估對其進行修改,將有損實施機關的利益,因此,實施機關不愿意啟動后評估程序進行評估。其三,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機關可以調動豐富的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資源用于行政立法后評估,能夠及時、科學、有效的組織行政立法后評估工作的開展,從而使得行政后評估發揮其效果;最后,根據《我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我國各級人民政府自身也負有提高行政立法質量的責任。

三、行政立法后評估的參與者

行政立法后評估的參與者主要指的是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工作,并以自己的名義提出評出意見,供評估單位參考、采納,從而影響評估結果的主體,主要包括了:行政法規、規章的實際實施機關、。律師、專家、公眾等,其中,實施機關以及專家的參與的重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下文中,將重點討論公眾參與對于行政立法后評估的重要意義。(一)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的法理學基礎1.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是人民主權原理的要求盧梭就提出了合法性的源泉、政治權利的根源在于人民,只有人民的意志才是唯一的法律,立法權是主權的核心,立法權屬于人民,而且只能屬于人民。因此,從他的觀點上來看,立法權最能代表“公意”,代表主權?;诹⒎嗟闹匾裕宰鳛橹鳈嗾叩娜嗣裼袡鄥⑴c立法,同時也包括了行政立法,不僅可以參與行政法規、規章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還應當參與行政立法的后評估工作,這就體現了公眾并不是被動的接受行政立法,而是參與其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體現主權在民的思想,這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法治的根基。2.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是實現分配正義的重要途徑立法過程是一個利益博弈的過程。為了在立法過程中充分的考量各方利益,實現分配正義,就必須要求參與立法的各利益代表必須要取得平等的法律地位,換而言之,首先應當是均有機會參與立法活動,其次就是在立法過程中,各方利益代表都有權表達意見,享有話語權,正如許章潤教授所言:“立法作為分配正義,必須向社會敞開大門,讓各方參與分配的策劃,協商和厘定,達到最低限度的共識。”因此,行政立法后評估作為行政立法程序的一部分,要想實現行政立法的公平公正,實現行政立法的分配正義,就需要公眾對評估工作的積極參與,監督行政法規、規章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效果,表達自己的看法,以民主化的立法來保障實體的正義,同時以立法的民主化來保障程序的正義,二者的有機結合才能真正的實現分配正義,而行政立法后評估作為行政立法的程序之一,通過公眾參與來直接體現程序正義。(二)實現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的具體舉措。1.科學選擇參與主體關于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公眾的選擇,通常以利害關系理論為主要依據,即選擇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的公眾,要從受到該項行政立法影響的相關公眾中選擇,由于兼顧行政成本和效率,不可能讓全部受其影響的公眾都參與到行政立法后評估的工作中,而應當要選舉出代表來參加行政立法后評估工作,但是否任意選出一位利益影響者參與評估工作都能發揮其效果,筆者認為,有的行政立法涉及范圍廣泛,可能其中有些利害關系人并不關心行政立法對其利益的影響,所以可能會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工作,這樣就不能發揮評估的作用。因此,在選擇公眾代表參與評估的時候,不能僅考慮利害關系這一項標準,還應當參與主體對各行政法規、規章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關心程度。2.加快公眾參與的法治化進程各國的《行政程序法》中都有關于公眾參與行政活動的規范,為了發揮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的效果,應當盡早出臺《行政程序法》,才能給我國的公眾參與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時,還應當修改我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修成其內容中的一些模糊概念,確立公眾參與成為行政立法后評估中的一項必須步驟,避免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的任意、盲目和原則。3.建立行政立法后評估中公眾參與的意見反饋機制有學者提出,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應當是全過程的參與,其中包括了行政立法后評估的動議、參與評估的具體實施過程以及最終的意見信息反饋。如果不建立行政立法后評估的公眾參與意見反饋機制的話,那么公眾參與整個行政立法后評估的工作將只是“走過場”,這就導致了評估單位在公眾參與之前對評估的結果其實早已定奪,那么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將不會對評估行政法規、規章等行政規范性文件產生實質的影響,這樣的參與無疑導致資源的浪費,違背了行政立法后評估制度設立的初衷,因此,必須要建立行政立法后評估公眾參與的意見反饋機制,對公眾的評估意見進行收集、歸納、整理,然后明確反饋給公眾,反饋的形式可以多樣,包括直接反饋、通過召開新聞會的形式范闊或者通過報紙、公告欄或者互聯網的形式反饋,這樣才能體現公眾在行政立法后評估中的價值,提升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張禹.立法后評估主體制度芻議——以地方行政立法后評估為范本.行政法學研究.2008(3).

[2]陳建平.行政立法后評估的標準.行政與法.2008(7).[3]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11.

[4]胡峻.行政立法后評估中的公眾參與.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09(5).

作者:陳俊琦 單位:蘇州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