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調解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9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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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調解管理論文

摘要:通過對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分析,從博弈論的方法論入手,分析民事訴訟關系格局,提出以法官為主導,以法官人性化思維及人性化裁判為路徑,從而對民事訴訟糾紛的調解解決提供新的思路,希望能為民事審判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關鍵詞:博弈調解法官人性化

訴訟調解制度是被譽為神奇的“東方經驗”,調解結案相對于司法裁判有著獨特的優點。調解可以使當事人的矛盾不易激化、履行率高、節約司法資源,真正實現了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的良好結合。因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為強司法對社會穩定與社會和諧,調解機制成為司法機構審理案件的首選途徑。我們要認真履行審判職能,堅持“多調少判,案結事了“的審判理念,不斷地在司法實踐中探索出訴訟調解的新機制,新方法,提高司法為社會提供保障的整體力量。本文試從博弈論的角度分析民事訴訟中法律關系,法官本著人性化的理念主導去化解訴訟當事人的糾紛,從而加強訴訟調解,力求案結了事,實現訴訟和諧解決的目標。

一、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博弈分析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指受民事訴訟法調整的法院、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以訴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種法律關系。它由審判法律關系與爭訟法律關系兩部分組成。而這兩種法律關系都體現了法院審判權與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博弈與平衡。

1、民事審判法律關系中的博弈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審判法律關系。當事人的訟權與法院的審判形成了一種博弈的關系。在此,我們可以將這種民事審判法律關系劃分成幾個方面去分析。一方面,原告在起訴時,由于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與管轄范圍的規定會形成一定的限制,另外,由于法律程序的要求原告必須具備的條件也是一種限制。原告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起訴條件的要求,法院才予以受理的。因此,是否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受理,這是起訴時原告心中的形成一種博弈思想。受理案件后,原告須針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這就形成了一種原告與法院、法官的一種博弈。由于舉證責任分配的風險承擔,“誰主張誰主證”,原告在提出訴訟請求、變更訴訟請求、提出調解等都是一種制約因素,也是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加強引導調解解決糾紛的主導因素。另一方面,相對于被告方而言,他對其所提出的抗辯理由也須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否則法官不會認可與采信。這當中,被告心里也形成了一種與法律規則、與法官的一種心理博弈,因此,也是法官為調解工作提供了一個良機。

2、民事爭訟法律關系中的博弈

民事爭訴法律關系是當事人之間形成的由民事訴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這其中原被告雙方的訴訟對立關系是最主要的。原被告雙方是一種攻擊防御關系,也是一種博弈關系。原告要針對自己的訴訟請求在法庭提供充分、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處于一種“攻”的狀態。而被告則對原告的主張提出抗辯,也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他處于一種“守”的狀態。一攻一守,正是經濟學理論中的博弈體現。原被告都是理性的經濟人,他們針對自己掌握的信息、證據及其他資源等作出自己相應的訴求或抗辯,都會考慮到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這就是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應該把握,加以引導的。

顯然,原被告當事人雙方存在一種利益的博弈關系,同時,原被告雙方又分別與法院形成了一種訴權與法官審判裁決權的一種博弈。在這兩種關系中,法官都處于一種主導的位置。因為,無論我國是適應何種審判模式。原被告雙方主張的案件事實與證據都需要法官去認定,在事實的認定及法律的定性方面,法官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及自由心證的規則下予以適用。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權,法官是處于一種相對主動的地位,他可以依法律的規定針對案件事實做出相應的客觀分析,從而對雙方當事人做出相應的法律風險提示,做出人性化的訴訟引導,做出相應的調解方案等。這樣而言,法官充分利用在訴訟博弈關系中的主動地位,充分發揮法官人格的魅力,發揮人性化的引導優勢,加強案件的調解解決,這對于案件的和諧解決,從而達到良好的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結合大有裨益。

二、法官人性化引導新視角

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法官充分利用博弈關系中的主導地位,應該如何去加強引導,從而實現充分體現司法的權威性,同時又要實現當事人的口服心服,形成良好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效結合呢,筆者認為,司法人性化,尤其是法官人性化引導是法官應該具備基本理念與追求,也法官是最重要價值追求。

1、人性化引導是人本主義的本質價值取向。

人本主義,又稱人文主義,英文為humanism,來自拉丁文的Humanitas,最早出現在古羅馬西塞羅和格利烏斯的著作中,意思是指“人性”、“人情”、“萬物之靈”,也指一種能促使個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展的一種思想體系。作為一套思想觀念體系,這種人文主義精神的要義與本質價值就在于要遵循“一切從人出發,以人為中心,把人作為觀念、行為和制度的主體;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嚴、幸福和全面發展,應當成為個人、群體、社會和政府的終極關懷;作為主體的個人和團體,應當有公平、寬容、誠信、自主、自強、自律的自覺意識和觀念。人文精神以弘揚人的主體性和價值性、對人的權利的平等尊重和關懷為特質”。人本主義本質就在尊重個人的基本權利,特別個人的自由權與選擇權等。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要本著人本主義的精神,從當事人的視角去多考慮,充分尊重他們的訴求,依法律的規定,導利避害,體現人文關懷。對當事人而言,有了法官的人文引導,對訴求會更加理性,更加合理,這也為法官的訴訟調解奠定了基礎。法官的人性化引導,可以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志與要求,讓當事人體會到法官對他們的真誠與關懷,更重要的是法官在依法律的規定下的關懷引導,是一種更深刻更有效的普法教育,也是樹立司法權威的行之有效方式。

2、人性化引導是和諧社會之根本價值要求。

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和諧社會從人與人的關系,到人與自然的關系,處處都體現和諧。和諧社會的根本價值就在于社會要穩定,要發展,要體現公平正義。因為只有社會公平正義,人們才能安居樂業,社會才能和諧發展。特別是當前我國改革開放的縱深發展,社會矛盾也處于多發期,和諧社會的本質特征不是社會沒有矛盾,而是出現了矛盾能夠得到公平公正的和諧解決。因此,作為社會糾紛的最后救濟途徑,司法應該為社會的公平正義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作為司法部門應該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穩定與保障作用,要確保社會實現公平正義,做到“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相對于法院與法官而言,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個案的公平與公正,實現案件糾紛的和諧解決,從而達到有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這也是和諧社會的根本價值要求。而訴訟調解方式是一種有效的解決紛紛機制,能有力地促進社會矛盾的和諧解決。法官通過人性化的引導,又是司法公平與正義,糾紛和諧解決的關鍵。法官在充分考慮當事人的訴求的基礎上,根據法律的規定加強人性化的引導,這充分體現了和諧的本質。和諧本質就在于尊重個人權利與要求,和諧本質就在于達到一種社會成員間的互相尊重與互相理解。法官人性化引導就是從和諧本質作為出發點與落腳點,從關心當事人到體會當事人到解決當事人的糾紛,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發展。

3、人性化引導是司法功能的抽象價值追求。

司法的功能就是要定分止爭,解決群眾的矛盾,實現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發展。其抽象價值就是要體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司法的公平正義是法律的終極追求,也是司法審判機構的終極追求。而要實現公平正義,法院法官要從實體與程序兩方面去體現。實體而言,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主張與事實,并依據法律規定對其主張事實進行認定。程序而言,要充分告之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與其應承擔的訴訟義務,確保程序的公正。然而,無論是實體或程序上的公正,都必需由法官來主持與引導。而法官的人性化引導本著人本主義的關懷,出于當事人的利益考慮,依法律的規定,從訴訟當事人間的博弈角度出發,從程序上的引導,從實體上的訴訟風險分析,客觀審判案件。這樣一來,法官一方面可以在充分了解當事人的主張,同時也理性地引導當事人進行分析與博弈選擇,充分反映了司法的人文關懷與司法的公正。另一方面,當官的人性化引導是在法律的規定下與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在實體認定上,在法律程序上,合理引導避免了當事人因不懂法律,因信息上的不均等在雙方博弈中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充分體現司法的公平與正義。

4、人性化引導是本土資源的具體價值體現。

本土資源是北大法學院蘇力教授提出的一個法學名詞,他在其《法治及本土資源》一書,充分論了中國社會背景下推進法治建設必須尊重中國一直以來的傳統與習慣,充分尊重尊重老百姓一直以來形成的對法律的思維模式,特別是中國基層社會歷史以來漸漸沉淀下來的法律文化,及相對而言的法律信仰。歸結而言,就是中國老百姓的厭訴情緒。盡管新中國成立后,法制建設有了長足的進步,特別是改革開放的普法教育及我國提出依法治國理念以后,民眾對法律有了更多的了解,但還是存在相當部分的老百姓對法律,對法院的敬而遠之。因此,基層老百姓的糾紛解決一般是循著先相互協商-有威信的人出面協商-社會或民間調解組織的協商-官方調解機構的調解協商-最后才可能去法院起訴解決。在這連續的解決方式中,突出的一點都是協商與調解,而法院解決模式是在不得已才采取的最后的救濟途徑。以和為貴,和氣生財,中庸之道,也都是本土資源的具體價值體現。在此基層上的法治建設與司法建設當然就不得不考慮這些本土的法治資源了。而法官的人性化的視角去引導不得不來法院解決糾紛的當事人,就給當事人一個理想的平臺,和諧地解決糾紛。合理引導,公正對待,正好體現了當事人的內心追求,在能公平公正地解決糾紛,又能不至于傷和氣,這就是法官人性化引導,人性化裁決的重要價值追求與體現。這樣一來,糾紛的和諧解決與司法的權威樹立就有機統一了。

三、法官人性化徑路勾勒

1、人性化理念

理念是一個人思想體系的內在追求,是個人價值的內在體現。而法官的司法理念作為一個哲學范疇,屬于一種實踐理性,在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法官的個人司法理念是其行動的指南,是其司法實踐中最基礎、最重要的前提。然而,法官的個人司法理念會因每個人經驗、個性、愛好等因素的影響而不同,也會因社會環境的變化而不斷地變化。針對當前我國社會進入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的發展階段,改革開放進入深水區,我國的發展進入一個矛盾突出的階段,因此,法官的司法理念也應隨著發展變化,應從以前單純的追求司法效率、司法公平公正變成不僅要追求司法的公正與效率,更重要的是要追求良好的社會效果,要實現良好的司法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因此,法官的個人理念,法官的司法理念中就必須考慮當事人的正當合理的訴求,必須顧及到當事人的人性化要求,必須考慮當事人的行為理性。人性化的理念就自然而然來地提到法官的必備素質要求之中。

作為法官,直接行使國家的司法審判權,在建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法治社會,建設強有力的司法保障體系過程,都是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次有效的司法適用就是一個很好的普法例子,更是樹立司法權威的有效方式,都會為法制社會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構建起著推動作用。因此,法官的理念與追求應該與國家司法的價值要求相一致,就是要做到“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樹立公正、為民、和諧理念,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樹立耐心細致的工作理念。具體而言,法官的人性化的理念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是以人為本理念。法官作為裁判者,應多從當事人的角度去考慮,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尊重當事人的正當訴求,并以將心比心的心態去對待當事人的要求。以達到令當事人滿意,讓當事人信任,讓當事人放心的心理狀態,從而為法官進行調解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礎。當然,我們所指的以人為本,為當事人考慮要一方面避免對當事人單方面的過于熱情,以免有失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追求調解的效果而忽視法律的原則與精神實質,而失去法律與司法的威信。

二是為民服務理念。社會主義法治教育就是要司法為社會的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就是要讓司法為人民的生活提供保障。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為民服務,途徑是司法,目的是為民。法官本著人性化的理念,處處為民眾著想,為當事人利益考慮,在法律的原則規定下,為追求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加以人性化引導,一方面促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得到確實的有力保護,另一方面也大大發揮有限司法資源的效率,真正做到為更多的民眾服務。

法官具備人性化的理念,抱著以人為本,以民服務的價值理念,在民眾心目中樹立良好的形象,樹立法院的良好形象,更重要的是在具體案件的當事人中樹立起親切、親和、人性化的美好形象,為在案件的裁決中,在雙方關系的博弈中取得主動,為案件糾紛的有效解決打下良好的基礎。

2、人性化裁決

在法官人性化的理念指導下,法官的所有裁決行為也相應的應具有人性化,讓當事人能夠理解,能夠接受,心悅誠服。

一、審判行為的人性化

在中國的老百姓眼里,法官是官,與中國傳統的衙門一樣,因此,有點敬而遠之,不可接近。我們提倡司法人性化,就是要讓老百姓有事敢來法院,來了法院后能滿意而歸,做到定分止爭,案結事了,其實這也是當事人的內心追求。這就對法官的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筆者認為最首要的就是法官的言語及行為的人性化,讓當事人能懂,能接受,達到和諧解決糾紛,讓當事人滿意的效果。具體而言,可以設置以下制度。庭前調解制度、訴中調解制度、裁決前調解制度、風險告知制度等。這些制度我國法院基本上都在實施,然而重要的不僅僅是有好的制度,最為重要的是制度的實施的方式、實施的法律效果與實施的社會效果。這其中,法官的人性化理念與人性化的裁決行為都是關鍵。作為實施的主體,辦案法官是從立案到案件的最終審結,其所有的審判行為都是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思想與行為的,都會為糾紛的解決產生不同的結果。如訴訟的風險提示。法官在辦案過程中要針對當事人可能出現的訴訟風險要及時有效地提醒,從關心尊重當事人的利益出發,為他們利益的最大化而考慮,這樣,一方面對當事人進行了很好的法律知識教育,更為重要的是有效地提示當事人在訴訟博弈中的思考與訴求。從而就有利于法官從雙方當事人的角度去進行調解解決糾紛,有利于案件的和諧解決。

因此,無論是訴訟中的調解還是風險提示,法官都須從當事人的利益考慮,從關心尊重他們的訴求考慮,從人性化的理念出發,從而做出合理的裁判行為。讓當事人的“心存感激,心悅誠服。”

二、裁判文書的人性化

裁判文書是案件司法程序的最終產品,是法官智慧的結晶,充分體現了法官的素質與價值追求。是當事人糾紛得以解決的確認書,也是當事人對司法態度的一個重要的載體。因此,什么樣的裁判文書無論是對法官還是當事人都是至關重要的。最近以來,司法界也提出了要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等。筆者以為,增強說理性目的與價值追求在于讓當事人能看懂,能明白,服判并達到滿意的社會效果,也就是要追求人性化的司法價值。

針對民事訴訟的調解解決方式而言,對于裁判文書,即民事調解書的制作可以分兩種情況分別對待。一種情況是指在對案件的事實法官并沒有完全清楚時,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或是法官的調解下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此時,法官制作調解書時可以依當事人的意愿,對案件的事實與裁判的理由不作要求,即民事調解書可以相對簡單,只須表明是雙方當事人的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只要當事人的調解協議不違背法律的規定,法官應該遵循“私法自治原則”,滿足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要求。另一種情況是指在法官的引導下,在案件事實審理清楚明白基礎上,當事人考慮到訴訟的風險,在雙方利益博弈的基礎上,在法官的人性化的引導下,在法官的調解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法官在制作民事調解書時,如果當事人沒有要求對案件的事實與理由不寫入民事調解書,法官應該將案件的裁決所依據的事實與裁決理由寫入裁決文書。而且應該遵循法律文書的說理性要求,將所查清的事實理由解析的清楚明白,讓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在這種基礎達成的調解協議也是相對比較穩定與和諧,因為雙方當事人在了解案件事實的前提下,特別是在法官認定的事實的前提下,經過各自的利益博弈,自愿達成的調解或是在法官主持下達成的調解更加讓當事人“服判、息訴”,達到和諧解決的目的。

四、結語

民事訴訟中,由于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法官之間實際上存在的博弈關系,而法官又在這種博弈關系中處于相對主動的地位,因此,法官要充分利用這種特殊的關系,加強對當事人的人性化的引導,以人為本,尊重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加強引導,用人性化的語言與對當事人的人文關懷,去理解,去解析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法官應加強深入了解當事人的內心世界,深切關懷當事人的訴求,本著以人為本,以情動人,以理服人,以法導人的理念,從而盡量做到民事案件的調解和諧解決,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