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濫用立法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8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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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專利權濫用行為是指專利權的所有人在現實權利的過程中超越了正常的界限或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導致該權利的不正當行使,損害他人正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它實質上體現了專利權所有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沖突,過分強調對專利權所有人的利益,則忽視了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保護。但是,目前我國對專利權濫用行為的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本文首先對專利權濫用的種類進行了分析,然后對我國有關專利濫用立法控制的現狀進行分析,最后對完善我國對抗專利權濫用的法律體系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專利權濫用立法控制
引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專利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WTO的加入,不僅要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力度,有效地制止他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同時也要規范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控制權利濫用,以期達到既能保護專利權人之私人利益,又不損害社會之公共利益,確保專利制度的健康運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應有作用。但在我國,恰恰缺乏對專利權人專利權行使行為的有效控制,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大量專利權濫用行為的發生。因此對專利權濫用及其控制進行深入研究,就顯得尤為必要。
一、專利權濫用的種類
(一)惡意控制專利
比如,權利人對某一項新技術自行實施,需要更新設備、需要再進行投資,而原有技術仍然可以實現很高的市場占有率。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通過申請或購買專利,可以達到自己不實施而又阻止別人實施的目的,從而控制市場。再有個別人利用法律漏洞把業內公知技術申請為專利,再以專利技術起訴同行單位,有悖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也是一種專利權濫用的形式。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所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支配企業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實施的反競爭行為。經合組織(OECD)對“濫用支配地位”的解釋是:“支配企業為維持或者增強其市場地位而實施的反競爭的商業行為”。濫用支配地位一詞業已明確地寫進多個國家的競爭法,如加拿大、歐盟、德國。在美國,相對應的規定是有關市場的獨立和企圖獨立或者獨占化的規定。在不同國家已被指控的商業行為中大體有下列行為:確定不合理的或者過度的價格,價格歧視,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或銷售,搭售或捆綁產品。①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具有以下特征:(l)有關企業實施,濫用行為與其市場支配地位之間存在著內在的聯系:(2)企業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不合理地妨礙了其它企業的競爭可能性,損害了交易相對人的合同自由以及公平交易權;(3)如果市場上存在有效的競爭,其他企業以及市場相對人就不會遭到這種損害。但是在涉及專利權的場合,對濫用的認定就更為復雜。②
(三)濫用專利可權
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有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這是一項權利而不是義務,專利權人可以拒絕許可,利用自己對專利的獨占權,拒絕授予其競爭對手合理的使用許可,從而排除了其他人的競爭,鞏固和加強自己的壟斷地位。這是許可權濫用的一個方面。另一種專利許可權濫用,表現為專利權人利用自己擁有比被許可人的優勢地位而在許可合同做出不合理的規定,而對于有些極欲取得該項專利技術的被許可人,不得不接受某些不合理的規定。許可方通過這種方式來保持對被許可方的控制,不論被許可方對技術是否適用,被許可方無權從其他知識產權處引進新的技術。同時這種方式也限制了其它知識產權的權利行為。③
(四)限制行為
限制競爭協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以協議、決議或者其它聯合方式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把這一概念引用到專利實施行為中就會涉及到專利許可協議,該協議的當事人即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一般是處于縱向的關系。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針對專利產品或利用專利方法生產出的產品簽訂協議來限制競爭的行為,這也是專利權濫用的主要形式之一。這種類型的條款協議包括:
(1)價格約束。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2)禁止競爭。在市場的研究和開發、生產、使用以及銷售中禁止競爭的協議。這個條款的目的是權利人不得通過技術轉讓將其壟斷權不合理地擴大到其他領域,從而不合理地限制競爭。
(3)限制用戶。即在協議當事人與其他被許可人處于競爭性生產的情況下,限制某個被許可人在與他人共同活動的技術領域或產品市場上的銷售對象,特別是以分割用戶為目的,禁止向某些類型用戶供貨,或者禁止使用某些銷售方式,或者禁止使用某種包裝。這個禁止性規定的目的是制止權利人在技術轉讓中濫用優勢地位,限制該協議產品的生產競爭。
(4)數量限制。限制被許可人的生產數量、銷售數量或者被轉讓技術的使用次數。
(5)被許可人有義務將其改進或應用被轉讓技術而取得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許可人。這個條款的目的是制止許可人在技術轉讓中濫用其優勢地位,不公平地將被許可人取得的權利占為己有,有利于平衡許可當事人的利益。此外,也可以制止許可人擴大其在專利權方面的壟斷,維護特許產品方面的競爭條件。
二、我國有關專利濫用立法控制的現狀
目前為止,雖然我國已經通過了《反壟斷法》,但還是沒有形成專門的適用于專利領域的權利濫用行為的法律,但這并不是說我國在相關領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調整,相反,有很多法律法規涉及了該問題。只是有關規定往往散見于一些其它的法律、法規中: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該法中的有關條款雖然并不是針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的,但是同樣也可以適用于該行為。比如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條件。該法第十五條規定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投標者不得互相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這兩條雖然不是專門針對專利權濫用行為的,但是同樣是適用于專利權濫用行為的。
目前,在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稿中,新增了不少有關專利權濫用的內容。比如第十四條:“第十四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不得實施下列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1)無正當理由,拒絕交易;(2)無正當理由,對交易對象實行差別待遇;(3)強迫他人與自己交易;(4)強迫他人之間進行交易;(5)強迫競爭對手回避或者放棄與自己競爭;(6)不正當地引誘競爭對手的客戶與自己交易;(7)采取不正當方法妨礙或者限制競爭對手的經營活動”。
另外,《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稿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之間不得以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調一致的方式,溝通決定商品的價格生產或者銷售數量、劃分市場、聯合抵制交易,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公平競爭秩序,損害國民經濟發展或社會公共利益”。
上述兩條新增的內容雖然并沒有明確的針對專利權濫用的行為,但是我們可以理解為它們是適用于一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而專利權濫用行為的一個后果就是可能會造成不正當競爭的后果,當專利權人濫用其所擁有的專利權造成了不正當競爭的后果時,就當然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規定不得搭售,至于對己發生的搭售該怎樣救濟,只是籠統的規定“被侵害的經營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法實施條例》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合營企業訂立的技術轉讓協議,應當報審批機構批準。技術轉讓協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技術使用費應當公平合理;(2)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技術輸出方不得限制技術輸入方出口其產品的地區、數量和價格;(3)技術轉讓協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4)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后,技術輸入方有權繼續使用該項技術;(5)訂立技術轉讓協議雙方,相互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應當對等;(6)技術輸入方有權按自己認為合適的來源購買需要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7)不得含有為中國的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論文網]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對外貿易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項規定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對手的競爭。該條可以看作是適用于利用專利權的濫用行為。2004年修改的《對外貿易法》中第三十條就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但外貿法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這必要措施是什么不清楚,這些措施與反壟斷措施的關系如何也不明確;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列舉了技術進口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條款,含有這些條款的合同自然不能得到國務院外貿主管部門的批準,但是被許可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有應該如何救濟呢?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三百四十三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這兩條都可以看作是《合同法》雖專利權濫用的規定,另外,第三百五十五條有關技術合同的條款也可以看作適用于專利轉讓合同、專利許可合同等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合同行為。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企業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使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該法第五十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比以前已經取得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依賴于前一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國務院專利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項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上述法律條文涉及的內容主要是關于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包括強制許可制度適用的條件和情況。專利法中之所以設置強制許可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專利權人利用手中的專利權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名,采取反競爭的手段獨占市場,形成壟斷,這就超出了專利權制度的保護范圍。⑥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反壟斷法》第六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雖然反壟斷法并沒有專門的對專利權的泛用作出專門的規定,但從第六條可以認為一般具有專利權的都是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反壟斷法,使得專利權泛用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據。
三、完善我國對抗專利權濫用的法律體系建議
專利權本來的目的是使產品供應者之間的競爭更有秩序,但如強調過分則會剝奪消費者選擇商品的自由.生產者、消費者的體系構筑不起來,則產業無從發展。專利權濫用是技術進步和市場競爭的一大障礙,該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和公眾的利益,而且不可避免地給競爭者的正常生產經營和交易活動造成損害,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對其所產生的惡果予以高度警惕,并通過嚴格的立法予以抵制。我國一貫要求加強專利權的保護,而忽視了專利權濫用的控制,又或者說重視不夠。在專利權的保護達到一定程度時,必須對其權利的行使加以控制,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必須建立一套較為完善的制度來對抗專利權的濫用,在法律方面,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完善專利法
修改《專利法》時具體規定專利權濫用行為的規定,將常見的專利權濫用行為進行規范,比如專利權許可協議中的搭售條款、回授條款等等。在布局具體的體系時,可以按照專利權濫用行為的具體形式進行分類,具體來說也就是本身違法行為、本身并不違法行為但存在濫用專利權可能的行為和一般不會構成專利權濫用的行為。⑧
一般來說,當事人的行為一旦違反了法律規定,就要承擔一定的不利后果,專利權的濫用黨人也不例外。專利權人的承受的后果可能會因為其具體的行為而不同,比如象專利權許可合同中的搭售條款、回售條款就可能會因為濫用權力而歸于無效,企業結合行為可能也會被強制解散,比如微軟案件。但基本上,專利權人的權力濫用行為并不會導致其合法權利的滅失,也就是說專利權人即使存在非法形式其權利的行為,損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但是法律并不能剝奪其經合法授予的權利。
(二)加強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
從專利制度整體設計而言,其宗旨是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同時又要考慮專利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因而在立法技術上將權利授予、保護與行使權利的限制同時作出規定。簡言之,權利授予、保護和對權利行使的適當限制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專利制度。在一定條件下,立法者對利益的平衡點可以作出適當的調整,但這種調整也應當主要在專利制度中進行,如果把對行使權利的限制大部分分散到其它法律制度中規定,則可能會出現法律適用之沖突。由于專利權濫用與市場壟斷地位的濫用存在一定的交叉,專利法之外的法律可以規制因專利權而導致的市場壟斷地位的濫用,在此情況下,其法律規制市場壟斷地位的濫用在客觀上同時也可能規制了專利權濫用,但如果專利權使用并未導致市場壟斷地位的濫用時,則專利權濫用并沒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因此在加大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品標識權、商業秘密權和商業信譽權的保護范圍和力度的同時;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加入限制利用專利權進行價格約束、禁止競爭、限制用戶、過渡地域限制以及強行搭售等非法壟斷行為的條款。但是,考慮我國行政執法隊伍和法院法官隊伍的職業素質、以及執法經驗和執法水平問題,要盡量的避免出現這樣的問題,設置一種確定程度較高的法律體制。這樣能夠防止因為法官專業水平的差異造成相同案件之間出現結果的差異,以便于當事人準確的預測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依法行事。(三)建立相當獨立的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
應該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建立相當獨立的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國外的經驗,反壟斷法的執法分為兩個層次:司法部門和準司法部門。例如,在美國,除了司法部門受理反壟斷訴訟以外,聯邦貿易委員會也負責調查和處理部分壟斷案件。從長遠看,我國應建立類似職能的準司法機構。該機構在對專利權以及指出產權濫用進行有效規制的同時,對于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的復雜關系,可以根據不同時期的具體情況制定專門的條例或規章加以解決。⑨在決定知識產權許可行為是適用自身違法還是合理規則時,執法機關必須確定限制競爭行為是否有助于形成經濟活動的增進效率一體化。如果沒有經濟活動的增進效率一體化,且屬于通常情況下的自身違法的范圍,那么就按照自身違法予以控制。否則就按照合理規則來分析。另外為了便于區別和操作還可以對專利權濫用的行為進行不同標準的劃分:屬于“自身違法”的行為比較典型的情況有橫向限制中的固定價格、限定產量、劃分市場、聯合抵制以及縱向限制中的維持轉售價格、搭售、不允許被許可人經營競爭產品專利許可、一攬子許可、非質疑條款、獨占性回授條款以及許可人在其專利過期或無效后仍要求對方向其支付提成費等;屬于“合理原則”的行為比較典型的情況有許可中的地域限制、再出售限制、非獨占性回授、拒絕許可、交叉許可、對具體專利使用范圍的許可以及對被許可人顧客的限制等。
(四)制定《知識產權產權法典》
參照法國、菲律賓、日本等國制定《知識產權產權法典》、《知識產權基本法》的做法制定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典。因為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往往包含了大量的行政、民事、刑事程序。⑩另外和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知識產權案件往往需要漫長的技術分析、法理分析。在審判期限上套用民事案件的規定是不合理的,可以規定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期限為6個月,利用制定《知識產權法典》的機會,我國可以構建一個面向21世紀的、現代化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使之與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實體法體系相并存,有效規制專利權的濫用,共同為我國企業在知識經濟時代的崛起創造條件。
四、結束語
專利權的濫用,嚴重地影響了國家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個人的私人利益。所以,不能在加強專利權保護力度的同時,忽視對專利權人專利權行使行為的限制。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我國專利權濫用的立法控制將日趨完善,從而更好的保護公眾利益。
五、注釋
①孔祥俊:《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37頁
②王先林:《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頁
③繆劍文、劉桑:《知識產權與競爭法》,載《民商法學》,1999年第12期第56頁
④王曉嘩:《歐共體競爭法中的知識產權》,《環球法律評論》,2001年第7期第81頁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修訂)》
⑥吳濤:《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控制》,載《宿州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
⑦石晶玉:《知識產權濫用的成因分析與博弈》,載《商業研究》,2004年第10期。
⑧劉天君:《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與反壟斷法的調控》,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6期
⑨胡小紅:《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理與現實思考》,載《科技與法律》,2007年第1期。
⑩鄭成思:《知識產權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頁
六、參考文獻
[1]孔祥俊:《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吳漢東:《知識產權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王先林:《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鄭成思:《知識產權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焦小丁:《淺析專利權濫用之反壟斷規制》,載《法學》,2005年第3期。
[6]繆劍文、劉桑:《知識產權與競爭法》,載《民商法學》,1999年第12期。
[7]喬生:《中國限制外國企業對知識產權濫用的立法思考》,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4年第1期。
[8]王琳琳:《關于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立法研究》,載《山東社會科學》,2004年第6期。
[9]石晶玉:《知識產權濫用的成因分析與博弈》,載《商業研究》,2004年第10期。
[10]劉天君:《知識產權的濫用行為與反壟斷法的調控》,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6期。
[11]吳濤:《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控制》,載《宿州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
[12]李強:《認真對待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權利濫用》,載《電子知識產權》,2006年第7期。
[13]王黎明,張海鷹:《技術標準引發的知識產權濫用問題》,載《科技創業月刊》,2006年第12期。
[14]胡小紅:《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理與現實思考》,載《科技與法律》,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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