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時期刑法立法方法
時間:2022-01-29 09: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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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轉型時期,優化刑法立法結構和體系,能夠有效促進我國社會秩序的穩定。本文首先從能動立法和理性立法兩個角度簡要介紹了轉型時期刑法立法的思路,隨后從輕犯罪法的制定、刑法典的制定和修正兩個方面探討了未來刑法立法的具體方法,希望這些觀點能夠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提高一些思路。
關鍵詞:轉型時期;刑法立法;依法治國
在我國社會高速轉型的歷史時期,在完善刑法立法內容和結構的過程中,要適度的拓寬處罰領域和范圍,建立積極的法益保護觀念,充分重視法益的抽象性危險,增強懲處手段的靈活性和多元性,以剛柔相濟的方式,突出刑法的干預性和工具性特征,彰顯刑法意義的獨特性和優先性。
一、轉型時期刑法立法的思路
(一)能動立法。能動立法是指在刑法立法的過程中,基于社會主義轉型時期的主要矛盾和變化趨勢,依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價值保護取向,對現有的犯罪行為進一步的分解和細化,新增具有時間穩定性危害行為,重視噪聲污染、生態破壞等涉及人類生存的犯罪行為,合理構建刑法體系,提高新罪增減的適用性、匹配性和科學性,構建刑罰與保安處分的刑事制裁“雙軌制”,不斷擴大犯罪行為的打擊范圍,以有效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值得注意的是,能動立法還要與謙抑立法進行有機結合,避免將反倫理以及只停留在思想層面和個人支架內的行為進行犯罪化設置,以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的正當合法權利。(二)理性立法。刑法作為控制社會高度專業化的手段,必須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首先,在立法過程中要盡可能的消除情緒化、非理性的因素的影響,對公眾的處罰呼吁進行的必要的理性過濾,落實對刑事制裁的客觀評估,避免“平民化”趨勢的加劇[1]。其次,在現代刑法立法的犯罪化趨勢中,要依據我國國情,合理界定法益保護范圍,避免將在實際生活中過于抽象和稀薄的法益都納入保護范圍。最后,要反對在立法層面上的重刑化,倡導“嚴而不厲”,提高處罰的靈活性和輕緩性,以提高人民群眾法律情感的敏感性,促進其素質修養的提升。
二、轉型時期刑法立法的方法
(一)輕犯罪法的制定。早在1948年,日本就制定了旨在規范公共秩序與維護公共健康的《輕犯罪法》,該法律將大量損害公共利益或僅具有抽象危險的犯罪納入其中,而不必提供相宜的法益實害原理。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轉型時期,中國可以借鑒《輕犯罪法》的先進思想,將其與現有的刑法體系進行有機結合,考慮將三年有期徒刑作為輕重罪的判定標準,并提高輕犯罪法與治安處罰法的適配性,將全部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措施納入刑法的輻射和調控范圍,以公安部門作為犯罪行為的執法主體,通過司法裁決的方式提高城市管理的實效性。與此同時,在制定輕犯罪法的過程中,要提高刑罰手段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整合現有的公務員法、律師法、公司法等內容,增設剝奪公權、剝奪從事重要職業或活動的權利的資格刑,構建刑罰和保安處分的二元體系,并在一定范圍內擴大緩刑的適用比例,促進輕刑化的實現。除此之外,還要大力推進程序法改革,優化配置社會資源,簡化大量輕微犯罪的審理和處罰流程,將有限的資源集中到重大案件的處理上,并在此過程中盡可能的控制處罰的范圍,展現我國司法體系的人文性特征。(二)刑法典的制定和修正。與時俱進的優化刑法典的制定和修正,能夠有效促進我國刑法體系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首先,要拓展刑法典總則的規模,充分借鑒意大利、法國等國家的先進經驗,秉承依法治國理念,增加與我國國情相匹配的刑種、保安處分措施、財產沒收及返還等相關規定,以有效維護違法的可感性和明確性。其次,要保障刑法立法邏輯的協調性。從實用角度出發,在立法上為犯罪嫌疑人留有余地,打消其魚死網破的心理,降低舉證難度,以保障司法權力的實現。再次,要防治罪刑失衡的產生,消除直觀色彩偏見,科學評估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有序劃分刑罰的不同層次,既要避免過分的追求刑罰的趨重化,又要充分意識到刑法輕緩化對依法治國的重要作用,并在此過程中杜絕法定刑的輕重倒置。例如,對于教唆和幫助貪污腐敗行為的共犯,要避免對其單獨規定罪名,在未來取消介紹賄賂罪,將其以受賄罪共犯論處,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撿便宜”心理[2]。最后,在修改刑法典的過程中,要善于應用“加減法”,依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轉型時期的國情,適當刪除相對落后和缺乏應用價值的犯罪,并依據時展要求和人民期望,逐步完善現有的刑事法律,以全面界定違法亂紀行為,促進刑法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三、結論
綜上所述,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蓬勃發展和現代化進程不斷推進的歷史背景下,探索轉型時期刑法立法的思路與方法,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和社會主義的法制,構建本土化的輕犯罪法,促進刑法典的制定和修正,是依法治國理念的集中體現,能夠有效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維護人民群眾的正當權益,保障國家長治久安。
[參考文獻]
[1]丁學鵬.轉型時期刑法立法的思路與方法分析[J].法制博覽,2018(22):110-111.
[2]薛新紅.轉型期我國刑法立法的思路與方法[J].法制博覽,2018(19):196.
作者:王洛槿 單位:長春財經學院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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