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文書制作問題論文

時間:2022-09-13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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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文書制作問題論文

論文提要:

本論文針對刑事裁判文書制作在質量和規(guī)范性暴露出來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剖析原因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從而達到解決刑事裁判文書制作中的問題,提高刑事裁判文書的質量,樹立法院公正形象的目的。文章采用了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寫法。首先是根據(jù)刑事訴訟的特點,結合相關理論與審判實踐,闡述刑事裁判文書制作中的問題,既有首部、事實、理由、結果各部分中獨立存在的問題,也包括裁判文書的通病,指出這些問題產(chǎn)生的不良后果即影響了法院的公正形象。然后深入分析刑事裁判文書中出現(xiàn)諸多問題的主客觀原因,包括刑事法官的法制理念、工作態(tài)度、法律素養(yǎng)、工作強度等。最后筆者認為要想提高刑事裁判文書的質量,應采取加強刑事法官從思想上重視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由理論到實踐各個方面的學習,建立長期的刑事裁判文書的審核機制,壯大法官隊伍等幾項措施。

以下正文:

刑事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過程中,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而言,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它是人民法院常用的刑事訴訟文書之一,制作高質量的刑事裁判文書是刑事法官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刑事審判權的一種形式,具有公開、公正、規(guī)范、嚴謹?shù)忍匦裕欠ü偎刭|的反映。近些年來,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以及《關于實施〈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若干問題的解答》等一系列關于文書樣式規(guī)定的出臺,全國法院刑事裁判文書的質量有所提高,但是由于每個法官的素質不同,對裁判文書重視程度不同,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上還是存在一定的問題,特別是今后逐步要求所有的裁判文書都要在網(wǎng)上公開,全部面向社會,因此筆者認為必須重視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下面就文書制作的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刑事裁判文書的結構進行評析:

(一)、首部

1、對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原因在表述上不夠統(tǒng)一。一般表述為被告人“因涉嫌犯某某罪”被刑事拘留,而實踐中出現(xiàn)了被告人“因涉嫌某某”、“因涉嫌某某罪”或“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的多種寫法,不能說其他的寫法有錯誤,至少是不夠嚴謹,就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原因可以固定為一個寫法,不像判決書的理由部分需要法官相對自由的發(fā)揮。

2、對被告人的住址寫得不準確。當今社會人口流動情況頗為常見,刑事案件中相當一部分被告人已經(jīng)離開自己戶籍所在地,而在其他地方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只是沒有辦理任何戶籍遷出遷入手續(xù),此時被告人的住址應為其經(jīng)常居住地,而非原戶籍所在地,不過很多刑事裁判文書中依然按照偵查機關出具被告人的戶籍證明或者身份證寫其住址,此種寫法不能真實反映被告人的住所情況。被告人在外居住多年,往往其配偶、子女甚至父母也都和其一起生活,如果法官以戶籍所在地為其住址,涉及到送達司法文書、為被告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等相關的事項而需要通知被告人近親屬時,可能會出現(xiàn)無法送達或者通知的情況。法官一般是在辦案過程中通過審閱案卷主要是依據(jù)被告人的供述,會發(fā)現(xiàn)被告人的經(jīng)常居住地與其戶籍所在地不同。這就需要偵查機關出具一份相關的工作說明證實被告人的經(jīng)常居住地和居住的年限。法官在刑事裁判文書中可以就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住址和現(xiàn)住址一起表述,既能夠比較準確的反映出被告人的流動情況,也有利于送達和通知工作的完成。

(二)事實。

1、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部分寫得過于簡單。我們要求在敘述事實時,應當寫清楚案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被告人犯罪的手段、動機、目的,實施行為的過程、危害結果、以及被告人到案經(jīng)過等要素。有部分的判決書按照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重新寫了一遍,一字不差,當公訴機關起訴書上表述的犯罪事實的包含上面的那些要素時,法院認定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完全一致時沒有問題,比如一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案情相對簡單。但公訴機關對事實的敘述未必符合判決書對事實敘述的要求,如果起訴書上的事實遺漏某些要素,法院查明的事實依然照搬起訴書的事實,導致也未寫明這些要素的話,就會出現(xiàn)問題,比如被告人到案經(jīng)過可能是主動投案,這就涉及到自首情節(jié),起訴書上沒表述涉及該情節(jié)的事實,法院查明的事實中也沒有表述,將如何在理由部分加以闡述?又如何量刑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屬于法院認定的事實,裁判文書的核心,是判決理由和判決結果的依據(jù),是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基礎,因此事實必須寫的詳細、全面。

2、對證據(jù)的分析過于簡單,不夠明確、具體。裁判文書方式改革要求對證據(jù)證明的內容需要概括,不宜完全引用證據(jù)的原文,現(xiàn)實做法有些矯枉過正,概括的相當“精煉”,以至于不知證實了什么內容。如“某某證人證言,證實了物品被盜的時間、數(shù)量”,不寫明具體的犯罪時間和被盜物品的數(shù)量;“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了被盜物品的價值”,不寫明被盜物品價值的具體數(shù)額,甚至只表述為“物價部門對贓物價格的鑒定結論書”,連“證實被盜物品的價格”都不寫,被告人會就判決書認定的盜竊數(shù)額提出異議,認為沒有證據(jù)能夠證實其盜竊的數(shù)額就是這么多,因為相關證據(jù)證實的內容太過籠統(tǒng)。諸如此類的證據(jù)分析很不合適。對一審公訴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此類案件均是以被告人認罪為前提,附帶相應的適用條件,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不持異議,根據(jù)文書樣式要求應當在裁判文書證據(jù)部分盡量予以簡化,對證據(jù)的具體內容無需再行系統(tǒng)論證,可以僅就證據(jù)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即可。相對于疑難案件和被告人不認罪案件的裁判文書,不但要引用證據(jù)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還要對證據(jù)的來源和證明的主要內容進行列舉,并以論證的方法歸納引用。有的法官提出,無論適用何種程序審理案件制作出的判決書,其所引述的起訴書上的事實和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對盜竊具體數(shù)額都有所表述了,而它們在判決書中的順序排列在證據(jù)分析之前,這樣的證據(jù)寫法是可行的,還避免了重復。筆者認為,在判決書中審理查明的事實必須要靠經(jīng)過法庭公開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來證實。事實認定中的每個細節(jié)都依靠證據(jù)證實的內容來體現(xiàn)。雖然在判決書中先認定的事實,后進行證據(jù)分析。但形式上的前后順序并不意味著在邏輯以上也是這樣排列。依據(jù)證據(jù)認定事實是根本。所以證據(jù)證實的內容應該明確、具體,至少做到與查明的事實內容應該一致。

(三)理由

1、對辯方意見分析得不夠透徹,說理性較差。在判決書的理由部分需要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進行分析,并表明是否采納。實踐中,大多數(shù)刑事案件對公訴機關的意見法院都會采納,所以可以簡單分析。而作為公訴機關對立面的辯方的意見法院支持的情況較少,既然不予采納,就需要對該意見仔細,說明理由。很多判決書用空話套話來駁斥辯方的意見,如“辯方的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像這樣的分析放在任何一份判決書中都能夠使用,沒有任何針對性,不能使被告人信服,使判決書失去了應有的權威性。每個案件的案情不一樣,辯方提出的辯解意見也各不相同,這就需要法官根據(jù)認定的法律事實和采信的證據(jù)對辯方的意見加以分析論證。宋雨水法官之所以獲得社會好評就因為其在“辨法析理”方面做得非常好,才使當事人“勝敗皆負”。同樣刑事法官要想使被告人能夠認罪服法、息訴服判也需要在說理部分加強論證。加強說理性也并非要求法官對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每一個意見都要詳加評述,如辯方提出的合理辯解意見應該經(jīng)過仔細分析后決定是否采納,對于無理狡辯,只需要簡要地說明來直接否定,比如在二審中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即為一審中的辯解意見,并且一審法官已經(jīng)在判決書中詳加闡述了不予采納的理由,此時二審法官就可以很簡單的以次為理由不予采納。所以論理過分也是不可取的,會影響法官的工作效率。

2、援引法律的問題。

判決書引用法律條文不夠準確、具體,所謂不夠準確是指出現(xiàn)錯引、漏引、或者多引法條的情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規(guī)定的投毒罪已經(jīng)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中更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并取消了投毒罪罪名,有的法官判決被告人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直接引用刑法的條文,卻沒有引用修正案。再如,一個被告人犯盜竊罪,另一個各被告人犯收購贓物罪,明明二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不同,卻引用共同犯罪的法條。實踐中最容易漏引的刑法總則的條文,特別是當被告人存在多個法定的從輕、從重情節(jié)時便忽視了某些法條的引用。在制作刑事判決書時將所有的情節(jié)都標出來,對照每一個情節(jié)引用相應的法條,可以避免漏引的情況。還有的判決書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雖然這樣的情況還不多見,但需要值得注意,眾所周知,英美法系的國家中有判例法,案例可以作為審判的依據(jù),但在我國案例不能作為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jù),上級法院公布的案例具有指導性的作用,能夠作為法官審理案件的參考,甚至可以內部掌握為依據(jù),但是絕對不能在判決書里引用,否則可以視為適用法律錯誤。所謂不夠具體是指判決書引用某一具體法條時沒有引出法律依據(jù)條文外延最小的規(guī)定。如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該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如果僅引用到該條或者該款則是不具體的。法律條文最多可以細化成條、款、項、目。原則上只要法條下分款分項分目的,應寫明第幾條第幾款第幾項第幾目,盡可能細化。

(四)結果

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出現(xiàn)錯誤。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計算錯誤,如“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止。”由于被告人羈押的終止日期計算錯誤,導致被告人實際關押七年五個月,少羈押一個月。刑事案件羈押時間計算錯誤的情況相對比較少,因為絕大多數(shù)法官明白這一問題涉及被告人失去自由的期限。是很認真和慎重的對待。另一種情況是由于被告人初始被羈押的時間錯了,導致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出現(xiàn)錯誤。法官在判決書中敘述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時多是按照公訴機關起訴書的內容寫,而起訴書中一般只寫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即拘留、逮捕的日期,但被告人被羈押的初始日期應該以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日期計算,該日期與拘留、逮捕的日期可能并非同一天而且在先,即偵查機關先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后一段時間才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法官照搬起訴書內容的結果就是忽略被告人被羈押的真正時間。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往往更加注重對犯罪事實的認定、罪名的確定以及量刑的考慮,容易忽視案件的其他細節(jié)。雖然是一些不起眼的細節(jié),一旦搞錯了,后果卻是很嚴重的。刑期起止日期的錯誤將引起被告人提前釋放或者超期羈押的后果,無論出現(xiàn)那種后果,都違反了審理刑事案件很重要的一條原則就是“罪刑法定原則”。提前釋放是被告人應該接受的自由刑處罰尚未執(zhí)行完就獲得了自由,是對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放縱;而超期羈押是被告人已經(jīng)執(zhí)行完畢了應該接受的自由刑處罰但沒有獲得自由,延長了被羈押的時間,明顯加重了對被告人的處罰,筆者認為,超期羈押的后果甚至比提前釋放更加嚴重,提前釋放可以通過再次羈押的措施重新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直至刑罰執(zhí)行完畢,而超期羈押意味著被告人實際失去自由的時間要長于判決的刑期,雖然通過國家賠償制度被告人可以得到一定的金錢補償,相對于人身自由是不能等同的,此時被告人從某種意義上講成為了被害人。總體上說,裁判文書上刑期起止日期出現(xiàn)錯誤對被告人非常不公,而且在社會上造成的影響也極其不好,百姓對法院的判決產(chǎn)生不信任感,法律的權威性也講受到嚴重質疑。實際上法官通過查閱案卷中的相關資料,如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供述等可以查明到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與被強制措施的時間是否一致的,若兩者不同,應該在裁判文書的被告人基本情況中寫明限制人身自由的第一時間,這樣在判決結果表述刑期起止日期時就不會出現(xiàn)錯誤了。

二、以上研究的是刑事裁判文書各部分特有的問題。下面對刑事裁判文書的通病進行分析:

1、錯字、多字、漏字現(xiàn)象。近日,北京一法院對以某著名相聲演員為被告人的一起自訴案件作出了判決,自訴人不服提出上訴。自訴人除了對判決的實體部分提出異議外,還向眾多媒體展示了判決書多達十余處的錯字、多字、漏字問題,“散布謠言”寫成“散步謠言”,將自訴人的訴訟人的姓名寫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寫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刑法》,自訴人在接受采訪時就說,“我雖然太懂法律,但也知道我國沒有這樣一部法律”。盡管從業(yè)內角度分析,裁判文書中文字上的錯漏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法院刑事裁判文書樣式中有一種刑事裁定書,專供法院針對本院發(fā)出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里發(fā)現(xiàn)個別文字上的錯誤或者遺漏,予以改正或者補充時使用。但法官不能據(jù)此就不考慮文字質量了,一份判決書里出現(xiàn)那么多的文字錯誤,群眾會怎么看待法官的工作,裁判文書是法院的形象窗口,審判人員的一切工作都體現(xiàn)在文書中,群眾也許不明白一個刑事案件事實、證據(jù)、定罪、刑期等問題,可文字上的錯誤不屬于法律專業(yè)范疇,很容易被發(fā)現(xiàn),由此被社會公眾否定我們法官的工作,豈不是法律工作者的悲哀。更何況有些文字錯誤可能不僅僅是表面上錯字、漏字這么簡單,也非一個補正裁定能解決問題的,可能會引申為深層次的錯誤的。就如前面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刑法》,顯然這既不是一部實體法,也不是一部程序法,在我國的確沒有這樣一部法律,一審法院可以將其解釋為筆誤并通過裁定更正,但如果自訴人以適用法律有錯誤為由提出上訴,恐怕不能說一點道理都沒有,二審法院處理起來肯定會有難度,真的因為這種錯誤被改判,增加了錯案的數(shù)量,對一審法院實在是很“冤枉”的。

2、刑事裁判文書的語言使用不規(guī)范、不嚴謹。中國人對書面語的不規(guī)范歷來都是不可容忍的。而我們的刑事裁判文書中就出現(xiàn)了多種不規(guī)范的情況。有的語言具有主觀臆斷性且?guī)в休^強的感情色彩,如“竄至”、“晝伏夜出,行動奇怪”、“一時糊涂”;有的是運用了推測性、模棱兩可的語言,如“可能”、“也許”“如果”等;還有的是使用晦澀難懂的文言文或者文白摻雜,不倫不類。筆者認為裁判文書作為一種應用文書,其語言的運用既有一般應用文語言的要求,如語言要莊重、簡明、通順等。又因其專用文書的法律特性,使它對語言運用有著特殊的要求。因此在制作過程中應該使用法言法語,為了保持法官的公正中立,不宜使用具有感情色彩或者推論性的語言,而裁判文書將面向社會,要達到使廣大社會群眾讀懂并理解裁判文書,從中受到教育,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目的,也決定了文書語言應該樸素直白,避免使用文言文。

三、制作刑事裁判文書中出現(xiàn)問題的原因

1、對制作刑事裁判文書的重要意義認識不清。很多刑事法官都有“只要把案子辦好了就成了,裁判文書寫得好不好沒關系的思想”,他們更加看重法庭審理、庭下合議的過程,他們認為這才是采信證據(jù)、認定犯罪事實,對被告人處以刑罰的關鍵,而刑事裁判文書是前面一系列工作的附屬品,更像是一種形式,只要把握好了庭審、合議的工作,裁判文書的制作是水到渠成的事情。這些同志對制作刑事裁判文書的意義缺乏認識,忽視了它的重要價值。

2、工作責任心的缺失。前面提到的有些問題其實屬于低級錯誤,并不是審判人員的寫作能力和法律知識不行,主要由于工作責任心的問題造成的。制作時漫不經(jīng)心,校對時粗枝大葉。像刑期計算說白了是小學數(shù)學中的加減法,哪有說能力不到算不出來的,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解決的。現(xiàn)在很多法院的辦公條件均有所改善,裁判文書都是用電腦打出來的,一些法官制作裁判文書時喜歡利用電腦采取復制粘貼的模式,總是用以前寫過的裁判文書為固定模版,填充個案的具體案情,一旦原始文書的固定部分出現(xiàn)錯誤沒有改正,那么后來的文書就會反復出現(xiàn)同一錯誤,另外大家都會有這種經(jīng)驗,電腦打字比手寫出錯的概率大得多,而且經(jīng)常錯得很離譜,法官在制作文書時就不上心,文書完成后又不再檢查,習慣于直接交給書記員校對,這些都是不負責任的表現(xiàn)。

3、疏于更新知識,法學理論知識不強。刑事裁判文書制作中出現(xiàn)的另一些問題,并不是法官粗心大意導致的,而是法官的業(yè)務素質較差的表現(xiàn)。比如漏引了罪名的修正案,也許在修正案出臺后,該法官就沒有關注過,自然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考慮不到。還有說理不充分的情況,有些法官分析控辯雙方的意見比較簡單,并非都是貪圖省事,他們也確實想做到說理透徹,邏輯嚴密,但“非不為也,實不能也”,由于自身的法學理論功底不強,詳加分析反而會被當事人抓住判決書的漏洞,倒不如用空話、套話駁斥來的干脆又無破綻。筆者感覺,許多法官進入法院以后,只顧低頭辦案,對不斷出臺的新的法律法規(guī)怠于學習,而對新的法學理論更是不敏感,他們的法學知識可能還停留于若干年前,因此在制作裁判文書時運用的是陳舊的法律知識,出現(xiàn)問題也是在所難免。

4、一些法官的寫作能力不強。盡管刑事裁判文書是一種公務文書,有高度的程式化和相對固定的模式,文書制作的水平仍然要依靠法官的寫作能力。為數(shù)不少的法官專業(yè)知識過硬,但語言文字功底差,詞義辨析、遣詞造句,準確使用標點符號這些文字基本功或多或少有所欠缺。經(jīng)常詞不達意,使被告人不能理解刑事裁判文書上的內容或者產(chǎn)生歧義,無法正確表達法官評斷是非的立場和意見,語言表達不清、不當、不準的法律文書,會讓整個審判工作大打折扣。

5、工作壓力很大。必須要承認,近些年刑事案件數(shù)量逐年增加,而刑事法官的數(shù)量卻沒有相應的增加,這就導致了每位法官承辦的案件數(shù)量越來越多,在審限的重壓之下,加班加點已經(jīng)成了家常便飯,每個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面對越來越多的案件,為了保證案件質量,法官將更多的精力放在了保證定罪準確、量刑適當?shù)葘嶓w方面,以避免被發(fā)回重審或者改判,而對于很多細節(jié)問題則有意無意的放棄或者忽視了。

四、建議提高刑事裁判文書質量的措施

為了真正實現(xiàn)公正、效率,有針對地改變現(xiàn)有刑事裁判文書上存在的問題,使需解決的問題落到實處。筆者建議采取如下幾項工作措施:

1、深化對刑事裁判文書重要價值的認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最基本的工作就是對各種社會矛盾作出最終裁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對于在全社會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結果是以裁判文書作為最終載體的,它關系到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關系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關系到法院的公正形象。每一位刑事法官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刑事裁判文書輕則關乎人身自由的限制,重則對人生命的剝奪,一經(jīng)生效,就要依法執(zhí)行,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刑事裁判文書的法律執(zhí)行性體現(xiàn)在刑事裁判文書在執(zhí)行時具有強制性,它所決定的事項,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執(zhí)行,體現(xiàn)了刑事裁判文書的法律權威。因此要破除“只要把案子辦好就成了,裁判文書寫得好不好沒關系”的思想,樹立裁判文書是司法公正最終載體的觀念。

2、提高工作責任心。提高工作責任心是消除錯字、漏字、多字和符號錯誤等文書低級差錯的有效途徑。我們應當提高工作責任心,防止疏忽。低級錯誤最容易讓當事人抓住“把柄”,往往會造成一些不好的社會影響。對此,我們不可掉以輕心,需要再在文書的制作、校對時都要認真、細致,一絲不茍,克服粗心大意的毛病,那么避免文書中的細微差錯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3、加強業(yè)務學習,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

(1)刑事審判庭最好定期培訓,就近期新提出的刑事政策、新出臺的刑事法律法規(guī)集中學習,對不明白的理論問題共同探討,達到集體提高法學理論的目的。

(2)法官的業(yè)務非常繁忙,因此業(yè)務庭室整體培訓的機會并不多,故重點在于增加個人自修時間,現(xiàn)在法院系統(tǒng)創(chuàng)制了刑事審判參考、審判前沿、辦案手冊等一系列刑事審判指導叢書,這些書籍涵蓋了方方面面的法學知識,有案例、裁判文書、調研文章等,只要我們能夠擠出時間學習新知識,就能夠不斷將所學的知識融入到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繼而減少問題的發(fā)生。

(3)進行定期的刑事裁判文書展出評比活動。一來通過觀摩,每位法官可以從中收受益,學習其他法官制作刑事裁判文書的優(yōu)點、長處,從中發(fā)現(xiàn)自身的不足,予以改正;二來通過評比活動激勵各位法官力爭向上,因為大家都不會在評比中甘于落后,所以更加重視文書的制作。還可以請評比出的優(yōu)秀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者為大家講一講其制作刑事裁判文書的心得體會,通過這樣的活動,提高全院刑事裁判文書質量。

4、深入司法實踐,多寫多練,不斷總結經(jīng)驗。要熟練掌握刑事裁判文書語言的運用,就要重視刑事裁判文書語言基本知識的學習,了解、熟悉和掌握刑事裁判文書語言運用的原則和要求,加強刑事裁判文書的寫作訓練,多辦案,多寫作,不斷摸索語言運用規(guī)律,提高觀察思維和分析問題及運用語言文字的能力。同時,刑事裁判文書必須仔細修改,反復推敲,字斟句酌,這樣才能提高語言運用水平。

5、建立長效的刑事裁判文書的審核機制。首先要強調審書配合,一方面承辦法官應該用心制作刑事裁判文書,對文書的內容、文字、語法、標點符號都要仔細推敲,寫完后,需自己先進行檢查,力求把錯誤堵在自查階段;另一方面書記員必需對裁判文書原本仔細校對,將其中錯字、漏字、標點符號以及語句的毛病一一查清并改正過來。各自校對之后,承辦法官和書記員在一起用通讀裁判文書的方法來把關。其次對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要發(fā)揮合議庭其他成員的能動性,合議庭全體成員都在裁判文書的尾部署名,因此每一位成員都要對裁判文書負責,不能將文書的制作責任完全推給承辦人,合議庭其他成員一般也都有主審案件的經(jīng)驗(陪審員除外),他們會發(fā)現(xiàn)諸如事實認定、證據(jù)分析、理由論述、法條引用、定罪量刑等刑事裁判文書中可能出現(xiàn)的更深層次的問題,往往書記員發(fā)現(xiàn)不了這些問題。最后是領導嚴把刑事裁判文書的質量關。庭長對每個案件的裁判文書都要審核,主管院長不能做到每案必看的,至少對聽取過匯報案件的裁判文書進行審閱,鑒于領導不像合議庭成員一樣熟悉案情,承辦法官應將包括偵查卷在內的一切卷宗材料與刑事裁判文書一并交給庭、院長,以便于他們在審核文書的過程中全面、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由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庭、院長組成建立起來的刑事裁判文書審核制度如果可以長期堅持下來,會見成效的,是提高裁判文書質量的一條有效途徑。

6、適當法官增加編制。正如本文上面提到的,刑事法官數(shù)量的是固定的,而案件的總數(shù)一直在高位運行,為了保證刑事案件質量,筆者建議應該增加法官的數(shù)量,可以使辦案人員的數(shù)量增多,工作壓力大為減輕,法官有更多的時間踏踏實實制作裁判文書,還可以多學習充實自己,肯定對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是有幫助的。有人懷疑增加新任法官的數(shù)量會導致審理案件質量的下降,裁判文書的問題會越發(fā)突出。筆者認為,對這種擔憂大可不必。現(xiàn)行的法官準入制度非常嚴格,通過“兩考一培訓”即國家司法統(tǒng)一考試、預備法官資格統(tǒng)一考試和為期一年的預備法官培訓的人員,才有可能被任命為法官,增加法院的編制只是產(chǎn)生更多了進入法院的機會,而并沒有降低準入質量,在保證法官素質的前提下,增加辦案人員的數(shù)量,有助于緩解法官的工作量,提高刑事裁判文書的質量。

應當說,全國法院系統(tǒng)十分重視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質量,各地法院長期探索和致力于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質量改革,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時我們應該意識到,提高刑事裁判文書質量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要我們長期堅持上文提到的保障刑事裁判文書質量的措施,可以在社會公眾面前樹立公正的司法形象。